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除补偿协议
房屋所有人(以下称甲方):谢承恩
拆 除 人(以下称乙方):江西浙商联盟农副产品商贸城有限公司
因乙方项目施工,需拆除甲方一部分房屋架空层做为乙方临时施工使用,经双方协商一致,现就房屋拆除补偿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第1条 被拆除房屋架空层坐落于 本项目2#楼西南面 为 谢承恩 所有(户主).
第2条 甲方 同意于 2011 年 09 月 日 时,将被拆除房屋腾空,交由乙方拆除做为施工使用。待本项目完成后,乙方按原状将甲方房屋进行修复。
第3条 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一次性补偿甲方房屋拆除款 10000元;乙方预付甲方房屋修复压金为 20000 元,待本项目完成,乙方按原状将甲方房屋修复完成后,甲方3天内返还房屋修复压金于乙方。
第4条 甲方保证被拆迁的房屋无产权纠纷,甲方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户主证件、身份证复印件于乙方。
第5条 协议双方在履行协议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解决。协商不成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6条 本协议的未尽事宜,协议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协议附件均为本协议不可以分割之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7条 本协议经各方签章后,自签约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 肆 份,甲方执 贰 份,乙方执 贰 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篇:没有签订补偿协议拆除房屋的应该赔偿
没有签署补偿安置协议,拆除房屋的应该赔偿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人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依据就对被拆迁人合法拥有、受法律保护的房屋强行拆除,拆迁人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了被拆迁人的房屋所有权。此时被拆迁人在主张自己的民事上的财产权利的同时还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主张民事财产权利,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被强拆的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损害赔偿之诉或者向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1、被拆迁人在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时,不能向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因为此时行政裁决应受司法权优先原则的约束。2、被拆迁人以拆迁补偿安置为由申请裁决,不能以补偿安置纠纷提起民事诉讼,只能通过裁决。对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为此时法院要受正当程序原则的约束。
主张追究刑事责任,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没有达成协议或者违背被拆迁人意愿的情况下,拆迁人强制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是一种犯罪行为,应当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由拆迁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作者 北京博迪律师事务所张学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