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内河船舶航行日志记载规则

内河船舶航行日志记载规则

【颁布单位】 交通部

【颁布日期】 19920831

【实施日期】 19930101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河船舶管理,统一内河船舶的《航行日志》及其记 载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机动船舶。但是军事船舶 、公安船舶、渔船和体育运动船艇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船舶必须持有统一格式的《航行日志》(见附录一)。

第四条 航行日志是船舶运行全过程的原始记录,是船舶法定文件之 一,必须妥善保管。弃船时,船长(或驾驶员)必须携带《航行日志》离 船。

第五条 航行日志的记载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隐瞒重要事实、 故意涂改内容。

第六条 港航监督机构是对本规则的执行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章名】 第二章 记 载 规 定

第七条 航行日志应依时间顺序连续记载,不得间断,内容应当明确 反映出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或修理的基本情节。

第八条 航行日志应使用不褪色的蓝色或黑色墨水填写;字体端正清 楚,语句简明;不准涂抹、撕毁、添页,不留空行、空页;如记事栏填写 满格,可翻页继续填写。

如果记错,应当将错写字句标以括号并划一横线(被删字句仍应清晰 可见),然后在括号后面或上方重写,并签字。

若有漏记,应当在漏写字句的相应位置补写,并签字。

第九条 计量单位,一律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第十条 驾驶员必须亲自指导水手(或舵工)做好航行日志的记载工

作,并对所记载的内容负责。交班时,应当在紧接本班记载内容的后面签 字。

第十一条 船长对航行日志的记载全面负责,并应当经常检查、指导 航行日志的记载(记载事项说明见附录二)。每个航次结束后或停泊时的 每旬末,要进行审阅,并签字。

【章名】 第三章 记载内容

第十二条 航次任务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航次序号;

(二)起止港口;

(三)一般运输或特殊任务。

…… …… 余下全文

篇二 :内河船舶航行日志记载规则

发布部门:交通部

发布日期:19xx年08月31日

实施日期:19xx年01月01日 (中央法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河船舶管理,统一内河船舶的《航行日志》及其记载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机动船舶。但是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船和体育运动船艇不适用本规

则。

第三条 船舶必须持有统一格式的《航行日志》(见附录一)。

第四条 航行日志是船舶运行全过程的原始记录,是船舶法定文件之一,必须妥善保管。弃船时,船长必须携带《航行日志》离船。

第五条 船行日志的记载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隐瞒重要事实、故意涂改内容。

第六条 港航监督机构是对本规则的执行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或驾驶员)

第二章 记载规定

第七条 航行日志应依时间顺序连续记载,不得间断,内容应当明确反映出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或修理的基本情节。

第八条 航行日志应使用不褪色的蓝色或黑色墨水填写;字体端正清楚,语句简明;不准涂抹、撕毁、添页,不留空行、空页;如记事栏填写满格,可翻页继续填写。

如果记错,应当将错写字句标以括号并划一横线(被删字句仍应清晰可见),然后在括号后面或上方重写,并签字。

若有漏记,应当在漏写字句的相应位置补写,并签字。

第九条 计量单位,一律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第十条 驾驶员必须亲自指导水手(或舵工)做好航行日志的记载工作,并对所记载的内容负责。交班时,应当在紧接本班记载内容的后面签字。

第十一条 船长对航行日志的记载全面负责,并应当经常检查、指导航行日志的记载(记载事项说明见附录二)。每个航次结束后或停泊时的每旬末,要进行审阅,并签字。

第三章 记载内容

第十二条 航次任务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航次序号;

(二)起止港口

(三)一般运输或特殊任务。

第十三条 气象、水位、潮汐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 …… 余下全文

篇三 :内河船舶航行日志记载规则

内河船舶航行日志记载规则

一、记载规定

1、航行日志应依时间顺序连续记载,不得间断,内容应当明确反映出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或修理的基本情节。

2、航行日志应使用不退色的蓝色或黑色墨水填写;字体端正清楚,语句简明;不准涂抹、撕毁、添页,不留空行、空页;如记事栏填写满格,可翻页继续填写。如果添错,应当将错写字句标以括号并划一横线(被删字句任应清晰可见),然后在括号后面或上面重写,并签字。若有漏记,应当在漏写字句的相应位置补写,并签字。

3、计量单位,一律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4、 驾驶员必须亲自指导水手(或舵工)做好航行日志的记载工作,并对所记载的内容负责。交班时,应当在紧接本班记载内容的后面签字。

5、船长对航行日志的记载全面负责,并应当经常检查、指导航行日志的记载。每个航次结束后或停泊时的每旬末,要进行审阅,并签字。

二、记载内容

1、航次任务应当记载下列事项:(1)航次序号;(2)起止港口;( 3)一般运输或特殊任务。

2、气象、水位、潮汐应当记载下列事项:1、气象,天气(晴、阴、雨、雪、雾、霾、多云、雷雨、大风和热带风暴)及能见度、气温、气压、风向、风力等;2、水位,包括“水位公报”、直接观读水尺以及浅漕水深;3、潮汐,潮流河段的潮流情况。

4、航行中应当记载下列事项:1、驾驶室与机舱对时的时间和快慢数据;2、备车、回铃、第一次用车、常速航行和完车的时间;3、到离港的时间和港名;4、驶过重要地点(或标志)的时间、名称和航向;5、通过设有桥涵标的桥梁、船闸的时间和名称;6、在感潮河段行驶时的潮流情况;7、机动船会让的船名(或船种)、时间、地点、何舷会过;(船舶密集、会船频繁的区域,可视具体情况择要记载);8、主机转速变换的时间和事由;9、舱水测量情况;10、发现航道和航标的变异、碍航漂浮物和其他异状的时间、名称、地点及采取的措施;

11、装运危险货物时,加强巡回安全检查的时间及检查情况;12、雷达启动和关闭时间;13、无线电话重要通话内容及时间;14、避风、避雾、避洪峰、候潮和绞滩的时间、地点;15、等待通航的时间、地点和事由;16、罗经校正的时间和地点;17、应变演习的时间、地点、类别和实绩;18、发生事故隐患的时间、地点、种类和应急措施;19、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种类和当时的气象、值班人员以及航路、船位、航向、损失情况、自救、他船救助或救助他船、他人的经过、措施和结果;20、其他需要备查的事项。

…… …… 余下全文

篇四 :23 内河船舶航行日志记载规则

内河船舶航行日志记载规则

1992年8月31日 交通部令第40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河船舶管理,统一内河船舶的《航行日志》及其记载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机动船舶。但是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船和体育运动船艇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船舶必须持有统一格式的《航行日志》(见附录一)。

第四条 航行日志是船舶运行全过程的原始记录,是船舶法定文件之一,必须妥善保管。弃船时,船长(或驾驶员)必须携带《航行日志》离船。

第五条 航行日志的记载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隐瞒重要事实、故意涂改内容。

第六条 港航监督机构是对本规则的执行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 记载规定

第七条 航行日志应依时间顺序连续记载,不得间断,内容应当明确反映出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或修理的基本情节。

第八条 航行日志应使用不褪色的蓝色或黑色墨水填写;字体端正清楚,语句简明;不准涂抹、撕毁、添页,不留空行、空页;如记事栏填写满格,可翻页继续填写。如果记错,应当将错写字句标以括号并划一横线(被删字句仍应清晰可见),然后在括号后面或上方重写,并签字。 若有漏记,应当在漏写字句的相应位置补写,并签字。

第九条 计量单位,一律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第十条 驾驶员必须亲自指导水手(或舵工)做好航行日志的记载工作,并对所记载的内容负责。交班时,应当在紧接本班记载内容的后面签字。

第十一条 船长对航行日志的记载全面负责,并应当经常检查、指导航行日志的记载(记载事项说明见附录二)。每个航次结束后或停泊时的每旬末,要进行审阅,并签字。

第三章 记载内容

第十二条 航次任务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航次序号;

(二)起止港口;

(三)一般运输或特殊任务。

第十三条 气象、水位、潮汐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气象,包括天气实况(晴、阴、雨、雪、雾、霾、多云、雷雨大风和热

…… …… 余下全文

篇五 :船舶航海日志记载基本要求

沿海运输船航海日志记载基本要求

1. 航海日志是反映船舶运输生产工作的原始记录和重要法定文件之一,必须严格、认真、如实地记载。

2. 航海日志应使用不褪色的蓝黑或黑墨水,用中文(地名、人名、船名等可写原文)和规定的缩写代号或符号记载。字体端正、清楚,词句准确、简练,不得任意删改或涂抹。如记错或漏写,应将错误字句用红墨水笔画一横线删去,被删字句应清楚可见,改正人在改正字句后加括弧签字。

3. 船舶主要资料经船长审查后应由大副负责填入航海日志。

4.左、右页应依时间对应顺序记录。

5.大副应每天查阅记录是否符合要求,并应逐日签字,船长对监督航海日志记载的正确和完整应负全部责任,并逐日签字。

6.根据记载内容,事后能重新绘出当时航迹和反映出当时航行和生产的主要情况。

沿海运输船航海日志保管要求

1.航海日志必须严格、认真地保管。

2. 航海日志每册为100页(必须有漆封),按顺序记载,不得撕毁或增添。大副应负责航海日志的保管,用完后存船两年,以后送船舶所有人保存五年方可销毁。

3.船舶发生海事时,船长应将航海日志及有关海图妥善保管,弃船时应将其带下,以供海事调查之用。

沿海运输船航海日志记载内容

1. 左页记载内容

1.1 航行记载部分

1.1.1每班记录两次外,当航向、风流压差值、罗经改正量有变动时,应增加记录次数。

1.1.2罗经航向:记录陀螺罗经和标准磁罗经度数。即罗经北和船首向之间的夹角。

1.1.3罗经改正量:记录陀螺罗经和标准磁罗经改正量。偏东其符号为“+”;偏西其符号为“-”。

1.1.4真航向:记录真北向(子午线)与船首向之间的夹角。即真航向=罗经航向+罗经改正量(偏东其符号为“+”,偏西其符号为“-”)。

1.1.5风流压差值:记录风流压差值和符号。左舷来风或来流其符号为“+”,右舷来风或来流其符号为“-”。

1.1.6计划航迹向:记录真北向(子午线)与海图上计划航线之间的夹角。即计划航迹=真航向+风流压差值。左舷来风或来流其符号为“+”,右舷来风或来流其符号为“-”。

…… …… 余下全文

篇六 :内河船舶航行日志记载规则

内河船舶航行日志记载规则

发文单位:交通部

文 号:交通部令第40号

发布日期:1992-8-31

执行日期:1993-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记 载 规 定

第三章 记载内容

第四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河船舶管理,统一内河船舶的《航行日志》及其记载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机动船舶。但是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船和体育运动船艇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船舶必须持有统一格式的《航行日志》(见附录一)。

第四条 航行日志是船舶运行全过程的原始记录,是船舶法定文件之一,必须妥善保管。弃船时,船长(或驾驶员)必须携带《航行日志》离船。

第五条 航行日志的记载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隐瞒重要事实、故意涂改内容。

第六条 港航监督机构是对本规则的执行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 记 载 规 定

第七条 航行日志应依时间顺序连续记载,不得间断,内容应当明确反映出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或修理的基本情节。

第八条 航行日志应使用不褪色的蓝色或黑色墨水填写;字体端正清楚,语句简明;不准涂抹、撕毁、添页,不留空行、空页;如记事栏填写满格,可翻页继续填写。

如果记错,应当将错写字句标以括号并划一横线(被删字句仍应清晰可见),然后在括号后面或上方重写,并签字。

若有漏记,应当在漏写字句的相应位置补写,并签字。

第九条 计量单位,一律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第十条 驾驶员必须亲自指导水手(或舵工)做好航行日志的记载工作,并对所记载的内容负责。交班时,应当在紧接本班记载内容的后面签字。

第十一条 船长对航行日志的记载全面负责,并应当经常检查、指导航行日志的记载(记载事项说明见附录二)。每个航次结束后或停泊时的每旬末,要进行审阅,并签字。

第三章 记载内容

第十二条 航次任务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航次序号;

…… …… 余下全文

篇七 :内河船舶航行日志记载规则

内河船舶航行日志记载规则

(1992年8月31日交通部令[1992]40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河船舶管理,统一内河船舶的《航行日志》及其记载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机动船舶。但是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船和体育运动船艇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船舶必须持有统一格式的《航行日志》(见附录一)。

第四条 航行日志是船舶运行全过程的原始记录,是船舶法定文件之一,必须妥善保管。弃船时,船长(或驾驶员)必须携带《航行日志》离船。

第五条 船行日志的记载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隐瞒重要事实、故意涂改内容。

第六条 港航监督机构是对本规则的执行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记 载 规 定

第七条 航行日志应依时间顺序连续记载,不得间断,内容应当明确反映出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或修理的基本情节。

第八条 航行日志应使用不褪色的蓝色或黑色墨水填写;字体端正清楚,语句简明;不准涂抹、撕毁、添页,不留空行、空页;如记事栏填写满格,可翻页继续填写。

如果记错,应当将错写字句标以括号并划一横线(被删字句仍应清晰可见),然后在括号后面或上方重写,并签字。

若有漏记,应当在漏写字句的相应位置补写,并签字。

第九条 计量单位,一律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第十条 驾驶员必须亲自指导水手(或舵工)做好航行日志的记载工作,并对所记载的内容负责。交班时,应当在紧接本班记载内容的后面签字。

1

第十一条 船长对航行日志的记载全面负责,并应当经常检查、指导航行日志的记载(记载事项说明见附录二)。每个航次结束后或停泊时的每旬末,要进行审阅,并签字。

第三章记 载 内 容

第十二条 航次任务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航次序号;

(二)起止港口;

(三)一般运输或特殊任务。

第十三条 气象、水位、潮汐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 …… 余下全文

篇八 :内河船舶轮机日志记载规则

内河船舶轮机日志记载规则

(1992年9月2日 交通部令[1992]41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内河船舶管理,统一内河船舶的《轮机日志》及其记载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机动船舶。但是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船和体育运动船艇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船舶必须持有统一格式的《轮机日志》(见附录一)。

第四条轮机日志是反映船舶机电设备运行和轮机管理工作的原始记录,是船舶法定文件之一,必须妥善保管。船长命令弃船时,《轮机日志》应由轮机长(或轮机员)携带离船。

第五条轮机日志的记载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隐瞒重要事实、故意涂改内容。

第六条港航监督机构是对本规则的执行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记 载 规 定

第七条轮机日志应依时间顺序逐页连续记载,不得间断,不得遗漏,不得撕毁或增补。

第八条轮机日志应使用不褪色的蓝色或黑色墨水填写。填写时数字和文字要准确,字体端正清楚。

如果记错,应当将错写字句标以括号并划一横线(被删字句仍应清晰可见),然后在括号后面或上方重写,并签字。

第九条计量单位,一律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第十条轮机长全面负责监督审查轮机日志的记载及其保管。 轮机长必须每日定时认真查阅轮机日志的记载情况,对各栏目内的内容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字。

轮机长离任时,应由离任轮机长和新任轮机长在轮机日志上签字。

第十一条轮机日志内页所列船舶主要资料和轮机部人员姓名表经轮机长审定后由大管轮负责填写。

第十二条记录数据的精度应按该仪表的精度等级记载。 第十三条轮机日志至少应每2小时记载1次。

航行中,由值班轮机员负责填写并签字;停泊中,由值班人员负责填写并签字。

第三章记 载 内 容

第十四条轮机日志记录表格按右、左两台主机编制。如系一台主机,其参数一律在右主机栏内记载。

第十五条值班记事栏应记载在值班时间内的下列内容: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