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试点工作的通知
卫医政函〔20xx〕166号
天津市、辽宁省、吉林省、福建省、云南省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58号)有关精神,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经研究,决定在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工作,以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方便人民群众就医。现就试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试点内容
鼓励符合条件的医师开办个体诊所。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医疗机构设臵规划》总体框架下,按照适度灵活的原则,及时批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设臵个体诊所的申请。
(一)申请者已离职或退休,身体健康;
(二)申请者为执业医师,且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累计执业满5年;
(三)申请者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申请者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工作时间累计满3年;
(五)申请设臵的个体诊所诊疗范围与申请者的医师执业范围一致;
(六)个体诊所符合卫生部制定下发的各种诊所基本标准;
(七)申请设臵的个体诊所选址符合环保要求。
鼓励符合条件的名老中医开办中医诊所。
二、试点时间
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
三、试点地区
天津市、辽宁省沈阳市、吉林省长春市、福建省厦门市、云南省昆明市。
四、试点要求
(一)高度重视试点工作。鼓励有资质人员举办个体诊所是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
改革,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方便人民群众就医,缓解看病难的重要举措。试点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制定试点实施方案,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二)制定试点实施方案。试点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根据本通知制定试点实施方案,并采取措施,鼓励有资质人员到基层和医师户籍所在地的社区(乡镇、街道、村)举办个体诊所。要以适当方式通知到辖区内相关医疗机构和医师。
(三)做好信息管理工作。各试点地区应当在试点前摸清本辖区内个体诊所的情况,按照我部医疗机构信息管理的有关要求,做好个体诊所的基础数据和新增数据的登录和统计工作。
(四)及时办理审批手续。对于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设臵审批手续。医师退休关系所在的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限制或变相限制医师开办个体诊所。
(五)加强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个体诊所的监督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对于个体诊所违法执业,损害患者利益的,应依法严肃处理,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师执业证书》。
其他省(区、市)具备条件的,可以向我部备案后开展相关试点工作。 卫生部医政司医疗机构管理处联系人:张文宝
联系电话:010-68792730
传 真:010-68792196
电子邮箱:MOHYZSYLJGGLC@126.COM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
邮政编码:100044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基层服务管理处联系人:严华国
联系电话:010-59957692
传 真:010-59957693
电子邮箱:YIZHENGSIERCHU@126.COM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工体西路1号
邮政编码:100027
二〇20xx年x月x日
第二篇:关于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排查等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排查等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建设局、市教育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保险行业协会,省农信联社绍兴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和宣传教育工作的函》(浙处非[20xx]1号)文件相关要求,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展风险排查。在3月份开展为期一个月的风险排查,各县(市、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内非法集资活动等相关问题尤其是非法集资案件高发区域、多发行业开展一次全面拉网式风险排查,客观研判非法集资形势,适时采取针对性措施分类处理,及时消除隐患。市建设局、教育局、农业局、经信委、商务局、工商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要负责做好房地产、教育、农业、担保、典当、投资咨询与寄售行等案件多发领域的风险排查工作;绍兴银监分局、人民银行绍兴中心支行、市保险行业协会、省农信联社绍兴办事处分别负责排查辖内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涉及民间借贷和高利转贷等问题。各县(市、区)政府和以上相关市级部门请于4月x日前将排查情况报送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金融办),由市金融办汇总上报市政府。
二、认真总结专项行动。全国整治非法集资问题专项行动已于2月底结束,请市公安局牵头做好专项行动的总结分析,各县(市、区)政府及其它市级相关部门配合。专项行动总结材料于3月x日前以书面和电子文档两种形式报送市处非办,由市处非办报请市政府同意后,报送省处非办。
专项行动总结材料具体要求详见浙江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和宣传教育工作的函》(浙处非[20xx]1号)文件。
三、加强宣传教育。请市委宣传部、市金融办和市公安局牵头,广泛利用报刊、电视、手机短信、互联网等媒体,以非法集资典型案例剖析、风险揭示、警示教育等方式,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社会公众防范和抵制非法集资的能力,增强民间融资活动参与者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努力营造合法有序的融资环境。
联系方式: (市金融办)传真: 电子邮件: 附件:《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和宣传教育工作的函》(浙处非[20xx]1号)
绍兴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
二○20xx年x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