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质[20xx]25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时间:2023.5.15

建质[20xx]257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

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xx-11-16

建质[20xx]25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我们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x月x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以下简称《条例》),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事故等级划分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事故报告

(一)施工单位事故报告要求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施工单位负责人报告;施工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二)建设主管部门事故报告要求

1、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1)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及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2)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3)建设主管部门依照本条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接到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2、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时,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3、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工程项目、有关单位名称;

(2)事故的简要经过;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的初步原因;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6)事故报告单位或报告人员。

(7)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以及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三、事故调查

(一)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人民政府的授权或委托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履行下列职责:

1、核实事故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情况、参与项目建设活动各方主体履行职责的情况;

2、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3、认定事故的性质,明确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在事故中的责任;

4、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5、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6、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二)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四、事故处理

(一)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人民政府对事故的批复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相关责任者实施行政处罚。处罚权限不属本级建设主管部门的,应当在收到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附具有关证据材料)、结案批复、本级建设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理建议等转送有权限的建设主管部门。

(二)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因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导致事故发生的施工单位给予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对事故负有责任的相关单位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三)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给予罚款、停止执业或吊销其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五、事故统计

(一)建设主管部门除按上述规定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外,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通过《建设系统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快报系统》上报至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二)对于经调查认定为非生产安全事故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在事故性质认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报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

六、其他要求

事故发生地的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或领导对事故有批示要求的,设区的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应派员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领导对事故有批示要求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应派员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

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或领导对事故有批示要求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派员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

七、各地区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篇: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

见》的通知

(建质[20xx]25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我们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x月x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以下简称《条例》),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事故等级划分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事故报告

(一)施工单位事故报告要求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施工单位负责人报告;施工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二)建设主管部门事故报告要求

1、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1)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及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2)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3)建设主管部门依照本条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接到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2、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时,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3、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工程项目、有关单位名称;

(2)事故的简要经过;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的初步原因;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6)事故报告单位或报告人员。

(7)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以及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三、事故调查

(一)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人民政府的授权或委托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履行下列职责:

1、核实事故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情况、参与项目建设活动各方主体履行职责的情况;

2、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3、认定事故的性质,明确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在事故中的责任;

4、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5、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6、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二)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四、事故处理

(一)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人民政府对事故的批复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相关责任者实施行政处罚。处罚权限不属本级建设主管部门的,应当在收到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附具有关证据材料)、结案批复、本级建设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理建议等转送有权限的建设主管部门。

(二)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因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导致事故发生的施工单位给予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对事故负有责任的相关单位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三)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给予罚款、停止执业或吊销其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五、事故统计

(一)建设主管部门除按上述规定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外,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通过《建设系统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快报系统》上报至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二)对于经调查认定为非生产安全事故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在事故性质认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报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

六、其他要求

事故发生地的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或领导对事故有批示要求的,设区的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应派员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领导对事故有批示要求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应派员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

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或领导对事故有批示要求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派员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

七、各地区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发布部门:建设部 发布日期:20xx年x月x日实施日期:20xx年x月x日(中央法规)


第三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范本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做好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维护企业的利益,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的分类与等级

1. 火灾事故:指因失火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火灾事 故分为:重大火灾事故、特大火灾事故。

重大火灾事故:一次死亡2人以上(含2人);重伤10人以上(含10人);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特大火灾事故:一次死亡5人以上(含5人);重伤20人以上(含20人);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2. 因工伤亡事故: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事故。因工伤亡事故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重大伤亡事故、特大伤亡事故。

轻伤事故:受伤者损失一个工作日以内的伤害事故。

(1) 重伤事故:按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执行。

(2) 死亡事故:一次死亡1人以上(含1人)的事故。

(3) 重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重伤5人以上(含5人)的事故。

(4) 特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重伤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1

3. 交通事故:指造成车辆损坏、人身伤亡或货物损失的事故。交通事故分为:重大交通事故、特大交通事故。

(1)重大交通事故:一次造成死亡1-2人;重伤3-10人;财产损失3-6万元。

(2)特大交通事故: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含3人);重伤11人以上(含11人);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含8人);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含5人);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含6万元)的事故。

4. 设备事故:生产装置、动力设备、电气、管道等发生故障、损坏造成经济损失或停产的事故。

二. 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当事人或最先发现者应立即向部门负责人汇报,部门负责人应立即向厂领导汇报,并及时组织救援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调查组经过充分的调查取证,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在调查过程中,被调查的有关人员应如实提供证据、证言,不得拒绝。事故单位应尽可能地为事故调查组提供方便,不得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3、事故档案由安全管理部门统一保管,包括事故现场检查纪律、旁证材料、影像资料、技术鉴定、化验分析材料、仪表记录、调查材料、会议记录、登记表及事故报告书等。

2

4、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各类事故的统计,并主管、协调、监督各类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确保该制度的有效执行。

三、 事故处理

1、事故处理应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防止类似事故发生。凡属责任事故,均要追究责任。

2、事故责任者的认定应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对照本厂安全责任制进行分析,一起事故涉及各方面责任时,则分清主次轻重,分别予以追究。

3、凡是违章操作,玩忽职守,违反安全责任制和劳动纪律,擅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造成本人或他人轻伤,根据情况轻重,分别给予责任者罚款或纪律处分。

4、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部门职工轻伤或重伤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部门负责人(包括安全员、班组长)扣发奖金、罚款和纪律处分:

(1)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职工不会操作或不懂安全操作规程;

(2)违章指挥,强迫职工违章作业;

(3)设备有缺陷,作业环境不安全,安全装置不齐全;

(4)对已发现的隐患既没有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又不上报予以及时解决。

5、凡是发布违反劳动保护法规的指示、决定和规章制度,无视安全部门的警告,未及时消除隐患或管理混乱而酿成重大或重大以上伤亡事故的,追究厂领导者的责任。

3

6、对于重大以上事故的责任者或其他有关人员,如果有毁灭、伪造证据,破坏、伪造现场,干扰调查工作或者嫁祸于人的,利用职权隐瞒事故、虚报情况或故意拖延不报的,对如实反映事故情况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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