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风俗可以造就法律,也可以废除法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仲裁申请书,想要知更多的资讯,请多多留意文书帮!
仲裁申请书【篇1】
申请人:xxxxx(上海)管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电话:137xxxxx271
被申请人:xxx,男,汉族,1959年x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61xxxxxxxxx38
住所地:陕西省
联系电话:158xxxxxxxxx
仲裁请求:
1、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赔偿解决损失(含工资抵扣)76万元的50%
即38万元
2、 裁决被申请人承担仲裁费
事实与理由:
因申请人急于发展静音管产品,在招聘人才时,轻信被申请人的自我吹嘘,在没有调查核实的情况下,于2010年3月20日与被申请人签订了“聘用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被申请人受聘担任申请人单位的总经理,负责经营营销工作,主管静音管市场的开发、建立一整套相应的企业规范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标准等工作。该聘用协议书还约定,被申请人的年薪为25万元,平时每月支付一万元,农历年底视被申请人工作业绩支付余款。追回货款。还特别约定,如被申请人在经营过程中,对申请人造成损失,申请人有权扣除被申请人的工资
报酬。
由于被申请人表明,其已经在老家西安市缴纳了社会保险,所以,聘用协议书约定被申请人要求自行缴纳社会保险。
被申请人来到申请人单位后,马上暴露了不学无术的真相。实际上被申请人并没有管理经验,在申请人单位里,管理混乱,不仅没有建立静音管技术规范,屡出质量事故,而且,将申请人原有的产品市场搞乱,甚至,为了自己的私利,将申请人开拓的市场丢失。
被申请人因为自视甚高,不做市场调研,不听申请人单位里同事的劝告,在没有落实具体客户的情况下,既不签订合同,又不收取定金,违反公司规定将产品发出。造成产品多次周转,因此产生产品破损和无谓的运输费用。
被申请人还因为有私心杂念,多次违反公司规定,在没有签订合同的情况下,违规发货,造成公司货款至今未能收回。
上述情况,共造成申请人实际经济损失78万元,并且严重损害申请人单位的声誉。为此,20xx年5月2日,经公司集体研究决定,免除了被申请人的总经理职务,并且,责成被申请人尽快追回货款。但是,被申请人至今未能追回货款。根据聘用协议书的约定,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承担50%的责任(含工资抵扣)共计支付申请人38万元。
致
上海市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xxx(上海)管业有限公司
20xx-3-15
仲裁申请书【篇2】
申请人:xxx,男,汉族,电话:xxxxxxxxxxx住所:xxxxxxxxxxxxxxxxxxxxxx邮编:xxxxx被申请人:xxxxxxxxxxxxxxxxxxxxxxx住址:xxxxxxxxxxxxxxxxxxxx邮编:xxxxxx
法定代表:xxxxxxx职务,总经理电话:xxxxxxx申诉请求:
一、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xx年9月8日
到20xx年10月9日双倍工资计2000元;
二、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一个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计4469元;
三、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20xx年9月和2013年1月至2月单位应缴纳
社会劳动保险费1650元
四、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20xx年9月至2013年3月加班工资2567.04元(112小时×15.28元/小时×1.5倍=2567.04)五、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2012年12月1日至2013年3月5日工资8861.11元
六、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2013年1月至2月的住房公积金200元(每月100)
七、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2013年年终奖2750元。合计金额:22497.15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09月08日起与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当时被申请人口诉试用期为一个月,工资为2000元;第二个月转正后每个月工资为2500元。直至10月9日为止,被申请人都没与申请人签定书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缴纳社会劳动保险。
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因此被申请人应该支付
20xx-09-08日到20xx-10-09日工资计2000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计4469元(一年半)。
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缴纳社会劳动保险,单位应缴纳社会劳动保险费为劳动者
实收工资的20%共计1650元。
被申请人未按时支付2012年12月1日至2013年3月5日工资8861.11元和年终奖一个月工资2750元。
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缴纳2013年1月至2月住房公积金200元。
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因此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20xx年9月至2013年3月加班工资2567.04元(112小时×15.28元/小时×1.5倍=2567.04)
此致
xx县劳动争议促载委员会
申请人:(签名或签章)年月日
第二篇:20xx年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2017年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1】
申请人:XXX,男,汉族,30岁,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县人,现住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南二段16号中国科学院成都分院7栋4单元601号,联系方式13438063077。
被申请人:四川金星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xxxxxxx,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富路166号,联系方式: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吴军,四川金星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董事长。
申请事项
1。请求依法裁定被申请人陈述真实的辞退申请人的原因;
2。请求依法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三千元。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于2015年5月21日参加了成都市人才市场在世纪城新会展中心举行的人才招聘会。
在会场,申请人遇见被申请人正在招聘法务专员,通过与其招聘广告对比和招聘人员交流发现自己的专业和经历与公司要求相符,便投递了一份简历。
此后,申请人在2015年5月23日接到被申请人人力资源部员工的面试通知后,参加了2015年5月24日举行的面试,并且于2015年6月1日在接到被申请人人力资源部员工的通知后与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吴军等面谈,当时申请人接到人力资源部员工的用工通知。
2015年6月8日,申请人按照被申请人的安排携带体检证明去被申请人处报道,并填写了入职资料。
20XX年6月13日,申请人在没有参与被申请人所招聘岗位(法务专员)的具体工作的情况下,被人力资源部的分管领导和部门领导找去谈话要求终止试用劳动关系,当时申请人向人力资源部领导阐明了申请人的观点,但是他们仍然要求终止试用劳动关系,并给我出具了相关文件,解除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试用劳动关系。
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劳动权益,因此,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向贵委申请劳动仲裁,恳请贵委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法裁决支持上述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呈
四川省成都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XXX
二OXX年七月七日
2017年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2】
申请人:xxx,男,汉族,电话:xxxxxxxxxxx住所:xxxxxxxxxxxxxxxxxxxxxx邮编:xxxxx被申请人:xxxxxxxxxxxxxxxxxxxxxxx住址:xxxxxxxxxxxxxxxxxxxx邮编:xxxxxx
法定代表:xxxxxxx职务,总经理电话:xxxxxxx申诉请求:
一、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11年9月8日
到2011年10月9日双倍工资计2000元;
二、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一个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计4469元;
三、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2011年9月和2013年1月至2月单位应缴纳
社会劳动保险费1650元
四、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2011年9月至2013年3月加班工资2567.04元(112小时×15.28元/小时×1.5倍=2567.04)五、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2012年12月1日至2013年3月5日工资8861.11元
六、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2013年1月至2月的住房公积金200元(每月100)
七、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2013年年终奖2750元。
合计金额:22497.15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1年09月08日起与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当时被申请人口诉试用期为一个月,工资为2000元;第二个月转正后每个月工资为2500元。
直至10月9日为止,被申请人都没与申请人签定书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缴纳社会劳动保险。
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因此被申请人应该支付2011-09-08日到2011-10-09日工资计2000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计4469元(一年半)。
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缴纳社会劳动保险,单位应缴纳社会劳动保险费为劳动者
实收工资的20%共计1650元。
被申请人未按时支付2012年12月1日至2013年3月5日工资8861.11元和年终奖一个月工资2750元。
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缴纳2013年1月至2月住房公积金200元。
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因此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2011年9月至2013年3月加班工资2567.04元(112小时×15.28元/小时×1.5倍=2567.04)
此致
xx县劳动争议促载委员会
申请人:(签名或签章)年月日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范文【3】
申请人:江苏*******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县****工业园区**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事项:
请求中止对南通白露洲物流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仲裁。
事实与理由:
南通白露洲物流有限公司(下称白露洲公司)与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贵委正在仲裁中。
白露洲公司的仲裁请求:责令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该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是申请人未能按约于2015年7月30日前支付609231元货款。
客观事实上,虽然《协议》约定:“申请人的拆迁队伍2015年7月25日左右(不能超过7月30日)进场前再付609231元,余款25万元拆卸结束前一次性支付”。
但由于白露洲公司长期拖欠盐城港口集团的租金,港口集团在申请人与白露洲公司签订协议后即告知申请人:该起重机已被留置,你公司不能拆走。
基于上述白露洲公司可能无法履行协议的事实,申请人要求白露洲公司尽快解决其与港口集团的矛盾。
然而直至今年元月份,申请人才得以根据其与港口集团达成的协议,将第二笔货款609231元化为601160元和8071元的两张汇票给白露洲,由白露洲公司将其中一笔601160元的汇票在白露洲账上入一下的同时直接汇到港口集团,港口集团在收到该款项后解除对起重机的扣压。
谁知白露洲公司言而无信,601160万元货款入账后却不转汇给港口集团。
为避免钱、物两空,申请人不得已之下于2015年2月18日向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申请对该起重机进行财产保全,并于2015年2月20日向亭湖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排除港口集团对申请人拆除起重机的防碍(案号为[2015]亭民一初字第0886号)。
紧接着,港口集团以租赁合同纠纷对白露洲公司提起民事诉讼,同时亦向法院申请对白露洲公司进行财产保全(案号为[2015]亭民一初字第1016号)。
上述白露洲公司对申请人恶意隐瞒起重机被港口集团扣留的事实,导致申请人无法按约定的时间进场拆除起重机而依法行使合同的不安抗辩权并中止履行协议的事实,直接影响到本案的审理结果,而该节事实必须以申请人向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提起的要求排除防碍的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
鉴于另一案尚未审结,申请人依法向贵委提出如上中止本案仲裁的请求,望予批准。
此致
南通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XXX
特别授权代理人:XX
XX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