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党正瑞等五人诉桐柏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汪立付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权纠纷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时间:2024.4.6

原告党正瑞等五人诉桐柏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汪立

付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权纠纷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xx)桐行初字第83号

行政判决书

原告党正瑞,女。

原告党红瑞,女。

原告党俊瑞,女。

原告党政国,男。

原告党政军,男。

委托代理人党政军,情况同上。

委托代理人陈浩,河南兴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柏县城关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岳秀法,镇长。

委托代理人岳俊,城关司法所工作人员。

第三人汪立付,男,19xx年生。

委托代理人周天雷,河南兴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党正瑞等五人诉桐柏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汪立付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党政军、陈浩、被告代理人岳?⒌谌送袅⒏都按砣酥芴炖椎酵ゲ渭恿怂咚希景赶忠焉罄碇战帷?原告诉称,xx年代初,原告分得本组自留田1.2亩及承包地,并颁发土地承包证书,户主汪××(五原告之母),家庭人口6人(汪××加五原告),土地承包证书载明四块土地,其证中第

一项1.2亩为争议之地。xx年汪××病故,五原告通过当时买户口的政策(分别办得非农业户口,于xx年和xx年),搬县城居?=邪恋赝烁槔铮?4年秋天将自留田1.2亩交第三人汪立付代管(代耕代种)。被告城关镇人民政府第二轮承包时将1.2亩田登记给第三人作自留地使用,并依据xx年x月的城关镇东环村委与第三人的土地承包合同,颁发了户主为第三人汪立付的00196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日期为xx年x月x日),承包期限为xx年,第三人证中第2项的自留田1.2亩即为原告让其代管的田地。原告于20xx年索要自留地时,发现第三人在地上栽有杨树,并声称政府发有承包证书。原告遂提起民事诉讼(侵权之诉,xx年x月),后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汪××的土地承包证;2、xx年x月被告给第三人发的承包证书;3、被告方保存的承包合同,无小调整方案;4、8份证人自书证言,证明该组的土地一直未进行调整,并且原告的地一直由第三人代种。

被告城关镇人民政府辩称,给第三人发证不属于越权发证,有省政府的规定。发证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被告提交有:发包方城关镇东环村委与第三人于19xx年x月的土地承包合同,及依据中办、国办(xx年x月)“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精神发证。

第三人述称:1、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五原告均搬入县城居住,户口也迁入城市,为非农户口,所承包的土地(包括争议的自留地)全部退给组里;2、本案应属复议前置程序,复议后方能起诉;3、原告诉称承包地全部退组里,自留地交第三人代管情况不属实;4、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原告xx年即知证内容。故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第三人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证据有:土地承包合同(城关镇东环社区,xx年x月签),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第00196号,xx年x月发)。

经庭审质证,依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五原告系兄妹关系,第三人系五原

告之舅,八十年代初,原果园乡邵庄村庵上组五原告加其母汪××按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共计分得6人的土地,分四块地,并以汪××为户主办得土地承包经营证书,证书中填写第一项内容为自留田,面积1.2亩,另三块为责任田。xx年汪××病故,原告方搬县城居住,于八十年代和九十年代初买户口转入城镇户口,将承包的责任地退给组里。因当时农村分责任地和自留地,自留地是不承担税、费任务,长久分给农户使用。该1.2亩自留田交第三人汪立付代管(未有书面协议)。xx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东环社区与第三人汪立付订立土地承包合同,第三人共分得五块地,其合同中的第二项中的自留田1.2亩(即争议的土地),城关镇政府据此为第三人颁发了00196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原告于20xx年找第三人追要,才知#b@2一事,遂提起民事和行政诉讼。

关于本案争执焦点评析如下:

1、原告的主体资格是否具备?该案曾以党××(五原告之父)名义提起行政诉讼,因党××系粮局职工,第一轮承包土地证中的6人(五原告及其母汪××)不包括党××,庭审后,党××撤回诉讼。又以五原告名义另行提起诉讼,五原告即土地证书所载的6人之中的5个权利人,虽陆续转为城镇户口中,但参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允许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交回承包的土地。”,据此原告可保留土地并进行流转,可依法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2、关于乡镇人民政府是否越权发包,及发证是否合法问题?因xx年是全国第二轮土地承包,当时中办、国办关于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xx年x月x日),承包土地“大稳定、小调整”“添人不添(地)”“去人不去(地)”原则,“小调整”只限人地矛盾突出的个别农户,不是普遍调整。方案要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批(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一致)。

该调整土地无方案、无村民会议记录、无审批,是不合法的。

第二轮土地证书载明,证书由省政府统一印制,由乡(镇)人民政府颁发给农户,证本封皮落款为“乡(镇)人民政府(印鉴)”,显示乡、镇发证并未越权。

本院认为,五原告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被告城关镇政府为第三人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应予撤销,案经院审委会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3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桐柏县城关镇人民政府为第三人汪立付颁发的00196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城关镇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新奇

审 判 员 徐 伟

审 判 员 刘纪亮

二○一○年x月x日

书 记 员 李中选


第二篇:上诉人西峡县西坪镇人民政府因农村土地承包行政处理纠纷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西峡县西坪镇人民政府因农村土地承包行政处理纠

纷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xx)南行终字第155号

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一审被告)西峡县西坪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宜文,任镇长。

委托代理人张植强,西峡县司法局西坪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志成。

委托代理人贾中华,河南宇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西峡县西坪镇豫边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胡相军,任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植强,西峡县司法局西坪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一审第三人西峡县西坪镇豫边村小学。

法定代表人李林峰,任校长。

委托代理人张植强,西峡县司法局西坪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西峡县西坪镇人民政府因农村土地承包行政处理纠纷一案,不服西峡县人民法院(20xx)西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上诉人及两个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植强、被上诉人王志成及其委托代理人贾中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西峡县人民法院一审查明:西峡县西坪镇豫边小学校址建设在西坪镇豫边村四组的地界范围内,占用四组的集体土地。19xx年x月x日西峡县土地管理办公室对西坪镇豫边

小学的占地情况调查,确认西坪镇西坪镇豫边小学占用西坪镇豫边四组岗坡地7.63亩建校舍。19xx年,原告王志成租用豫边小学两间房子居住,并使用豫边小学未使用完的闲置土地开办木器加工厂。随后,西坪镇豫边小学规模需扩大,又占用闲置的土地一半建幼儿园,剩余一半,即现争议的0.9亩土地仍有原告王志成开办木器加工厂,并用院墙隔开。原告王志成在经营木器加工厂期间,由于经营不善,木器加工厂倒闭,不再生产。20xx年x月,西平镇预边小学扩建,需建设综合教学楼,在建设教学楼过程中,原告王志成以该教学楼占地侵犯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由阻止施工。20xx年x月x日西坪镇预边村民委员会与王志成对木器加工厂的财产在评估的基础上达成协议,由西坪镇豫边村委会支付给王志成10000元,王志成不得阻碍西坪镇豫边村委会在此处搞基建。评估报告的评估价值不包括土地和树木。原告王志成以其持有争议0.9亩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为由,阻扰施工。第三人西坪镇豫边小学于20xx年x月x日申请被告西坪镇人民政府予以处理。被告西坪镇人民政府经过调查,于20xx年x月x日作出西镇政(20xx)3号文件,撤销王志成持有的豫宛(西)字第10010275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原告王志成不服该决定,依法向西峡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西峡县人民政府依法维持了西坪镇人民政府的决定,原告王志成仍不服,在法定的期间内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另查明:1、原告王志成所持有的豫宛(西)字第10010275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系预边村四组组长李玉来于19xx年x月x日登记填写的,而争议的0.9亩土地不是同一时间填写上的,而是王志成让李玉来补填的。2、原告使用争议的0.9亩土地没有承包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西坪镇人民政府对原告和两第三人之间土地承包纠纷作出处理决定,系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诉讼属行政诉讼受理范围。被告辩称本案不属行政诉讼受理范围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根据19xx年x月x日公布的

《河南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争议的解决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发生纠纷后,应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由仲裁机构予以仲裁,对于仲裁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调解不成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并没有授权乡镇人民政府享有以行政决定的形式处理村土地承包纠纷。故被告西坪镇人民政府对原告王志成持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以予撤销属超越职权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4目之规定,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撤销被告西坪镇人民政府于20xx年x月x日作出的西镇政(20xx)3号文件“西坪镇人民政府关于撤销豫宛(西)字第10010275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决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上诉人西坪县镇人民政府上诉称:1、上诉人作出的撤销豫宛(西)字第10010275号《土地承包经营林证》的决定,是纠错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依法应由县级人民政府盖章颁发,乡级人民政府无权盖章颁发,上诉人为被上诉人盖章颁证是越权行为,上诉人对自己超越职权颁发的证书予以撤销是纠错行为,而不是对土地承包纠纷作出的处理决定。2、上诉人作出的撤证决定并未侵犯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放。乡级人民政府是无权发放的。而本案中,被上诉人王志成持有的豫宛(西)字第10010275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系由西峡县西坪镇人民政府盖章颁发的,该颁证行为是超越职权的,是违法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行政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对自己的违法行政行为进行自我纠正,是行政机关应尽的责任义务,也应是行政机关的职权,而且,行政机关作出违法无效的行政行为,由行政机关自行确认并予以纠正,是一种法律认可的解决方

式,因此,本案中上诉人西坪镇人民政府对其超越职权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予以撤销,是自我纠错的行为,属职权行为。一审法院以上诉人的撤证行为是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处理,属于超越职权的认定是不当的。综上所述,上诉人上诉所称其撤证行为系自我纠错的职权行为理由成立,一审判决认定错误,判决不当,应予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西峡县人民法院(20xx)西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

二、维持西峡县西坪镇人民政府于20xx年x月x日作出的西镇政(20xx)3号《关于撤销豫宛(西)字第10010275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决定》。

一、二审诉讼费各50元,共计100元,由被上诉人王志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闫 林

审 判 员 尹 应 哲

审 判 员 宋 汉 亭

二O?九年x月x日

书 记 员 王 拥 军

更多相关推荐:
河南逸鹏置业有限公司不服被告西平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XXXX置业有限公司不服被告XX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胡某某不服XX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胡某某不服XX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20xx)太行初字第115号行政判决书原告胡某某,男。被告XX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张某,局长。委托代理人石某某,该局法制室主任。委托代理人袁某,XX县公…

杨保太、杨建生、杨建华诉方城县房地产管理局不服房产登记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杨保太、杨建生、杨建华诉方城县房地产管理局不服房产登记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陈某某不服XX县公安局治安处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陈某某不服XX县公安局治安处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20xx)修行初字第26号行政判决书原告陈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孟某某,男。被告XX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汤某某,局长。委托代理人牛某,女。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原告…

杨XX、张X诉XX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张XX房屋登记管理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XX、张XX诉XX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张XX房屋登记管理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周国敏与郏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服行政许可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周国敏与郏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服行政许可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鲁山县张店乡郭庄村朱家沟村民组诉鲁山县人民政府土地权属处理决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鲁山县张店乡郭庄村朱家沟村民组诉鲁山县人民政府土地权属处理决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天工集团与被告市房管局、第三人兰成敬房屋登记纠纷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天工集团与被告市房管局第三人兰成敬房屋登记纠纷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20xx宛龙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书原告河南天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工集团法定代表人张连喜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书玉王平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

李景银不服卫辉市人民政府征地行为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李景银不服卫辉市人民政府征地行为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20xx凤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书原告李景银男委托代理人张树勇男被告卫辉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慧民市长委托代理人王秋民男委托代理人刘希强男第三人卫辉市汲水镇石庄村...

李景双不服卫辉市人民政府征地行为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李景双不服卫辉市人民政府征地行为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20xx凤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书原告李景双男委托代理人张树勇男被告卫辉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慧民市长委托代理人王秋民男委托代理人刘希强男第三人卫辉市汲水镇石庄村...

西峡县邮政局为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西峡县邮政局为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漯河市人民政府、漯河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漯河市人民政府、漯河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审行政判决书(66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