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公司章程

时间:2024.2.8

江苏汇宏合金科技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第十一章

目 录 总则 宗旨、经营范围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组织机构 经营管理机构 财务会计 劳动管理 工会组织 期限、终止、清算 规章制度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由韩国红城不锈钢有限公司兴建独资企业“江苏汇宏合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公司的名称

中文名称为:江苏汇宏合金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为:兴化市张郭镇同济工业园

临时公司住所为:兴化市张郭镇张陶路1号

第三条投资者名称:韩国红城不锈钢有限公司

投资者住址:香港九龙旺角花园街2-16号好景商业中心7楼705(A)室

法定代表人:姚秋香 香港身份证号码:G138339(5)

第四条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公司为中国企业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宗旨: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开发新产品,并在质量、价格方面具有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七条公司经营范围为:不锈钢角钢、扁钢、光亮棒、槽钢、钢管、板材、管道件、型钢及配件加工、销售(以工商机关核定为准)。

第八条公司生产规模:5000万元/年。

第九条公司生产的产品在国内外市场销售。

第三章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十条公司的投资总额为300万韩元,公司注册资本为90万韩元。由韩国红城不锈钢有限公司以韩元现汇出资,第一期出资9万韩元,于20xx年12月30日前出资到位,余款于20xx年12月30日前到位。

第十一条缴付出资后,公司应聘请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并报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在经营期限内,公司不得随意减少注册资本数额,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要减少的,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股权的转让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东为投资人,投资人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务,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独资企业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委派。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由股东决定是否继续委派或撤换。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会决议;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独资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监事由股东委派,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由股东决定是否继续委派或撤换。

第十七条监事职责如下: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行为进行监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执行董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经理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五)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八条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下设经理办公室、财务部、生产技术部、销售部。

第十九条公司设经理1人,经理由执行董事聘请,公司经营管理实行经理经营管理制。

第二十条经理直接对执行董事负责,组织领导独资企业的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问题的决定,应由经理签署方能生效,需要联合签署的事项由执行董事具体指定。

第二十二条经理任期为三年。经执行董事聘请,可以连任。

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可兼任公司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务。 第二十四条经理不得兼任其它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

第二十五条经营管理机构的职责:

生产技术部:负责企业的生产、计划、调度、设备、技术、质量、物资等方面的工作。

财务部:负责企业整个资金收支计划、成本核算、资金控制与使用,财务、账务的处理和经济分析报告方面的管理工作。

销售部:负责原材料供应、产品销售、包装、运输等方面的工作。 经理办公室:负责公司的公共关系,对外联络等方面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时,应提前十天向执行董事提出书面报告。

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执行董事决定,可随时解聘。

第六章 财务会计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财务会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独资企业财务会计规章办理。

第二十八条公司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从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二十九条公司的自制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用中文书写。

第三十条条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同其它货币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计算。

第三十一条公司在中国外汇管理机构允许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或金融机构开立人民币及外币帐户。

第三十二条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 第三十三条公司在会计帐册上应记载如下内容:

l、公司所有的现金收入、支出数量;

2、公司所有的物资收售及购入情况;

3、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时间,增加及转让情况。

第三十四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头三个月编制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经审计或会计师审核签字后提交执行董事通过。

第三十五条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由执行董事决定其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第三十六条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有关条例规定办理。

第七章 劳动管理

第三十七条公司职工的雇佣、解聘、辞退、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外资企业劳动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公司所需要的职工,可以由当地劳动部门推荐,或者由公司招收,但一律通过考试,择优录取。

第三十九条公司有权对违反公司的规定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可予以开除,对开除、处分的职工应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职工的工资待遇,参照中国有关规定,根据公司情况由执行董事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规定。公司随着生产发展,职工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提高,应适当提高职工的工资。

第四十一条职工的福利、奖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公司将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保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

第八章 工会组织

第四十二条公司的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四十三条公司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它的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力和物质利益,协助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奖励基

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业务、科学、技术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公司的各项经济任务。

第四十四条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和公司签定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第四十五条公司工会负责人有权列席有关讨论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问题的公司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四十六条公司工会参加调解职员和公司之间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七条公司每月按公司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经费,公司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工会经费。

第九章 期限、终止、清算

第四十八条公司经营期限为三十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九条公司如延长经营期限,经股东作出决定。应在合营期满前六个月向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在30天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十条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终止经营。

1、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

2、股东决定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五十一条公司经营期满或提前终止经营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 第五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解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三条清算结算前,投资者不得将原公司的资金汇出或者携出境外,不得自行处理财产。

第五十四条清算费用和清算组成员的酬劳应从外资企业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五十五条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的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再按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未按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公司的债务全部清偿后,其剩余财产超过注册资本的部分视同利润,应当依照中国税法缴纳所得税。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人民法院。 第五十六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章 规章制度

第五十七条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有:

l、经营管理制度,包括所属各管理部门的职权与工作程序;

2、职工守则;

3、劳动工资制度;

4、职工考勤,升级与奖惩制度;

5、职工福利制度;

6、财务制度;

7、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程序;

8、其它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由投资人曲儿并签章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用中文书写。

第六十条本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者委托审批机构)批准才能生效。修改同样要批准后方能生效。

投资人:

20xx年10月16日

江苏汇宏合金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决定

公司股东韩国红城不锈钢有限公司于20xx年3月16日作出如下决定:

一、委派蒋龙洋为公司执行董事,任期三年

二、委派季明朗为公司监事,任期三年

三、制定并通过公司章程

股东(签章):

20xx年10月16日

江苏汇宏合金科技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决定

经研究决定聘用蒋龙洋为公司经理,任期三年。

执行董事:

20xx年10月16日


第二篇:!外资公司章程(外商独资)(参考样本)


外资企业

第一章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国(地区)注册的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者),决定在 市设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订立本章程。

第一条 投资者名称:

法定地址(住所):

法定代表人: 国籍: 联系电话:

第二章 外资公司

第二条 公司名称: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国籍: 联系电话: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以其出资额对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 公司为中国企业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公司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和管理,不受干涉。

第三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本公司的宗旨是使用国内外先进设备和技术,以及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生产经营,满足国内外市场需求,使企业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第五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经营规模: (视具体情况写,如年产XX XX万件等) 1

第四章 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七条 公司投资总额为 ,注册资本为 。

公司注册资本由投资者以 出资,(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个月内投入20%,其余在两年内分期缴付完毕)或(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六个月内一次性缴清)。

外汇与人民币的折算按投入当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折算。(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差额由投资者按出资比例自行筹措。)

第八条 注册资本全部缴清后,公司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据此发给出资证明书,未经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一致同意,不得将出资证明书向外抵押或作其他有损公司利益的用途。

第五章 股东

第九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职权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臵备于公司。

第十条 股东的职权范围如下: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及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2

第六章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由 人组成(或设执行董事一人)。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 董事会董事(或执行董事)由股东选举产生,其中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董事 人。

第十三条 撤换董事(或执行董事),每次应向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向股东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臵;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

10、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1、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2、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没有请删除此行)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第十六条 董事长应在董事会开会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各董事,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

第十七条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3

董事会。如届时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则作为弃权。

第十八条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够三分之二人数时,其通过的决议无效。

第十九条 董事会每次会议,必须做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记录文字使用中文。该记录由公司存档。

第七章 监事

第二十条 公司设监事 人。监事由股东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董事(或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撤换监事,每次应向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议的董事(或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或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或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向股东提出提案;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董事(或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6、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或执行董事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或执行董事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四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4

第八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聘任,任期 年,经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聘任可连任。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负责,执行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各项决议,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或执行董事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臵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根据其经营的需要,设若干经营管理部门。各部门正、副经理由总经理任命。

第二十九条 董事长或董事(或执行董事)经投资方委派,可兼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员。

第三十条 未经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同意,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时,应提前向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提出书面报告,经董事会决议(或执行董事决议)批准后方可离任。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重大失职行为,经董事会决议(或执行董事决议),可随时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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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税务、财务会计、利润分配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照中国的税法和有关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款和申请减免税。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员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四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并报主管财税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中国境内设臵会计账簿,进行独立核算,按照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公司会计年度,自公历每年的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一切记账凭证、单据、账簿、报表用中文书写;用外文书写的,应当加注中文。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每年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出具查账报告后报送财政、税务部门和审批机关。

第三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国利用外资统计制度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报送统计报表。

第四十条 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管理办法办理。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中国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机关指定的银行开立人民币和外币账户。一切销售收入和其他外汇收入存入开户银行,一切外汇开支由外汇账户支付,并接受外汇管理部门和开户银行监督。

第四十二条 公司保证自行解决外汇收支平衡。

投资者从公司获得的合法利润、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资金可以汇 6

往国外。公司的外籍员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正当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可以汇往国外。

第十章 劳动管理

第四十三条 公司职工的招收、招聘、辞退、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规定办理,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决定,并在劳动合同中订明具体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所需要的职工,可以由当地劳动部门推荐,或公司公开招收择优录用,送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公司有权依照合同规定对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可以开除。开除处分职工须向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公司职工的工资待遇,参照中国有关规定,根据公司具体情况,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决定,并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规定。公司随着生产的发展,职工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适当提高职工的工资。

第四十五条 公司职工的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公司将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保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公司应在税后利润中适当提取职工奖励、福利基金,用于职工奖金和职工集体福利,提取比例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决定。

第四十六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职工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公司每月按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会费。

第十一章 保 险

第四十七条 公司的各项保险在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投保价值、保期等按中国的保险公司的规定,由公司决定。

第十二章 期限、终止、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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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九条 公司如需延长经营期限,经股东作出决议,投资者应在经营期满前六个月,向原审批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

第五十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五十一条 公司因前条第1、2、4、5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第五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报公司原审批机关备案,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五十四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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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订立、效力、解散、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第五十楼条 本章程有关规定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以中国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生效,修改时同。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用中文书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在中国广东省 市签订。

投资者: 有限公司(盖章)

签名:

法定(授权)代表:XXX

二OO 年 月 日

附注:

1、本范本适用于外资企业;

2、凡有下划线的,应当进行填写;下划线上文字有括号的,应按规定作选择填写,正式行文时应将下划线及括号去除;

3、股东为自然人的,由其签名;股东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人代表人签名,并在签名处盖上单位印章;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当用签字笔或墨水笔,不得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

4、本范本仅供参考,申请人可依据法律、法规自行制定,但公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审批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作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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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独资公司(不设董事会)章程样本

外商独资公司不设董事会章程样本重庆有限公司章程供设立外商独资公司参考申报时空格部位应填写另行打印制作粗斜体字系提示或备选内容应在正式文稿中删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设立外商独资公司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外资公司章程

厦门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令和条例规定申请在中国厦门全额投资设立厦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订本公司章程第二条公司的投资者为甲方地址乙方地址第三条公司名称为英文名称为...

外资公司章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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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公司章程范本(28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