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婚姻登记答辩状

时间:2023.8.6

  撤销婚姻登记答辩状,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下面是小编带来的撤销婚姻登记答辩状,欢迎参考!

  撤销婚姻登记答辩状【1】

  答辩人:XXX,女,重庆市石柱县人,1967年1月8日出生,住石柱县XXX镇XXXX路70号附6号6-1。

  被答辩人:张小二,男,重庆市丰都县人,1967年3月8日出生,住址同答辩人。

  答辩人因张小二诉XXX县民政局为张小二与答辩人违法办理婚姻登记,要求确认无效并依法撤销一案作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 对其诉讼请求的答辩: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被答辩人张小二依法确认结婚登记许可程序违法、无效并依法撤销的诉讼请求,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答辩人张小二承担。

  二、 对其事实和理由部份的答辩:

  1、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张小二诉XXX民政局依法确认结婚登记许可程序违法、无效并依法撤销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张小二的起诉。

  其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 这里指的五年,是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五年,而不是从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开始计算的五年。

  本案被诉婚姻登记行为发生在1994年3月29日,而张小二起诉的时间为2012年10月14日,被告办理结婚登记的行为已过了18年,已超过法定5年起诉期限。

  2、 被答辩人诉称本案的被告XX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工作人员在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徇私枉法、弄虚作假单方为答辩人办理婚姻登记的行为完全是无中声有,歪曲其案件事实。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不仅有被答辩人本人亲自向XXX县民政局提供的被答辩人所在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而且共同到了本案被告的所在地共同办理了结婚登记。

  当初被答辩人为了达到早日与答辩人结婚的目的,虚假陈述了其已经达到了法定的结婚年龄这一事实,当时在场的不仅有答辩人和被答辩人在婚姻登记现场,而且被答辩人在怕办理不了结婚登记,还特意请到了时任村委会书记即被答辩人的姑父随同本案被答辩人在登记现场。

  被答辩人诉其XXX县民政局在婚姻登记过程中的弄虚作假的材料系被答辩人张小二本人提供,而非本案被告XXX县民政局提供的,其被答辩人就是是为了达到早日与答辩人结婚的目的。

  你被答辩人不提供自己所在的村委会婚姻状况证明,不可能XXX县民政局无凭无据给你被答辩人自作主张办理结婚登记,结婚登记证书上并且还有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的结婚登记照片,二个一起照了结婚登记照,没有你被答辩人一起去,不可能答辩人一人可以去照的。

  结婚登记办理后,并当年的春节后还分别在答辩人和被答辩人家按农村的风俗习惯举行了结婚仪式。

  在答辩人诉被答辩人离婚的庭审笔录中被答辩人已向贵院作了陈述,这些均能够证实到被答辩人是知道和应当知道其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结婚这一法定事实是无可争辩的。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诉XX县民政局及答辩人违法办理婚姻登记,要求确认无效并依法撤销一案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被答辩人张小二的行政诉讼请求。

  答辩人:XXX

  二0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撤销婚姻登记答辩状【2】

  答辩人:李XX,女,汉族,1980年1月17日出生,现住佛山市禅城佛山大道11号xx花园xx座1103房。

  答辩人因与原告王XX离婚诉讼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与原告之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夫妻双方的感情没有破裂。

  首先,答辩人与原告于2006年初相识,双方自由恋爱,互相爱慕,经深思熟虑后,双方携手走进婚姻的殿堂,双方的婚姻无任何胁迫、欺诈之情形。

  其次,答辩人与原告于2006年10月16日登记结婚后,夫妻双方平时各自忙于工作,回到家中,夫妻双方互相尊重,相敬如宾,虽偶尔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但在事后也能做到互相理解,家庭生活中并不存在无法解决的矛盾。

  再次,答辩人与原告爱情的结晶女儿王X于2009年8月10日出世,随着女儿的降生,答辩人与原告的家庭生活增加了无穷的乐趣,但同时家庭生活中的矛盾也增加了许多,但答辩人与原告均能进行必要的沟通予以解决,家庭生活并不存在无法克服的困难。

  最后,答辩人与原告夫妻双方经过共同的努力,先后购置了房产和汽车,家庭生活的质量也稳步提高,答辩人也非常珍视夫妻双方的感情和经过夫妻共同努力创造的幸福生活,对原告的工作尽妻子的责任,最大可能地予以支持;家庭生活中,答辩人也是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创造家庭温馨的氛围,让原告工作之余享受到家庭的天伦之乐。

  二、本案中不存在应准予离婚的情形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答辩人认为:在答辩人与原告的夫妻、家庭生活中,不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任何情形,原告提出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法应予以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答辩人与原告之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夫妻双方的感情没有破裂,答辩人愿意在互相理解、互相尊重的前提下,积极、主动地与原告处理好家庭中因生活琐事产生的矛盾,答辩人也希望自己和原告一起共同珍惜双方的感情,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为了家庭的和谐幸福,答辩人愿意积极主动地与原告沟通解决生活所遇到的问题与矛盾,愿与原告共同面对生活的艰辛,愿意与原告一起分担生活的快乐和幸福。

  此致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李XX

  2014年4月8日


第二篇:撤销仲裁答辩状


  撤销仲裁答辩状怎么写才算是标准的呢?一起和小编看看吧!

  撤销仲裁答辩状【1】

  答辩人:管优章

  答辩人就原告临沂汉东工艺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

  一、郯城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郯劳仲案字【2008】146号裁决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认定事实清楚,应予维持。

  仲裁庭查明,答辩人系原告的职工,原告欠答辩人的工资没有支付。

  答辩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原告没有给予缴纳养老保险费。

  虽然原告在仲裁时提出异议没有提出证据予以证明,裁决书对以上事实予以认定。

  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劳工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的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劳动者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对答辩人要求补发工资的仲裁请求,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答辩人与原告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应依法为答辩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答辩人要求原告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仲裁要求应予支持。

  二、养老保险费属于仲裁裁决范围。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郯城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郯劳仲案字【2008】146号裁决书对答辩人要求的缴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缴纳劳动保险费的裁决是合法的。

  三、应驳回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十二万元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在原告的公司是从事翻译工作,不是原告在诉状中所称的“任外贸业务员”。

  原告是法人单位与法国客户订立了合同,而答辩人仅是原告单位的一个职工自行无法订立合同,原告所谓的合同上是盖有原告的公章,无答辩人的签名,订立合同的行为是公司的行为,不是原告的个人行为,是原告与法国客户订立四个货柜,而不是答辩人与法国客户订有四个货柜。

  在该笔业务往来中答辩人只负责前期的合同谈判的翻译工作。

  答辩人不是原告的客户代表,无权自行决定合同的履行及终止。

  原告在诉状中称由于答辩人“没有按照客户要求的信用证及时发货,致使这批货物没有发出”是虚假的,据答辩人了解该四个货柜已经发出一个,法国客户也已收到。

  由于货运船渡的原因,致使货物晚到,客户才要求解除合同。

  答辩人在此笔业务中只负责前期翻译工作,后续工作公司交由另一业务员进行操作,其他所发生的事项与答辩人没有任何的因果关系。

  所造成的损失答辩人不能承担责任。

  原告在诉状中称:“客户也很有可能追究我们的责任”,对于没有实际发生的事情,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的范围。

  至于原告要求发货的请求,不是答辩人的能力所能做到的,也不是答辩人的业务范围,亦不是答辩人应尽的义务。

  是否发货应由原告自行决定和完成。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在原告的该合同中答辩人没有任何的责任和过错。

  原告要求赔偿损失十二万元,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

  四、原告起诉要求撤销郯城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郯劳仲案字【2008】146号裁决书的请求已过诉讼时效,法院应当依法驳回起诉。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hui、徇私与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该《裁决书》属于终裁裁决,原告既没有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法院起诉,本案也没有出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任何一项。

  原告签收裁决书的时间为2008年11月22日。

  而原告向法院起诉的日期是2009年3月19日,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原告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依法应予驳回起诉。

  综上所述:裁决书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应当予以维持。

  原告要求的损失赔偿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且与被告没有任何因果关系,该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原告要求撤销裁决书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应予驳回起诉。

  此 致

  郯城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管优章

  2009年3月26日

  撤销仲裁答辩状【2】

  答辩人:陈XX,男,汉族,重庆市忠县人,生于19XX年8月XX日,住忠县忠州镇顺溪社区居委X组。

  委托代理人: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 吴远国

  被答辩人:重庆市渝北区XX汽车集团公司。

  经营者:张XX。

  因被答辩人申请撤销重庆仲裁委员会(2010)渝仲裁字第695号裁决书申请一案,作出如下答辩:

  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2010)渝仲裁字第695号裁决书是仲裁庭对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提交的争议事项进行审理后所作出终局性裁决。

  根据《仲裁法》第九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法院对仲裁行使司法监督权的根本目的,是保证既能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切实维护仲裁“一裁终局”的权威,又能确保仲裁严格依法进行,促进仲裁这一重要的争端解决机制健康发展。

  答辩人认为本次开庭无权就案件事实的认定及如何适用法律进行审理。

  审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法院行使的是《仲裁法》第58条所赋予的对仲裁的司法监督权,审查范围只能依据《仲裁法》第58条的规定,着重审查程序问题因此,撤销仲裁裁决必须有法律规定的情形。

  《仲裁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hui,徇私与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现被答辩人以裁决书违反《仲裁法》第58条规定为由申请撤销生效裁决,答辩人认为其申请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本仲裁一案重庆仲裁委员会受理后,通过开庭,对所有事实已经审查清楚,裁决书对所有程序上和实体上的问题都阐述得非常清楚,对被答辩人在《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中提出的问题已经作出裁决。

  仲裁裁决从实体上来看,是公正及客观的,实体裁决认定事实非常清楚,确认证据也是非常客观的;仲裁的程序是符合《仲裁法》及《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

  本案仲裁不管是从实体上、还是程序上,裁决书都是反映真实事实、符合法律规定,结果是客观公正的;本案的基本事实是被答辩人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系三无产品造成的。

  仲裁庭是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及仲裁条款对双方争议的事实进行裁决,裁决结果完全是客观公正的。

  一、 仲裁庭认定的事实清楚

  本案于2010年6月25日由重庆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受理后,答辩人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向重庆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产品质量鉴定申请书。

  由于被答辩人提供的XX动力系列产品,纯属三无产品,被答辩人的产品由答辩人提交给重庆仲裁委员会后,重庆仲裁委员会将该产品提交重庆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因XX动力产品全部变质而质量监督鉴定机构不予鉴定。

  同时,答辩人也曾将被答辩人的产品提供给重庆市工商局均被认定为不合格产品和三无产品(现部份产品还存于重庆市工商局)。

  后答辩人为了证实被答辩人的产品是否系合格产品,将未售出的库存商品再次提交给重庆市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该机构详细查看该产品后认为:XX动力系列产品属三无产品,由于该产品全部结硬,权威部门无法作出鉴定,该产品包装说明书明确载明XX动保质期为五年,从二00八年到目前,仅二年时间,就出现XX动力系列产品变硬,该产品还在保质期限范围内,连鉴定机构都无法鉴定,可想而知是什么合格产品呢?根据《产品质量法》及《重庆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均明确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在仲裁过程中,从被答辩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的证据中看到“北京XX动力技术有限公司给重庆忠县代理函:证明要求召回问题产品免费调换”。

  从上面事实均可证实被答辩人提供的产品完全是不合格产品。

  再次,从被答辩人提交的检验报告也不能证明XX系列产品系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并不能证明被答辩人提供产品合格,仅是针对XX机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送检产品负责,而且被答辩人提交给仲裁委员会的证据的检验报告是复印件,也不能证实提供给答辩人的所有产品是经过检验合格的产品。

  被答辩人更为恶劣的行为是,被答辩人提交给仲裁委员会的检验报告中(2009)京检Y字第8830号与(2007)京检Y字第138号检验报告中残炭检测值(2008)皖检Y字第0830号的残炭检测的技术要求≤10,检验结果为8.7,而被答辩人提交的(2007)皖检Y字第138号检验报告中残炭检测值≤4,检验结果为2.9。

  两份检测结果完全不一样的报告这也充分说明被答辩人是想提供虚假的报告来达到销售其不合格产品的目的。

  二、 关于答辩人赔偿给忠县XX汽车销售公司汽修分公司赔偿一事,在被答辩人未与答辩人于2008年7月5日签订XX动力代理合同以前,也就是2008年7月3日以前自行来到忠县发展客户过程中与忠县XX汽车销售公司汽修分公司进行推销XX动力产品,由于该产品系用到忠县XX汽车修理公司,发现该产品使用后并不能达成产品的节能和保养汽车的目的。

  后来找到答辩人来作为忠县进行ZZ代理总经销。

  被答辩人找到与答辩人签订代理合同后,要求答辩人将被答辩人作实验的XX汽车修理公司纳入答辩人的销售范围。

  关于赔偿损失就是针对被答辩人于7月3日自行在XX汽修理公司销售后运行至答辩人与这被答辩人签订代理合同后,这一损失是由答辩人代为赔偿的。

  三、 关于被答辩人提出答辩人在签订代理合同前就已经知道该XX动力产品有质量缺陷还要签订代理合同一事,因为该XX动力产品在车辆使用一个周期,一个周期一般为柴油车行驶里程4000至5000公里,也就是该产品是在更换机油才开始加XX产品。

  也就是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签订代理合同后,运行一段时间才发现了该产品系不合格产品的。

  也就是在该XX动力产品于答辩人签订代理合同后,是运行不到一个周期才出现了的质量事故。

  四、 关于对申请人提供的赔偿表阐述事实说明:2008年7月5日答辩人购进AS型20套、B型20套和C型5套一事,答辩人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向被答辩人退还18套,自用节油王1套,销售B型1套和C型一5套。

  五、 关于证人证言的效力问题,答辩方是在仲裁过程中,以调查笔录提供给仲裁委员会,其形式符合律师法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答辩人的调查笔录是由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冉启植、吴远国二名执业律师依法进行的,其该调查笔录符合律师法的规定,且客观真实,与诉争的案件有关联性。

  因此,重庆仲裁委员会采信该证据是正确的。

  综上所述,由于被答辩人提供的一系列XX产品,完全是一种三无产品,给答辩人和消费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原来答辩人是专营汽车修理行业,现因代理被答辩人的产品,早已负债累累。

  同时,重庆仲裁委员会在仲裁本案过程中,XX动力产品在全国大范围都出现了消费者要求退货并赔偿损失的事件发生。

  重庆仲裁委员会(2010)渝仲裁字第695号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撤销仲裁情形之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剥回申请人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此致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陈XX

  二0一一年三月八日

  撤销仲裁答辩状【3】

  答辩人:孙某,男,汉族,遂宁市安居区人,生于1952年5月21日,身份证号码510902520521****,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东禅镇马良沟村3社。

  答辩人:袁某,女,汉族,成都市人,生于1973年11月30日,身份证号码51011119731130****,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明东路4号。

  上述二答辩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谢国成,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答辩人:遂宁市正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遂宁市物价局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黄良,该公司董事长。

  因被答辩人遂宁市正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销遂宁市仲裁委员会于2007年10月9日作出的(2007)遂仲裁字第04号仲裁裁决一案,现答辩人补充答辩如下:

  被答辩人提出撤销申请的理由是遂宁市仲裁委不按合同约定仲裁,枉法裁决。

  被答辩人提出的该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其申请亦不符合法院受理的条件,法院不应当受理其申请,已经受理的,应当依法驳回。

  一、被答辩人申请撤销裁决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

  (一)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审查只能审查程序是否合法,对实体问题只能审查证据,而且也只能从程序的角度审查证据是否伪造以及是否隐瞒了关键性证据。

  而被答辩人提出的未按合同约定仲裁的申请理由,显然属于案件的实体处理问题,且不属于伪造和隐瞒证据的问题,因此,其提出的该申请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只有仲裁员在裁决该案时索贿受hui、徇私与舞弊与枉法裁判具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才构成该申请撤销的理由。

  而被答辩人断章取义,仅以枉法裁判为由申请撤销,亦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二、被答辩人提出的撤销申请不符合法院受理的条件。

  根据《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除必须具有该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法定事由外,还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主要就是:一是证据条件,二是受理申请的法院,三是申请期限。

  其中证据条件十分重要。

  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无论依哪项事由提出撤销申请,都必须提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该事由确实存在,而不能凭感觉或想象提出申请事由。

  本案中,被答辩人在向法院提出申请时,并无任何证据证明其提出的“枉法裁判”事由的存在,因而不符合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法院不应当受理。

  综上,无论从申请事由,还是从受理条件来说,法院均不应受理本案;法院在已经受理本案的情况下,应当依法驳回。

  上述答辩意见,恳请贵院充分考虑并采纳。

  此致

  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孙某,袁某

  二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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