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赔款转让合同
甲 方(投保人): 乙 方(保险公司): 丙 方(受让方):
使用说明
一、保险公司、投保人、受让方签订本合同时,应认真阅读本合同。本合同一经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二、本合同必须由保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投保人和受让方(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亲自签订,并加盖保险公司公章(保险合同专用章)方为有效。
三、合同参考文本中的空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清楚。
四、投保人应当如实说明保险赔款的数额、支付方式。
五、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进行变更或者补充。变更或者补充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
六、本文本仅适合于保险赔款转让合同使用。
甲 方(投保人): 性别: 年 月 日出生、民族: 职业: 住址: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乙 方(保险公司):
住所地 :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方式:
负责人:
职务: 联系方式:
丙 方(受让方):(个人)姓名: 性别: 年
民族: 职业: 住址 :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 :
住所地 :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方式:
负责人:
职务: 联系方式:
日出生、 月
各方经充分协商,就保险单项下赔款转让授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律师提示】:保险赔偿转让是就保险单下的赔款进行转让,是由三方签订的协议。
一、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且在保险单有效期内,对于甲方向买方出口项下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甲方授权乙方将按照保险单规定理赔后应付给甲方的赔款直接全额支付给丙方,且同时乙方在上述出口项下的赔偿责任终止。
【律师提示】:转移赔款后,乙方的赔偿责任终止。
二、甲方承诺:
1、未经丙方书面同意,不撤销、不变更本协议第一条的授权。特殊情况下确需撤销或变更的,应事先取得丙方的书面同意,由丙方出具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撤销或变更授权的通知,交乙方签收后生效。
2、未经丙方书面同意,在保险单有效期内不单方面解除保险单。
【律师提示】:这是对甲方行使权利的约束,目的是不影响丙方保险单的效力。
三、乙方承诺:
1、未经丙方书面同意,不接受甲方任何单方面的对本协议的撤销或变更的请求。
2、收到甲方和丙方联合签署的书面同意文件后,在不损害乙方权益的前提下,按照上述同意文件的内容,对本协议做相应的撤销或
变更。
3、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的规定,将应付给甲方的赔款直接支付到丙方指定的账户。
4、若未按本协议的规定将本协议第3条第3款中规定的赔款支付给丙方,并给丙方造成实际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律师提示】:这是对乙方行使权利的约束,目的是保证赔款到达丙方并且不损害丙方利益。
四、在本协议第一条授权范围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由甲方行使索赔权;甲方如需转让该索赔权,须签署书面转让协议。
【律师提示】:对于甲方的索赔权,不属于本合同的约定范围,需要另外签订协议。
五、双方因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 法院提起诉讼;
2、向 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六、本协议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和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签章) (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律师提示】:协议需要注明签订时间,以证明该时间是合同生效时间,避免合同因没有签署时间而未生效的法律风险。
第二篇:被保险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引发的保险赔付争议
被保险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引发的保险赔付争议
案情介绍
20xx年6月9日,银行、汽车经销商与保险公司签订《汽车信用消费、贷款、保险合作协议》,保证借款人到保险公司办理《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与银行一并保证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内不间断按期到保险公司办理所购车辆的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自燃险及不计免赔的保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不低于10万元。”保险单号码为PDAD200321019800000790,保险金额为111154.08元,保险期限自20xx年7月12日零时起至20xx年7月11日二十四时止。并约定如果借款人未能按期续保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自燃险、不计免赔险,银行或汽车经销商又不能代为续保的,则保险公司的保证保险责任终止。20xx年7月11日,姜某作为担保人为购车人进行担保,承诺:购车人未按期偿付欠款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xx年7月11日,银行与购车人、汽车经销商签订《汽车消费贷款借款合同》,约定银行为贷款人,购车人为借款人,汽车经销商、姜某为担保人,借款金额为人民币96800元,用于借款人向汽车经销商购买捷达春天车一辆。贷款期限自20xx年7月11日至20xx年7月10日,共60个月。20xx年7月11日购车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期为自20xx年7月11日零时起至20xx年7月11日二十四时止的机动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自燃险、不计免赔特约险后,再未续保上述险险种,被保险人银行也未代为续保上述险种。
截止至20xx年4月16日,购车人拖欠银行贷款本金18020.68、利息591.32元。银行起诉后购车人又偿还一期借款,截止至20xx年10月8日,购车人尚欠银行贷款本金16406.68元,利息523.81元。
理赔焦点
银行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针对本案做出了拒赔的结论。银行不服,将保险公司、购车人、汽车经销商、担保人告到法院。1、保险公司拒赔理由:①当借款人未在借款期限内不间断的按期到保险公司办理所购车辆的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自燃险、不计免赔险时,银行、销售公司均未履行督促、代为垫付上述保险费的义务,故依据《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条款》第六条第(二)款及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约定,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
任。②银行未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依据《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条款》第十二条约定,保险公司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③保险条款第十五条规定,银行索赔前应先行处臵抵押物或向担保人追偿以抵减欠款,抵减后仍不足的部分,才由保险公司赔偿。结合本案,银行在向保险公司索赔前,不按照保险条款的约定先行追偿担保人销售公司,从索赔程序上,保险公司亦不应向银行进行理赔。
2、针对本案,法院判决中认为:银行与购车人签订的个人汽车消费借款合同,与汽车经销商签订的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合同,合同有效。购车人连续拖欠到期贷款本息,银行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贷款,并要求其支付利息,同时也有权按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要求汽车经销商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购车人向保险公司提出投保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向其签发保证保险单,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也应认定为双方之间业已设定保证保险合同关系,保险单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为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自燃险。而本案中投保人只投保了一年的上述四险后再未投保,被保险人银行也未代为投保,故本案保险合同的免责条件成立,银行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关于银行提出投保人已经交付了保费,保险合同就已履行的理由,法院认为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在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就应按照约定交付保费,其与保险合同生效无直接因果关系,故对银行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理赔结论
根据法院判决结果,保险公司胜诉。
本案点评
1、在此类案件中,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已得到了法院的终审判决的确认,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合同及保险条款有效,保险公司在免责事由出现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具体理由如下:
①本案存在两个法律关系,应适用不同的法律予
以审理。
本案中银行与购车人之间形成的是借款合同关
系,应适用合同法予以调整,而银行、购车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形成的是保险法律关系,应适用保险法予以调整。
②保险人已经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因此本案中
的免责条款当然有效。
③购车人未连续在保险公司投保“四险”、银行未督促或者未代投保人投保“四险”的,保险公司据此应当免责。
2、从保险实务来看,保险公司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大都是在投保单或保险单中标明了请投保人仔细阅读一项,这里提醒广大保户,在投保保险时一定要仔细阅读投保单或保险单,尤其是保险公司免责事由部分,以免轻视保险事故,导致其虽然投保了保险却不能用保险来弥补损失。
3、在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中,提醒广大保户,即使保险公司向银行理赔后,保险公司也有权向投保人进行追偿,因此不要抱侥幸心理,一定要按期偿还银行贷款。
保险学
----
案例分析姓名:卢强
专业:国贸
学号:109519016 年级: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