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反避税背景下加强我国税收征管研究

时间:2023.1.31

  现在是学生党的下学期,大四生都在准备实习以及毕业论文的撰写,下面YJBYS为大家带来财税毕业论文一篇,仅供阅读!更多资讯尽在应届毕业生网!

  摘要:非居民企业股权间接转让存在许多隐形的税务问题,各国的税制差异为企业避税筹划留下很大空间。在近几年的稽查案例中,不仅关联交易存在较高的纳税风险,在非关联交易中,税务机关也开始注重审查交易实质,并调整相应的交易价格。信息不对称始终是征管过程中阻碍税务机关搜集信息、及时有效监测的最大障碍。实现信息同步与共享是打击国际避税、捍卫一国税基的当务之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的“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与“金融账户信息主动交换共同申报标准”(CRS)的推进或许可以为我们提供指引。

  关键词:非居民企业股权间接转让;反避税;信息共享;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

  一、非居民企业股权间接转让的征管障碍

  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股权时,会产生许多问题,包括人为分离所得税与相应的经营活动,利用税制差异和规则错配造成应税利润的流失,或将利润转移到没有实质经营体的低税负国家或地区,达到不交或少交企业所得税的目的,这种人为操控将会产生无税或低税的后果[1]。通过分析近几年案例,税务机关对中国非居民股权转让的反避税力度逐渐增大;与此同时,稽查过程中的信息搜集难度也在加大,税务机关不得不通过“蛛丝马迹”来“推断”企业的真实意图;立法机关亦很难将相关条款具体化,无形中给了税务机关很大的裁量权,致使争议不断。

  (1)税收管辖权的确认

  非居民股权转让首先要解决征税权的问题,其次要解决交易价格是否公允合理的问题。征税权即税收管辖权,是一国依照法律所享有的征税的权力。对于非居民企业,我国只能采用属地原则,基于来源国的身份对其征税。非居民股权转让的相关条文并不多。根据现行法律,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决定了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的征税管辖权。同时,为了防止企业规避我国征税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以下简称698号文)的规定,我国有权“穿透”境外控股公司,主张税收管辖权。但是这些规定都比较原则性,具体怎么操作,各方理解是有偏差的。特别是在解读698号文中的“两个条件”时颇具争议。首先,对什么叫做滥用公司组织形式并没有做出一个明确的定义,也缺乏具体的操作的指引。其次,什么叫做合理的商业目的?进而,如何判定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也没有明确的规定。仅有的解释是,以延迟或规避税收义务的产生为目的。但这句解释同样非常原则性。是否只要发生纳税延迟就构成避税呢?此外,如果企业作为正常投资,将税务成本考虑到决策中,也并不能说其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从现有案例和法规看,对于股权转让,只要是来源于中国的所得,中国就应当征税,并未区分直接或间接转让。无论文意解释或目的解释,我国均未放弃对股权间接转让所得的税收管辖权[2]。

  在税收协定的层面上,我国与多个国家在财产收益条款中明确了来源国税收管辖权;除了个别国家,比如南非,约定居民国独享征税权以外,与大多数国家的协定中虽措辞有异,但多承认来源国与居民国均享有征税权。在最新生效的一批税收协定中,第十三条财产收益条款更是细化了转让股权的相关规定。因此,无论国内法或税收协定层面,我国均可主张征税权。

  (2)审核非关联交易安排的实质缺乏信息共享

  在实务当中,通过关联方交易在股权转让时进行价格调整是很普遍的行为,这往往是由于交易双方都有操纵价格达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共同目的;相对地,非关联方交易的价格一般认为是公允的。从沃尔玛收购好又多案例可以看出,税务机关通过核实非关联交易实质来调整非关联方的交易价格[3]。

  BCL公司与MMVI公司均是设立在BVI(The British Virgin Islands)的公司,BHCL公司是BCL公司的控股股东。2007年沃尔玛公司通过MMVI公司先后分两次收购了BCL公司100%的股权,使得我国境内65家好又多公司被间接收购。针对此次收购,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一,尽管收购发生地在境外,但是控股公司BHCL仍然必须依据中国的企业所得税法依法纳税;其二,应税额除了1.005亿美元收购价外,还包括MMVI公司在此次收购中放弃的3.76亿美元贷款追索权。对2008年1月1日后完成的股权转让交易,要根据其经济实质具体分析,故BHCL公司实质上是“直接转让”了中国境内企业股权;且BHCL公司需要分别到境内好又多各个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和缴纳税款。

  从沃尔玛两步收购操作来看,BCL公司实质上是一个特殊意义上的公司,即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BHCL公司其实是直接转让了境内企业股权。但根据698号文第六条的规定,穿透原则有两个必备要件:一是滥用组织形式,二是不存在合理的商业目的。如果沃尔玛收购行为是为实现在中国大陆的扩张,是其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那是否符合条件二则有待商榷。此外,认定放弃的贷款追索权属于应税收入具有法律依据。在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规定,除了货币形式的收入,股权转让价格还应包括通过交易所获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或权益等形式的金额。

  未来税务机关对待非关联方股权转让交易时往往会更加谨慎,更关注非关联企业间交易价格的真实性并做出调整。在判定是否符合商业目的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企业提交如股权架构等能够证明独立性的材料。然而,现实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征管机关监测企业的跨国交易具有相当的难度,往往直到事件过去很久才察觉甚至超过追缴期限,造成税款的流失。因此,实现非居民企业间接股权转让的征管需要完善信息共享,突破信息屏障,实现全面披露。

  (3)关联交易信息获取屏障有待破除

  2009年发生在福州的案例1(见图1)、2010年发生在天津的案例2(见图2)也能看出税务机关对于非居民股权转让的征管严格程度。税务机关对相关信息的获取渠道会越来越多,比如,利用上市公司财报来审视某个集团的组织结构(案例1),通过搜集公司注册成立时的相关资料来判断集团的组织架构(案例2),“穿透”非实质营业性中间公司,防止通过滥用税收协定或税收优惠进行避税。在关联交易中,税务机关拥有很大的裁量权,穿透原则的运用在案例中非常重要。

  香港A公司和B公司分别持有境内某上市公司22.49%和15.6%的股份,而且香港某居民个人N全资控股AB两公司[4]。2009年10月福州市国税局对香港B公司在二级市场转让股份的款项征税。B抗辩的理由是其有权享受免税的税收协定待遇,根据内地和香港的税收安排,香港B公司占该上市公司股份未达25%,因此,内地没有权利对B公司征税。国税局重点审查了公司近几年来的年报信息、历年股本结构情况,判定B公司抗辩不成立。因为从该公司披露的股权结构来看,香港的A、B公司属于“行动一致人”,即A、B两公司的股东均是香港居民个人N,且N全资控股,故无论怎样,受益人都是N,其实际上间接拥有上市公司38.09%的股份。另一方面,根据年报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证明,香港A、B公司的公司性质均为非业务经营性投资控股公司,不符合内地与香港税收协定安排和《第二协定》的规定,内地有权对其征税,最终缴纳了3.57亿元的税款。在上述案例中,尽管其受益所有人不是享受协定免缴资本利得税待遇的要件,但是根据一般反避税条款,如果建立公司是为了避税,那么税务机关可以“穿透”,不予适用优惠。并根据698号文进行经济实质判定,调整转让价格。

  另一则发生在天津的案例,亦是税务机关通过多种渠道获得企业架构信息,运用穿透原则对转让方采取反避税措施。D公司控股百慕大A公司,E公司控股B公司,而A、B同时也是C的两个大股东(见图2)。2010年3月,毛里求斯B公司将部分股权转让给A公司。根据中国与毛里求斯税收协定第十三条财产收益内容,该转让属于第五款“其他财产取得的收益”,应在转让者缔约国即毛里求斯征税;天津市税务局调查后发现,B与E之间存在关联交易往来,C长期向美国E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等,且购销业务绝大多数由美国E公司安排,交易频繁且数额巨大[4]。又查C公司成立资料,发现B公司仅仅是依据毛里求斯法律成立的名义出资方,并无经营实质。最终运用反避税程序,征收10%的所得税。

  图2 2010年发生在天津的案例2

  对比沃尔玛收购好又多的案例,非关联交易双方尚且存在被穿透的可能,关联交易方具有更高的纳税风险,关联关系通过企业成立资料,上市公司年报,甚至是信息交换情报逐渐抽离出来。开展BEPS行动后,关联公司的交易需要更加谨慎,否则难逃反避税程序的运用。信息交换与共享将会使穿透原则的运用更为普遍。

  二、从我国税收协定发展趋势看征管的完善

  在讨论非居民股权转让问题时,首先要解决的是税收管辖权的问题,该问题又可以从两个层面来考虑,一个是国内法的角度,另一个就是税收协定的角度。涉及到权益性投资转让所得征税权划分的条款是财产收益条款。在中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旧的税收协定中,权益性投资转让所得的列举并不详细,仅仅对不动产、常设机构的动产、固定基地的动产以及国际运输的船舶和飞机的转让所得征税权予以明确,未列明的转让所得一律适用兜底条款,由居民国征税。在新修订的税收协定中,例如中德、中英、中荷以及中国与新加坡,新增了股权收益转让所得征税权的条款且明确了来源国的管辖权,尽管兜底条款仍然规定由居民国独享征税权,在学术界饱受诟病,但至少对于细化转让股权收益条款来说,仍然是进步并值得肯定的。

  (1)财产收益条款的细化:股权转让

  在最新生效的税收协定中,笔者对比了几个主要国家与中国对第十三条财产收益条款的修订,不难发现,中国与不同国家的协定条款正趋于一致化、统一化。比如,中国与荷兰在2013年5月31日签订的最新协定中除保留了旧有的分类外,还规定:转让缔约国股份的,如果其收益的50%以上(不含)是来自于缔约国一方的不动产,无论是直接或者间接的收益,该缔约国均可以征税。如果被转让股份属于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该缔约国也可以征税,但前提条件是该笔收益的收款人在转让之前12个月内直接或间接持有25%以上的股份。该细化股份转让税收管辖权的条款,亦普遍出现在其他新修协定中。另外,即使收益人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25%以上(含)的股份,税务机关仍然可能重新确定收益人实际持股,若间接持有是出于避税的目的,则启动反避税程序。一旦认定持股达到25%以上,缔约国可以征收所得税。

  同时,笔者在中德、中英、中新协定中也找到了与中荷协定雷同的表述,第十三条财产收益的修改几乎一模一样,这似乎可以观察到我国在国际税收安排上的趋势,那就是财产收益转让所得的征税权在向OECD的范本靠拢。另外,细化缔约国双方股权转让税权分配的变化,也可以发现我国对于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所得征管的重视程度。

  (2)重视运用税收情报交换协定

  如果转让方是缔约国一方,那么我们可以通过修订、优化税收协定以及国内法来填补漏洞,防止税源流失,但是如果遇到转让方是BVI公司的情形,就无法适用税收协定,只能通过中国与避税地签订的税收情报交换协定来解决。

  2013年新签订的《多变税收征管互助公约》中,一个重要的部分就是税收情报交换。到目前为止,全球超过60个国家已经签署或承诺签署该公约,包括一些避税天堂以及离岸中心也主动谋求合作。我国也先后与百慕大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等低税地和避税地谈签,这将有利于压缩不良的税收筹划空间,建立良好的国际税收秩序。根据公约中有关税收情报交换的规定,当事方可以向另一方提供可预见的、与国内法征管及强制执行税收相关的任何情报,并细化了诸如自动情报交换与自发情报交换等规定。其中,税收情报自动交换,是指各国税务主管当局之间根据约定,以批量形式自动提供有关纳税人取得专项收入的税收情报的行为,专项收入主要包括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工资薪金,各类津贴、奖金,退休金收入;佣金、劳务报酬收入;财产收益和经营收入等[5]。如果转让一方是BVI公司,那么根据税收情报交换协定,我国可以要求BVI提供与此相关的信息。如果位于BVI的转让方是境外注册的中国公司,则极有可能被认为是中国企业,那么就要依据国内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作为转让方的BVI公司只是一个为了避税而存在的导管公司,中国税务机关可以启动反避税程序,认定该BVI公司是一个具有特殊目的的公司,其背后的实际控制人才是真正的转让方,依据真正转让方与中国的税收协定确定税收管辖权,再根据经济实质调整交易价格。另外,一般反避税程序的启动与税收协定之间也不存在冲突。根据《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如果境外间接股权转让存在一般反避税规范的避税安排,本《办法》也适用于境外间接股权转让;《办法》的适用范围是针对所有的境内以及跨境交易,但不包括两种除外情形,一个是与跨境交易或者支付无关的安排,另一个是涉嫌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以及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6]。因此,除了两种例外情形,反避税程序适合任何跨境交易。


第二篇: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的研究调研报告


  信息管税是指导税收管理工作思想的重大创新,是国家税务总局总结了近年来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税收工作的变革情况;针对当前税收管理水平和纳税人的组织形式、经营方式、经营业务不断创新的现状,实现税收征管与信息技术的有机结合,以信息采集为基础、以信息分析利用为核心,切实提高税收管理水平而提出的先进管理思路。所以,研究和探讨基层税务部门在信息管税的条件下如何加强和改进税收征管基础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实践意义。

  一、相关理论概述

  (一)信息管税的含义

  “信息管税"理念是国家税务总局在深入分析经济和和社会发展趋势的基础上,创新管理理念,提出来的指导性思想,是全国税务系统当前以及今后一段时期内把握税收管理工作的指导理念。信息管税是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一个新的征管工作理念。信息管税,就是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以解决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为重点,以对涉税信息的采集、分析、利用为主线,树立税收风险管理理念,完善税收信息管理机制,范文写作健全税源管理体系,加强业务与技术的融合,进而提高税收征管水平。简单说,信息管税就是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对涉税信息进行管理和应用,达到加强税源管理的目的。

  信息管税是提高税收征管水平的关键。信息管税意义重大,是税收征管工作思路的重大变革,体现了以信息化带动征管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抓住了信息这个税收管理的关键因素,逐步破解了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这一征管难题,是推动税收征管专业化、立体化发展,全面提高税收征管工作水平的关键。信息管税是税收现代化的必然要求。随着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税源的日益扩大,基层税务分局的征管量越来越大。信息管税有利于有针对性地监控税源及时发现管理漏洞并有效减轻税务人员的工作量缓解人力资源紧缺的矛盾,且信息管税能通过内部管理的统计数据形成客观具体的征管效能评价指标,帮助税收管理员有重点地进行税源管理和纳税评估从而提高征管质效。

  (二)税收征管基础

  1.税收征管基础工作的模式

  一是细化岗责体系。“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岗责体系是税收管理的基础,要做实税收管理基础,就要先从岗责体系入手,科学划分税收业务类别,每类业务既要相对独立又能相互制约,同时应按照职责明晰、分工合理、各岗工作量相对饱和的原则,科学设置岗位,对岗位的职责、权限、任务、时限、目标进行细化、量化、固化,科学编制职责明确、职能清晰、符合实际的岗责体系,使各项工作、各个环节都有规可循、有据可依。

  二是实施流程再造。岗责体系框架搭建好后,范文参考网应根据各项税收业务的内容、流向、环节和步骤确定具体操作标准,细化各环节的业务传递程序、方式、途径和时限,注重各岗位间的业务衔接,强化分工下的协作配合,将全部工作纳入过程控制之中,形成一个环环相扣、传递快捷、衔接紧密的“流水线”。根据岗位类别、执法特点和人员素质的不同对各关键执法点实施日常监控和重点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最大限度地规避、消除执法风险,从而实现岗责体系、工作流和税收执法三者无缝链接。

  三是引入绩效管理。绩效管理的目的是保证岗责的落实,是税收管理的保障。只有将绩效管理考核与业务流程、岗责体系有机结合,明确各岗位、各环节的工作量,按岗设分,以量定奖,才能解决日常绩效管理考核中“干多干少一个样”的问题。同时要在各个岗位、各个环节增设“不作为”和“作为不好”的减分因素和减分数额,并将扣减分数与考核奖金直接挂钩。

  四是试行质效问责。通过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相互问责,在持续改进中做实基础、做强基层。问责环节重点在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问责内容主要是有无失职、渎职行为;有无违规执法行为;有无业务水平不适应税收征管工作需要的问题。通过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相互问责,在持续改进中做实基础、做强基层。

  2.税收征管基础工作的构成要素

  一是税源管理。通过税源管理,可以了解纳税人的基本信息,审核纳税人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同时摸索国民经济中各类纳税人和各行各业的税收规律,工作总结切实提高税收征管能力。因此,对纳税人的日常管理是税源管理的重点环节,通过专门管理重点税源,灵活管理零星税源,从而随时随地了解和控制税源的变化状况。提高税源管理水平,必须以信息化为依托,尤其需要努力推行电子申报、网上申报等方式,实现与其他部门的信息共享。

  二是纳税评估。纳税评估适应了当前税收征管的需要,有利于推动税收征管方式的改革,提高了税收征管工作的效率。它以“多元申报、分类管理、统一征收、资源共享、一级稽查”为格局,提高了税收征管工作的效率。纳税评估能够有效管理纳税申报和税务稽查,对于税收的征收、检查、管理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因此它能够克服税收征管过程中的关键问题和薄弱环节,并且及时发现、制止纳税人的违法涉税行为。

  三是纳税服务。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的一项基本职能,与税款征收、税收管理、纳税稽查相独立,对提升税收征管能力起着基础性的作用,是衡量税收征管能力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只有强化纳税服务,个人简历提高服务水平,才能使纳税人更便捷地了解税收政策、更准确地履行纳税义务,纳税服务已成为实现好和维护好纳税人权利的关键。

  四是管理手段。要努力推进税收信息化建设,从而带动税收征管现代化,以科学手段促进税收征管能力实现质的飞跃。税收征管信息化是各项税务工作的依托,是现代科学技术在税务工作的具体应用,是税务工作的先进生产力。大力推进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不断强化管理手段,有力促进了税收征管水平的全面提升,保证了税收收入随经济发展稳定快速增长。

  二、信息管税下的税收征管基础工作分析

  (一)信息管税对于提升税收征管基础工作的关系与作用

  1.税收风险管理离不开信息管税。税收风险管理离不开计算机信息技术手段,基础性的要素管理,如税收风险管理战略规划,制度方案的制定,税收风险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及优化,风险指标预警参数和权重体系的设置、调整及优化,典型案例推广与应用等,都需要通过科学的信息管理来实现和提升。所以既要发挥计算机信息技术在信息技术处理和风险分析监控等方面的优势,实现业务和技术的充分融合,提升税收风险管理的整体效能。

  2.提高征管效率离不开信息管税。离开信息管理的现代税收征管是难以想象的,简单运用信息手段管理的税收征管已适应不了现实需求,称不上真正意义上的信息管税。税务部门运用信息管税手段工作近三十年,但信息管税的功能作用及潜在内力效应仍未充分显现,信息管税的效率亟待提升,构建现代信息管税大体系势在必行。现代经济发展日新月异,突飞猛进,市场经济领域新情况、新事物层出不穷,纳税人的组织形式、经营方式、经营业务不断创新,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现象愈加突出,传统管理方式已不能完全适应征管工作发展的新要求。提升信息管税效率,成为突破困境,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的有力抓手,新型税收征管信息化必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3.提高征管能力离不开信息管税。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以解决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为重点,以对涉税信息全面及时的采集、分析、利用为主线,树立税收风险理念,完善税收信息管理机制,健全税源管理体系,加强业务与技术的融合,进而提高税收征管水平。信息管税意义重大,是税收征管工作思路的重大变革,体现了以信息化带动征管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抓住了信息这个税收管理的关键因素,逐步破解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这一征管难题,是推动税收征管专业化、立体化发展,全面提高税收征管工作水平的必由之路。

  (二)税收征管基础工作存在的问题

  1.管理职责明确不到位。由于对新的征管模式认识不足,心得体会征管实践中削弱了管理,淡化了责任,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底数不清,税源不明,监控不力,漏征漏管。造成征管质量不高的原因,一是少数单位在认识上没有弄清分类管理的含义,片面理解为对一般纳税人的ABC管理。二是一些单位没有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分类管理操作办法和措施,因而职责不明确,管理程序、方法不规范,管理效果不好。三是大多数单位职责虽分解到人、落实到户,但没有建立相应的制约机制,没有配套的考核办法和措施,使管理工作不能落到实处。四是普遍把分类管理和十率考核、征管软件运用、征管档案管理工作割裂开来,没有利用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理顺工作思路,使该四项工作不能环环相扣顺利开展。

  2.税源分析质量不高造成针对性不强。涉税数据采集的不规范以及大量的垃圾数据,一是因为信息系统的升级换代等历史原因造成的数据导入失误造成数据缺失;二是因为数据采集标准的不明确或者变动而导致数据采集的不规范,造成垃圾数据;三是少部分税管员对涉税信息的重要性认识不够,税收管理员队伍普遍的老化严重,计算机应用水平不高,与现代税收征管工作信息化要求有差距,所造成的错录、误录等数据。诸多不利因素的影响,使得对数据的分析利用程度不深。

  3.信息不对称造成效率不高。信息不对称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这是导致偷逃税的重要原因。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主要表现在纳税申报中存在信息不对称和税收法律法规上存在信息不对称两个方面。最全面的范文参考写作网站二是税务机关上下级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三是税务机关之间信息的不对称。尤其在税务系统跟其他部门如财政、银行、公安、工商等等之间,没有建立长期有效的互通机制,造成了部分纳税人利用信息之间的漏洞来逃避缴纳税款。涉税信息不对称问题严重制约着税收管理水平的提高,破坏了税收的公平性原则,影响了为国聚财的税收职能的发挥。

  三、依托信息管税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的建议

  (一)提高基层税务管理人员自主获取涉税信息的能力

  1.建立科学的人员岗位培训机制。首先由有关培训部门对岗位对应的知识技能进行专业层级分类,培训内容的设置要符合实际工作的需要;其次通过建立激励机制引导税务人员按照自己的岗位进行有针对性的学习。

  2.构建科学的人员评价体系。按照信息管税对于岗位职责的要求要明确各个岗位人员必备的技能标准岗位职责,制定考核标准,建立税收管理人员评价体系,科学的评价税收管理人员的工作能力。

  3.建立科学的能绩考核方案。通过有效的激励引导税收管理员提升岗位技能:一是按岗位考核,确定各岗位的难易程度,有目的的引导管理人员主动学习难度高的岗位的必备知识技能;二是按绩效考核,对相同岗位,根据工作数量和质量进行考核。切实做到干多干少不一样,干好干坏不一样,提高工作勤勉度。

  (二)以信息管税为支撑,构建税源管理体系

  1.建立税收信息采集网络,加强税源管理。依托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搭建涉税信息服务平台。该平台由政府主导,税务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密切配合,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参与,营造出法治、公平、热门思想汇报有序的协税护税网络体系。在对税源进行管理时,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以涉税网络平台来控管涉税源头、加强税收征管、共享涉税信息,摒弃传统的粗放型的管理模式,朝着集约化、精细化的方向发展。通过比对税务登记数据和税源信息库中的数据,有效监控纳税人和税源,防止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而只办理工商登记,保证了税务登记数据真实、有效。再者,不断完善信息技术,使税源的管控更加精确和全面。

  2.利用信息技术进行税源分析。以信息化为依托加强税源分析,是一种科技加管理的治税方式,能够更科学更有效地对税源进行管理。实现计算机对税源的管理,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一是升级现有的征管软件,为税源管理设置一个单独的模块,全程进行管理;二是利用信息技术,开发新的税源管理软件,分析税源情况、税收相关因素、宏观税收预测、免抵退税、减免税政策效益、重点行业、税收收入、税收计划等方面,对税源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重点分析;三是努力寻找多个部门进行网络互联,掌握纳税人更多的数据资料。在获取相关的第三方信息之后,对比分析税收机关已经掌握的纳税人的相关信息,为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提供数据支撑。

  (三)强化对涉税信息的分析利用力度

  开发数据管理平台,深化数据分析应用工作。范文内容地图按照涉税分析的要求,合理组织税收数据存储模式,提高数据的增值利用。数据分析是影响信息管税工作发挥效能的关键因素。数据管理平台强化了数据分析功能,实现了对重点税源、税收计划进度、经济与税收管理度等自动分析比对,提高了管理效率。建立数据管理责任制度,提高数据质量和数量。根据信息管税对深化数据集中和分析利用的要求,制定数据质量管理的办法及考核标准,对数据质量做出明确的要求。强化考核,制定详细的数据质量考核标准,使基层税务部门从理念上树立“管理信息、信息管税”的意识。

  (四)以信息管税为依托,优化纳税服务

  随着税收信息化的快速推进,纳税人也对纳税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税务机关要适应时代发展潮流,更新服务理念,为纳税人提供更全面、更经济、更优质的服务。这就必须以信息化为依托,加强税收信息化建设,使纳税服务朝着个性化、网络化、地域性和交互化的方向发展。网络化信息化的迅速发展使得纳税人能够更便捷地获取税款征收的信息和得到纳税帮助。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综合应用平台,在纳税服务、发票管理、安全运维、数据运用、综合办税等方面为纳税人提供更好的服务,同时进一步完善联动管理机制,统筹协调税源控管、税务分析、税收稽查和纳税评估,以满足纳税人的正当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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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知识经济时代,社会环境瞬息万变,市场形势变幻莫测,社会分工越来越细,企业中各项工作的复杂和综合程度不断提高,问题的难度也在不断加大。这些都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带来了新…

最新版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1]毕业论文开题报告开题报告是指开题者对科研课题的一种文字说明材料。这是一种新的应用写作文体,这种文字体裁是随着现代科学研究活动计划性的增强和科研选题程序化管理的需要应运而生的。开题报告一…

毕业论文

江西渝州科技职业学院课件(设计)课题:餐饮管理系统(C#编写)姓名:王少雄学号:2085080219专业:软件工程分院:计算机应用学院指导老师:万为清(老师)目录第一部分:系统分析···············…

毕业论文写作周记范文共12周

毕业论文写作周记范文共12周1年x月x日至1年x月x日第一周这一周的主要任务是搜集并阅读相关资料,为下周论文开题报告的完成做好充分的准备。我的论文题目为“旧城改造中的土地政策适应性分析”。围绕这一主题,充分利用…

毕业论文的心得体会

本学期我所学的工商管理本科课程进入到了写论文、答辩的阶段。那时对于刚刚接触本科论文的我,对于论文还是很陌生的。经过了这将近一个学期的时间,我从对论文一无所这,到现在已经写出了属于自己的第一篇论文,从选题到找资料…

毕业论文的结尾

毕业论文的结尾,是围绕本论所作的结束语。其基本的要点就是总括全文,加深题意。这一部分要对绪论中提出的、本论中分析或论证的问题加以综合概括,从而引出或强调得出的结论;或对论题研究未来发展趋势进行展望;或对有关论题…

毕业论文(548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