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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协议书第八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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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协议书第九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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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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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确认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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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告知函:
权责告知函需要您抄写“本人已认真、、、”并且签上您的姓名以及日期
注:所有的填写必须准确无误
第二篇:客户协议书
客戶協議書
Client Agreement
香港亨达黄金投资有限公司
HONGKONG HANTEC GOLD INVESTMENT LIMITED
地址:香港皇后大道中183號中遠大廈46樓4609-4613室
網址 Websi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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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協議書
本協議于二OO 年 月 日
由甲方:香港亨达金银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亨达]或「交易商」),其注册地爲香港皇后大道中183號,與另一方(以下簡稱「客戶」,其名稱、地址及詳情載于本協議之附錄内)之間所簽訂。
鑒于:
I 客戶有意在交易商處開立一個或多個賬戶,以供客戶買賣倫敦金(以下簡稱「黃金
現貨」),而爲此目的,客戶要求交易商保持其在交易商處開立的一個或多個賬戶,并以代理人身份執行客戶的黃金現貨買賣指令。
II 交易商同意按協議條款及條件,不時應客戶的要求并由交易商自行決定讓客戶開立
一個或多個賬戶,并接受及保持該以名稱、号碼或其他方式開立的賬戶,交易商并同意以客戶代理人身份,直接或間接執行由客戶發出或授權的所有黃金現貨買賣指令。 雙方茲協定如下:
1 字詞釋義
A. 「客戶」一詞用于本協議時,如客戶爲個人,則包括客戶本人,其遺囑執行人
及遺産管理人;如客戶爲獨資經營商号,則包括東主、其遺囑執行人及遺産管理人,
以及其業務繼承人;如客戶爲合夥經營商号,則包括客戶賬戶保持有效時各合夥
人、其遺囑執行人及遺産管理人,以及此後加入或曾經成爲合夥人的任何人士、其
遺囑執行人及遺産管理人,以及該合夥商号的繼承人;如客戶爲公司,則包括該公
司及其繼承人。
B. 「基本保證金」指交易商不時自行決定要求客戶存入的按金。該等保證金須于
發出買賣指令時或之前存入交易商,作爲對所有黃金現貨交易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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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追加保證金」指在必需保證金因市場價格的不利波動而出現虧損時,或客戶
帳戶内資金不足亦不能抵消虧損時,交易商要求客戶填補的保證金。追加保證金必須是百分之百補足至必需保證金的數額。
D. 「附加保證金」指交易商認爲應增收客戶的按金。此等保證金是作爲在客戶透過
交易商進行的任何或所有黃金現貨時進一步擔保。
E. 「一日」指本港注冊銀行開門營業的任何一日。
F. 「工作日」指除了憲報公布的公衆假期外的任何周日(不包括星期六及星期日)。 2 資格
A. 個人客戶茲保證本人爲成年人及具備足夠資格,而商号或公司客戶茲保證本身
是正式組成及注冊。客戶同時保證本身有權訂立本協議及一切買賣合約,而在任何情況下,本協議及該等買賣合約均對客戶構成具有法律約束力及可執行的義務。
B. 客戶茲确認,黃金現貨買賣及之反複無常,而盡管客戶可能曾經聽取或被視爲
曾聽取交易商、其代理人或職員的意見,但客戶訂立一切買賣合約,均視爲客戶本身的決定,客戶須獨自承擔一切風險。客戶亦确知,交易商的職員無權代表交易商作任何聲明或提供任何意見,而交易商的行政人員及職員所提供的意見隻屬個人意見,客戶須憑本身的判斷,決定是否信賴該等意見。在任何情況下,客戶均不能就由于其信賴該等信息而造成的任何損失,要求提供意見者或任何其他人負責。 3指令及代理人
A. 客戶向交易商發出的所有指令,必須清楚明确,而所有指令均須遵守亨达黃金
買賣細則之規定以及本地或有關市場當時存在或生效的所有章程、規則、條例、習慣、慣例、裁定及诠釋,同時亦須遵守當時适用的所有法律、規則及條例,否則所有指令均作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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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客戶可借書面或口頭(以電話方式)或借電報發出指令。除非獲交易商書面同
意或認可,否則指令一經發出,一概不可撤銷或撤回,另此等錄音或文字記錄可做任何用途包括當發生争論時可作爲亨达之證據,亨达全權擁有此等電話錄音。
C. 客戶同意并聲明其本身充分了解黃金現貨買賣所涉及的風險,并确知其向交易
商發出的指令,可能會受當時情況影響而無法執行,而任何合約在此等情況下所招緻的損失,均須由客戶承擔。客戶亦同意交易商無須對任何合約招緻的損失負責,又如此等損失是因執行客戶指令的方式或時間所緻,交易商亦無須負責,除非該等損失是由于交易商處理失當或顯著疏忽所緻。
D. 除非有明顯的錯誤,否則交易商收到:
(1) 客戶指令;
(2) 代客戶執行合約後所發出的确認書及交易商發出而由其授權職員簽署對賬單。 均爲決定性的憑證。
E. 交易商茲承諾,不管此條款的上述規定,交易商會盡力執行所有客戶發出的指
令,但須視乎當時的市場情況而定。
4 結算及保證金
A. 客戶須向交易商存入保證金,金額由交易商不時指定,而存入的貨币須爲交易商
所接受者。客戶在交易商處的賬簿,概以美元入數,而客戶結束賬戶時,亦須接受以美元支付的結存。
B. 客戶在交易商處開設所有新賬戶前,必須先存入交易商規定的最低存款。在進行所
有買賣交易前,客戶須确保在交易商處存有交易商不時規定的必需保證金,以确保其買賣指令能夠執行。客戶的賬戶隻要尚有未平倉合約(即尚未交或收的黃金現貨以完成合約,或合約尚未平倉),客戶仍須存入保證金,以百分之百補足規定的金額,惟客戶不得遲于交易商指定的時間存入該追加保證金,否則交易商可全權決定采取其認爲适當的行動,以保障交易商本身的利益。倘客戶持有不同時間訂立的未 4
平倉合約,交易商有權選擇将其某些合約斬倉,并決定斬倉次序,客戶不可撤銷同意,交易商在采取上述行動時,沒有任何責任或義務使客戶減少或免受損失。
C. 倘交易商本身酌情認爲需要,或交易商确定需要增收附加保證金,在客戶同意接到
要求時,向交易商存入該附加保證金,惟即使已作出增收附加保證金的要求,交易商仍可随時行使其在上述第4B條所列的權利。交易商可自行決定随時更改保證金金額。任何以往的保證金金額,均不能作爲先例,而新訂的金額一經确立,即可适用于受更改影響的現有及新訂合約。
D. 凡客戶交予交易商的任何款項,不論作爲存款、保證金、抵押或作任何其他用途,
交易商概不付予客戶任何利息。
E. 交易商收到客戶保證金後發出的收據,乃确認客戶已将該筆保證金存入其在交易商
處開立的賬戶的決定性憑證,别無其他用途。
5 抵押
A. 客戶交由交易商代管及/或登記于客戶賬戶内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交易商占有,作任何
用途,包括用作客戶賬戶一切欠款的抵押、用作客戶以當事人、擔保人、保證人或其他身份欠下或應付予交易商或尚未與交易商确定的一切債項的抵押,以及用作客戶與交易商任何其他債項的抵押(不論該等債項如何招緻)的所有财産、證券、股票、貸款及結存,交易商對之一律有留有權。
B. 交易商此獲授權從客戶存入的保證金或抵押品調撥款項,以彌補客戶在交易商處的
賬戶中的所有欠款,而無須事先要求客戶補倉或向客戶發出通知。
6 交易
A. 客戶發出的任何指令,可能在有關的市場直接執行,或可能透過與任何人士或在任
何市場進行買賣以執行之,亦可能透過任何經紀、代理人、或往來人士或公司間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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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客戶确知黃金現貨買賣因機構而異,而且分秒變動,并承認即使按照公布的價
格,亦可能無法成交。因此,客戶茲同意,接受交易商不時開報的價格爲當時能取得的最佳價格。
C. 客戶将遵守及接受交易商不時規定的一切規則、保證金金額、交易事實、落單時
間表、收貨及/或其他有關黃金現貨買賣的事項。
D. 一切有關交易或合約的稅項及征稅,概由客戶全部承擔,而客戶須保障交易商免
受此等稅項負擔。
E. 客戶不得典質、抵押或按揭任何合約。未取得交易商的書面同意前,不得将合約
中的利益轉讓。
F. 客戶可從保證金賬戶中提取款項,惟須以書面通知交易商其提款意願。交易商收
到通知後,将在两个工作日内付款予客戶。客戶提款的限額,以該賬戶的結存減去必需保證金,再減去交易商接獲客戶通知當天客戶未平倉合約的浮動毛損額計算。 7 墊款
A. 倘客戶未能或不願意在交易商要求結算之日結算合約,交易商可(但沒有義務)
爲客戶提供墊款,墊款方式爲直接結算整份合約或其中部分,而客戶同意在交易商索償時,以等值美元償還該筆墊款(彙率由交易商指定。交易商隻須在忠誠的基礎上指定彙率,而無須提供最佳彙率。),另加墊款利息。利息以當時香港上海彙豐銀行有限公司所公布的最優惠貸款利率加三厘爲年利率,自墊款日起至完全清償款項當天止,逐天以單利計算。
B. 除上述事項外,以下情況亦須取利息,利率則如上文所訂:
(a) 必需保證金、追加保證金或附加保證金中尚未以現金繳付或存入的任何部分; (b) 應付予交易商而未付的任何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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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本條款的規定,不應理解爲交易商須向客戶提供上述墊款的義務,亦無損于交
易商按本協議、各合約或根據法律或慣例向客戶或任何其他人士行使的權利及可索取的補償。
8 交收與保管
A. 凡實際交收的指令,須由客戶以書面方式向交易商發出指示,以便交易商明确
地接獲及執行該等指令。
B. 客戶在完全結算有關合約,交收實物前,客戶必須将未繳清款項足額繳清,交
易商沒有義務按該合約向客戶付款或交貨。實物交收管理辦法按當地市場管理執行。
9 不履行合約
A. 爲執行本協議及進行任何黃金現貨買賣,下列任何事項均足以構成不履行合約
事件:
(a) 客戶延遲或未能遵守本協議的條款及條件或任何買賣合約的條款。
(b) 如客戶爲個人或商号,則客戶或其任何合夥人:
(1) 逝世;
(2) 作出破産行爲或遭他人申請其破産;
(3) 神經失常或喪失訂立協議或合約的充分資格。
(c) 如客戶爲公司,則客戶本身結束營業或清盤,或發生任何可能導緻結束營業
或清盤的事件、決議、會議、申請或命令。
(d) 對于所有客戶而言:
(1) 客戶的任何資産遭他人委任接管人予以接管,或遭受任何扣押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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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客戶任何債項應償還或到期時,客戶基于任何原因未能或不複予以清償;
(3) 客戶與債權人之間建議或執行任何協議。
B. 在發生任何不履行合約事件時,交易商享有的所有權利及補償即自動變成可以
行使,而無須向客戶發出任何通知。此等權利及補償包括但不限于出售抵押品、抵銷及合并賬戶、取消尚未執行合約、将未平倉的合約平倉及自客戶賬戶中調撥或出售黃金現貨的一切權利。
10 結算合約及調撥
A. 客戶賬戶在結束時結存的款項,将在交易商收到提款通知後2個工作天内退還
客戶。
B. 即使交易商的業務出現任何變化或由其他人繼承,本協議的所有條款仍保持有
效,而在客戶逝世後,本協議的所有條款對其遺産代理人(如客戶爲公司,則對其繼承人及承讓人)具約束力。交易商可自行決定結束客戶全部或任何賬戶而無須等待委出客戶遺産代理人,亦無須通知任何已委出的遺産代理人。
C. 若客戶賬戶全部結算,導緻上述賬戶中沒有存款或出現虧欠,将視同本協議被
終止(但無損于任何在終止前應享的權利及因終止本協議而應享的權利)。
D. 倘客戶逝世或結束營業,其尚未平倉合約均視爲已結算,而所有尚未履行的合約
均視爲取消,惟在交易商實際接獲該客戶逝世或結束營業的書面通知前,交易商對接獲該等通知前所采取的任何行動,一概無須負責。
E. 倘客戶未能遵守上文第5條或本協議其他地方所載的條款,不論交易商是否按
本協議規定終止本協議,交易商均有權自行作出選擇,将客戶托管或存于交易商處的全部或任何物業及資産公開或私下出售,以完全或局部爲客戶賬戶斬倉,交易商無須事先要求補倉或向客戶發出通知或通告,而一切引緻損失的風險,概由客戶承擔。在交易商提出要求時,客戶須即時支付其賬戶總虧欠的款項,不論該等虧欠的原因爲何;客戶亦同意倘因其違法或不履行義務而使交易商遭受任何損失、索償或 8
損害,對交易商作出全面補償。交易商執行本條款所列的任何權利,不導緻客戶在交易商處所開賬戶的任何撇除或清償。
11 結算及報告
A. 交易商的每名職員,不論其爲雇員或代理人,特此獲明确授權,就客戶在交易
商處所開的賬戶或其賬戶現有或未來的交易,在客戶的營業處或住所與客戶聯絡。
B. 凡發給客戶報告、确認書、通知及任何其他通訊(如客戶爲聯名賬戶而沒有指
定聯絡人,則以本協議附錄所列首名人仕作收件人)可發往本協議所列的地址、電話号碼或電傳号碼,或發往客戶此後以書面通知交易商的其他地址或電話号碼;凡據此發出的通訊,不論以郵遞、電報、電話、信差或其他方式發出,一經緻電、投寄或由傳達代理人收訖,不論通訊是否已實際爲客戶所接獲,均視作已發出論。倘客戶未能通知交易商,其保存在交易商處的資料記錄須作更改,客戶同意對此負全責或承擔所導緻的一切後果。
C. 執行客戶指令的書面确認書及客戶賬戶的結單,均爲決定性憑證;若該等文件
以郵遞、電傳、電報或其他方式發予客戶,在發予後四個工作天内,客戶并未以書面提出反對及将反對書送往該等文件所載的地址(或交易商以書面通知的其他地址),則視客戶已接納該等文件論。
D. 倘雙方有争議或意見分歧,客戶接受并同意交易商所存在買賣記錄或電話錄音爲
證明其内容真确的決定憑證,并應獲任何法院或仲裁機構采納而無須對該等記錄再作或提供适當證明。
E. 如因通訊設施停頓或發生故障或任何其他非交易商能合理地控制及預知的原
因,以緻使指令的傳遞受到延誤,因而造成任何損失或損害,交易商無須對客戶負責。
12 收費
A. 若客戶的帳戶出現虧欠,交易商将據此虧欠收取合理的利息及費用,此等利息
及費用爲交易商一般向客戶所征收的,以全數補償其提供的方便及額外服務(包括 9
一切托收手續費及合理的法律費用)。在交易商提出要求時,客戶須即時清償拖欠交易商的所有債務。
B. 所以買賣合約,交易商有權向客戶收取傭金費用或有關費用,傭金及有關費用,
概由亨达決定,客戶并授權亨达直接在客戶之戶口扣除。客戶并同意就根據任何合約買入或同意買入的黃金現貨,向交易商支付過市未平倉合約的利息及保管費、其他宿倉費及雜費及保險費,收費率由交易商不時指定。
C. 客戶的賬戶若出現虧欠,交易商将據此征收利息,利息以當時香港上海汇丰銀
行有限公司所公布的最優惠貸款利率加三厘的年利率按日以單利計算。
13其他事项
A. 如因任何非交易商所能控制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火災、風暴、天災、暴動、
罷工、封閉工廠、戰争、政府管制、本地或國際間的限制或禁制、任何設備的技術性故障、電子故障、停電或任何其他導緻或可能導緻黃金現貨價格走勢異常原因、國際或本地市場休市或任何其他影響交易商運作的原因,緻令交易商不能或延遲履行其義務,交易商一概無須負責。
B. 本協議的所有條款,在任何方面均不能放棄、更改、修改或修訂,除非該等放
棄、更改、修改或修訂以書面寫明,并由交易商其中一名授權職員在其上簽署。客戶除非向交易商遞交書面撤銷通知,否則不得撤銷本協議。交易商在接獲書面撤銷通知前按本協議訂立的任何交易,均不受該撤銷影響。
C. 本協議将維持全面有效,直至交易商接獲客戶的終止通知書或客戶接獲交易商
的終止通知書時告終;交易商可憑本身決定,按上文規定對客戶的賬戶進行斬倉或将客戶的賬戶轉讓予客戶指定的經紀或經紀公司。
D. 若本協議任何條款現時或在任何時候變得與任何市場、國家、政府、監管團體或
對本協議的目标有管轄權的任何團體現行或将來制訂的法例、規則或條例有抵觸,則有關條款須視爲被取代或修改,以符合該等法例、規則或條例,但除此之外,本協議在其他方面仍保持全面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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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客戶聲明
A. 本合約書之一切條款,及附文,完全明白及了解清楚,客戶同意受本合約書之條
款及文件約束。
B. 客戶特此聲明經詳細細閱及了解文件内的風險披露聲明書,客戶同意承擔一切經
由亨达所進行投資交易上之一切損失及責任。客戶亦明白及了解,當香港亨达未能代客戶進行投資交易時客戶是不能要求香港亨达作出任何的賠償。
香港亨达金银投資有限公司
(蓋章)
11
香港亨达黄金投资有限公司
HONGKONG HANTEC GOLD INVESTMENT LIMITED
亨达金银投資有限公司確認並接受
12
附件一: 風 險 提 示 書
甲方提醒您仔細閱讀下面的內容,以便全面了解黃金以及外匯交易存在的風險。甲方最大限度地采取了有效措施和當前先進技術(其中包括加密技術、網絡技術、備份技術等)保護客戶資料以及客戶的交易安全。盡管如此,本著對您負責的態度,甲方在此鄭重提醒您,網上電子化交易,仍然存在著以下的風險:因停电等,造成的买卖中断;
1、因互聯網上數據傳輸的原因,導致買賣指令或委托出現的中斷、停頓、延遲、數據錯誤等情況;
(1) 由於通訊線路繁忙或者服務器負載過重,乙方不能及時進入交易系統完成交易;此時乙方應采取甲方提供的其他交易手段;
(2)互聯網是全球公共網絡,數據在互聯網上傳輸的途徑不是很完全確定,互聯網本身並不是絕對可靠的交易環境;
(3)互联网数据传输可能被他人通过非法渠道获得,并可能破坏数据的原始性;
(4)互聯網發布的行情信息以及其他黃金現貨的信息可能出現錯誤和誤導。
3、您没有及时更改初始密码而造成的损失,或者因您丢失、泄露、遗忘交易密码,由此产生假冒而引起的损失以及密码在挂失前发生的损失;
乙方应该充分了解并理解网上电子化交易可能存在的风险, 乙方自愿使用甲方的交易系统进行交易。并承诺由于网上电子化交易存在的应有风险造成的 , 自行承担,无需甲方承担任何责任。
乙方已詳細閱讀並同意以上所有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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