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咨询服务合同书
合同编号:(2007)湘轻纺咨字第 号
任务名称:湖南省烟草公司长沙市公司卷烟物流配
送中心及经营办公设施建设工程
委托单位:湖南省烟草公司长沙市公司
承接单位:湖南省轻工纺织设计院
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技术咨询服务合同书
委托方(甲方): 湖南省烟草公司长沙市公司
承接方(乙方): 湖南省轻工纺织设计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
一、甲方委托乙方承担的咨询服务任务
1.长沙市烟草公司卷烟物流配送中心方案设计(面积计算和总平面布置);
2.编制长沙市烟草公司关于调整经营办公设施部分建设内容增设卷烟物流指挥调度中心的请示报告及投资估算(新增建设投资8631万元,建筑面积11000平米);
3.编制湖南省烟草公司长沙市公司烟叶科研综合楼建设建设可行性研究补充报告(新增建设投资6200万元)。
二、甲方的责任
1.20xx年8月10日前按时向乙方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必需的资料和依据,并对所提资料和依据的可靠性负责。
2.根据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技术咨询服务费。
3.尊重乙方技术咨询文件的版权。不擅自修改或转让第三方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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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
三、乙方责任
1.在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按时、准确、齐全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必需的资料和依据的前提下,于基础资料齐全以后10日内完成长沙市烟草公司卷烟物流配送中心方案设计(面积计算和总平面布置)、长沙市烟草公司关于调整经营办公设施部分建设内容增设卷烟物流指挥调度中心的请示报告及投资估算、湖南省烟草公司长沙市公司烟叶科研综合楼建设建设可行性研究补充报告,并免费向甲方提供技术咨询文件肆份,技术咨询文件在长沙交付。
甲方要求增加的技术咨询文件,需另收取增印工本费。
2.乙方所提交的技术咨询文件(成果),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参与本技术咨询任务的技术论证或评估会议,解释和解决相关问题。
四、技术咨询服务费及支付办法
1.取费依据: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1999】1283号文件。
2.取费金额:
上述技术咨询服务按下列方式计取技术咨询服务费:
1)长沙市烟草公司卷烟物流配送中心方案设计(面积计算和总平面布置):技术咨询服务费6000元。
2)编制长沙市烟草公司关于调整经营办公设施部分建设内容增设卷烟物流指挥调度中心的请示报告及投资估算(新增建设投资863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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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11000平米):技术咨询服务费10000元。
3)编制湖南省烟草公司长沙市公司烟叶科研综合楼建设建设可行性研究补充报告(新增建设投资6200万元):技术咨询服务费20000元。
上述技术咨询服务费总计叁万陆仟元整(¥36000元)。
3.支付办法:乙方向甲方提交技术咨询文件后七天内,甲方应向乙方付清全部咨询服务费和文件增印工本费。
五、违约责任
甲方
1.如甲方未按期提供资料、依据,影响乙方工作时,甲方应承担技术咨询服务延期完工责任;如甲方提供的资料、依据不准确,造成乙方修改返工,甲方除承担技术咨询服务延期完工责任外,还应根据乙方修改或返工耗用的时间,按1000元/人·日向乙方支付返工费。
2.如甲方未按合同要求,按时、足额支付咨询服务费和增印文件工本费,应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每天为逾期付款金额的3‰累加计取。
3.如甲方未经乙方同意,擅自修改、变更技术咨询文件(成果)应对其后果承担技术和经济责任。
乙方:
1.如乙方因自身原因未按期完成技术咨询服务任务,应向甲方偿付逾期违约金。违约金按每天为逾期完成部分咨询费的3‰累加计取。
2.如乙方因自身原因,所提供的技术咨询文件(成果)内容、深度不符合国家规定,乙方免费返工。
如因乙方的技术咨询、服务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乙方应减收或免收咨询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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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如甲乙双方发生合同纠纷,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可请双方主管部门调解或由长沙市经济合同仲裁庭仲裁。
七、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效力。
委托方(甲方):
(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电 话:
签定日期:
承接方(乙方): 湖南省轻工纺织设计院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长沙市向东南路168号 电 话:0731-5158756 二○○ 年 月 日 - 4 -
第二篇:技术合同书范本
技术合同登记编号:宁科技合字[20 ] 号 类别:
(本单位技术合同编号: )
技术合同书
( )
项目名称
甲 方
( )
乙 方
( )
丙 方
( )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于
及地点
登记机关
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制定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合 同 规 定 事 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当事人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二、本合同依法签订,经当事人双方盖章,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签字,管理部门登记盖章,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按合同规定履行,按技术合同法有关条款规定和当事人约定,承担经济责任。
三、合同如因故需要变更,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可以订立补充或修改的书面协议,双方签字加盖公章,报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备案,作为正式合同的补充条款,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项目完成后,经当事人双方按合同所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方法验收。
五、技术合同发生纠纷,经调解、协商不成,当事人双方,可依据合同约定或事后协议向经济合同仲裁机构或技术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副本若干份,其中包括中介方、登记机关各一份。如需鉴证、鉴证机关一份。(异地增加一份)。
七、技术合同的甲方:指技术合同的委托方和受让方;乙方指技术合同的研究开发方、转让方、顾问方和服务方。
八、技术合同种类同分为: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九、签订的技术合同主体双方均应按单缴纳花税。(印花税票贴于封底页)
(以上各栏如不够填写可另附纸)
技术合同书正本贴印花税票于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