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如何规定合同履行地
摘要:什么是合同履行地?合同当事人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那么当事人应该到什么法院提起诉讼。而买卖合同履行地,看合同有没有约定,约定交货地点、提货地点、货物发运地等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履行地点就是合同按照约定或者实际实施的地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那么,要确定买卖合同的管辖,就应首先确定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那么法律如何规定合同履行地呢?下面就由最好的合同纠纷律师为您作简要的阐述,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这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那么,要确定买卖合同的管辖,就应首先确定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买卖合同履行地应如何确定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同时《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总结上面的知识,我们知道了法律如何规定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是指实际履行地、约定的履行地还是民法所规定的履行地,众说分纭,理论与实践也一直是各说各的理。最高法院关于民诉法《适用意见》中第18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小编建议咨询合同纠纷律师,他们都精通专业的法律知识,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能为你排忧解难,为您提供专业合同纠纷律师qq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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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法律上如何规定非法同居的
法律上如何规定非法同居的
摘要:法律上是如何规定非法同居的呢?下面本文将就此问题进行阐述,希望能为您答疑解惑。
现代社会很多男女都选择了不进行婚姻登记而直接同居,这种同居关系并没有像婚姻关系那样有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所以在想要解除同居关系时会有许多复杂的问题。那么法律上如何规定非法同居的呢?下面就由南阳专业家庭纠纷律师为您作简要的阐述,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根据《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32条第3款第1项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有配偶者相对方离婚的法定原因。第46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婚姻法》对于无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没有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xx年x月x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xx年x月x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该条规定的同居就是指的无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
总结上面的知识,我们知道法律对非法同居规定的内容。根据“他人”是否有配偶为标准,可以将上述两种非法同居再作区分:前者可以区分为:无配偶者与无配偶者同居和无配偶者与有配偶者同居两种;后者则可以区分为: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同居和有配偶者与有配偶者同居两种。前者中的无配偶者与有配偶者
同居可以归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之中。因此,上述两种分类可以具体类型化为两种:无配偶者与无配偶者同居、无配偶者与有配偶者同居;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有配偶者与有配偶者同居两种。如果您心存疑惑,对诉讼局面的分析不够清楚,小编建议咨询婚姻纠纷律师,他们都精通专业的法律知识,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能为你排忧解难,为您提供南阳专业家庭纠纷律师咨询,助您妥善的解决婚姻上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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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法律顾问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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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 立 律 师 事 务 所
法律顾问合作协议
编号:[2010]鼎立顾字第( )号
甲方: 乙方: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成都市书院西街一号亚太大厦
电话: 电话: 86510148 86511986
传真: 传真: 86758708
邮箱: 邮箱: mailto:DingLi-law@Dingli--law.com mailto:DingLiLaw@
有鉴于:
甲方自愿聘请乙方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以规范管理、依法经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法律风险。
因此:
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法律顾问的方式
(一)甲方同意聘请乙方及其律师以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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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本合同,乙方律师承诺依据本合同的约定为甲方及其会
员单位(限定6家)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二)在合同履行期内,乙方将为甲方及甲乙双方确定的会员单位
提供基本的法律顾问服务。
(三)乙方采用有事约请与电话沟通相结合的方式提供法律顾问服
务。
二.法律顾问的期限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一年,自20xx年 月 日起至20xx年 月 日止,期满后如需续约的,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新的法律顾问合同。
三.法律顾问服务的人员
(一)甲方同意聘请乙方指派的张承凤律师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
(二)乙方律师承诺依据本合同的约定为甲方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四.法律顾问服务的范围
乙方及其律师承诺为甲方提供下列第(一)至(八)项法律服务:
(一)就甲方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提出法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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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从法律上进行论证,提供法律依据;
(二)协助甲方审查或草拟、修改甲方在生产、经营、管理及对外联系活动中的合同、协议(包括对外协议、文书、对内人事合同等等)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和企业规章制度;
(三)提供与甲方活动有关的法律信息,解答甲方的法律询问和咨询,依法提供律师建议或者出具法律意见书,提出明确的解决方案,供甲方采用;
(四)参与甲方重大合同的讨论、制订和修改。
(五)参与甲方重大业务的谈判,进行法律分析和认证;
(六)应甲方要求,帮助甲方协商解决经济、合同、债权债务等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并出面调解,出具律师函,发表律师意见;
(七)接受甲方委托,开展资信调查和其它法律事实的调查、取证工作;
(八)根据甲方需要帮助甲方培训法律事务人才,提高业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对甲方的管理人员及员工进行法律宣传教育和法律培训;
五. 法律顾问费及差旅费
(一) 依据《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标准》的规定,
合同期内的法律顾问费为人民币 万元整(小写:¥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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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支付。此费用包含乙方为甲方的5家成员单位(详细见双方确认的成员清单)提供法律服务的费用。如果超出5家单位,每增加一家需另外加收人民币 元整(小写:¥ 元)。
(二) 乙方律师受托为甲方及相关会员单位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差
旅费由甲方承担并另行支付,但是乙方律师为履行本合同在成都市内(三环路以内)所需差旅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 甲方需要乙方律师办理本合同第四条第(五)项和第(七)项务以及本合同约定范围之外的法律服务时时,甲方应另行支付代理费。
(四) 如乙方律师无故终止履行合同,应退还法律顾问费;如甲
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乙方所收法律顾问费和差旅费不予退还。
六. 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一) 甲方承诺就其所了解、掌握的情况向乙方实事求是、全
面客观地介绍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据,并对其提供
的证据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 甲方承诺对需要乙方律师完成法律顾问服务事项的时
间作出书面的明确要求,但是,甲方应当给予乙方律师必要
与合理的工作或者准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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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甲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费用;甲
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的,乙方及乙方律师经过书面催告后,有权终止法律服务,由此给甲方带来的影响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五)甲方确定 先生/女士为履行本合同的主要联系人,双方确认并且通过,乙方: ,甲方:zcf@dingli-law.com,作为双方传递文件的指定邮箱。
(四) 甲方确认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已经对本合同的条款和
含义向甲方作了解释和说明,甲方声明其对本合同的理解与乙方一致。
七. 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一) 乙方及其律师承诺并保证保守履行本合同知悉的甲方
商业秘密。
(二) 本合同约定之乙方律师因故无法履行本合同义务时,乙
方应另外指派律师,并保证其法律服务的质量。
(三) 乙方及乙方律师承诺尽力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不从事
任何损害甲方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 乙方及其律师承诺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一切义务,如
果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的本合同约定提供法律服务,甲
方有权拒绝支付该部分顾问费,并有权要求退还其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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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的相应部分。
八.本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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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的变更或解除须经双方协商一致,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
商。
九. 本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一)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二)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 乙方: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
表人:
地址: 地址:成都市书院西街一号亚太大厦
附:
本协议所约定法律服务成员清单:
1、Xxxx
2、Xxxx
3、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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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Xxxx
5、xxxx 鼎 立 律 师 事 务 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