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安乡广播电视“户户通”工程建设简介
大安乡位于渭源县东北部,总面积131平方公里,耕地面积51747亩,退耕还林面积32500亩,距县城51公里,距定西市安定区38公里。全乡属典型的北部干旱山区,最高海拔2531米,最低海拔2231米,年平均气温5.7℃,年平均日照时数2477h,无霜期140天。全乡辖10个行政村,68个村民小组,2939户12934人。
今年x月,广播电视“户户通”工程启动实施以来,我乡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县关于广播电视“户户通”工程建设的总体目标和要求,把广播电视“户户通”工程建设作为解决偏远地区群众听不到广播、看不到电视问题的一项惠民工程, 精心组织,狠抓工程建设任务,并把“户户通”工程建设与“双联”行动相结合,全力推进广播电视公共文化服务建设。在工程建设中,县上下达我乡建设任务1710台,截止目前,1710台“户户通”设备已全部发放到农户家中,信息录入已全部完成,安装设备1420台,开通设备1395台(其中150台由于移动信号未覆盖或信号不稳定不能正常安装,正在统计上报中),其余正在安装中。在“户户通”工程建设中,我乡主要抓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全乡通过悬挂标语、横幅、召开群众会议等形式,把实施广播电视“户户通”工程的惠民政策宣传到村到组到户,把具体情况向群众说清楚、讲明白,
并且组织“双联”行动干部带头深入联系户宣传,动员联系户提前预订“户户通”设备,为“户户通”工程建设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是加强领导,精心安排部署。全县“户户通”工程启动以来,我乡高度重视,成立了由党委书记为组长,乡长和分管副乡长为副组长的领导小组,结合实际,制定了《大安乡广播电视“户户通”建设实施方案》,并及时召开了乡村社三级干部大会,认真传达全县广播电视“户户通”工程建设启动推进会议精神,全面安排部署“户户通”工程建设,明确了工作目标,靠实了工作责任,确保“户户通”工程建设顺利推进。
三是注重质量,强化技术培训。为在时限要求内保质保量完成我乡广播电视“户户通”工程建设任务,我乡注重 “户户通”设备安装、调试技术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组织10名驻村干部参加了由县广电局组织的“户户通”设备安装培训班,并邀请技术人员来我乡举办“户户通”设备安装培训班,详细讲解了“户户通”系统介绍、管理系统、接收设施安装调试、安装服务规范、常见故障及排除等知识,并现场进行了实际操作演示,使参训人员熟悉掌握“户户通”工程建设操作流程、接收设施安装和调试技能,培训乡村两级工作人员163人次,为全乡“户户通”设备安装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四是采集信息,强化后续管理。在“户户通”工程建设中,采取日汇报,周汇总等工作措施,加大“户户通”设备信息采
集录入,我乡在设备发放前全部完成了1710台“户户通”设备相关信息的登记、采集和系统录入工作。及时登记统计在安装过程中不能正常安装和运行的设备,并与上级业务部门及时联系,解决安装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建设任务全面完成。
广播电视“户户通”工程建设,彻底解决了农村多元文化需求的需要,极大地丰富了广大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但是,在建设过程中,由于特殊的地理环境等因素,我乡进度较慢,设备开通不及时,严重影响了全县“户户通”工程建设的进度,目前,我乡已组织乡村干部深入农户家中,帮助指导农户安装并开通“户户通”设备,力争三天时间内全面完成所有设备的安装、开通和调试任务。
第二篇:人民防空工程简介
人民防空工程简介
人民防空工程,简称人防工程,人民防空工程也叫人防工事,是指为保障战
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人防工程是防备敌人突然袭击,有效地掩蔽人员和物资,保存战争潜力的重要设施;是坚持城镇战斗,长期支持反侵略战争直至胜利的工程保障。
单建掘开式工程单独建设的采用明挖法施工,且大部分结构处于原地表以下的工程。
坑道工程大部分主体地坪高于最低出入口地面的暗挖工程。多建于山地或丘陵地带。
地道工程大部分主体地坪低于最低出入口地面的暗挖工程。多建于平地。 人民防空地下室人防地下室等一般包括各种人防墙工程,如临空墙、防护隔墙、密闭隔墙等。
编辑本段人防工程
人防工程是一种有防护要求的特殊地下建筑,其常用的分类方式有以下几种:按抗力等级划分,工程可直接称为某级人防工程;按战时用途划分,可分为指挥通讯、人员掩蔽、医院、救护站、仓库、车库等等;按平时用途可分为商场、游乐场、旅馆、影剧院(会堂)等等;从工程构筑方式划分,又分为掘开式工程和坑地道工程两大类。为了合理反映工程造价,预算定额和工程预算通常以工程构筑方式进行分类。 一、掘开式人防工程 掘开式人防工程,是指采用首先开挖工程基坑土石方至设计标高,然后浇筑工程,再复土回填的方法构筑的人防工程。对于采用掘开方式构筑的平时战时用途为地下通道即地道,也应归入掘开式工程范畴;对于坑地道工程切口以久采用掘开方式施工的部分,从计价定
额执行角度讲,除切口土石方外,也应纳入掘开式工程相应定额执行范围。 掘开式人防工程,根据工程上部地面是否有地面建筑,又分为单建式人防工程和附建式人防工程。单建式人防与附建式工程在构筑方法上没有什么区别,仅在工程设计取定荷载时考虑的因素有所不同罢了。 附建式人防工程与地面建筑界限的划分,一般以人防工程顶板上表面为界,顶板上表面以上部分应归入地面建筑计算。 由于受建设工期限制或因其他要求,采用逆用法施工的工程,即先掘开工程顶板部位土方,钻孔灌筑柱身,再浇筑顶板,复土恢复地面交通,
然后在顶板掩盖下暗挖出土,浇筑底板、墙体等完成工程结构,按逆作法构筑的人防工程从施工方法上讲,介于掘开式和坑地道工程之间,但从受力结构型式上讲又完全不同于坑地道工程,仅仅是构筑方式略有不同的掘开式工程。 二、坑地道人防工程 坑地道人防工程从施工方法讲,是指采用暗挖(掘进爆破)施工的人防工程。从结构上讲,坑地道工程是利用工程上部覆盖层与工程支护(被复)结构共同组成的承载结构的工程。 坑地道工程按施工口的不同型式又分为坑道工程和地道工程。 坑道工程是指利用高出地面的山地、丘陵、台地从自然地面或自然地面以上部位切口、掘进水平倾角<50o的工程。 地道工程是指在平原或台地上打施工井(施工口)至一定深度,然后开口掘进的工程,根据施工井的倾角(>5o)又分为竖井工程和斜井工程。 根据坑地道工程构筑地域的地质条件,又分为土质工程和石质工程。
编辑本段现代地下人防工程
现在,新建的人防工程在建设前都经过了可行性论证,既考虑到战时防空的需要,又考虑到平时经济建设、城市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具有平战双重功能。同时。人防工程严格按建设程序办事,从土建到装修都注重质量。建成投入使用后,取得了显著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许多大中型人防工程成为城市的重点工程,如哈尔滨奋斗路地下商业街、沈阳北新客站地下城、上海人民广场地下停车场、郑州火车站广场地下商场等,在社会上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许多领导和群众在参观了人防工程后,无不为人防工程宏伟雄壮的气势、绚丽夺目的装饰所折服,普遍反应与原来想象大不一样,概括起来有6个想不到:一是人防工程建设这么重要,没有想到;二是人防工程这么好,没有想到;三是人防工程这么多,没有想到;四是人防工程这么大,没有想到;五是人防工程这么坚固,没有想到;六是人防工程平时可以为生产、生活服务,没有想到。许多人用“地下仙境”、“洞天福地”来赞誉人防工程,这是对人防工程的最高奖赏。 编辑本段早期人防工程
在xx年代末、xx年代初,我国城镇曾掀起了“深挖洞”的群众运动。各单位、街道居民在房子底下挖洞,尔后相互连通,形成了四通八达的地道网。由于缺少统一规划,缺乏经验,加上技术力量不足,这些工程一般幅员较小,质量较差,现统称为早期工程。随着时间的推移,人防工程建设逐步走上了正规化、科学化的轨道,我国已经建成了一大批质量高、幅员大、效益好的平战两用工程,人防工程的种类齐全,形成了一定的规模。但是,因为过去大搞群众运动修建的
早期工程已经在人们的头脑中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所以许多人对人防工程建设的现状不了解.,认识还停留在xx年代的水平上,以为人防工程就是防空洞。实际上,这种看法是很片面的。经过20多年的发展,人防工程已经改变了过去的面貌和形象。
附件三、《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20xx]国人防办字第211号
第一条 为促进人民防空工程(含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及与工程配套的地面附属设施的平时开发利用,规范开发利用管理,充分发挥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应当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以减轻国家负担,增强人民防空建设的发展能力,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
第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应当坚持有偿使用、用管结合的原则,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第四条 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
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
第二章 使用管理
第五条 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工程隶属单位)管理所属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租赁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当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工程隶属单位的监督检查,按时缴纳税费和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承担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消防、防汛、治安等工作和使用中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七条 租赁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实行合同管理制度。使用单位应当与工程隶属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参照国家颁发的《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第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实行备案登记制度。使用单位在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后5日内到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使用申请书;
(二)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证件;
(三)《人民防空工程基本情况登记表》;
(四)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
(五)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书》。
第九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使用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经审查合格后发给《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
使用单位必须持有《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方可使用人民防空工程。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格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印制。
第十条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实行审验制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进行审验 并按规定收取审验费。禁止无证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或者转让《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
审验时间、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审验工作由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审验费用的收取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对长期闲置且可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与工程隶属单位协商调剂使用。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在合同期内不得擅自转租人民防空工程或者转让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权,因故确需转租或者转让的,必须报经原批准使用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换发《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不得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的主体结构,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使用单位因使用需要可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装修,并向工程隶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装修方案和施工图纸必须报经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禁止在人民防空工程内从事非法经营活 动,严禁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 射性和腐蚀性等危险品。
第三章 使用费管理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利用人民防空工程进行下列活动时,应当向工程隶属单位缴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
(一)利用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经营性活动;
(二)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冷风降温;
(三)利用人民防空工程敷设通信、电力等管线;
(四)利用人民防空工程施工碴石等副产品。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兴办非经营性的社会福利或者公共事业,可免缴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的约定,向工程隶属单位缴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
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缴纳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的使用费按《人民防空 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和《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的有关 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的安全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工程隶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组织,明确安全工作目标,定期组织安全检查,监督使用单位制定安全措施并定期培训,对重大安全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认真落实下列安全措施:
(一)建立健全消防、治安组织,落实责任,履行职责;
(二)大中型人民防空工程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火灾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定期组织在岗职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教育,对消防、安全工作进行讲评考核;
(四)建立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发现治安和火灾隐患及时整改;
(五)消火栓、防火卷帘门、手动报警按钮等处不得堆放杂物、不得圈占、遮盖,消防设备设施不得擅自拆除和挪移;
(六)人员避难走道、疏散走道及疏散出口处,不得摆设柜台、占道经营,
并设置火灾疏散指示标志和标志灯;
(七)消防、高压电器等特种从业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 持证上岗;
(八)建立昼夜值班巡视制度,保卫人员应当加强巡查,对影响安全使用的行为,及时制止。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当严格用电管理,定期对电路和电器设备进行检查;不得乱拉、乱接临时用电线路,严禁超负荷用电。
第二十二条 使用单位应当制定防汛方案和应急措施,做好防汛排涝和防雨水倒灌等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