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民事上诉状范本(最新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韩传福,男,19xx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晏城镇韩庄村。

上诉人:孙清明,男,19xx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晏城镇丁庄村。

上诉人:孙洪领,男,19xx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住齐河县晏城镇丁庄村。

被上诉人:卢金安,男,19xx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大桥镇卢家村190号。

被上诉人:山东省汶上县第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汶上县白石乡政府驻地。

被上诉人:石统海,男,19xx年5月22日生,汉族,住齐河县祝阿镇顾房村42号。

上诉人因不服买卖合同一案,不服齐河县人民法院20xx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4)齐商重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撤销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齐商重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改判被上诉人山东省汶上县第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被上诉人石统海的欠款。

二、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其主要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在认定法律事实方面,一审法院犯有对事实认定不准的错误。

1、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石统海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从而就想当然的认定了是上诉人购买了被上诉人石统海的木方,但是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卢金安签订的《劳务施工协议》来看,此协议明确表示是上诉人只包清工,被上诉人山东省汶上县第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责木方款,上诉人是在帮其购买木方,所以一审法院对事实认定不准的错误。

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1、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基于买卖合同关系违约是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不能简单的认定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就认定木方款由上诉人来承担,一审法院只看到了表面,并没有深入追究该木方款到底是谁来承担,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有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的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一款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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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民事起诉状(范文来自河科大法学)

民事起诉状

原告××市××区××公司, 地址:××市××区××路×号,

法人代表:×××,系公司经理。

被告××市××区××商店, 地址:××市××区××大街×号, 法人代表:×××,系商店经理。

诉讼请求

1.责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3万元。

2.责令被告赔偿拖欠原告货款3个月的利息损失。

3. 责令被告赔偿原告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诉讼费、请律师费等。 事实和理由

原告和被告20xx年10月18日商定,被告从原告处购进西凤酒200箱,价值人民币3万元。原告于当年10月19日将200箱西凤酒用车送至被告处,被告立即开出3万元的转帐支票交付原告,原告在收到支票的第二天去银行转帐时,被告开户银行告知原告,被告帐户上存款只有1.2万余元,不足清偿货款。由于被告透支,支票被银行退回。当原告再次找被告索要货款时,被告无理拒付。后来原告多次找被告交涉,均被被告以经理不在为由拒之门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一款和第134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付货款,并赔偿由于被告拖欠贷款而给原告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

证人姓名和住址,其他证据名称、来源

1.被告收到货后签收的收条1份

2.银行退回的被告方开的支票1张

3.法院和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收据×张

此致

××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市××区××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 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1. 本状副本1份;

2. 书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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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民事上诉状范本(最新

民事上诉状范本(最新)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男,19xx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新民市*********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男,19xx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号。

上诉人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xx年5月30日作出的(2008)浦民二(商)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浦民二(商)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违约金100万元;

二、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上诉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是被上诉人严重违约导致了双方所签定的合伙协议的履行不能,上诉人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自己的约定义务,因被上诉人的违约行为导致了上诉人的损失,应该对上诉人予以赔偿。其主要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在认定法律事实方面,一审法院犯有有证不认、对事实认定不准的错误。

第一、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并未履行《联合生产“发牌机”合同》第二条之约定,造成了自身的在先违约,不应获得赔偿。其理由是该合同第二条约定了由于作涛负责此产品“发牌机”的专利技术、电路板和线束,协助甲方检测产品质量和产品的更新换代,而于作涛并没有获得生产“发牌机”的发明专利权证书,所以是上诉人自身违约。上诉人认为,从原审中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二、三、五已经可以证明上诉人虽然没有提供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专利技术,但已经向被上诉人提供了可以用于实现该项产品上市销售的技术方案。并且结合被上诉人已经利用其控股的公司生产、销售合同约定的同类生产产品,而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有获得生产该类产品的合法的技术来源或者自身的研究、开发过程这一事实可以进一步证明,被上诉人是利用上诉人提供的专业技术秘密进行投资、生产并获得了利益,而原审法院没有给予认定这一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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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文明,男,身份证号码:51xxxxxxxxxxxx,汉族,生于 19xx年12

月x日,

住址:重庆市荣昌县清流镇龙井庙村3组36号,电话:136xxxxxxxx 原告:王淑芬,女,身份证号码:51xxxxxxxxxxxx,汉族,生于 19xx年10

月x日,

住址:重庆市荣昌县清流镇龙井庙村3组36号,电话:136xxxxxxxx 原告:张贤浩,男,身份证号码:50022620xx0510357x,汉族,生于 20xx年5

月x日,

住址:重庆市荣昌县清流镇龙井庙村3组36号,电话:136xxxxxxxx 原告:张逸豪,男,身份证号码:50022620xx0123223x,汉族,生于 20xx年1

月x日,

住址:重庆市荣昌县昌州街道八角井村1组90号,电话:136xxxxxxxx

被告:刘有东,男,身份证号码:51xxxxxxxxxxxx5,汉族,重庆渝都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住址:重庆市铜梁县华兴镇种福街1号。电话:186xxxxxxxx

被告:重庆渝都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佑容

住所: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20号西部国际汽车城内五号楼5108号 邮编:400054 电话:156xxxxxxxx

被告:重庆渝都运输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荣学

住所:重庆市万盛区松林路24-1-5号,邮编:400802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身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精神损失抚慰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617660元;(暂按20xx年度计);

二、判令被告将摩托车修复。

三、判令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原告代理费4000元;

五、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张文明、王淑芬系本案受害人张俊之父母,原告张贤浩系受害人张俊之养子,原告张逸豪系受害人张俊之亲生子。[证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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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民事起诉状(开发商违约)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某某等83名恒辉阁小区业主

所在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普陀路101号--184号

邮编:20xx18021

电话:1397833XXXX

委托代理人: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某某

所在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淮海路88号

邮编:20xx18021

电话:1897833XXXX

被告:上海某房地产开发公司

所在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普陀路1号

邮编:20xx18021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 上海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

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上林路1063号一单元

邮编:20xx18021

电话:1397720XXXX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 上海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

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八一路293号

邮编:20xx18021

电话;1472432XXXX

委托代理人: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某某

所在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虹桥路99号

邮编:20xx18021

电话:1875693XXXX

诉讼请求

1.判令开发商对于手持恒辉阁一期版本合同的业主们,以双方约定的总房价款的百分之三的违约金赔偿。

2.判令开发商对于手持恒辉阁二期版本合同的业主们,以双方约定的总房价款的百分之三的违约金赔偿。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xx至20xx年间,上海某房地产开发商将自己建造的“恒辉阁”房产对外预售。其宣传广告称小区楼房间距有50米、小区绿化率为百分之五十。开发商与购房业主签订和同约定:“开发商不得擅自变更该房屋的建筑设计,确需要变更的应当征得业主同意并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未征得业主同意变更该房屋的建筑设计,业主有权退房;业主退房时,开发商除如数退还预祝已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外,还应按付房款百分之五向业主支付违约金”。“开发商不得擅自变更

已经与业主约定的小区平面图,若确需要变更的应当征得业主书面同意;开发商未征得业主同意变更小区的平面布局,业主有权要求开发商恢复,如不能恢复的,开发商应当向业主支付总房款价的百分之三的违约金”。业主们入住后才得知,拟建的恒辉阁二期房离一期房的间距,从原来约定的50米缩小为30.4米。房地产开发商在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所附的小区规划平面示意图,现实的是小区平面布局,具体明确,这对双方预售合同的订立及房价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应视为要约。尽管平面示意图未附属在双方签订的《上海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但亦应视为合同的内容之一,对当事人双方均产生约束力。示意图中明确注明恒辉阁一期房为点式高层建筑,开发商未经业主们的同意,却在恒辉阁二期施工中,改成了板式建筑,使得恒辉阁一期房与二期房之间的间距缩小至30.4米,明显违反了小区规划,属于违约行为。在交涉中,开发商提到规划是经过市计委批准同意,市计委表示,变更计划是由开发商先行提出的,并不是政府有关部门强制要求变更。这更证实了,是开发商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而变更了小区的规划。根据《商品房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商品房得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看,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及时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xx年x月x日发布的《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的规定,房顶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开发商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改变规划和设计,也是开发商主观上具有过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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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新民事诉讼法学习心得体会

新民事诉讼法学习心得体会

民诉法是重要的基本法之一,不仅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和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规则,而且对于及时解决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近日,民行科组织本科干警认真学习新修改的民诉法,逐条解读、相互交流、充分探讨、热烈讨论。本次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共60条,对原民事诉讼法修改和增加80多处,与民行检察监督有关的8项,内容涉及民事案件管辖、证据规定、案件送达、立案、审理、执行、审判监督等,范围很广。民行检察监督工作是此次民诉法修改的重中之重。

一、修改后民诉法拓展了民行检察监督范围

民事诉讼法修改强化了对民事诉讼活动的全面监督,加强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以达到维护司法公平、公正的目的。

(一)从总则上为监督范围的扩大提供明确的依据。民诉法将第14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该条的争议点在于审判活动是否包括执行,检法两院从xx年开始就对该问题争论不止,面对法院执行等问题的日益严峻,将民事诉讼从受理、立案、调解、庭审到执行整个诉讼程序纳入检察监督范畴是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一直在坚持实践的,也是势在必行的,因此该条修改确保了检察机关的全面监督,成为民诉法修改的一大亮点。从此,各级检察机关探索的立案监督、调解监督、执行监督等工作就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不再属于

创新案件,而是实实在在的常规案件。在具体条款中也进一步明确了各项监督权力,如民诉法第208条规定,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提出抗诉。修改民诉法第23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法律首次对调解和执行监督作了具体明确规定,这对强化调解、执行的监督具有里程碑意义。

(二)监督方式的增加与丰富。原民诉法仅将抗诉规定为民事监督措施,而抗诉因上级抗诉、时间长、法院难以接受,改判率不高等问题而影响监督效果。多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均探索实施再审检察建议与检察建议制度,并有大量的成功案例与规范性文件出台。再审检察建议具有时间短、法院易于接受、可实现同级监督的优点而大力推广,但因在法律上无名分,影响了监督效果。修改民事诉讼法第208条、209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从而明确将检察建议纳入了监督措施。检察建议内容丰富,主要包括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等,方式更加灵活柔和,这也推动检察机关大力开展同级监督工作,以提高监督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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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20xx民事诉讼法最后考点总结

民事诉讼法

1、公开审判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与个人隐私的案件属于法定不公开审理案件,离婚案件与涉及商业秘密案件属于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案件。注意不公开审理与不公开质证的区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应保密的证据,不公开质证。

2、人民调解的效力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专利纠纷案件、海事海商案件、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仲裁裁决的执行案件、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涉外仲裁中的证据保全与财产保全。

4、合同纠纷法定管辖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又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5、合同纠纷案件协议管辖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

6、专属管辖的案件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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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最新民兵连新兵先进事迹材料模板

最新民兵连新兵先进事迹材料模板

XX村位于东沙河镇东北部,北依郭河,南临北辛东路,全村220户,总人口733人,耕地面积510亩。近年来,村两委高度重视村级民兵连建设工作,科学谋划,精心组织,取得了较好成效。目前XX村共有镇编基干民兵2人,普通民兵50余人,民兵连人员充足,运转良好。20xx年度,在镇武装部和村两委的领导下,村民兵连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强化领导,制度健全,为民兵连正常活动提供可靠保证。,始终发挥村党支部的指导核心作用,狠抓民兵思想政治教育和整组工作的任务落实,坚持把民兵思想政治教育和民兵干部组织建设作为民兵工作的首要任务,在上级武装部门的领导下,结合区域特点,实行科学整组,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各项制度,把思想统一到国防建设和和谐社会上来。近年来,村里先后制订并完善了《民兵之家管理制度》、《定期活动制度》、《学习教育制度》等十多项管理制度,并做到了按章办事不动摇,狠抓落实不走样,奖惩兑现不落空,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有力。

二是加大投入,保障有力,进一步做好民兵连规范化建设。村两委高度重视民兵连建设工作,今年年初,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村委会投资改建了村委会办公室,为民兵连办公室新购买了办公用品,使民兵连部、室、家设施配套齐全、管理有序,基本实现了硬件建设正规化、软件建设标准化、装备器材配套化、规章制度系统化、民兵活动经常化的建设目标,为民兵连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截至目前,全村累计投资1万余元用于民兵连部、室、家建设,使全村青年民兵活动有场所、教育有阵地、执勤有装备,村民兵连正规化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三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切实发挥民兵连主力军作用。在抓好民兵连阵地建设的同时,村民兵连紧紧围绕“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总体要求,围绕村中心工作、服务大局,搞好为民服务,积极推进民兵参建活动。在三夏、三秋防火工作中,抽调15名民兵组成迷彩小分队,昼夜巡逻,严防死守,为实现“无烟三夏”和“无烟三秋”的目标做出了突出贡献;在防汛和冬季治安联防中,发挥好民兵的作用,做好巡逻和应急值班工作;在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中,村民兵连组织民兵参与修复田间生产路3公里,硬化村内道路2公里,疏通村内外排水沟渠1000余米,加快了新农村建设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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