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期法学社会实践心得
小组成员:王全文、赵佩玉、罗江滨
学号:王全文:
赵佩玉:1101096
罗江滨:
根据学院要求,我们迎来了本学期的法律实习。20xx年x月x日,星期三,天气晴。在这阳光明媚的日子里,我们一行三人驱车来到了石河子市人民法院,进行旁听庭审的模拟法庭实践课。经过例行的安检,我们来到了法院的大厅。面对着一个又一个的法庭,我们有点晕,不过我们之前也有所准备,查阅了这个法院的相关资料。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成立于19xx年,管辖一个市、四个农牧团场、二个厂矿,人口35万余人。内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民事审判第四庭、行政审判庭、立案庭、执行局、审判监督庭、法警大队、政治部、办公室、研究室、纪检监察室14个职能部门和督察室、综治办2个内设机构,年审理执结各类审判执行案件8000余件。办公用房除院领导及各部门办公室外,还建有审判委员会会议室、党组会议室、视频会议室、档案室、荣誉室、多功能厅、法官学习室、图书阅览室、文化活动室、接待室及网络机房等。于是我们向一楼的安检员询问了刑事审判庭的位置,正好有一个法庭在准备开庭。经过和书记员的简单沟通,我们上交了身份证,坐在了法庭的旁听席等待开庭。
庭审过后,感慨万千!首先来回顾下这两个案件,一是关于一名维族姑娘的盗窃证据确认案,二是关于一名男子抢劫并故意伤人案的审判。整个庭审在审判员的引导之下紧张有序地进行。当公诉人提出证据和对证据向当事人进行质证,以及辩护人和代理人的参与下当庭调查证据,全面查明案件事实,案件逐渐变的清晰:一、一名年轻的维族姑娘在石河子大学的教室中进行盗窃,但在盗窃之后出于悔意想自首,但是却在自首时没有向保安提供个人的真实信息,因此,不属于自首,因此还是以盗窃罪定;二、一名维族男子在某日早上对正赶去上班的一名女子实施抢劫,并且在抢劫的过程中将女子打伤。经过调查,这名男子还有前科,这次属再次犯案,因此需要严惩,但是司法鉴定其为精神病患者,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最终判定其抢劫罪和故意伤人罪名成立,但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而判有期徒刑三年。
回首整个案件及庭审现场的情况,我有以下几点感受:
一.法庭判决案子是绝对严格按照证据来的。例如,对于该维族姑娘的行为要有监控录像和她本人和证人的证言作为证据才能确定她的行为是否犯罪;对于维族男子的行为也应提供他本人和被抢劫者的证言才能确定,包括他的精神鉴定报告都要经过专门的部门来鉴定才能举证。我们在庭下进行了种种猜测,谁说的到底是真话,但是审判结束之后审判长的一席话让我们觉得自己很不专业,在法庭上,我们必须把自己置于中间位置,一切按照证据说话,虽然有时候证据不能证明事情事实,但是我们必须按照证据能够证明的情况做出合理定夺,也许对于案件的真相来说是不公平的,但是这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
二.我们应该拥有扎实的专业基本功。在案件一中,维族姑娘向保安自首,但是却说其是在找人,没有说明其真正目的,因此不算作自首。自首必备的条件: 1、犯罪分子必须自动投案;2、犯罪分子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3、犯罪人愿意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追诉。在案件二中,虽然维族男子在之前犯了强奸案,被判出狱后再次犯了抢劫和故意伤人罪,但是念其是精神病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因而在量刑上可减少。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
功;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对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可以从轻或是减轻处罚;参照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可以在20%到40%的范围内从轻判处。根据以上种种,如果没有扎实的基本功,没有严谨的法律思维,我们是无法正确地解读与审理案件的!
三.审判长如何掌控全场是一门艺术。本案中的代理人不是专业的法律人士,其法律素质相对较低,一开始审判长用法律术语表述了让他介绍自己的基本情况的时候,他没有听懂,仍然又一次介绍了原告的基本情况,后审判长用直白的语言说介绍你自己,他才听懂。后来在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多次远离争议焦点而进行辩论,审判长一次次的委婉地打断,才把他们拉入了正题。表面看来,这有些可笑,但其实在司法实践中,参与庭审的人员有可能并没有很高的法律素养,需要审判长进行及时恰当的引导,才能保证案子的顺利开展。这不是我们能在书本上学到的,这是必须经过大量的实践才能培养出的一种能力!
四、审判的程序要按照严格的制度进行。开庭是法庭审理的开始;法庭调查是法庭审判的核心阶段,全面查明案件事实,为法庭作出正确的裁判提供事实根据;法庭辩论是指控辩双方在审判长的主持下,依据法庭调查中已经调查的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对证据有何种证明力和被告人是否有罪、所犯何罪、罪责轻重、应否处刑和如何处罚等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和理由,在法庭上当面进行论证和反驳的诉讼活动;被告人最后陈述被告人最后陈述是指被告人在法庭审理结束之际,就自己被指控的罪行进行最后辩护和最后陈述的活动,这是法律赋予被告人的一项重要权利;评议和审判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应当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进行评议,评议的任务,就是根据已经提出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和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包括对附带民事诉讼和赃款、赃物进行处理。
除此之外,我们还有一些建议:对于精神病人的法律保护不仅是在量刑上体现出来,同时还应在对其的劳动改造中教育其学会独立生活,让他知道财富是要靠自己的双手一点一滴去争取来的,而不是靠触犯法律,强取本不该属于自己的东西的,不能伤害他人。这方面应该交给专业人士进行诱导。其次,对于年轻人的犯罪应当征询其真实想法,考虑其犯罪动机,若是真正悔改就尽量从轻惩处,让他去实现自己的价值,用有限的时光去奉献社会。
本次庭审案情简单,证据并不复杂,只审判了一个半小时多就结束了,当时真的意犹未尽,不过现在看来还是回味无穷!。从法官的身上,我们感受到了他们对法律工作的热爱,而他们的行动也证明了这一点。正是这种强大的信仰力量使他们能够年复一年、日复一日的在如此压力和强度之下始终保持勤奋踏实的状态为社会为人民带来公平与正义。因此,此次庭审最大的感受就是我们自己的法律之路任重道远!还需我们深刻地学好法律知识,并付诸于实践!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可分的,在实践中我们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本次实习开阔了我们的视野,使我们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专业用语有了进一步的掌握;此外,我还结交了许多法官和律师朋友,我们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促进,从他们身上我们学到很多为人处世的方法,这些都是在书上学不到的!
第二篇:法院庭审心得
庭 审 心 得
20xx年x月x日,我们来到了南岸区人民法院,参加了由学院组织的认识实习。通过这一次对庭审亲身体验,我体会到理论知识与实践经验中的重要性,这将有利于我们今后对法学的学习。
一、案情简介
此次我们参与旁听的是一房二卖的民事案件,主要案情为:
原告方是一对普通的居民夫妇,被告方是一房地产开发商。双方于20xx年x月签订了一份房屋预售协议,售价12万元。原告方签合同时预先交付了20%部分价款,房屋动工后又预交了20%的房款,前后两次共4万余元。20xx年x月,原告方通过函件、特快专递等形式请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务,结果得知房屋已经售予他人。被告方称,房屋建成后,由于原告方没有及时来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经多方通知无果后,于20xx年x月将房屋售予他人,售价为18万元。原告方认为此举违反了合同义务,遂要求原告方交付房屋。经多次协调无果后,原告方将该房地产商诉至南岸区人民法院,要求原告方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房屋。一审法院认为,由于房屋已经经过合法的手续售予第三人,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驳回了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原告方不服,遂上诉至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被告方履行合同,法院以同样的理由驳回了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同时判决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二审判决后,原告方已无继续上诉的机会,故改变了诉讼请求,于
20xx年起诉至南岸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方赔偿原告方17万余元的损失或提供给原告方相同面积,相似价款,同一地段的房屋。经过双方的法庭辩论后,合议庭将本案的焦点认定为:1.原告是否可以请求被告补偿其承担的二审诉讼费用;2.20xx年x月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预售协议后,未及时签订正式协议书的规则问题,即房屋建好之后,被告方是否履行了通知原告方的义务。经被告方的陈述,由于双方签署合同时,原告方没有留下详细的通讯地址,唯一的联系方式只有电话号码。但被告方称,多次拨打电话,原告方均无人应答,之后才选择在重庆晚报上登报进行公告,但是经过广告期间后,仍然不见原告方前来签订正式售房合同后,才按照预售合同中的相关约定将房屋售于他人。而原告方辩称,他们没有接到被告方任何形式的通知,也没有接到原告方的电话,被告方也没有证据证明他们已经打过电话。至于登报公告,原告方没有必要也无义务时刻关注报纸上面的公告信息;3.原告要求被告赔偿17万余元的要求是否合理,原告方经过自行调查得知,目前以重庆市的房价,相同的房屋价格已经上涨到至少30万元,但原告方只是普通退休工人,无法支付如此高的房价,鉴于被告方一开始但现在一直拒绝原告方的诉讼请求,故本次原告方请求被告方赔偿被告方经济损失17.465万元和诉讼费用及误工费等各项费用5000元。;
4.原被告的关系是否属于内部职工或亲属。
二、庭审流程
在旁听庭审的过程中,我又一次对民事诉讼的整个流程进行了学习。整个案件的具体审理流程如下:上午九点正式开庭,首先由书记员宣布了法庭纪律,并核对了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相关信息。然后是法官入庭,全体起立。在法官的组织下,由原告代理人宣读诉讼请求,由被告进行陈述。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后,法官对双方所陈述的事实进行了认定。之后是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法官对双方提交的证据就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了认定和审查。在此阶段,原告方提交的证据有:1.商品房预售合同书;2. 交款收据;3. 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书;4. 要求被告履行的函件的送达回执单。双方提交完各自证据后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双方辩论的焦点是:被告方是否履行了应有的通知义务以及目前房屋价款的计算方法是否合理和误工费用等其他费用的计算。在庭辩论结束后,由双反进行最后的陈述。原告方再次陈述了自己的要求,而被告方则以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简单结束了他们的陈述。由于原告方不愿调解,故本案将休庭择日再审。
三、体会
关于案情本人认为,原被告双方在此案中均存在责任,特别是在双方没有签订正式售房合同这个问题上。原告方首先在预售合同上没有留下足够多的能够确保联系到自己的联系方式,仅仅留下了电话号码,这是对自己的交易行为不负责任的体现,应对损失承担相应责任。在此之后,被告
方发现电话无法联系到原告,仅仅采用了普通广告的形式予以通知,并没有穷尽其他通知手段,显然不符合商业行为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对此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除此而外,关于17万余元的经济赔偿的问题。我认为,原告方的计算方法缺乏法律依据。他在诉状中提到的经济赔偿的组成部分并没有有效的法律依据,仅仅为自己估算,法院因不予以全部支持。
从这次庭审看来,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是任何诉讼的核心任务,民事诉讼的证明是提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用证据向法官说明和表明案件事实存在与否的活动,其目的是满足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需要。受人的认识能力的非至上性、有限性及证据灭失后的无法恢复性等因素的影响,当事人对法官认定案件事实需要的满足是相对的和有限的。在当事人提供有限的或不完整的证据的前提下,由一个中立的裁判者做出裁决时,证明责任及证明标准对诉讼结果将产生关键性影响。当事人承担争议事实的证明责任 ,就意味着在诉讼中与对方当事人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而该证明责任以何种程度的确定性加以满足即证明标准,如何确定不仅影响着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效率性,也关系着当事人诉讼平等的贯彻落实。
通过旁听此次庭审,我深刻的体会到了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实际意义。这次的认识实习在为我今后的学习指明了方向的同时,也为我提供了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思路,令我受益匪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