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提高婚姻登记的科技含量,建立指纹识别系统
由政府有关部门主持开发信息网络系统,与社会保证系统联网,为计划生育、资信调查、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工作提供部分有偿信息。建立婚姻登记信息网,婚姻登记机关应对婚姻登记信息联网共享。对户籍一方不在本辖区的婚姻当事人的婚姻状况进行查询,有效杜绝骗婚现象的发生。开发证件照片套印技术,让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免费现场拍照,避免当事人冒名顶替事情发生。
学习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尽早建立“社会安全系统”,在婴儿出生后就确定“社会安全号码”,建立微机档案,随时补充更新个人资料,在婚姻登记时,从“社会安全系统”调阅身份资料及婚姻状况。
建立指纹识别系统,利用现代化科技手段完成婚姻登记及管理工作。依靠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的完善,完场婚姻登记的信息采集、信息确认、证件制作、数据存储与利用等工作,杜绝冒名顶替等违法登记情况的发生。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有效避免行政败诉案件发生,树立婚姻登记机关的良好形象。
(四)强加普法力度,提高婚姻登记机关权威性
利用多种手段宣传《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工作。从行政角度看,我国婚姻登记职能是由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的,婚姻登记行为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即行政机关以签发婚姻证书为表现形式并创设或者消灭当事人之间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虽然婚姻登记行为是一种依申请行政行为,作为行政相对人(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申请尽管也是一种意思表示,但最终决定权却在行政主体(婚姻登记机关),因为婚姻登记机关有权对不符法定条件当事人的登记申请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从这一点也可知婚姻登记行为并不完全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暂行规范第三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是具有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而一个具有行政职能的行政机关如果只要求其具有服务职能,却没有赋予他对其行政作为而发生的违法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具有欺骗行为)的监管纠错职能,其行政职能也是不完整和缺失的。所以婚姻登记机关行政职能中不能为了只强调服务意识而排斥和放弃必要的对违法婚姻登记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并从立法上取消其执法依据。对违法婚姻登记行为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实质上也是对婚姻法的一种贯彻,同时也树立了婚姻登记行政执法的权威,使当事人能更好地认识到婚姻登记的严肃性和法定性,促进其遵守婚姻法。
(五)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和配合,加强有机联系
婚姻登记是一项涉及面广、任务繁重的社会行政工作,需要有相应的机构和适量的婚姻登记人员来承担。在婚姻登记人员为婚姻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需出具相应的当事人个人信息证明,需要相关单位或部门配合,此时需要婚姻登记机关与相关部门进行良好的沟通,以便更加方便婚姻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登记管理已不仅是民政部门一家的工作,需要公安、计生、司法等机关密切配合,加强与上述各部门之间都层面的协调不失为一种行之有效的途径。属于政策方面的通过国家民政部与各有关部委之间协调后向下发文,相应的各基层部门贯彻执行;区属各部门之间应通过正常工作交往,建立起长效联系机制,加强经常性的沟通和配合。可以借助婚姻登记工作,以社区信息网络为载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实现与公安部门微机联网,通过网络查询当事人的婚姻纪录,并随着办理婚姻登记向公安机关传送当事人婚姻状况变化情况,以户籍网络资料作为婚姻登记机关取证的主渠道。
(六)加强婚姻登记人员的队伍建设
婚姻登记作为一项传统的民政工作,直接面对着老百姓,具有很强的群众性特征,加强对婚姻登记机关的管理,配备得力干部,强化自身建设。另一方面,当事人婚姻登记申请的审查要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人员来操作,婚姻登记人员的素质直接影响到结婚的登记管理水平的高低。建立婚姻登记执法人员竞争机制,招收法律专业人才,充实婚姻登记员队伍,提高婚姻登记员的政治觉悟和业务素质。在政治上和生活上关心登记员队伍,建立婚姻登记员业务考核、定期培训、备案等方面的管理,不断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并保持队伍的相对稳定。每年抽出一定的时间对婚姻登记员进行法律、心里、精神卫生知识、公关礼仪等方面的培训,保证他们身心愉悦,尽职尽责,有足够的能力和经历胜任新时期婚姻登记工作。在婚姻登记中切实履行依法行政的职能,努力提高婚姻登记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使婚姻登记机关真正成为为民办实事、办好事的窗口。
婚姻登记处人力、物力是根据正常登记量而设置的,近年来不断出现的婚姻登记高峰常常让登记处的工作量成倍增加。登记员超负荷运转,给当事人办事增加等候时间,造成登记环境的杂乱无序,同时也无法保证做到准确、高效的依法行政。如果按照登记高峰日配备人员。设备,又势必会造成一定程度的浪费。建议根据实际登记工作的需求,成立一支婚姻登记员后备队伍,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他们培训、上岗,以备不时之需,并保证这支队伍的相对稳定。
同时,要关心、爱护、理解、支持婚姻登记人员,解除它们的后顾之忧,特别在登记高峰期,要建立应急制度,发动其他相关人员支持帮助开展婚姻登记工作,减轻其工作压力,确保此项工作的平稳进行。
(七)确保结婚登记严格按照程序经行
《婚姻登记条例》对婚姻登记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都做出了相应的程序规定,在一定意义上讲,没有行政执法程序就没有行政执法权。办理结婚登记不仅要遵循实体规则,更要遵循程序规则,如果程序违法,即使实体正确、合法,也不能认为行为有效。因此,要提高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的程序意识,使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管理人员在行使法定职权、履行法定职责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时限和形式等程序性要素,对婚姻登记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
在实际工作中,将婚姻登记工作流程和制度公布上墙,方便群众监督,确保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秩序和工作质量。加强对婚姻登记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很有必要。一是要健全内部监督。县级民政部门应对本辖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二是强化外部监督,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主动接受地方县级人大、地方县级政协、法院和检察院、企事业单位、社区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加强管理,抵制说情。民政局领导要加大对婚姻登记工作的支持力度,首先是自身不说情,同时,还要对因说情引发的婚姻登记信访事件进行严肃查处,为依法顺利开展婚姻登记创造良好的环境。
(八)切实加强婚姻档案的管理
为了保障合法婚姻当事人权益,为婚姻证件损毁、丢失的婚姻当事人及时做好证件补发工作,也为法律机关提供准确的依据。必须加强婚姻档案的管理。利用现在电脑的存储量大,存储方便,成本低,储存时间长的优点,建立完善的婚姻档案管理系统。婚姻登记工作中的做法是:把婚姻登记时的户口薄、身份证原件,声明书,照片,签字等所有需要保存的档案资料扫描到电脑里,用图像格式存储,文件名也婚姻证字号相关,到年终用DVD光盘刻录三份,分存在三处,花费很小,彻底解决了档案管理的所有难题。
三、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转变
截至今年x月底,全国已经实现婚姻登记信息联网的目标,民政已初步建设中央级婚姻登记数据中心,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已建立省级婚姻登记工作网络平台和数据中心,各地婚姻登记机关实现了在线婚姻登记和婚姻登记信息全国联网审查。民政部在7月x日召开的婚姻登记信息全国联网新闻发布会上指出,实现婚姻登记信息全国联网,对推进婚姻登记工作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一是宣告结束手工办理婚姻登记的时代,全面实现婚姻登记工作计算机操作和信息化管理;二是实现全国范围内的联网审查,可以有效预防重婚、骗婚等违法现象的发生;三是为进一步转变婚姻登记工作方式、提升服务能力、推动制度变革提供了技术支撑;四是为启动“全国公民婚姻状况数据库”建设、完善“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加快部门间信息共享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结 论
婚姻登记工作属于政府行政管理的范畴,加强普法宣传力度,提高婚姻登记机关权威性。让婚姻登记这项与百姓利益息息相关的工作深入人心,人人皆知。所以,登记机关一方面要对执法人员加强教育和管理,严格保证依法行政。另一方面,应适时、适情增设安全保卫人员,以保证婚姻登记机关执法工作的有序进行,树立民政执法机关的窗口形象。
我国的婚姻登记工作任务越来越重,无论是大陆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还是涉外、涉港澳台和华侨婚姻登记数量,都逐年上升。婚姻登记条件的降低引发了一个结婚、离婚、复婚的循环高峰。由于婚姻登记条例中的程序条件明显宽松,老做法被取消新做法不尽完善,这给一些人钻空子,如重婚,超生、虚假登记等等。婚姻登记工作要想得到有效地贯彻和实施,除了公民的自觉意识外,最重要的是要符合现实需要、并公平合理的保障公民的权利。因此,我国的婚姻登记必须以社会现实为基础,充分保障相关权利人的权益、综合考虑婚姻所具备的自然性和社会性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