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总结

时间:2024.4.20

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药

品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根据国务院及上级部门关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药品专项行动安排部署,我局迅速行动,成立了领导小组,设立了办公室,进行宣传发动,各科室按职行事,积极投入到“双打”行动当中,我局做到认识到位,行动迅速,措施有力,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据统计,整治工作开展以来,共出动检查人员960人次,检查涉药单位304家次,责令改正12家,查处违法案件18起,罚没款3.6万多元,查处非药品冒充药品60个种次,并按有关规定责令下架停止销售,监督抽验药品65批次。现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如下:

一、整治工作情况

(一)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按照省、市局的部署,局机关建立了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药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集中人力财力,整合现有的监管资源开展本次专项整治,并结合实际印发《县药品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药品专项行动监督检查方案》,统一了思想,明确了任务,认识了开展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药品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药品专项行动

工作作为重要工作来抓。

(二)加大虚假广告、销售假药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组织协调卫生、工商、邮政等部门对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虚假广告,通过邮寄等渠道销售假药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并指定专人对媒体、店堂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进行检查,发现违法广告做到及时移送工商部门处理。

(三)开展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整治。在整治中发现涉嫌非药品冒充药品共有60个种次,我局严格按照国家局 、卫生部【20xx】69号公告精神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共60批次。 (四)强化药品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基于我县目前尚无药品生产、批发企业,我们把检查重点放在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保健品店、农贸市场摊点等流通环节上。重点检查内容:开展查处生产销售假劣药品,违法药品广告、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超范围经营药品、无证经营药品等违法行为;加强对狂犬疫苗、甲流疫苗、人血白蛋白、人体接种疫苗等生物制品以及中药注射剂等高风险药品的购、运、存、管、销、用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特殊药品使用单位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落实“五专”(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账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要求。查处违法销售使用高风险医疗器械行为。查处不建立中药材及中药饮片质量验收记录、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的中药饮片、无中药饮

片日常养护记录或记录不健全、贮存条件不符合规定、加工炮制和质量不符合标准、非法添加、染色、掺杂掺假等违法行为。

(五)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管。监管的重点品种:生物制品、中药注射剂、疫苗及高风险医疗器械、中药材、中药饮片。其中高风险医疗器械主要包括:骨科植入材料,即骨板、骨钉、人工关节、骨修复材料等;各种支架,即血管支架、食道支架等;其他植入材料,即人工血管、心脏起搏器、人工瓣膜、宫内节育器、口腔科材料等;介入器材,即血管内导管、导丝和管鞘、栓塞器材等;体外循环设备和血液处理设备及管路,即人工心肺机、血液透析器、体外循环插管等;一次性使用无菌器械,即无菌注射器、输液器、输血器、静脉输液针、塑料血袋、采血器、麻醉穿刺包等。

二、整治工作基本经验

在整治中,我局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主要是做到五个结合:一是结合省级农村药品“两网一规范”建设示范县巩固和提高开展工作。在监督检查中,开展全县医疗机构基本情况调查,部署医疗机构药品规范化工作。二是结合GSP认证、跟踪检查与换证开展工作。在整治中开展了GSP跟踪检查、重新认证和换证企业基本情况调查摸底,并对企业进行帮扶指导,完成部分换证企业、跟踪检查和重新认证企业的现场检查;通过检查,监督药品经营企业严格按《药品经营质量

管理规范》实施质量管理。三是结合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报告的宣传开展工作。在监督检查中,向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宣传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报告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规定,落实监测报告任务。四是结合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开展工作。在监督检查中,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开展“安全用药,家庭健康”药品安全知识宣传咨询活动,发放《食品药品安全知识读本》及其他食品药品安全宣传资料,现场接受群众咨询。五是结合药品抽检开展工作。抽检的品种涵盖化学药、抗生素、生化药品、中成药等常用药品和防控甲型H1N1流感清热解表类中药饮片。

三、存在问题及下步打算

虽然我县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药品专项行动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效,但因无专项整治经费,整治力量较薄弱,执法装备跟不上形势发展,整治工作还存在着开展得不够深入的问题。下步,我局要巩固现有的整治成果,并建立健全药品长效监管机制。


第二篇:知识产权总结


1、 知识产权概念:是人们依法对自己特定智力创造成果和工商业经营标记等享有的专有权

利。

2、 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1)无形性。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知识产权的客体----

知识产品(或称为智力成果)具有非物质性,是一种无形的、不能通过人的感觉器官去

感知的精神财富。(2)专有性。知识产权具有排他性和绝对“垄断性”的特点。知识产

权的专有性有两个方面的含义:①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对其智力成果享有独占、垄断和排

他的权利,这钟专有权利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没有法律的规定或者未经权利人的授权

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智力成果;②对同一项智力成果不允许有两个或者两个

以上的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同一项财产不能有两个相互独立的权利人存在,类似

于物权法律制度中“一物不能有二主”。(3)地域性。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

间上的效力不是无限的,知识产权的效力在地域上受到限制,具有严格的领土性特征,

知识产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4)时间性。知识产权只在法律规定的有效

期限内受法律保护,一旦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则该项权限就不复存在,相关的

智力成果(知识产品)等就演变为人类的共同财富。如,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是xx年,

自然人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上作者死亡后的xx年。

3、 作品的概念: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

种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4、 作品的构成要件:(1)作品必须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成果;(2)具有创造

性;(3)具有特定形式;

5、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

品;(4)美术、摄影作品;(5)电影、电视、录像作品;(6)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

及其说明;(7)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8)计算机软件;(9)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6、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1)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不受本法保护;(2)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①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

定、命令,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②时事新闻;③

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7、 职务作品概念: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

8、 合作作品概念:合作作品是两人以上共同创作的作品。

9、 著作人身权概念:著作人身权亦称著作精神全=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

人身相联系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10著作人身权类型及各类型是什么:(1)发表权,发表权是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即作者有权决定何时、何地、以何方式发表作品的权利。(2)署名权。署名权即作者表明作

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3)修改权。修改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修改或授权他人

修改的权利;(4)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作者享有反对对作品进行任何歪曲、割裂或者其他更改,或有损于其声誉的其他一切损害的

权利。

11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第21条规定,(1)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

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xx年;(2)法人和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以

及著作权(署名权除外)归法人和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

酬权的保护期限为xx年;(3)电影、电视、录像个摄影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

权的保护期限也为xx年;(4)如果作者在创作完成后不发表自己的作品。气保护期限也为

xx年,自创作完成之日气计算,逾期不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5)而一般财产权的保护则

不受时间限制。(自然人是作者死后xx年,法人是作品产生后xx年)

12、专利的客体:发明,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

方案。实用新型,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

术方案。外观设计,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

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只有发明有方法保护,实用新型和外观

设计都没有方法保护)

13、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

治疗方法;(4)动物和植物品种;(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14、专利权的性质:(1)独占性(又称垄断性或专有性);(2)地域性;(3)时间性;(4)

公开性。 15、新颖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公

布以后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16、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发明创

造,在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专利的,不丧失新颖性。 中国政府主办的国际展览会,包

括国务院、各部委主办或者国务院批准由其他机关或者地方政府举办的国际展览会。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发明创造,在发表后6个月内申请专利的,

不丧失新颖性。这里所说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

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发明创造内容的,申请人于发明创造被泄露之日起6个月内

申请专利的,不丧失新颖性。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公开发明创造内 容,包括他人没有遵

守明示或者默示的保密约定以及他人用威胁、欺诈或者经济间谍活动等手段,从发明人或者

经其告诉而得知发明创造内容的任何其他人那里获得 发明创造内容后的公开。

17、职务发明创造概念: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发明人或设计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

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包括:(1)完成发明创造是否为了执行本单位的任务;(2)完成发明创造是否主要是利用

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一)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以下情

形之一的,即属于职务发明创造):(1)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

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3)退职、退休或

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

明创造。应当注意,退职、退休、调动工作后作出的发明创造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才能构成职务发明创造。①该发明创造必须是发明人设计人从原单位退职、退休或调

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②该发明创造与发明人设计人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

分配的任务有联系。(二)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1、

发明创造的完成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2、发明创造的完成利用了“本

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3、发明创造的完成“主要是”利用了本单位的的物质技术

条件。

18、专利优先权概念:专利优先权是指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第一次在某国提出专利申

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又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其在

后申请以第一次专利申请的日期作为其申请日,专利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这种权利,就是优先

权。专利优先权的目的在于,排除在其他国家抄袭此专利者,有抢先提出申请,取得注册之

可能。

19、专利优先权可分为国内优先权和国际优先权。(1).国内优先权,又称为“本国优先权”,是指专利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在我国优先权制度中不包括外观设计专利。

(2)国际优先权,又称“外国优先权”,其内容是:专利申请人就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就同一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的,中国应当以其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为申请日,该申请日即为优先权日。

20、专利实施许可的种类和主要内容:(1)独占实施许可。简称“独占许可”,是指一定时间内,在专利权的有效地域范围内,专利权人只许可一个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而且专利权人自己也不得实施该专利。因为专利实施独占许可是授予被许可方在某一地域、某段时间内的独占实施权利,因而独占许可的技术使用费要比其他许可形式高得多。

(2)排他实施许可。简称“排他许可”,也称“独家许可”,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在专利权的有效地域范围内,专利权人只许可一个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但专利权人自己有权实施该专利。排他许可与独占许可的区别就在于排他许可中的专利权人自己享有实施该专利的权利,而独占许可中的专利权人自己也不能实施该专利。通常,排他实施许可的技术使用费要比独占实施许可低些。

(3)普通实施许可。简称“普通许可”,是指在一定时间内,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同时保留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的权利。这样,在同一地域内,被许可人同时可能有若干且专利权人自己也仍可以实施。普通许可是专利实施许可中最常见的一种类型。普通实施许可适用于市场容量大的情形。

(4)分实施许可。简称“分许可”,即被许可人依照与专利权人的协议,再许可第三人实施同一专利,被许可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实施许可就是分许可。被许可人签订这种分许可合同必须得到专利权人的同意。分许可一般适用于原许可为独占实施许可的情况。

(5)交叉实施许可。简称“交叉许可”,也称“互换实施许可”,是指两个专利权人互相许可对方实施自己的专利。这种许可,两个专利的价值大体是相等的,所以一般是免交使用费的,但如果二者的技术效果或者经济效益差距较大,也可以约定由一方给予另一方以适当的补偿。

交叉许可通常适用于三种情况: ①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技术上先进,而其实施有赖于前项专利的,两个专利权人在这种情况下互相给予对方以实施权;②原许可合同的许可方与被许可方在合同中或事后约定,双方各自对合同技术作出后续改进并取得专利权的,相互给予对方以实施权;③利益密切相关的企业为始终处于技术上的优势地位,对自己取得的专利权相互许可对方实施其专利。

21、商标的五大功能:①区别功能;②表明商品及服务种类;③表明质量的功能;④广告及竞争功能;⑤财产功能。

22、联合商标:是指同一个商标所有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的若干个近似商标。

23、防御商标:是指商标所有人在于注册商标所指定的商品和服务不同的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同一商标。

24、证明商标:又称保证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功能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2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26、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第十三条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7、商标注册原则:申请在先原则;自愿注册原则。(同一日的话,要证明先使用。)

28、商标注册的续展期:到期日的前后 6个月,即到期日前后一年都可续展。

29、反向假冒:是指在商品销售活动中将他人在商品上合法贴附的商标消除,换上自己的商标,冒充为自己的商品予以销售的行为。” 反向假冒行为人的直接目的不是要利用商标,而是要利用商品来获利。

30.商标侵权行为种类:(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具体包括四种情况:

1、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3、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商标;

4、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未经许可实施此种行为,无论属故意或过失,均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者主观上明知或应知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即构成此类侵权行为。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这类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四种:

1、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2、未经商标权人委托或者授权而制造其注册商标标识;

3、超越商标权人授予的权限任意制造其注册商标标识;

4、销售属于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四)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1、经销明知或者应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对此类行为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2、在同一种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

3、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此种侵权行为以故意实施为必要条件。 31、驰名商标的认定要考虑的因素:《商标法》第14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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