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Accounting Firms)是指依法独立承担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是由有一定会计专业水平、经考核取得证书的会计师(如中国的注册会计师、美国的执业会计师、英国的特许会计师、日本的公认会计师等)组成的、受当事人委托承办有关审计、会计、咨询、税务等方面业务的组织。中国对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
关于做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2016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财办会[2017]6号
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财政部 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07〕6号)和《财政部 证监会关于调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条件的通知(财会〔2012〕2号)的要求,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时进行年度报备。为认真做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2016年度报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高度重视,通过年度报备真实、全面地反映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不断优化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推进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持续发展。
二、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2016年度报备全部实行网上报备,网上报备地址为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www.acc.gov.cn),报备时间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17年5月31日止。业务报备时间要求详见第五条。
三、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2016年度报备的内容为:
(一)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由首席合伙人签章;
(二)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附表1);
(三)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分所管理制度和其他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上述制度的变动情况说明;
(五)经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的2016年末注册会计师情况表(附表2);
(六)2016年度本所的财务报告(含附注),附注中应当包括对审计业务收入、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业务客户数(含证监会已审核通过的IPO公司户数)、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收入、新三板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业务客户数、新三板公司审计业务收入的单项说明;
(七)2016年度证券业务情况表(附表3);
(八)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2016年度审计业务收费情况表(附表4);
(九)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人员结构表(附表5);
(十)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在境外(含港澳台及外国)设立分支机构情况表(附表6);
上述材料中涉及的收入信息均指以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名义取得的收入。
四、财政部和证监会推荐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供2016年度承接或参与的H股企业审计业务情况(附表7)。
五、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报备内容为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类业务(包括审计报告、企业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附注)。为切实减轻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报备工作量,专项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无需报备。
上市公司、新三板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类业务,应当于审计报告日后15日内完成报备;其他企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类业务,应当于审计报告日后30日内完成报备。
六、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除按本通知要求报备前述材料外,还应当按照《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6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7〕5号)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相关材料。
七、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配备专门工作团队按要求认真做好2016年度报备工作。报备结束后,财政部将根据报备情况择机组织对部分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实地核查,核查结果将作为证券资格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并予以通报。
本通知涉及的相关附表样式可以从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www.acc.gov.cn)和财政部会计司网(kjs.mof.gov.cn)下载。不得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上传、处理、传输标注密级的文件资料。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联系电话: 010-68552535 010-68552536(年度报备)
010-68552323 (业务报备)
网上报备技术支持电话:010-68553117
电子邮件:qiuying@mof.gov.cn
zhangjipeng@mof.gov.cn
财政部办公厅
2017年2月8日
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2016年度报备工作附表 |
第二篇: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xx年报备工作的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Accounting Firms)是指依法独立承担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是由有一定会计专业水平、经考核取得证书的会计师(如中国的注册会计师、美国的执业会计师、英国的特许会计师、日本的公认会计师等)组成的、受当事人委托承办有关审计、会计、咨询、税务等方面业务的组织。中国对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
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6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财办会[20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会〔2010〕14号)、《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中国内地企业境外上市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会〔2015〕9号)、《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财会〔2015〕13号)、《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财会函〔2007〕9号)和《关于规范和简化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报备工作的通知》(财会〔2013〕22号)等相关规定,现就会计师事务所2016年度报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财政部门(含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下同)应当高度重视,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督促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按时完成报备。会计师事务所报备完成后,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报备信息及相关行政管理工作进行汇总分析,形成综合管理报告上报财政部会计司,具体要求见本通知第五条。
二、会计师事务所2016年度报备全部实行网上报备。网上报备地址为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www.acc.gov.cn),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时间为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6月30日之前完成汇总数据核对并在网上提交行业管理综合报告和本通知附件的附表2-1、附表2-2、附表2-3。
三、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内容为:
(一)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网上报备和书面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由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章;
(二)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基本情况表(附表1-1);
(三)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情况汇总表(附表1-2);
(四)会计师事务所2016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明细表》(附表1-3)、《会计师事务所支出明细表》(附表1-4)、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利润表;
(五)会计师事务所2016年度境外(含港澳台及外国)审计业务情况表(附表1-5)和非审计业务情况表(附表1-6);
(六)会计师事务所总分所之间一体化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说明;
(七)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接受检查、被处罚情况(含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以及由于执行业务涉及法律诉讼情况说明。
会计师事务所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还应当提交保单复印件(保险期间应当涵盖2016年1月1日至报备日)。
以上材料,涉及签章的,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含特殊普通合伙所)由首席合伙人签章,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由主任会计师签章。
四、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区)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以总所名义向上海市财政局提交上海自贸区分所相关情况的书面说明。书面说明应当包括上海自贸区分所业务开展情况,总分所在人事、财务、执业标准、质量控制、信息管理等方面的“五统一”管理情况等。
五、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的基础上,认真做好报备信息及相关行政管理工作的汇总分析,形成本地区的行业管理综合报告,经分管厅(局)领导审定同意后,于2017年6月30日之前报财政部会计司(注册会计师处),并上传到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
各地区行业管理综合报告应当包括本通知附件中的附表2-1、附表2-2和附表2-3,会计师事务所后置审批改革情况总结和意见反馈,本地区在深化行业改革、管理和发展中的重要措施及成效、存在问题和意见建议等。
六、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认真核查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备材料,发现会计师事务所未保持设立条件的,要严格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对未按规定及时、完整报备相关材料的会计师事务所,由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就其是否持续符合设立条件等进行专项检查。
本通知涉及的相关附表样式可以从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www.acc.gov.cn)和财政部会计司网(kjs.mof.gov.cn)下载。不得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上传、处理、传输标注密级的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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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
2017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