篇一 :农民工投诉处理机制

施工现场项目部农民工工资投诉处理机制

一、 目前农民工劳资纠纷解决机制

(一) 向劳动监察部门提出举报和投诉

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的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诉投诉人;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根据《劳动法》第9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2)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15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程序办理:(1)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2)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的;(3)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

(二) 劳动调解委员会的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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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关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情况的说明

关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情况的说明

我区自实施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以来,遏制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现象,在保障施工单位及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建设领域各项法律法规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工程担保制度的实施,结合工程管理中发现的实际情况,本着支持企业发展、促进企业强化管理的原则,经充分调查和研究,借鉴先进地区的经验,对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存储额度和方式实行差别化管理。即对于有欠薪历史行为的建筑企业,保证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比例收缴;对于近几年农民工工资管理好、无欠薪行为的建筑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降低比例收缴。

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别化收缴的同时,我局加强了日常监管。一是在工程阶段验收时在施工现场进行公示,公布投诉电话,随时接待投诉、解决拖欠问题。二是经常进行专项检查,对企业欠薪或存在的欠薪苗头,及时发现及时处理。三是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需提交工程结算和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有效证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工程,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达到了既减轻企业负担,又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目标。受到了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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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6名农民工仲裁申诉书

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

申诉人:屈彩明,女,汉族,19xx年6月20日生,身份证号:51xxxxxxxxxxxx,务农,住重庆市潼南县桂林街道办事处观音村8组4号,电话:139xxxxxxxx。

被申诉人:潼南县美尔清洁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晓勇 职务:董事长

地址:潼南县梓潼街道办事处东安大道218号C楼第三层(电耐厂办公楼)

注册号:5002232100347 电话:135xxxxxxxx

请求事项

1、请求仲裁委裁决被申诉人支付申诉人4个月工资4800元。

2、请求仲裁委裁决被申诉人支付申诉人经济补偿金600元。

3、请求仲裁委裁决被申诉人支付申诉人赔偿金1200元。

4、请求仲裁委裁决被申诉人支付申诉人克扣的工资1200元。

事实与理由

20xx年10月25日,被申诉人潼南县美尔清洁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招聘申诉人到潼南县汇丰商业有限公司作保洁工作,未与申诉人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工资900元/月,实际上潼南县汇丰商业有限公司给付申诉人的工资为1200元/月,被申诉人潼南县美尔清洁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克扣申诉人300元/月,20xx年2月23日下午5点,潼南县汇丰商业有限公司未提前通知申诉人就解除其工作,次日,潼南县汇丰商业有限公司招聘其他保洁员从事保洁工作。

为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82条和8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之规定,特向你委申请仲裁,请求依法判令如诉称。

此致

潼南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屈彩明 二0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

申诉人:唐小平,女,汉族,19xx年1月25日生,身份证号:51xxxxxxxxxxxx,务农,住重庆市潼南县桂林街道办事处观音村8组7号附1号,电话:138xxxxxxxx。

被申诉人:潼南县美尔清洁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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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内蒙关于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自治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6〕443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自治区建设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领域农民工

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为确保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按时发放,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

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利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含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二、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在建、新建、扩建、改建、维修和技术改造的工程项目,均实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制度。

三、本办法所称保障金是指为防止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之前,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按一定比例分别预先向保障金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专户储存的专项资金。

保障金由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别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缴纳:工程中标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各按工程造价的1.5%缴纳;工程中标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各按工程造价的1.0%缴纳。

保障金按照工程项目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由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保障金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专户储存 ,专款专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金的监督使用。

四、工程建设单位和中标企业按照以下程序缴纳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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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结束后,10日内持中标通知书和工程承包合同,到建设部门保障金管理机构核定保障金缴费额,并填写《建设领域工程项目支付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保证书》(以下简称《保证书》)一式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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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农民工工资拖欠

关于农民工工资的整改报告

农民工工资的清理拖欠一直是我公司非常重视的一项工作。只要接到上级主管部门的通知以后,便积极联系本人,了解相关的事实情况,落实项目经理,以最快的速度积极解决。

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研究分析,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造成工资拖欠的原因

1、目前建筑市场存在一定的不规范性。致使项目建设单位将工程层层分包、转包,是造成农民工工资不能被及时、足额支付的首要原因。有的建设单位严重违反《建筑法》、《合同法》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建设工程随意进行肢解,层层非法分包、转包。而分包、转包的“包工头”缺乏基本的诚信和道德,拿到工程款后不是不发放就是迟发,更甚者还携款潜逃,无法能联系上。致使农民工工资长期拖欠,无处索要。

2、农民工盲目务工由于受自身文化素质和求职心切等因素的影响,绝大多数农民工在求职时既不通过正规的职业介绍机构,也不了解用人单位是否具备《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而是抱着“只要有活就干”的心态,盲目择业,最后导致在这些缺乏相关资质和信誉的单位打工后工资没有保障。同时,在发生拖欠工资的争议后,许多农民工向有关部门投诉,增加了后期处理该类争议的难度。

3、有的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款的环节上存在着拖、扣、少现象特别严重。工程要赶工期,抢时间,工程量就要不断增加,工程材料、人工工资等等各项费用均得不到保证。使建筑公司的压力比泰山还重。因此造成农民工工资的暂时拖欠。

4、还有一部分工程因装修、消防设施等分项工程的分包,一项工程验收不合格,导致整个工程不能审计,致使工程款无法拨付, 1

便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

二、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处理办法

1、与劳务企业签订用工合同

为了大多数农民工能安心工作,不担心工资问题,我公司要求所有在建工程项目部均使用有资质的劳务企业人员,并与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合同。这样,用工不再是口头协议。对于分包、转包工程,没有加盖公司或企业印章,一律不能使用。这样,就是发生拖欠工资等劳动争议后,农民工在投诉或申诉时,也能拿出有效的证据,不但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也给建筑公司带来了方便。所以也降低了此类案件处理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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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农民工投诉机制措施

农民工投诉机制措施

一、保障农民工投诉权的现行法理依据

从我国目前的出台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条例和规章上看,对农民工投诉维权都没有明确规定必须提供身份证件,应当说农民工投诉维权的门槛是很低的,这对于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权益和投诉权的实现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一是《劳动法》规定。《劳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这里强调,只要发生了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无论是组织和个人都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无论检举人还是控告人(投诉人)有无身份证件都享有投诉权。同样,任何一级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以及监察人员也无权阻止其投诉。农民工发生投诉后,进入规定的案件办理程序。

二是《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其中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农民工做为劳动者同样适用本条例。通过赋予加大农民工的投诉权能,农民工只要“认为”用人单位侵犯了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就有权利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投诉。这里不管这种 “侵犯”(侵害)的事实构成怎样,情节如何,是否持有证据,过错是否在用人单位,投诉的产生完全取决于农民工(劳动者)本人的心证。

三是《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还规定了劳动者的投诉是劳动保障监察主要办案方式。《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从近年来看,农民工投诉举报案件居高不下,不仅是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主要来源,而且农民工投诉举报案件增幅迅猛。从镇江市近年来看,劳动者投诉举报案件同比增幅每年都在20%以上,势头之强劲已经让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疲于应付。

为了确保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条例规定的劳动者投诉权的进一步实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下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对劳动者如何投诉做了更加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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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监理单位确保农民工工资发放措施

在建工程项目监理单位确保农民工工资

发放的措施

为确保在建工程项目中不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按照省市有关清欠政策法规,我公司采取以下措施确保农民工工资的有效发放:

1、严格审查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的资质、人员资格及施工合同。

2、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监理日志内容,督促施工单位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

3、要求施工单位每月上报农民工工资发放表 ,并进行审核,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审签当月工程进度完成量时,要将上月农民工工资支付表作为前置要件。

4、及时调解处理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因工程变更发生的争议,保证工程款按期拨付,农民工工资按时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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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建立劳资纠纷解决机制机制 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目录

内容提要…………………………………………………………2 关键词……………………………………………………………2 前言………………………………………………………………2

一、 目前农民工劳资纠纷解决机制 …………………………3 二、 目前农民工劳资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 ……………6 三、 农民工劳资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 ………………………7 参考文献…………………………………………………………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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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劳资纠纷解决机制机制

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内容提要】农民工作为现代城市文明建设大军,同时也是现代城市文明中的弱势群体。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避免农民工“流汗又流泪”的事件发生,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建立起多方联动、相互协调、彼此衔接的多元化农民工劳资纠纷解决机制,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关键词】农民工 权益 保障机制

前言

随着我国产业化进程的发展,农民工成为推进我国现代化建设的生产力大军,对我国城镇建设的现代化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但是,由于我国劳动力市场处于卖方市场,加之农民工受教育的水平普遍较低及维权意识淡薄等多重因素,农民工成为现代城市文明中的弱势群体,其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的侵害,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成为构建公平正义社会的核心问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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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前农民工劳资纠纷解决机制

(一)向劳动监察部门提出举报和投诉

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的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诉投诉人;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根据《劳动法》第9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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