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收集的途径有哪些?看看下面。
一、依法收集电子证据
因为电子证据具有无形性,且安全性和真实性极易遭到外界的破坏,有时其所反映的事实并不是事实本身,而仅仅是表象的真实。
如拍摄下来的经过化装、伪装的影像;经过模仿的录音;链接标题与链接网址、内容的不符;虚拟网名与真实身份的不符;经过“黑客”篡改的网页;伪造的电子信件等等,侦查人员就必须判断其内容的真实性。
此外,依照合法的程序收集到的证据才是合法的证据,在电子证据的收集中除了遵循刑事诉讼法对取证的规定外,还必须根据电子证据的特点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采取网络监听的方法获取电子证据,应当由特定的侦查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搜查方式获取的电子证据,必须依法办理搜查的手续;扣押犯罪嫌疑人存有电子证据的载体,必须有见证人在场等。
二、全面收集电子证据
1.收集电子证据时必须对相同内容的证据全部收集。
对相同内容的电子证据,不论其在同一载体还是在不同的载体上,都应当全部收集。
这对证明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加强电子证据的证明力,搞清电子证据的原始状态具有重要作用。
2.收集电子证据的同时要收集存储的载体。
电子证据只能存在于特定的载体,所以收集电子证据时必须收集电子证据的载体,因为载体上的电子证据更符合最佳证据规则,证明力更强,且载体的属性和特征能从侧面证实电子证据的相关信息。
如计算机的品牌、型号、CPU、内存、硬盘、显卡、网卡、MAC地址等信息。
3.收集电子证据同时要收集与电子证据相关联的电子程序软件的名称及版本。
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最终要以人们所认识的形式来展现,而电子证据本身只是二进制的数据,只有通过特定的电子程序转化为可直观认识的形式才具有证据意义和证明力。
因此,在收集电子证据时应当同时记录电子证据所处的操作系统、所对应的程序软件和扩展名的名称,以备日后用相同程序软件对涉案电子证据进行转化和展现。
4.收集电子证据同时要收集与电子证据相关联的收集电子证据的外部环境信息。
电子证据只能存在于特定的载体,而该载体必须存在于一定的环境中。
收集电子证据的外部环境信息是对电子证据的内容和所反映的信息的补强,是收集电子证据的重要环节。
单纯的电子证据会因形不成证据链而失去证明力。
要收集存储电子信息的电子设备的放置地点、连接网络情况、各接口的连接情况、计算机的IP地址等相关外部信息。
三、正确扣押电子证据
1.查封所有端口。
扣押计算机设备必须对计算机设备的输入端、输出端及其它的端口都进行查封,以防对计算机存储数据的篡改、删除等; 2.注意存放物理环境。
存放计算机设备、软盘、光盘、磁带时应当注意安全,例如,存放时应当远离强磁场、高温、高压、静电等,使用时应当注意对计算机病毒的检测。
3.及时进行公证。
对于具有时限性的电子证据如利用网络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的事实,司法机关应对当时的数据加以记录并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四、科学固定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由于容易被伪造、删除、篡改,故科学固定电子证据是电子证据收集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常用的固定电子证据的方式,有打印和拷贝两种。
通常情况下应当采用打印方式,或两种方式同时使用。
只有在文件较多不方便现场打印的情况下,才可以单独使用拷贝方式。
1.采用打印方式固定电子证据。
将计算机文件打印到纸张上。
打印文件时,取证人员必须现场监督打印过程,防止计算机操作人员在打印过程中修改文件。
打印完毕后,可以按照书证的固定方法,予以固定,但应当注明数据信息在计算机中的位置(如存放于哪个文件夹中等)。
2.采用拷贝方式固定电子证据。
将计算机文件拷贝到软盘、光盘中。
取证人员应当自备计算机,拷贝后,将软盘或光盘插入自备计算机中进行检查。
首先进行病毒检测,然后打开文件检查拷贝的质量。
如通过检测发现病毒,则应当先消毒,后打开文件检查。
3.制作检查笔录。
无论采取哪种取证方式,在固定证据后,应当现场制作检查笔录。
检查笔录主要记载电子证据的收集和固定情况,包括:案由、参加检查的人员姓名及职务、检查的简要过程,主要包括检查时间、地点及检查顺序等、检查中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法、取证方式及取证份数、参与检查的人员签名。
第二篇: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范例
一、请贵院到汉寿县公安局国保大队提取20xx年7月30日(也许是7月31日,记不太清楚日期)汉寿县公安局拘留徐方渔的证据(找国保大队工作干警,因为是他们给我的)。
二、请贵院到汉寿县聂家桥乡找当时的乡长刘娜(现今书记)等提取证据。因为20xx年7月县公安局国保大队出具拘留证,后又收回去了,刘娜等乡领导正好在场(国保大队)。
以上证据用以证明20xx年7月30日(或31日)县公安局已出具过拘留证这一事实,从而得出20xx年20xx月21日再就7月30日前的事作为依据,县公安局再次拘留我不合法这一结论,好请贵院依法撤销拘留证。
由于当天,县公安局干警违法把拘留证收回去了,故我手上没有拘留证了,再由于国保大队和聂家桥乡我无法找他们出示证据,只好请贵院提取了。
附上20xx年9月5日15点54分汉寿县公安局在常德论谈上发的曾拘留我后暂缓执行的帖子。用以辅证20xx年7月底县公安局拘留我的事实。请贵院在常德论谈上认真查查,核实一下。如凭此辅证贵院能认定7月30日或31日出具过拘留书这一事实,那么正文的一、二点提取也就免了。
三、请贵院找县公安局干警刘文利、梅其君、徐电明、周显勇提取证据。证明:1、只有刘文利一人询问过我,梅其君、徐电明、周显勇从来没有询问过我;2、刘文利20xx年10月26日、20xx年20xx月21日询问我时只有他一个人在场;3、刘文利20xx月21日拘留书和处罚告知书是同时给我的,且拘留我时申辩和陈述,只是象征性的要我写了几句话,没有让我写完,要我到拘留所去写,20xx月21日送我去拘留所途中没有梅其君,却有刘文利在拘留执行回执中代梅其君签的假名;4、询问笔录,拘留执行回执,处罚告知书中,梅其君有几份签名都是刘文利作假代签的,只有处罚告知书中梅其君的签名是梅其君后来赶过来他本人签的。
此三中提取的证据用以证明县公安局拘留我程序违法(县公安局1人询问我,拒绝我的申辩和陈述等),好请贵院撤销拘留证。因为证据我提取不了,只好请贵院提取了。
四、请贵院行政合议庭认真鉴别县公安局答辩材料中刘文利代梅其君签字的字样,来和梅其君本人签名的字样比较一下(因为这个签名案卷中太容易看出来是假的了)。刘文利作假代梅其君签名时,刘文利和梅其君二个名字字样完全一样,而梅其君本人后来赶过来在处罚告知书中的签名完全不同形态。且利文利把梅其君的君字都写错了。
如合议庭不认为是刘文利作假代签,我请贵院提出司法鉴定,请求鉴定案卷中梅其君的几处签名不是同一个人所签,而是刘文利代签作的假。
当然如贵院仅依据其它方面(如汉寿县公安局无管辖权,如我进京上访实体实质不应拘留),就能撤销县公安局的拘留证书,那么本申请书相信贵院不会考虑,免得浪费国家司法资源。
此致
常德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徐方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