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规范化建设

时间:2023.11.11

二、提升消防执法规范化的主要措施

(一)健全机制、构建执法规范化的制度体系。要把建立健全消防执法制度体系建设,作为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基础,从源头上压缩滥用执法权力的空间,铲除执法不规范的生存土壤。一是要完善消防监督执法的基本制度。对涉及消防监督检查、建设工程消防审核与验收、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评估评价、重大工程项目的消防安全论证、火灾事故调查、消防行政处罚等事项,要制定严密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完善具体执法行为中的各项基本制度,并持之以恒地抓好落实,用制度明确执法责任,用制度规范执法行为,用制度减少失误和错误。二是要全面推行执法公开制度。执法公开是加强外部监督、规范执法程序的重要保障,也是强化执法效果、取信于民、普法于民的重要手段。要将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以及各类办事程序,毫不保留地公之于众,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让权力始终在阳光下运行,促使我们规范执法、严格执法、公正执法、阳光执法、微笑执法。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将法规、规章、制度落实到每一个执法行为和执法环节上,促使消防监督执法工作正确、规范、高效运行。

(二)忠诚为民、打牢执法规范化的思想根基。要在执法理念上,追求与时俱进、忠诚可靠、竭诚奉献,要牢固树立人民群众主体地位的意识,在执法办案中做到相信人民、依靠人民、为了人民,使消防工作充分体现人民的愿望,适应人民的需求,维护人民的利益。我们消防监督人员在执法中要始终饱含着对人民群众的深情厚意,高效快捷执法,求真务实执法,严肃认真执法。要从自己做起,从小事做起,从现在做起,倾力打造具有铁的意志、铁的作风、铁的纪律、铁的本领的消防执法队伍,使之成为一支党委政府放心、人民群众满意的钢铁之师。我们应该把消防安全水平稳步提高、火灾形势稳中有降、社会秩序平安和谐作为消防执法的终极目标,通过行之有效地检查排查,通过深入人心地宣传教育,通过适度持续的技术推广,进一步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技防水平、人防能力,从而真正达到全民关心消防、人人重视消防、共同做好消防的良好局面。在社会评价上,始终把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和检验消防执法工作的根本标准,真正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要自觉把执法为民思想贯穿于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全过程,贯穿于消防执法工作的各个环节,坚持不懈地树立风清气正、热心服务、排忧解难的良好形象。

(三)公平正义、确保执法规范化的真正实效。要做到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做法律的忠诚实践者和维护者。要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执法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把“权为民用,情为民系,利为民谋”的要求贯穿到整个执法过程中。落实到具体消防执法工作中,就是做到四个确保:一是确保制度落实。要坚决落实审批、审核、评议制度和双人执法、定期检查制度,确保执法主体合法规范,执法程序合法规范。二是确保认定准确。在消防行政许可环节,要准确把握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对火灾隐患的认定,特别是重大火灾隐患的认定上,一定要准确严密,同时要提出解决问题的科学方法,帮助和指导单位及

时消除火灾隐患。三是确保程序严密。在消防执法中要始终做到检查到位、审批到位、文书到位、告知到位、措施到位,取证到位,处罚到位,一个环节跟一个环节,环环相扣,密不漏水。四是确保奖惩到位。对消防执法工作,要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做到每案必评、定期考核、奖罚分明。基层执法单位,对每名监督人员做出的每起执法案卷,都要及时评价,总结好的做法,指出存在的不足。

三、对进一步强化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几点建议

(一)突出执法理念的引领力。基层消防监督执法人员面向的是广大群众,这就要求所有消防监督员都要进一步增强法制意识和群众意识,要把“人民消防为人民”作为消防执法工作的指导思想摆在核心地位,不断提高执法水平、规范执法行为,来保证执法过程的合法性。其次是执法的目的要端正,排除各种干扰,消除各种杂念,自觉为目标而努力。要坚持公正无私的原则,说话公道,办事公正,处理问题公平,特别是在公与私的抉择上,要把公放在第一位,不因区区私利而丧失原则。防止私心私欲膨胀,自觉加强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改造,能抵挡住诱惑,节制住欲望。要形成一种执法氛围,使执法为民成为每一位消防监督人员的自觉行动。基层消防科大队的领导要带头做到执法为民,在布置任务时既要把人民群众的需要和感受摆在首位,又要坚决避免侵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及时发现执法为民的先进典型,充分发挥模范的带动、激励作用,使文明执法成为一贯作风,确保公正、高效执法。

(二)突出执法实践的服务力。要不断提高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的执法素质。消防监督执法人员执法水平的高低,取决于其对法律规范的认知程度和实际运用的能力。作为消防监督执法人员,首先要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激发自我更新知识结构和业务能力的积极性,力争形成执法者先学法、更知法、更懂法、更守法的浓厚风尚。其次要提高消防执法的实践能力,在干中学,学中干,在日常性执法实践中,注重总结吸取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注重研究解决最容易滋生问题的薄弱环节,实现执法水平质的飞跃。第三要提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善于与百姓打交道、交朋友,能知群众情、会说群众话、善办群众事、多解群众忧,以优质高效的服务让人民群众满意。第四要提高创新工作措施的能力,把创新精神贯穿于消防执法工作乃至整个消防工作的始终,善于在创新中解决新情况,总结新经验,开创新局面。

(三)突出执法为民的公信力。基层消防监督执法人员要以服务人民为宗旨,自觉站在保护人民群众利益的角度去执法,倾注满腔热情,积极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其次要确立人性化执法的观念,防止偏执性执法,要随时换位思考,设身处地、积极主动地维护人民群众的正当合法权益,真正善待百姓,做到思想上爱民,感情上亲民,行动上利民,牢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基层消防监督人员要依据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标准。应用法律依据要准,规范办案流程,把好程序关,针对日常执法过程中容易发生偏差的具体执法行为,研究制定操作性强的执法程序规范,使各项执法工作做到有章可循。通过规范执

法程序,可以有效地促进工作人员依法监督,文明、规范执法,更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从而更加有效地在实际工作中体现执法为民。

1、加快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加强消防力量建设,构建以公安消防部队为主体,政府和企业专业消防力量为补充、群众性消防组织为基础,全面覆盖街道乡镇、辐射农村的消防力量体系,条件允许时在乡镇、街道一级设置专门的消防监督机构。加大消防投入力度,加强消防特种装备、车辆和城乡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当地火灾事故特点,制订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增强灭火和应急救援能力,使消防事业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要将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将单位消防安全状况与金融、保险信用及经营行为挂钩。大力拓宽消防宣传渠道,采取媒体宣传与学校教育相结合、岗位培训与普及教育相结合的办法,加大消防宣传教育的广度、深度与力度,坚持不懈地开展消防宣传活动,使消防法律法规深入人心,家喻户晓,使火灾防范知识、火灾扑救和逃生技能得到广泛普及,形成一个人人懂消防、人人抓消防的良好社会环境。建立火灾隐患举报投诉查处长效机制,鼓励广大群众自觉与消防违法行为作斗争,共同维护公共消防安全。

2、提高监督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消防执法人员只有自身具备了相当的法治意识,法律知识,并在执法活动中树立起权限、程序、责任、公平公正意识,才能真正做到法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一方面要强化执法者的素质培训,要在业务知识不断更新、不断深化的情况下,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业务培训和消防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执法者的素质,规范执法管理,熟练掌握消防执法程序,尤其是针对地方院校入伍的大学生和未有从事过防火监督的干部,要进行岗前培训,落实岗位从业资格,确保执法队伍素质;另一方面要培养执法者全新的执法服务观,要通过积极深入开展“文明执法、规范执法”活动,切实做到“四个定位”,树立“四个意识”,即在职能定位上,牢固树立经济建设参与者和服务者的意识;在执法定位上,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维护公平公正的意识;在权力定位上,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在工作定位上,树立开拓创新意识,

以使执法者真正融入到“文明执法、规范执法”就是“规范服务、文明服务”的工作定势之中。

3、加强防火监督干部教育培训管理工作。首先应结合政治教育进一步强化作为一名当代军人的职业信仰,经常性地对监督队伍开展当代军人职业信仰和职业道德教育,使监督干部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确保政治上合格。工作中还要加强政工领导与监督干部之间的经常性思想交流,随时掌握并控制监督干部的思想动态,针对消防监督过程中出现的,社会和群众关注的热点和重点问题及时地开展政治教育,使政治思想教育工作有的放矢地进行。同时应加强廉政建设教育,使监督干部牢固树立起廉洁奉公、秉公执法、执法为民的思想意识,自觉规范自身的言行和工作。其次应加大对监督干部的业务培训工作。许多监督干部经常忙于事务性工作,很难、很少静下心来研究业务及涉猎一些消防前沿的科学理论、消防监督方式方法及先进的管理监督体制,工作中难免会有“坐井观天”、“闭门思过”的现象,“请进来”、“走出去”会因工作离不开成为奢望。拓展视野、强化理论,监督干部的专业性职业性教育培训已成为一个紧迫的任务。另外,还应在工作生活上提高对监督干部的政策支持。消防监督工作,在大多数基层“白加黑”和“五加二”在某些地方成了常态,繁重的工作任务和巨大的工作压力使大部分监督干部经常牺牲节假日和双休日,但好多地方没有很好的落实加班政策,一分钱的加班费没有,轮休换休更是谈不上上,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监督干部的身心健康,也挫伤了其工作积极性,更弱化了工作,因此,调整监督干部的政策支持势在必行。

4、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制约机制。从监督上讲,首先要从内部监督着手,不仅要搞好纵向监督,即不但上级对下级有监督权,而且下级对上级的执法活动、违法行为也有权提出建议;同时要搞好横向监督,即同一业务部门之间,不同业务部门之间要相互监督,保证消防执法活动准确合法。其次要做好外部监督工作,深入推广“问廉制”建设,还可采取聘请人大代表、新闻记者、司法干部等担任执法监督员,采取座谈讨论、问卷调查、邀请现场监督等形式,广泛征求对消防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将整改情况进行反馈,提高消防执法工作的公信力。大力推行警务公开,加大消防监督执法的透明度,公开办事程序,公开执法程序,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条件允许时,可以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醒目位置公开负责该单位的公安消防监督员的姓名,也可以公开公安消防火灾隐患及廉政建设举报电话、信箱等,沟通、拓宽广大人民群众与公安消防监督机

构渠道,加强与老百姓的心声联络,充分体现执法为民的根本宗旨,树立公安消防部队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进而促进消防执法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5、制定科学的执法考评制度。现行的某些考评标准,往往单纯地注重执法的起数、行政拘留的人数和罚款的数额,不能全面有效对监督员的个人执法素质进行考核评价,因此必须根据实际制定一个科学、合理的个人执法考评制度。要根据不同职责,制定以“理性、平和、文明、规范”为核心,包括德、能、勤、绩、廉等在内的考核标准,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结合岗位目标细化量化消防监督队伍考核的基本标准、业务标准和层级标准,解决“一把尺子”量长短的问题。应认真贯彻《公安消防岗位资格制度规定》,采取“素质考评、绩效评估、社会测评、综合评价”的方式进行考核,进行岗位专业笔试和绩效分析,全面、客观、公正地考核评价执法人员。同时要完善考核激励机制,把消防监督员考核结果、单位执法质量考评成绩与干部选拔、干部调整、热点岗位轮换等挂钩,对于执法人员依法履职、树立良好执法形象大有益处。

当前,我国的消防工作同时也面临着社会转型、经济快速发展,社会矛盾复杂、火灾防控形势依然严峻等问题。进一步加强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事关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只有我们不断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不断创新工作方法,促进消防执法公正,才能全面切实提升消防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第二篇:执法规范化建设


商品质量检测制度

为实行执法办案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为了使有限的办案经费保障执法办案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如下制度:

一、商品质量抽检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涉嫌质量不合格的商品价值在两万元以上;

2、涉嫌质量不合格的商品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的安全;

3、涉嫌质量不合格的商品不在消保条线近期商品质量抽检范围;

4、涉嫌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有证据表明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

5、涉嫌质量不合格的商品已经作为一般程序立案查处的商品。

二、申请商品质量抽检的程序:

1、办案机构向公平交易科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2、公平交易科进行初审,并录入商品质量抽检台帐报分管局长审批;

3、办案机构按到审批报告后,依法组织商品质量抽检。

三、商品质量抽检,检测费用报销的有关规定:

1、凭商品质量检测单位出具的报销凭证;

2、附:商品质量检测结果的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罚没单据;

3、报局长室审批后,到局财务室报销。 案件回查制度

为强化执法力度,树立执法权威,实施对行政处罚整改的全程监督,切实维护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一、案件回查的主体:

是行政处罚案件的办案机构,由案件承办人员组织实施。

二、案件回查的时限:

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三个月内应当进行案件回查。

三、案件回查的内容:

1、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后的法律法规认识是否到位,违法行为是否已经得到纠正;

2、查看当事人是否依法经营,有无新的违法行为产生;

3、查看整改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对回查发现问题处理:

1、对责令改正或正在整改中的违法行为,帮助和指导企业整顿和规范经营行为;

2、对违法行为认识不高、整改不力的企业,要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及时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

3、对违法行为依然存在、又无整改措施的违法当事人,依法从严查处,以维护法律尊严和工商部门的执法权威。

五、建立案件回查台帐:由案件承办人负责登记。

立案管理制度

为适应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要求,结合市局、分局、工商所三级执法体系的现状,针对立案管理中出现的问题,特制订本制度。

一、及时立案。先发现违法行为初步掌握违法行为证据后,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立案。

二、立案附证据。证据应当可证明办案机构已发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三、立案公示。局在网上设立“立案管理”文档,经批准已立案的案件,在立案批准的同时进行网上公示。公示内容:立案审批表及证据目录、当事人、拟适用的法律法规、已获得的证据材料、办案人员、是否符合立案程序。

四、立案管理监督。

1、设立立案管理员。局在公平交易科内设立案管理员,负责管理、督促立案程序的执行,及时下载、保存“立案管理”文档的信息。

2、实行“一案一审”。公平交易科负责立案管理的审查,实行“一案一审”,重点审查立案是否报送相关证据材料。“立案管理”公示档中“是否符合立案程序”。

3、实行立案在先的原则。同一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按程序办理立案的,实行立案在先的原则。不按上述程序办理立案的,视为立案无效,由公平交易科指定立案调查。

4、案件终结管理。立案批准后,办案机构必须在1个月内案件完成调查终结。按下列方式处理:(一)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二)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三)超过1个月仍未调查终结案件复杂的,可向公平交易科申请,经批准后延长一个月完成调查终结。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完成调查终结的,由公平交易科予以督办或另行指定办案机构调查。

五、违反立案程序规定的,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案件暂扣款管理制度

为强化执法规范化建设,确保执法办案暂扣款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暂扣款必须及时入帐(在一个工作日内),缴入分局暂扣款帐户(暂扣款帐户为:工商银行帐号: 1115060209000011212 ),严禁办案机构、办案人员私存暂扣款。

二、暂扣款入帐时,案件承办人及时向公平交易科暂扣款专管员通报情况。

三、 暂扣款由当事人到银行缴纳。

四、 暂扣款及时转为罚没款。

五、 暂扣款转罚没款时,办案机构应当向财务科提交处罚决定书,财务科根据处罚决定书记载的罚没金额开具支票。

六、 处罚决定书的罚没款数额少于开具的支票的金额时,办案机构应该履行审批手续,待分局领导批复后,财务科方可开具支票。

行政处罚案卷“一月一评一审”制度 为提高全局人员依法行政的水平,提高案卷质量,奖罚分明,确保全局依法行政,特制定本制度:

一、案卷评审单位及时间。行政执法案卷一评一审每月一次,时间定在每月底,即评审上个月的案卷。各工商所、各中队、经检大队一组、二组、以及各业务科室办案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按归档的要求把本月的案卷整理装订完毕后参加评审。

二、案卷评审方法。案卷评审采取推磨式评审方法,各办案机构之间不得互查,每次实行抽签。

三、案卷评审要求。案卷评查严格按《行政处罚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和年度考核细则中的要求对执法案卷进行评审。对案卷中存在的问题要在评审表上详细地填写出来,并由分管所长兼法制员签字确认,大队一组、二组由组长签字确认。

四、整改与责任追究。办案机构对评审中指出的问题能整改的当月整改到位,不能整改的报法制科,并向局书面保证今后不会犯此类错误。对违反程序,或者认定违法主体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等诉讼易败诉的案卷,案卷由评审人交法制科。对评审人马虎了事,违法案卷不上报,一旦出了问题,引起行政诉讼败诉、行政复议被撤销,评审人和办案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五、争议案件的处理方法。评审人员和办案机构对评审意见发生争议,由法制科报分管局长裁定,办案机构对法制科和分管局长的意见有异议,由局案审委员会裁定。

六、奖励措施。全年终将每月评审总分相加除以12得平均分,然后从高分到低分,评出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两名。一等奖局奖励500元,二等奖局奖励300元。

七、惩罚措施。一旦发现违法案卷,被案审委员会撤销,单位不得评为先进,法制员不得评为先进个人和优秀公务员。

行政处罚案件撤销制度 为规范全局依法行政的行为,确保依法行政,本着知错就改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处罚案件撤销的范围:凡在行政处罚案件一案一审一评中被认定的错案;被上级机关认定的错案;以及进入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程序,可能要被人民法院判败诉或被行政复议机关撤销的行政处罚案件和行政强制措施的案件。

二、行政处罚案件撤销的实施主体。分局案审委员会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撤销工作。

三、行政处罚案件撤销的程序。办案机构自己发现所办案件,行政诉讼可能败诉或者行政复议可能被撤销,向局行政处罚案审委员会书面申请撤销;在每月一案一审一评中被发现错案,由局责成办案机构向局案审委员会书面申请撤销。

四、责任追究实行一票否决制。凡办案机构所办案件被撤销,该单位年终不得评为先进,案件主办人不得评为优秀公务员。办案机构对所办错案不申请撤销,导致行政诉讼败诉,行政复议被撤销,按省工商局《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违法行政错案责任追究规定(试行)》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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