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会计准则的论文

时间:2023.4.5

  会计准则是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规则和指南。按其使用单位的经营性质,会计准则可分为营利组织的会计准则和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准则。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有关会计准则的论文,希望大家多多阅读!

  有关会计准则的论文篇1:

  执行新会计准则

  【摘要】资产减值是新会计准则中的一个亮点,它缩小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在框架结构上也与国际会计准则基本一致,但与原会计准则的资产减值内容相比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本文对新会计准则中减值准备的主要变化进行了说明,并提出了资产减值存在的问题,以及做好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工作的相应对策。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 资产减值准备 操纵利润

  一、新会计准则中减值准备的主要变化

  (一) 扩大了减值准备的计提范围

  原会计准则的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只局限于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等8项资产。新会计准则中,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范围扩大到可以说几乎包括所有资产:应收账款、存货、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生物资产、油气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商誉等。但部分资产因为后续计量是以公允价值计量的,不计提减值准备,如: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因为采用公允价值后续计量,所以不计提减值准备。

  (二)引入了资产组的概念

  原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应按单项资产进行减值测试,但是企业的长期资产往往没有销售市价,只有使用价值,单项资产一般不能独立产生现金流,这导致单项资产无法确定可收回金额,实务中对于这类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不具有可操作性。新会计准则规定,如果某项资产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难以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资产组,则不应按照该单项资产为基础确定其可收回金额,而应当按照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可收回金额,然后据以确定资产的减值损失。

  (三)明确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原会计准则规定,如果前期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上升,大于其原账面价值时,则以前期间已计提的减值损失应当转回,这种规定为企业操纵利润,粉饰财务报表提供了便利。新会计准则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这将有效地遏制利用减值准备作为“秘密储备”调节利润的情况。这条规定会对上市公司有较大影响,但是应该明确本准则的适用范围,不要盲目夸大,要准确理解运用。

  (四)明确了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时点,给出了资产减值迹象的判断方法

  原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定期或至少每年年度终了时检查各项资产,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然而,对于“定期”,原会计准则没有说明,这使企业在操作时有一定的随意性,同时企业之间缺乏可比性。相比之下,新准则对计提时点作了明确说明,规定在会计期末,企业应核查是否存在资产可能已经减值的迹象。如果资产不存在减值迹象,则既不必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也不必确认减值损失。资产只有在存在减值迹象的情况下,才要求估计其可收回金额,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

  (五)明确了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方法,使资产减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好的操作性

  为了计算、确定资产减值损失,原会计准则中使用的计量基础包括:公允价值、可收回金额、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销售净价、市价等多个标准,在不同的准则中又各有表述,企业计算有关指标时难以掌握,因而可操作性差,存在较大的调节空间。新会计准则明确规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同时,对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以及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的计量提供了应用指南,使一些较为抽象的概念易于理解,且具有实务操作性。

  (六)提高了对信息披露的要求

  原会计准则只要求企业在报表附注中披露本期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金额、计提比例、计提依据及方法,而新会计准则对资产减值的披露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二、资产减值准备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企业所处经济、法律环境,以及企业管理惯例和管理水平等原因,资产减值准备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了许多操作上的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利用资产减值进行利润操纵

  运用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和冲回操纵企业利润,是我国一些上市公司经常使用的重要手段之一。2001年上市公司全面实施“八项计提”进一步挤掉上市公司资产水分,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上市公司政策选择的余地。例如,在盈利较大的年度,企业大幅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增加当年费用,减少当年利润,待来年盈利下降时,再运用转回手段增加利润。我国一些上市公司的资产减值准备甚至超过了当期净利润。

  新会计准则对减值损失的转回作了新的规定。在确定资产减值损失时,与原准则变化不大,但在转回问题上,新准则规定“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不得转回是针对长期资产减值而言的。流动资产如存货、应收款项等的减值问题由其他准则来规范,如存货的减值可以转回。那么企业仍然可以通过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调低当期利润,减少期末存货成本,这样以后期间销售成本就会偏低,从而使未来的利润反弹。另外,在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发生更替或企业盈利无法达到分红计划所规定的下限时,一些企业仍然可以在某一会计年度一次性提取巨额资产减值准备,使得企业一次性亏足,在以后的年份可以轻装上阵,可以说新准则对这种形式的盈余管理行为抑制作用不大。这也从侧面说明了新准则还是无法全面考虑到企业盈余管理的方方面面。也就是说新的资产减值准则关掉了企业通过长期资产进行利润操纵的大门,但是企业仍然有其他的选择进行盈余管理。

  (二)资产组的划分较难确定

  对于一些以单项资产为基础计提减值准备在操作上有困难的情况,新会计准则引入了“资产组”的概念。就我国的企业管理现状和上市公司监管机制看,资产组属于全新概念,引入资产组的概念在新准则执行过程中也面临一系列问题。首先,资产组概念的运用,需要有与之相适应的现金流量预算管理水准。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没有编制长期现金流量的惯例,而这恰恰是采用资产组所必不可少的,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对现金流量的测算普遍缺乏经验。其次,资产组的划分缺乏明确的标准,当企业有较多产品、较多生产线时,资产组较难确定;对于多元化经营的企业,确定资产组则更加困难,容易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企业很可能利用资产组的划分来操纵资产减值准备和经营业绩。再次,我国的企业规模普遍不大,中小企业居多,在辨认资产组时仍然会面临诸多实际困难。另外,会计人员素质不高,电算化程度参差不齐,采用资产组将给中小企业造成沉重的负担。

  (三)公允价值较难确定,折现率的确定没有制度限制

  可收回金额等是企业确认和计量资产减值准备的基础。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确定,所以可收回金额的大小取决于公允价值和折现率。

  新准则规定,公允价值可根据公平交易中的销售协议价或市场价格确定。目前,我国信息市场和价格市场不够完善,资产评估的规范化水平及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还不是很高,同时对于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是将各单项资产的公允价值相加还是采用外部评估值作为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公允价值,新准则没有对此进行限定。

  可收回金额中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确定需要预计未来一定期间现金流入量和贴现率,而贴现率是一个十分不稳定的因素,导致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弹性过大,使计提不仅缺乏衡量标准,而且缺乏制约手段。新准则中没有说明如何取得折现率,这在很大程度上需要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从而使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缺乏可靠性。

  (四)减值损失的转回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的问题

  新准则详细规定了哪些资产减值准备可以转回、哪些一经确认不允许转回,这不仅与国际会计准则产生了差异,而且体现了我国在制定准则时的规则导向性。虽然更为详细的准则有利于会计人员执行,但同时我们也要考虑如此详细、具体的准则究竟能否有利于避免会计人员的利润操纵。美国“安然事件”的发生,其原因之一就是美国的会计准则是以规则导向性为主的。

  在新准则中规范的相当一部分非流动资产的减值一经确认即不允许转回,且不考虑例外情况,那么即使以后年度这些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得以恢复且高于账面价值,资产负债表上也只能按账面价值反映,这样很可能会造成一部分资产的价值长期被低估。这样一来,虽然会计核算体现了谨慎性原则,但是会导致企业的资产不实,造成会计信息失真。

  三、新准则下完善资产减值实务操作的几点建议

  (一)提高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建立有效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

  新准则的颁布对企业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资产组的划分、资产减值迹象的判断、折现率的确定及可收回金额的确定等都需要会计人员有较强的职业判断能力。另外,影响企业资产质量状况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既有内部因素又有外部因素,既存在客观因素又存在人为因素。要全面掌握资产的质量状况,合理地计提减值准备,就应当在企业的资产管理部门如:采购与仓储、销售与收款、投资与决策、基建后勤等相关部门建立一整套内部控制制度,及时向财务部门反馈各类资产出现的问题与原因。同时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能规范企业会计行为,防止并及时发现、纠正错误等。

  (二)加强法制建设,强化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目前一些企业在资产减值准备上做文章或对资产减值准备不予重视,大大降低了企业的诚信度,而且也使会计的信誉备受挑战。这并不是当前会计制度不完善,也不是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所致,而是有章不循,有法不依,或是执法不严造成的。要想真正规范企业会计行为,打击会计造假现象,就需要相关监管部门对企业经常进行定期不定期的财务检查。对查出的违规、违法情况,追究相关人员和企业的法律责任。另外财政及证券监管部门应加大对上市公司企业会计选择权的监管力度,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对查出的违规、违法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和企业自身的法律责任,提高法规的严肃性,保证财务数据的准确性。

  (三)实行会计人员严格自律性管理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要求财务人员具备一定的职业判断水平,首先要精通业务,胜任工作,这样才能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这就需要企业、社会相关部门不断通过各种形式,进行职业教育、培训,使会计人员逐步适应新的要求。在提高财务人员业务素质的同时,也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对需要反映的经济业务的判断和表达,应当基于客观立场,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杜绝本位利益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四)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减少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实质性差异

  新准则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赋予了会计人员较大的会计政策选择权和职业判断范围。相对于我国会计准则而言,国际会计准则对资产减值的规定更加具体和全面,操作性更强。我们应该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资产减值会计规范,尽可能缩小会计人员人为估计和判断范围,以避免政策的灵活性成为企业盈余管理的工具。

  (五)完善会计报表的披露内容

  会计准则仅要求报表附注中对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情况、提取方法予以披露,没有要求披露计提程序,所以出现许多企业对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往往就是一两个人利用一两天时间全部搞定,缺乏相关部门、相关专业人员对各项资产减值情况的分析与判断过程。笔者认为,增加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程序与资产减值评判方法的披露非常重要,通过对减值准备计提程序与评判方法的披露,可以让会计报表阅读人从中了解企业对减值准备计提工作的完备程序、提取比例与金额是否合理,同时需增加减值准备计提相关责任人声明事项,以示加强责任。

  综上所述,我国新颁布的资产减值会计准则在很大程度上实现对原有准则的修改和完善,起着对资产减值确认、计量、披露的规范性作用,能够有效抑制一些企业通过资产减值政策进行盈余管理的行为。但企业面临的具体情况是复杂多样的,针对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新准则的规定还有其不足,在某些细节之处仍然存在着可操作性不强的特点,只有加快转变观念,从国家政策、立法,从企业制度、信息化建设以及充分发挥企业会计人员自主能动性等方面全方位地采取有效措施,才能加快推进上述各项对策建议的落实。

  有关会计准则的论文篇2:

  新会计准则初探

  [摘要] 2006年,新准则出台。不难看出,新准则更趋向于与国际接轨,使提供的信息能更好地满足有关各方的需求。但在某些方面,仍有不足之处,需国家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关法规加以改进和完善。

  [关键词] 会计准则 谨慎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累计折旧

  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鼓励其他企业执行),与以往相比有了较大变革,更加适应现阶段错综复杂的经济事项,使提供的信息更加符合会计核算原则,会计信息质量得到较大提高,能够满足有关各方对会计信息日益提高的要求。

  但不可否认,任何事物都不是十全十美的,会计准则也不例外,在某些方面仍有欠缺,有待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一、谨慎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运用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18条规定: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收益、低估负债或费用。这就是谨慎性也称稳健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新会计准则中,非常注重谨慎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运用。如:

  1.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具体内容:对应收款项采用备抵法计提坏账准备,对存货计提跌价准备,对金融资产、生物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计提减值准备。在会计核算上,计提的各项减值准备,相应地计入资产减值损失,使当期利润减少。因此,计提各项减值准备数额的大小,直接影响到当期的利润水平。

  2.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减值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利用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

  3.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也称“加速折旧法”或“快速折旧法”)。采用这两种方法,可使企业在固定资产使用早期多提折旧,一方面使当期成本费用增加,利润减少,另一方面,又可使固定资产占用的资金尽快收回,加速资金的循环和周转,在设备更新速度日益加快的情况下,若设备提前报废,也不会给企业带来过多的损害。

  4.收入的确认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在准则规定的五个条件同时满足时才能确认。其中任何一个条件不满足,即便是已经收到货款或已经发出商品,并取得索取货款的凭据,也不能确认收入。

  企业提供劳务的收入,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已经发生并预计能够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如预计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不能得到补偿,则不应确认劳务收入,但应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

  显而易见,上述规定充分体现了谨慎性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使收入的确认更稳健、更可靠。

  新会计准则加强了谨慎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运用,一方面使企业更稳健地确认当期损益,更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防止企业夸大资产、虚增利润,能为有关各方提供更加客观真实的会计信息。但不可否认,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谨慎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运用也不可避免地带来新的问题。主要是,现行谨慎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运用赋予了企业更多的职业判断的权利,因职业判断所依据的条件和衡量标准不同,会计人员专业技术水平的差异,或出于管理当局的某种需要,谨慎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很有可能成为企业调节当期利润水平的手段。

  1.关于应收账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如果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企业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可收回金额” 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确定。其中的“净额”需会计人员去估算。而“现金流量的现值”需预计未来一定时间内的现金流量和折现率,也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2.关于存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应按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的部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所需数据均需估计,其客观性和真实性可想而知。

  不难看出,上述1、2中的“可收回金额”和“可变现净值”的确定,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会计专业人员的职业判断,难免存在主观因素。不同的会计人员会得出不同的数据,导致计提的减值准备数额差距较大,使企业利润调节空间加大,这就给了企业以计提各种准备金调整各期利润水平的机会。

  因此,谨慎性原则运用的恰当与否,直接关系到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如果运用得当,能为有关各方提供更加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和小股东的权益;相反,如果运用不恰当,不合理,甚至滥用,就会破坏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误导债权人和投资者。

  所以,准则对此进行了相应的限制。如《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对于重大减值损失,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资产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法;应当披露企业管理层在确定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时所采用的各关键假设及其依据;应当披露企业管理层在确定各关键假设相关的价值时,是否与企业历史经验或者外部信息来源相一致,如不一致,应当说明理由。笔者认为,已出台的限制谨慎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运用的规定还远远不够。国家相关部门尚需制定更科学、更严密的法律规范,加大对此方面的监控力度。另外,谨慎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运用的适当与否,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有很大关系,而职业判断能力,又取决于会计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因此,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的继续再教育或短期培训,及时将新准则以及一些先进、科学的会计理论和方法传授给会计人员,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业务素质。此外,还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升其道德水准,防止其成为企业管理者操纵利润、提供虚假信息的工具。

  二、固定资产的折旧范围

  1.计提折旧的空间范围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除以下情况外,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1)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2)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使用的土地。

  原会计制度规定: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1)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3)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4)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使用的土地。

  准则和制度相比,缩小了不计提折旧的范围。即:对不需用和未使用的固定资产也计提折旧。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由于其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其不能作为租入方的固定资产入账。因其不属于租入方的固定资产,勿需考虑是否计提折旧的问题,因而准则中将其剔除在外,理由充分,毋庸置疑。

  但对不需用和未使用的固定资产也计提折旧,笔者认为有不妥之处。

  首先,这两种固定资产由于未被企业使用,不会给企业带来任何经济利益,因而不能与当期收入相配比,不宜计入期间费用,更无法计入产品成本,根本无收回可言。准则之所以规定对这两种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可能是考虑到当今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设备更新速度的日益加快,使得无形损耗日益成为固定资产价值降低的主要原因,通过对不需用和未使用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可以使企业资金尽快收回,符合谨慎性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但违背了收入与费用相互配比的原则。

  其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于期末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如果固定资产的可回收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企业应当按可回收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这样规定,已经很好地消除了无形损耗对不需用和未使用固定资产的影响,确保了固定资产价值的真实性,实在无再对它们计提折旧的必要。

  第三,对不需用和未使用的固定资产也计提折旧,不利于企业尽快处置这些资产,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

  2、计提折旧的时间范围

  准则规定,企业应按月对外报送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为真实地反映企业各月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固定资产的折旧也是按月计提的。为此,应当明确月份中间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和月份中间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如何处理。从理论上讲,按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天数计算折旧额是最合理的,但这样做,会计核算的工作量势必加大。再说,从企业生产经营的整个过程看,月份中间投入和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相对均衡。因此,为简化会计核算的工作量,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分别计入相关的成本或当期费用。企业在实际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即:应以月初应计折旧的固定资产账面原价为计提依据。

  对以上规定,笔者不敢苟同。笔者认为,计提折旧的时间应根据计提方法的不同分别确定,不能一概而论。

  (1)假设企业选择工作量法计提折旧,则只要当月固定资产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就应当计提折旧,而不论该固定资产是当月增加,还是当月减少。

  (2)假设企业选择年限平均法或快速折旧法计提折旧

  这几种方法与工作量法不同,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有关,而与其使用强度无关。按准则的规定,应以月初应计折旧的固定资产账面原值为计提依据。笔者认为此种处理方法不妥。

  我们知道用原值减去累计已提折旧,即为净值,用来反映月末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原值”是月末数,而累计折旧反映的却是月初固定资产的磨损价值,从时间上看二者不仅无法相互匹配,而且,也破坏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从另一方面看,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已经从企业账上注销,月末,却还要对账面上已不存在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而对已登记入账的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却不计提折旧,无论怎样考虑,都不尽合理。

  因此,笔者认为,在此种情况下,应将计提折旧的时间规定为:按月末应计折旧的固定资产账面原值为计提依据,即: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从当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从当月起不再计提折旧。这样处理,不仅使固定资产原值和反映其磨损程度的累计折旧在时间上一致起来,而且也符合客观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能够如实反映月末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

  企业会计准则虽然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一些问题,但与会计制度相比,在核算原则、具体的核算方法、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特殊业务的会计处理、会计披露等多方面均有了较大的改进,体现了向国际惯例靠拢的趋势。若在现有基础上,对于暴露出来的不足和欠缺,及时加以修订和完善,将使提供的信息更加真实、客观,满足有关各方对会计信息日益提高的要求。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最新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与运用[M].立信会计出版社,2006

  [3]甄立敏:财务会计[M].南京大学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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