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船舶航行日志记载规则
【颁布单位】 交通部
【颁布日期】 19920831
【实施日期】 19930101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河船舶管理,统一内河船舶的《航行日志》及其记 载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机动船舶。但是军事船舶 、公安船舶、渔船和体育运动船艇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船舶必须持有统一格式的《航行日志》(见附录一)。
第四条 航行日志是船舶运行全过程的原始记录,是船舶法定文件之 一,必须妥善保管。弃船时,船长(或驾驶员)必须携带《航行日志》离 船。
第五条 航行日志的记载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隐瞒重要事实、 故意涂改内容。
第六条 港航监督机构是对本规则的执行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章名】 第二章 记 载 规 定
第七条 航行日志应依时间顺序连续记载,不得间断,内容应当明确 反映出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或修理的基本情节。
第八条 航行日志应使用不褪色的蓝色或黑色墨水填写;字体端正清 楚,语句简明;不准涂抹、撕毁、添页,不留空行、空页;如记事栏填写 满格,可翻页继续填写。
如果记错,应当将错写字句标以括号并划一横线(被删字句仍应清晰 可见),然后在括号后面或上方重写,并签字。
若有漏记,应当在漏写字句的相应位置补写,并签字。
第九条 计量单位,一律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第十条 驾驶员必须亲自指导水手(或舵工)做好航行日志的记载工
作,并对所记载的内容负责。交班时,应当在紧接本班记载内容的后面签 字。
第十一条 船长对航行日志的记载全面负责,并应当经常检查、指导 航行日志的记载(记载事项说明见附录二)。每个航次结束后或停泊时的 每旬末,要进行审阅,并签字。
【章名】 第三章 记载内容
第十二条 航次任务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航次序号;
(二)起止港口;
(三)一般运输或特殊任务。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