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社区型土地股份合作制企业

时间:2023.10.25

  下面小编就为大家呈上社区型土地股份合作制企业,欢迎各位工商管理毕业的同学参考阅读!

  摘要:我国社区型集体土地股份合作制是在继承原有的集体经济制度遗产的基础上,把股份制引入农业生产领域而形成的一种新的制度安排。作为农地改革中的新生事物,社区型土地股份合作制企业在实践运行中存在不少问题。分析了其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土地股份合作制;股份合作制

  1社区型土地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运行机制

  1.1社区型土地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管理机制

  土地股份合作制企业设立了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三会”管理制度,股东由农户或村民小组产生,股东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董事会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企业的领导决策机构;监事会是企业的监督机构。然而虽然建立了现代企业的管理机制,但现实中仍然难以实现所有者、经营者、劳动者之间互相制衡的全能分工。因为目前许多企业的董事长等重要职位仍然主要由村干部交叉兼任,村干部通过行政权威对企业重要经济决策加以控制和影响。

  1.2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激励机制

  企业的激励机制是关系到企业和职工对于发展生产有无积极性的关键,而决定激励机制强弱的关键在于企业的产权制度。

  1.3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监督机制

  股份合作制虽然发展了十几年,但是我国政府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明确其地位并为其提供法律保障。

  1.4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利益分配机制

  企业的利益分配机制是企业运行机制的核心问题,它直接关系到企业的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是否有效,也直接影响到企业经营者和股东的积极性。土地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分配形式一方面采取按劳分配,另一方面采取按股分红,是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结合分配制度。这是因为,农民以土地入股,兼有企业股东和劳动者双重身份,因而在利润分配中,既享有获取工资报酬的权利,同时又可根据持股的多少对提取公共积累后的企业剩余进行股金分红。

  1.5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积累机制

  土地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母体是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在大部分农村股份合作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的组织体系及其经济功能与社会管理功能无法彻底分离的情况下,农村股份合作组织承担着大量的社区公共开支,如行政管理费、社区干部的工资和福利、为村民的社会保障承担一定费用、以及为社区的公益事业和公共福利增加支出,这样一来,必将增大股份合作组织的运行成本,降低股份合作企业的盈利水平,直接影响股东的分红和企业的内部积累。

  2社区型土地股份合作制企业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1)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是一项实施成本相对较高的制度安排。

  (2)有些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中产权仍然不完整,股权有身份性,持股限于社员或本社区居民,社区外的个人和法人资本不能进入,社区内的股权不能流出,是封闭的、凝固的股权,不具有流动性、资本性、社会性。社员拥有的股权只是享有按股分红的受益权,而没有所有权,限制了股权功能的进一步发挥,使得“用手投票”和“用脚投票”的机制无法实现,冻结了居民外流和限制外地人进入,造成产业布局分散和资本规模狭小,影响人口与资本的流动和产业的集中与升级。同时,社员拥有的股权在很大程度上仅仅是一种单纯的福利分配权,福利成分慎重,难免出现专门的“食利阶层”。

  (3)社区型土地股份合作制企业虽然建立了现代企业的管理机制,但现实中仍然难以实现所有者、经营者、劳动者之间相互制衡的权能分工。

  (4)社区型土地股份合作企业的实用的范围和地区限制。由于受到起步时间晚、宏观环境不完善以及我国农户自身素质等各个方面条件的制约,我国农村股份合作企业还处于发展的初始阶段,以土地折股投资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数量和规模上十分有限,地区覆盖面上也显得不足,主要发生在以南海模式为代表的珠江三角洲和以上海模式为代表的长江三角洲等地带的大城市郊区农村。

  3推动社区型土地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规范化发展的对策

  3.1明确社区型土地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法律地位

  我国目前有关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社区型土地股份合作制企业做法律上的清晰界定,在将来应明确股份合作企业的性质、法律地位及其运作制度,并且在政策范围内给予积极的扶持。这不仅能够增强社区农民入股的信心和动力,同时对于社区型土地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规范化发展也具有重要的政策导向作用。

  3.2缩小集体股比重,改行政管理为企业式管理

  虽然社区型股份合作制企业普遍引入了股份公司的治理结构,成立了三会,但这些组织基本上还没有完全发挥作用,不少等同于虚设。从各地的实践来看,不少地方在推行股份合作制改革之初,设置了较大比例的集体股,获取经济收益的冬季驱动基层政府对企业加以控制。因此,集体股的大量存在事实上为政府干预企业留下可制度性通道。在这种情况下,应尽可能将集体股变为个人股,减少并消除企业承担的行政性职能。

  3.3增强社区股权的流动性

  进行股权流动的探索,首先要允许股权在社区型股份合作制企业内部流通。如变更手续后,可以继承;经股东会讨论通过并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后,可以买卖、转让、赠送和抵押。这一方面可以增强入股农民的经营积极性;另一方面可以吸纳外界投资资本,扩大企业规模和实力。通过变封闭性社区股权为流动性股权,可以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真正成为产权明晰、农民入股、主体多元、充满生机的市场主体,从而为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奠定扎实的经济基础。

  3.4优化选择社区型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经营者

  由于受到其特定产权制度及企业自身经济实力的制约,农民更加信任其内部人员,经营管理者基本上也是从企业内部的劳动者中产生或者村级干部兼任,很难运用市场手段在更广的范围内选择专业优秀的企业管理者。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采取的措施一方面是通过提高现有经营者的素质改善现状,另一方面应适当考虑资本在经营管理中的地位,在一人一票的产权机制上兼顾一股一票机制,以便外部专业经营者能有更多的机会进入企业。

  3.5保持模式的多样性

  社区型土地股份合作制的产生完全是出于实践的需要,它的产生缺乏理论准备,并且这种创新机制是自发的、自下而上的,这两个特点决定了社区型土地股份合作制企业很难形成规范的同一模式,具体做法多种多样,与当地实际是密切相关的。在社区型土地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推广过程中,应注意联系当地农村经济的发展实际,允许其模式的多样性。

  参考文献

  [1]汤锦森,陈应春.股份合作经济理论与实证研究-兼论深圳罗湖区社区型股份合作经济[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3.

  [2]石大立,叶玉琴.社区性农村股份合作组织存在的问题与改革方向探讨[J].南方经济,2005,(04).


第二篇: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


  以下是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全文内容,敬请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资各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经过协商,特订立本章程。

  第二条本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工商、税务、物价等各有关政府部门依法进行的管理和监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本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正当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本企业设立的目标和宗旨为(企业视自己情况确定)。

  第四条企业名称:

  住所:

  邮政编码:

  经济性质:股份合作

  第五条企业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企业注册资本来源为股东自筹,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资金来源、数额真实可靠。

  第六条股东以其出资额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企业以其全部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自然人股东(出资人)全部为本企业劳动者。

  注: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持股社员除外

  第二章股东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1.职工个人股东: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出资额出资方式占注册资本比例

  2.法人股东

  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出资额出资方式占注册资本比例(若股东人数较多,本条内容可列表附后)

  3.集体共有股东

  集体共有股东应标明其持股管理机构,持股数额及所占比例(含国家股的应标明国家股持股代表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

  第八条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额享有表决权;

  2.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经理;

  4.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转让出资;

  5.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认购本企业新增加的股本;

  7.企业终止后,依法分得企业的剩余财产。

  第九条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1.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2.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企业债务;

  3.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不得抽逃出资;

  4.遵守企业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企业的自然人股东(改制企业的职工个人股和集体共有股)的出资额万元,占总股本%(不得少于总股本的50%)。

  第三章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

  第十一条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由全体职工、股东组成,为企业的最高权利机构。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理事会成员,并决定其报酬;

  3.选举和更换监事会成员,并决定其报酬;

  4.审批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5.审议批准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企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审议、通过企业重要规章制度;

  8.对本企业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股东向股东转让出资等作出决议;

  9.对本企业的分立、合并、变更企业组织形式,终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

  10.决定企业经营期限的延长;

  11.修改企业章程;

  12.决定增减企业分支机构。

  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决议的一般事项,须经本企业二分之一以上股东(职工)通过方为有效;但就本条第2、3、8、9、10、11项作出决议时,须经本企业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职工)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理事会召集(注:未设理事会的企业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召集)。遇有下列情况时,召集人可召集临时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

  1.企业累计未弥补亏损达企业股本总额的二分之一;

  2.企业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提出;

  3.理事会、监事会认为必要时。

  召集人应在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召开前30日内通知股东(职工),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每次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均需作书面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字。股东应对会议通过决议做出书面记录,并由同意该决议的股东签字。

  第四章理事会

  第十四条理事会是企业的常设权利机构,设理事长一人,理事人,任期年(注:理事人数应当由不少于3人的奇数组成,其中农村股份合作企业理事人数不少于5人)。理事会成员由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

  第十五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决议;

  2.决定召开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并向其作工作报告;

  3.审议、批准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4.制订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企业分立、合并、终止、解散及清算方案;

  6.制订企业增、减资注册资本方案;

  7.提出章程修改草案;

  8.选举和罢免理事长;

  9.决定聘用企业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10.决定增减企业分支机构;

  11.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理事会通过本条规定中第5、6、7、8、9、10项决议时,应由以上理事(不低于三分之一)通过,其他事项由以上(不低于二分之一)理事通过。

  第十六条理事会(时间)召开一次,由公司经理或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可召开特别会议。每次理事会均应作书面记录,并由参加会议的理事会成员签字,凡作出书面决议的应由同意该决议的理事会成员签字。

  第五章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理事长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由全体理事的(不低于三分之二)选举和罢免。(不设理事会的,由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选举的经理为法定代表人,由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职工)选举产生)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和理事会;

  2.组织实施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和理事会决议并报告实施情况;

  3.代表企业并签署有关文件;

  4.决定企业内部机构设置、机构负责人任命及其奖罚;

  5.其他职责(企业依具体情况而定)。

  第六章监事会

  第十八条监事会为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机构,设监事人,监事会成员由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企业的理事、监事、副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兼任监事会成员。

  第十九条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对理事会和经理的行为进行监督。监事会可以检查公司财务,制止理事、经理的违法行为,维护职工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全体股东负责,并向职工股东大会(合作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条监事会决议应经(不低于三分之二)以上监事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可以委托律师、注册会计师、职业审计师等专业人员协助,聘任费用由企业承担。(规模较小的企业可不设理事会、监事会。其相应职权由职工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负责,企业章程中应有该专职人员的有关条款,农村股份合作企业应按规定设立理事会和监事会)

  第七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企业设经理1人,副经理人,经理由理事会聘任。

  第二十三条经理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行使以下职权:

  1.组织实施股东会和理事会决议,并向股东会和理事会报告决议实施情况;

  2.全面组织企业日常经营活动;

  3.决定企业内部机构设置,机构负责人的任职及其奖罚;

  4.提出企业年度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提出企业规章制度草案;

  6.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企业依自身情况制定)。

  第二十四条企业设置计划、贸易、生产、财务等部门(部门设置及各部门的职权由企业自定)

  (注:未设理事会的企业,经理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应由职工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设立集体共有股的,应明确其管理机构和管理办法。)

  第八章收益分配及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健全财务、会计、统计制度,按期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

  第二十六条企业遵守税收法规,依法缴纳税款和其他费用。

  第二十七条企业在依法缴纳税费后的利润按照下列顺序和比例进行分配:

  1.冲销被没收的财务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2.弥补企业前年度亏损;

  3.提取税后利润的10%作为法定盈余公积金,当法定公积金达到注册资本总额的50%时,可不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是股东的未分配利润,只能用于弥补亏损、增加股本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用途;

  4.提取%(5—10%)为法定公益金。公益金用于企业职工的集体福利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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