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法律信仰论文

时间:2023.6.22

  中国的法律信仰论文

  [摘要]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曾言道“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法律信仰的缺失,是当前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障碍之一。

  法律信仰作为现代法治精神的内核,体现的是社会成员对法律的信服和尊重,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同时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

  [关键词]法律信仰;法治社会;培养途径

  一、中国法律信仰的现状

  信仰,即你愿意相信。

  信仰法律,就是愿意相信法律。

  法律信仰是指在精神上对法律的确信和尊重。

  法律信仰的实质是人们在观念上和行动上对法律的认同和尊崇,也就是对法律至上的追求。

  “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信”。

  在当下中国,大多数人遵守法律并不是出于其内心对法律的信仰,而是出于其它的原因。

  有些人是从道德判断出发遵守法律。

  法律来源于道德,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规范是建立在道德共识的基础上的。

  这是从道德判断出发遵守法律的另一面,因为道德不仅表现为人们内心的信念、行为准则,也表现为一种社会舆论压力。

  人是一种社会动物,在一定的群体中生活,需要顾及到在群体中的体面和地位。

  一般来说,做了违法的事情会使违法者在社会、在自己密切接触的人群中丧失信誉和威信,特别是当社会公共价值观念与法律相一致,与守法一致时。

  因此,舆论压力往往对守法起着重要的作用。

  有些人是畏惧法律的威慑作用而守法。

  他们遵纪守法,依法行事,并非出于对法律的信仰。

  有些人从利益出发而守法,这同时也与法律的威慑作用密切相关。

  二、我国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

  法律信仰与一个国家的法律传统有着一定的关系。

  中国古代,有尊重权威的传统,却没有尊重法律的意识。

  中国历来是一个“无所信”的民族。

  虽然,儒家思想对中华文化的影响最为深远,但它属于完完全全的世俗宗教。

  其追求之中庸、贵和、森严的等级制,赫然彰显的是礼于法的对峙。

  在礼重于法的中国传统社会里,法律职业一向就是世俗的,在过去甚至是低贱的。

  费孝通在《乡土中国》里提到过中国传统社会的无讼:“一说起‘讼师’,大家就会联想到‘挑拨是非’之类的恶行。作刀笔吏的在这种社会里是没有地位的。”

  中国五千年的文明,创造了独特的文化,也留下了许多与法律不相适应的思想和守旧的习惯。

  中国式的人际关系,使得很多人认同“打官司就是打关系”。

  当人们不信任法律,对法律实现正义没有信心时,就会通过非法手段来寻求机遇、争得利益。

  这种缺乏法治精神的后果是整个社会正常运转的成本加大,亵渎了全社会对法律的信仰。

  即使在今天,公众对司法权利予以高度关注的情况下。

  权力滥用、执法不公等现象仍时有发生,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法律权威,破坏了公众对法律的信仰。

  司法的公正是人们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如果连它也形同虚设,法律的将不称之为法律,而只是记载着一些虚无权利的纸。

  三、培养法律信仰的方法途径

  第一,立法机关要制定良法。

  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认为的:“法律所以能见成效,全靠民众的服从,而遵守法律的习性须经长期的培养,如果轻易地对这种或那种法制常常作这样或那样的废改,民众守法的习惯必然削减,而法律的权威性也就跟着削弱了。”“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人们不可能对一个目的邪恶的法律或自身的规定充满矛盾和纰漏的法律产生信仰。

  所以,要从完善法律自身入手,尽可能制定更加完备的法律。

  第二,权力机关要严格贯彻依法行政。

  政府必须给予法律获得尊重的权利,如果政府无视法律,滥用公权利,损害公民的合法权利,公众就无法对法律产生尊重。

  因此,要在民众中培养法律情感,依法行政亦是其关键所在。

  法律还要体现程序正义。

  西方法谚说的好:“没有正义的形式,就很难有正义的内容。”同时,还要增强公职人员的守法观念,这是培养公民法律信仰的有效保证。

  国家公职人员是法律的执行者和具体操作者。

  “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公职人员的守法观念在外观表象上影响着法律的地位和形象,决定着能否维护法律在人民心目中的权威性、神圣性。

  它在某种意义上对公民的法律信仰起催化作用。

  第三,实施有效的法制教育,加大普法力度,增强公民的权利意识,增强公众对法律的情感,充分发挥法律的价值作用。

  权利意识与法律信仰是相互促进的关系,权利意识的增强必然会导致公众对法律的认同,进而产生对法律的信仰。

  伟大的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曾说过:“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当前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有普遍性提高,开始懂得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但整个法制体系的庞大复杂,又致使大众对法律的认识仅停留于其工具性的一面,并对其具体操作和具体内容疑虑重重。

  而法律信仰是建立在对法律正确、全面认识的基础上,只有真正懂得法律,学会运用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才能从内心树立起对法律的信仰。

  因此,在大力推进法治社会的今天,实施有效的法制教育,加大普法力度,增强公民的权利意识,加强法律情感教育,是培养公众法律信仰的关键。


第二篇:法律信仰论文


  法律信仰论文【1】

  摘 要 《法律与宗教》一书是美国学者伯尔曼教授的著作。

  这本书不仅讨论了法律与宗教的复杂关系,而且在分析了法律与信仰之间的联系。

  本文试图从伯尔曼的《法律与宗教》一书入手,指出其所倡导的法律的信仰问题在我国当今推进法治的进程中仍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进而从理论上对法律如何信仰这一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关键词 法律 信仰 法治

  一、伯尔曼《法律与宗教》

  (一) 西方传统文明的危机:法律与宗教关联的断裂。

  笔者认为,宗教和法律并非像一般所理解的那样是截然对立的,宗教和法律的隐喻正是西方社会共同体的传统表征。

  在最近的200年里,由于西方传统社会的二元论思维范式的影响,宗教逐渐地失去了它的社会性,慢慢退回到私人生活领域去,同时法律不断失去它的神圣性,日益变成为纯粹功利的东西,正义与神圣之间的纽带逐渐割裂。

  宗教和法律之间的关系已经出现断层。

  人们由此对法律与宗教的信任开始出现动摇。

  这种危机预示着整个西方文明的统一性与共同目的性的衰退。

  (二)法律与宗教的隐于一旦断裂,必将两败俱伤。

  针对法律和宗教的关系,伯尔曼的观点是,法律和宗教之间密切联系、互相依存。

  法律和宗教相互渗透,而且相互需要。

  伯尔曼对宗教与法律的关系的总结是:二者是相辅相依赖、休戚相关的,“法律给予宗教以其社会性,宗教则将其具有的方向、精神和法律赖以获得尊敬的神圣性赋予给法律。在宗教与法律相互分离的地方,法律自然容易退化为凝固的教条,宗教则易于变为狂信。”

  (三) 超越法律,超越宗教,树立一元思维观念。

  在最近两百年里,方法律正日益变为纯功利的东西而慢慢丧失其神圣性,宗教也逐渐退回到私人生活中去而在不断失去其社会性,正义与神圣之间的纽带开始断裂。

  为了克服法律与宗教的断裂,首先要做的就是必须克服渗入了一切分析形式的二元论思维模式。

  伯尔曼认为,新的时代将是一个“综合的时代”。

  “在这个时代里, “亦此亦彼”取代“ 非此即彼”。

  不再是主体反对客体,而是主体与客体交互作用;不再是意识反对存在,而是意识与存在同在;不再是理智反对情感,或者理性反对激情,而是整体的人在思考和感觉。

  宗教携同法律,信仰伴随劳作。

  ……正义便是神圣的,否则就是不正义的。神圣的便是正义的,否则就不是正义的。”

  二、法律为什么必须被信仰

  (一)法律的效力来自于宗教赋予它的“神圣性”。

  法律对宗教的需要是神圣性。

  在信仰宗教的国家里面,或者信仰宗教的民族里面,人们首先要服从神,其次才来服从世俗社会的这一套规则。

  神就是正义的化身,人们所理解的神的旨意和世俗订立的规则是一致的,这就是对终极的正义性的信仰。

  没有这个神圣性,法律不过是呆滞的、机械的教条,是对人心没有任何约束力的外在的东西,立法和执法的人可以通过暴力手段强行地制定法律、实施法律,但是,这样的法律不在人心中,只是统治者纯功利的考虑。

  法律信仰从根本上来说,是一个民族身体力行的法律实践中生长出来的,它不是政府规划出来的,不是精英们写文章呼吁的,是人们有一种终极价值观的信仰产生出来的。

  对法律来说,需要有一个人民对之尊敬、服从的原因,这个原因必须是人民自己所承认和接受的终极信仰,否则,法律将是苍白无力的。

  (二)信仰的缺失造成法律的工具性移植和低效。

  如果撇开法律的宗教性,仅凭国家机器的暴力来保证法律的实施,法律之终极价值就被放到了一个边缘的位置,因而人们对其的信仰也自然弱化和式微,忽略了法律宗教性的人或者不信仰法律的人,总是会找到规避法律的漏洞。

  这也说明法律不可能是尽善尽美完备的,不应该强调对法律完备的要求,而应该从法律本身是不是具有价值来考虑,如果仅靠刑罚来威胁的话,有时候起作用,但有时候并不能使得人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最重要的是,还要为上帝尽责的人的提供指南、肯定价值,法律在社会中要得到有效的执行,人们对其的信仰程度和内心认可度是一个不可替代的因素。

  三、法律如何被信仰

  (一)法律和宗教重新融合。

  法律规则或者程序制度,包括那些所谓正义的一套理论,这些东西重要,但是它不足以唤起人们对它的信仰,只有当法律与人们所信仰的东西发生了难以割舍的联系的时候,只有当法律能够给人们提供某种符合其根本需求的东西的时候它才能够被信仰。

  只有体现和蕴含正义的法才能人们接受从而被信仰。

  然而评价法律是否正义的标准是多元的,不仅包含法律规则和正当程序,更重要的还取决于法赖以生存的社会环境中的评价体系,从最终意义上来讲,其实就是道德和宗教传统以及社会效果等等。

  树立对法律的信仰需要借助人们对生活的终极目的和神圣事务的意识,即宗教。

  (二)重塑对法律的信仰。

  要使法律获过的人们的内心信仰就必须摒弃一种思维,那就是仅仅把法律看做是一种进行统治的工具;是通过权利义务的分配解决来纠纷、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制度;是具有国家强制性的一种权威;是外在于人而存在的一种规则。

  而是取而代之树立这样一种思维,即法律不仅是一种工具、一套制度、一种权威,它还蕴含了人们对生活终极意义和目标的追求与关切,是内在于人的全部生命和人类精神生活的一方面。

  法律不仅从外部通过分配权利和义务,解决纠纷,从而保障公平、正义、自由、平等、秩序等的实现,而且法本身也必须有对公平、正义、自由、平等、秩序等的精神追求,它具有其神圣性。

  (三)倡导良法之治。

  法律的善恶是决定人们对其是否信仰的最基本的逻辑起点和价值基点。

  亚里士多德曾有云,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亚氏的这一解释对后世影响深远,成为近现代法治观念的核心内容。

  我们现在所说的法治,主要就是包括这两方面的含义。

  一方面是法律得到普遍的遵守,不仅是民众而且所有当权者,一切个人和组织都必须遵守法律,不得违反,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

  另一方面是被遵守的法律本身应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

  所谓良好的法律,应当是维护人民当家作主权力、体现广大人民群众意志和利益、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

  只有良善之法, 才能获得社会主体的普遍认同, 才能使法律具有权威, 法律信仰方能成立。

  只有良法之治才能使人们接受它,进而形成遵循法律的习惯,以至产生对于总体法律的信仰。

  (四)法律需要立足于我国的国情。

  众所周知,法律具有历史延续性,是要解决现实问题的,而一国与一国的具体情况是不一样的。

  相对于中国而言,现在我们的法律基本上是从外国移植过来的,因此,我们在实行移植过来的包含着他国民族情感、渗透着他国历史、解决他国现实问题的法律的时候,就必须考虑我国现实的和历史的特殊性,考虑我国独特的民族感情,使这种法律在实施过程中能与我国的历史传统、社会现实及民族情感相接轨,以减少实施的阻力,从而使人们从内心接受并信仰这种法律。

  四、结语

  “法律必须被信仰, 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法律不仅应该得到人们的信仰而且能够得到人们的信仰,而对法律的信仰并不仅仅是一种言词上的表白,一种口头上的决心,而必须是一种全身心的投入;而且由于法律是社会全民的事业,因此对法律的信仰也不应该仅仅是某个或某些个体的专属活动,而是整个社会的实践显示出的对法律的尊重和倚重,是一个具有很强的实践性的问题。

  尤其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时期,要使人们信仰法律,就必须意识到法律的精神实质,赋予法律以高尚性与神圣性,体现其对人的目的关怀,使所立之法能够切合人们的实际生活需要,使法律能够在社会上得以合理、准确的实施,使人们真正地能从遵守法律中得到实际利益和好处。

  只有这样,人民才能认识到遵守法律是好的,实现人们心中普遍公认的正义,满足人们的精神和物质要求,也只有这样,我国的法治建设才能早日完成,我国的法治也才能真正实现。

  参考文献:

  [1][美]伯尔曼. 梁治平译.法律与宗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47.

  [2][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 吴寿彭译.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83.199.

  [3]刘旺红.法律信仰与法律现代化. 南京大学出版社, 1996.60.

  法律信仰研究【2】

  摘要法律信仰P问题是整个法律理论的最高问题,它是法律的实施、功能、价值以及效益能否真正实现的文化支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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