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信息质量保障【1】
提要本文在深入剖析会计信息化视野下保障会计信息质量面临困境的前提下,指出企业必须根据会计信息化发展趋势,制定相对完善且可行的会计信息质量保障制度。
关键词:会计信息质量;会计信息化;XBRL
随着社会信息化的变迁,会计作为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必然会有所发展,而XBRL的出现与成熟,既可以提高会计信息披露的效率,又可以从技术层面上缓解会计信息失真的部分问题,但并不必然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
一、会计信息化视野下会计信息质量保障面临的困境
(一)会计信息载体的变化增加了保障会计信息质量的技术障碍。
信息化环境下,企业的原始凭证、报表等会计资料都是以数字形式存储在磁性介质上,使会计核算无纸化,而在磁性介质上对会计资料进行修改,不但操作起来容易,而且一般不会留下痕迹,加上数据高度集中,未经授权的人员有可能通过计算机和网络浏览全部数据文件,复制、伪造、销毁企业重要的数据,这就增加了会计信息被篡改或伪造的风险,加大了会计信息保障的风险。
(二)会计业务处理流程增加了保障会计信息质量的难度。
在传统管理中,经济业务从事项发生开始到最终形成会计信息,经历的每个环节都由不同的人员进行记录、审核,并由有权限的人员签字盖章才能生效;这些职责分离、相互牵制、约束与监督,从而保障了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
而在XBRL环境中,会计流程的划分不再那么具体,原来由几个人员分别担任的工作可由计算机统一完成,改变了传统会计的顺序化处理模式,减少了中间环节,从而弱化了传统方式下各个环节间的相互牵制、监督作用,增加了保障会计信息质量的难度。
(三)会计信息处理的程序化对保障会计信息质量有负面影响。
XBRL环境下,原始数据输入计算机后,后面的步骤都由计算机自动完成,但由于通过计算机自动处理,不为人直接控制和掌握,使会计信息的失真风险更隐蔽,对保障会计信息质量造成负面影响。
二、会计信息化视野下会计信息质量保障对策建议
(一)加强财会人员的会计信息化业务培训和道德伦理教育。
会计信息系统需要由系统管理人员进行管理和维护,若信息系统管理和维护不当,不仅会影响系统的有效运作,甚至会影响会计信息的安全。
为此,必须加强对会计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信息化技能和职业道德。
(二)强化对内部会计业务流程的监控。
计算机处理数据的能力很强,处理速度非常快,一旦出错影响极大。
因此,企业应该建立一整套控制制度,以便对输入数据进行严格的控制,包括数据输入、处理、传递、输出和保管五个环节的全面控制。
在输入控制中,工作人员要通过合法的身份验证,输入的资料应经过必要的授权,采用各种技术手段对其准确性进行校验,实行复核制和标准化制,先审核后记账,以保证凭证的真实合法。
在数据处理时,首先对基础数据采用时效性管理,定期进行专门的分析和统计,以方便决策者使用信息;其次对需对外披露的会计信息和不需披露的财务管理信息进行严格划分并分类管理,以确保企业经济活动的安全;第三是采用留痕迹修改的控制办法,以避免出现管理漏洞。
要实行操作记录制度,除系统自动记录操作日志外,还要对操作人、操作内容、执行结果等有书面记录;最后还要有检查与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输出的会计信息和财务信息的安全可靠和完整,并安全准确地将输出结果送发给信息使用者。
(三)引入各种先进的安全技术。
在XBRL或会计信息化环境中,企业会计信息系统建立在Internet、Extranet和Intranet基础上,会计信息安全性在这个环境下更加重要。
XBRL环境下会计信息的安全性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控制:用户权限设置、加密技术与防火墙技术。
(四)严格实行操作与监控分离。
在会计信息化视野下,仍应坚持明确分工、相互独立、互相牵制、相互制约的安全管理原则,来加强内部控制制度。
手工系统下的多方牵制手段已不能适应信息化会计系统的要求,必须找到适合信息化特点的内部监控方法。
一个比较有效的办法是在信息化系统内分出操作与监控两个岗位,并对每一份业务同时进行多方备份。
当会计人员利用信息化系统进行账务处理时,其操作和步骤也同时记录在监控人员的计算机上,并由监控人员进行及时备份,定期检查。
这样,一旦发现差错可及时进行调查,实现有效的牵制。
同时,XBRL软件的修改必须经过周密计划和严格记录,修改的原因和性质应有书面形式的报告,经批准后才能实施修改。
计算机会计系统的操作人员不能参与软件的修改,所有与软件修改有关的记录都应该打印后存档。
企业应将系统分析、程序设计、计算机操作、数据输入、文件程序管理等职务予以分离。
系统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和维护人员这三种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互不兼任,以减少内部工作人员利用计算机舞弊的可能性。
三、结论
总之,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以及会计信息化与XBRL的普及,企业必须建立起安全、有效的会计信息保障体系,注重对会计人员的培养,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水平与会计职业道德。
只有这样,才能在XBRL环境下保障会计信息质量,为经营决策提供完整、真实的会计信息,为企业投资者或利益相关者提供个性化的、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最终为企业创造更高的效益,从而改进企业绩效。
主要参考文献:
[1]朱七光.基于投资者利益保护的公司治理模式初探[J].陕西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
[2]张天西.网络财务报告:XBRL标准的理论基础研究[J].会计研究,2006.9.
会计信息质量保障体系的构建【2】
摘要:会计信息失真不仅影响到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而且对会计职业本身也构成了严重威胁。
会计信息失真是多方因素共同作用而成的,而委托代理关系所造成的信息不对称更是首当其冲。
为解决会计信息失真问题,文章以委托代理关系为切入点,对会计信息质量的现状和失真原因进行了分析,从会计信息生成披露的各个环节入手,提出了构建会计信息质量保障体系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会计信息失真;委托代理关系;质量保障体系
近年来,随着股份制改革进程加快,委托代理关系逐渐活跃于公众的视线,在此机制下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会计信息失真问题也备受关注。
“ST派神”、“绿大地”、“中捷股份”、“杭萧钢构案”等会计造假案件频繁发生,尽管政府已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应对,但效果仍不能尽如人意,会计失真现象日益严重。
中国的经济要想走持续发展之路,首先必须保证一个健康向上的经济环境以及与之配套、有效运行的会计信息质量保障体系,构建一个得到普遍认可、体系完整的会计信息质量保障体系迫在眉睫。
一、会计信息质量的现状
由于客观的社会经济环境和财务会计主体多方因素的交互作用,我国财务工作中普遍存在着制度不严,管理缺位,法律松弛,信息披露不充分,会计信息失真等现象。
主要表现为:上市公司存在会计准则执行不到位、财务管理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等问题。
会计信息失真愈演愈烈,为从根源上拔出毒瘤,遏制,研究如何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在最大范围内防止会计信息失真,构建起一套行之有效的会计信息质量保障体系已刻不容缓。
二、委托代理关系及其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分析
(一)委托代理关系的概念
委托代理关系是指在市场交易中,由于信息不对称,作为信息劣势的委托方与身处信息优势的代理方相互博弈进而达成的法律合同关系。
委托代理关系主要可分为以下五个层次:股东与董事会之间的委托代理,股东大会委托董事会就重大问题进行决策;董事会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董事会委托经理执行决策,经营管理企业;企业内部经营者与会计部门之间的委托代理,经营者委托会计人员进行财务活动;会计机构内部会计主管与会计人员之间的委托代理,会计人员执行会计主管所要求的财务工作;股东大会还委托监事会,监督董事会和总经理等经理人员的工作。
(二)委托代理关系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分析
伯利和米恩斯等经济学家曾经指出委托人与代理人在激励与责任方面的不一致性以及信息的不对称,可能会导致代理人违背委托人的利益诉求或不忠于委托人意图而采取机会主义行为,发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增加委托代理成本。
委托代理成本增加使得委托代理关系无法正常运行,进而影响到会计信息质量,会计失真不可避免。
具体而言,委托代理关系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微观原因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分析得出:
1.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意味着市场活动的参与者对市场特定交易信息的拥有不平等,即买卖双方各自掌握的信息不尽相同,通常供给方有较完全的信息,需求方有不完全的信息。
在这种情况下,信息优势方显然希望通过输出对自己有利的信息使自己获利,信息劣势方则必然会通过各种手段去获取信息。
在委托代理关系中,信息不对称的影响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逆向选择,即在信息不对称的环境下发生劣质品驱逐优质品,并使产品平均质量下降的现象,在公司的财务活动中则表现为经营者有意隐藏财务问题,导致会计信息失真;二是道德风险,指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形下,市场交易一方参与人不能观察另一方的行动或监督成本太高,一方行为的变化导致另一方的利益受损,在经营活动中表现为经营者凭借管理权威,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实行“内部人控制”,会计舞弊就会发生,信息失真在所难免。
2.委托人对代理人激励与约束机制的不对称
第二篇:会计信息质量改进
会计信息质量改进【1】
摘要:监事会的主要职能是通过审查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来监督董事、经理对股东大会提出措施的执行情况。
监事会对企业的会计信息具有监督职能,监事会履行职能的好坏直接影响到会计信息质量。
本文通过统计数据说明了当前我国监事会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制约影响,从监事会的设置、人员构成、监事文化程度、监事的激励及惩戒措施和监事会会议次数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建议。
关键词:监事会 会计信息质量 改进
一、引言
在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公司治理问题的核心就在于股东与经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经理人必须定期向股东报告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并以此作为对经理人经营才能和经营努力的间接衡量。
因此,财务报告的质量即会计信息质量是至关重要的。
谢德仁(1997)曾基于交易成本分析指出,现代企业的会计规则制定权合约安排范式是:由政府来行使通用会计规则制定权,由经理人来行使剩余会计规则制定权。
经理人享有和行使剩余会计规则制定权意味着财务报告是在经理人领导下编制,而经理人本身又处于在签约后的信息优势地位,存在一定的机会主义行为趋势,容易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提供虚假的财务报告或会计信息。
这就要求有一个独立于经理人的第三方,对经理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对其提供的财务报告或会计信息进行评价,并不行使剩余会计规则制定权。
这个监督机构的人员应由股东直接选择,且能够反映和维护股东的意愿。
监事会即是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必设机构。
从监事会的性质来看,监事会是公司法人的监督机构,是对董事会及其成员和经理管理人员行使监督职能的机构。
从监事会的权力结构来看,监事会是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制衡机构,是代出资者行使监督权的主体。
从监事会的地位和特征来看,监事会是直接对股东大会负责的公司必设的集体监督机构。
而监事会这种职能主要是通过对企业财务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审查来实施的。
会计信息是委托人观察代理人的一个“窗口”,通过它可以判断代理人执行契约的过程和结果。
因此监事会作为企业内部治理结构中重要的一个部分(图1),在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二、文献综述
近年来我国学者对监事会与会计信息质量的关系进行了一些研究。
刘立国(2003)对公司结构和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分析,发现监事会的规模与财务报告舞弊的可能性正相关。
薛祖云(2004)对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制度的某些重要特征与会计信息质量之间的关系分析后发现,董事会、监事会制度在监督公司财务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提出监事会会议频率、监事的数量和比例、监事会规模等与公司会计信息质量呈显著相关,而名誉监事等却未对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改善产生影响。
彭云(2005)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研究发现,由于股权结构不合理、所有者缺位,董事会难以承担受托责任,监事会难以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
从以上文献可以看出,监事会的确会影响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但研究主要是针对监事会的会议频率、规模来进行研究,对监事会特征描述不够全面。
本文增加了监事会特征,主要通过对监督事会的人员构成、监事文化程度、监事持股等近期数据进行统计,指出目前监事会制度存在的问题,然后提出如何加强监事会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三、监事会制度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制约分析
(一)监事会的设置方式导致其独立性受损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监事会是设立在股东大会之下,与董事会平行,其人员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由于股东大会的股东,有的同时也是董事会董事,那么董事会实际上对监事会的人员选择具有决定权,一旦遇到监事与董事在重大问题上意见不一致,就可能撤换监事。
另一方面,由于监事会与董事会平行,监事一般情况下来自中层干部或工会工作人员,监事得到资料是通过列席董事会、阅读董事会报告及询问董事、管理层等间接方式获得信息,与能够在第一时间获得最新公司状况资料的董事与经理层相比,其直接获得信息来源的比例明显偏低。
加之一些经理与部门负责人不愿与监事会配合,不主动接受财务检查,其得到的信息远远少于董事和经理层,不利于监事会进行有效的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不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二)监事会成员构成不合理 从总体上看,监事会的规模平均为4.6人,高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3人。
另外我国公司监事的产生除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之外,一般来源于企业内部并主要出自管理层意志。
董事会成员及经理层与监事都来自一个单位,在原本存在的上下属关系前提下处于下属的监事很难对仍为其上属的公司决策者行使监督权,否则可能面临失去其监事资格以及在原单位的利益遭受损害。
虽然依公司法规定监事由股东大会任命和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但实质上监事的提名和最终当选完全有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层决定,股东大会只是履行选举程序而已。
南开大学2002年的一项调查表明,73.4%的监事来自公司内部,且政工干部和工会代表两项合计占监事成员的60.82%,有的公司甚至将监事会变成分流富余人员和安置临退人员的渠道。
有些企业的监事由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社会声望的学者或专家担任,但由于这些专家大多十分繁忙,并不完全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有的几乎成为一种“摆设”,没有发挥作用。
这样,由于监事会成员的身份不能保持独立便无法担当监督董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不利于企业内外部监督力量的均衡,不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三)监事文化程度低、职权偏小且缺乏必要的实施手段从构成人员来看,董事、监事、经理层相比较,监事具有的文化水平最低(表1),其中本科生和大专生占监事会成员总人数的比例高达50.5%和20.1%,远超出硕士生和博士生的比例。
另外从《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看,监事会并不拥有任命董事会成员的权利,监事会虽然有权监督公司董事和经理的行为,但监事会以什么方法、通过何种途径进行监督,以及监事会决议产生什么样的效力,都没有规定。
且未规定监事会对公司财务人员的监督,这样便缺乏对公司财务检查的其体实施方式的规定,监事会就不能以公司名义委托会计师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调查审计。
董事长作为公司唯一的法定代表人,除非得到其授权,监事会并没有对外代表公司的权利,难以保证监事会对董事会、管理层进行有效的监督,不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四)缺乏对监事的激励和惩戒措施公司监事会代表公司所有者的利益,出资者的利益就是监事的激励要素。
然而大多数公司中,监事的报酬要远远低于经理层,股权激励也不针对监事,监事履行职能所需的经费又无相应保障。
且监事的报酬和监督费用的申领控制权掌握在经理层手中。
同时从(表2)可以看出,监事的持股额比其他公司高层要低,因此其对公司业绩、经营情况以及未来发展就会不关心。
在此利益格局下,监事缺乏工作积极性,即使发现管理层的违法违规行为也可能视而不见,于是“监事不监事”便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公司法》对监事缺乏激励的同时,也缺乏相应的约束机制,监事疏于监督,致使公司和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害时,监事个人应承担何种责任、受到何种处罚,也未详细规定,监事职能难以有效发挥,不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五)监事会开展活动次数少美国弗吉尼亚大学达顿商学院企业研究所教授科利等指出:“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工作的中心内容。”监事会会议自然也是监事会工作的中心内容。
从(表3)可以看出,董事会平均召开会议的次数和平均每年开会次数都远远超过监事会。
监事会会议的多少说明了其开展工作的情况,这反映出监事会职能有效发挥的程度比董事会差,不利于实施监督职能,不能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
主要的原因可能是由于目前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构多,且职能有所交叉。
如目前上市公司除了设置监事会,还要求成立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在功能上的交叉或重叠见(表4),职能的重叠会导致责任不明、相互推诿、多人监督实为无人监督,造成资源的浪费和工作的失误。
四、基于监事会视角的会计信息质量管理
(一)改变监事会机构设置,适度扩大监事会权力规模 纵观目前世界上的监事会模式,德国与我国的情况比较相似,因此我国可多借鉴德国的模式。
德国监事会机构设置模式是以“股东大会――监事会――董事会――公司经营管理层”为基本权利路线的内部治理关系框架。
在这种制度下,公司设立股东大会、监事会和董事会三个领导机构,分别代表所有权、监督权和经营权,监事会和董事会人员不能交叉兼职。
这种三权均衡配置相互制约的领导机构,在组织形式上和人员构成上,都实现了监督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监事会和董事会呈垂直的双层状态,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监事会任命董事会成员,并在公司利益需要时召集股东会议。
德国公司治理结构最大特点是监事会和董事会有上下级之别,监事会为上位机关_董事会为下位机关,董事会对监事会负责,而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在这种模式下,监事会享有最强的独立性,能够更好地执行监督职能,因此我国可考虑采用这种模式。
同时,应该扩大监事会的权力规模。
首先是业务监督权,应将业务监督权和财务监督权明确归为监事会权力。
其次是临时股东大会召集权,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是召集股东大会的权力仍然在董事手中,为了避免因董事阻扰而无法召开股东大会情况的发生,应赋予监事会这项权力。
再次是赋予监事单独行使职权的权力,特别是对于职工代表监事,这项规定可以让他们及时发现问题所在,及时行使监事权力。
最后是赋予监事会特定条件下的公司法人代表权,《公司法》规定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监事会无权代表公司,但如果公司与董事长作交易时或者董事和经理侵害了公司利益,需要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时董事长拒绝诉讼的情况可能发生,因此应赋予监事会特定条件下的公司法人代表权。
(二)完善监事会人员构成比率,保障职工监事行使监督权在股东会中心主义的原则下,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关,董事会作为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完全受控于股东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