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合同
示 范 文 本
二○##年三月
第一部分 协 议 书
委 托 人(全称):
项目管理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项目管理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委托人委托项目管理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规模:
4、建设内容:
5、总 投 资:
6、建设工期(自正式开工之日起计):
二、项目管理范围与内容
1、项目管理范围:
2、项目管理服务内容:(具体服务内容详见附录A)
三、项目管理目标
1、进度管理目标为:
2、质量管理目标为:
3、投资控制目标为:
4、安全文明管理目标为:
四、词语限定
本合同协议书的相关词语含义与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中的定义相同。
五、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项目)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项目);
3、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项目)或项目管理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项目);
4、专用条件;
5、通用条件;
6、本合同附录,即:
附录A 项目管理服务具体内容
附录B 委托人提供的人员、房屋、资料、设备、设施
7、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六、项目管理经理
项目管理经理姓名: ,身份证号码: ,执业注册资格证号: 。
七、项目管理服务酬金
项目管理服务酬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 元。
其中:
1、项目前期决策阶段项目管理服务酬金:
2、项目实施阶段项目管理服务酬金:
八、项目管理服务期限
本合同的管理服务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年 月 日完成。
九、双方承诺
1、委托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为项目管理人提供项目建设的必要条件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币种,向项目管理人支付项目管理服务酬金。
2、项目管理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项目管理的工作范围和内容,为实现本合同约定的项目目标,提供项目管理服务。
十、合同订立
1、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2、订立地点:
3、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 份,项目管理人执 份。
本页为签字盖章页,无协议正文。
委托人: (盖章) 项目管理人: (盖章)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的代理人: (签字) 的代理人: (签字)
地址: 地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第二部分 通 用 条 件
第1条 一般规定
1.1 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合同(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通用条件”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工程项目管理合同过程中所遵守的一般性条款,由本合同文件第1条至第8条组成。
1.1.2 “专用条件”指根据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实际,对通用条款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条款。
1.1.3 “工程”指委托人委托项目管理人实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建设工程。
1.1.4 “项目管理工作”指项目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包括正常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
1.1.5 “正常工作”指在附录A中约定的服务范围。
1.1.6 “附加工作”指以下原因而增加的服务:①委托人委托项目管理范围以外,通过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因非项目管理人原因,使项目管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造成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1.1.7“额外工作”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于非项目管理人原因而暂停或终止项目管理服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项目管理服务的工作。
1.1.8“工程项目管理”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受工程项目委托人委托,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的活动。
1.1.9 “委托人”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的当事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1.1.10“委托人代表”是指委托人委派的该工程的全权负责人。
1.1.11“项目管理人”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委托人接受的具有工程项目管理资格、承担工程项目管理业务和管理责任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
1.1.12“项目管理机构”是指项目管理人派驻本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3“项目管理经理”指由项目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管理机构工作的注册工程师(包括在相应的项目管理人注册的建筑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结构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咨询工程师等)。
1.1.14“专业工作单位”指通过招标等方式中标并承担本项目拆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及安装等工作,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1.1.15 “一方”指委托人或项目管理人;“双方”指委托人和项目管理人;“第三方”指除委托人和项目管理人以外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发生一定法律联系的、享有特定权利和义务的、其行为影响到合同当事人或其他受合同当事人行为影响的独立的民事主体。
1.1.16“日”是指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该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的时间段。
1.1.18“建设资金”指按照合同应当支付给相应专业工作单位的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款、质保金等各类款项,该款项不包括项目管理酬金。
1.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数据电文包括: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1.1.20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1.21“工程延期”指由于不可抗力和委托人原因造成的工期拖延。
1.1.22“工程延误”指非不可抗力、非委托人原因造成的工程拖延。
1.2 对合同文件的解释
1.2.1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含)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汉语为准。
1.2.2 组成项目管理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项目)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项目);
(3)专用条件及附录A、附录B;
(4)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项目)或项目管理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项目);
(6)描述工程项目的技术性文件
(7)国家建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1.3 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款中约定的部门规章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标准规范。
1.4 保密事项
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须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第2条 委托人
2.1委托人权利
2.1.1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设计人、监理人、承包人以及与其签订合同的权利。
2.1.2 委托人有与任何有关的指定分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合同的权利。
2.1.3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
2.1.4委托人有工程重大变更的审批权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进度、投资方面的重大问题行使最终决定权。
2.1.5委托人行使工程结算审定及各项资金支付的决定权。
2.1.6委托人有权要求项目管理人提供有关项目实施、管理的信息,包括项目管理周报、月报和专题报告等。
2.1.7项目管理人更换项目管理经理须提前七日书面通知委托人,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
2.1.8委托人有权要求项目管理人更换不称职的项目管理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
2.1.9委托人有权依法对项目管理人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对项目管理人的违规行为予以查处和纠正。
2.1.10委托人对项目管理人组织和协调的项目建设相关合同单位的协调意见,行使最终决定权。
2.1.11如委托人发现并有充分的证据证明项目管理人在建设过程中出现严重的违规现象或无法继续履行其职责时,委托人有权按照本合同通用条款6条有关规定终止本合同,项目管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2.2 委托人义务
2.2.1委托人负责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含概算)。
2.2.2委托人应负责办理各项建设手续,负责缴纳规划、城市管理和相关政策性费用。
2.2.3委托人负责本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为项目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项目建设条件和良好的外部环境。
2.2.4委托人负责协调本工程现场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及地下管线的拆除和迁移工作。
2.2.5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委托人代表,负责与项目管理机构联系。更换委托人代表,要提前7日通知项目管理人。
2.2.6委托人免费向项目管理机构提供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办公用房以及其他设施,对项目管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2.2.7委托人负责向委托人内部各职能部门明确项目管理人的工作性质,要求为项目管理人工作提供支持;负责向项目其他参建方明确项目管理人的工作范围、职责和权力,并要求其为项目管理人工作提供配合。
2.2.8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项目管理机构提供职员和服务人员,则应在合同专用条件中增加与此相应的条款。
2.2.9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项目管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基础资料。
2.2.10 为了不耽误工作,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项目管理人(或项目管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2.2.11 委托人就有关工程事项有变更意向时,应及时通知项目管理人。
2.2.12 委托人应在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合格后,在规定时间内与项目管理人办理项目移交。
2.2.13 委托人应支持、维护项目管理人工作的相对独立性,并按合同约定的程序行使委托人的权利。
2.2.14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条及专用条款的规定支付项目管理服务酬金。
2.3 委托人责任
2.3.1 委托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3.2 委托人有责任筹措工程项目资金,保证工程项目实施和项目管理业务正常进行,并对项目管理人初步审核后的有关资金支付证书在约定的时间进行审批,向有关单位支付建设资金。
2.3.3 委托人有责任及时研究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2.3.4 因委托人责任使项目建设发生变化、暂停或终止,而造成项目管理人实际损失的,应按照附加工作、额外工作报酬记取方式调整项目管理酬金,同时委托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3.5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双方协商解决。
2.4 委托人代表
2.4.1 委托人委派的代表,行使委托人权利,履行委托人义务。委托人代表依据本合同并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其职责。委托人代表根据合同约定向项目管理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其本人签字后送交项目管理人。
2.4.2 委托人代表的姓名、职务和职权在专用条款约定。委托人决定替换其代表时,将新任代表的姓名、职务、职权和任命时间在其到任前的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管理人。
第3条 项目管理人
3.1项目管理人权利
3.1.1 对工程建设有关的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施工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等,项目管理人具有知情权和建议权;
3.1.2 项目管理人对影响工程建设进度、投资、质量和安全目标的重大变更和事件有建议权。
3.1.3 项目管理人有权采取巡视、评比、监督等方法,对设计人、监理人、承包人和材料设备供应商的工作质量和工程实际质量进行检查、控制。
3.1.4 项目管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设计、施工、监理及大宗材料采购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需经委托人事先批准。
3.1.5项目管理人拥有要求设计人、监理人、承包人等参建单位撤换不称职的现场管理人员的建议权。
3.1.6项目管理人对工程变更文件有统一审核权。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只有经项目管理人审核确认,并报委托人书面批准后,方可由设计院出具设计变更文件,统一由项目管理人下发监理人执行;改变建筑功能及建筑外形的工程变更,应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
3.1.7项目管理人对现场经济签证拥有审核权。经济签证必须经项目管理人签字盖章后,委托人方可予以确认。
3.1.8项目管理人具有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主持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3.1.9项目管理人有工程上使用的材料设备、工程施工质量和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
3.1.10 项目管理人有权审核各专业工作单位的进度计划,对进度计划进行分级管理,通过不断的检查、调整、预测,提出相应的控制措施。
3.1.11 项目管理人依据服务范围的授权对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公正地行使管理权(或处理权),但对于可能对投资、质量、进度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变更,须从委托人处事先得到批准(除非发生任何紧急情况,此时项目管理人应尽快通知委托人)。
3.1.12项目管理人对于与本工程建设相关的各项资金的拨付拥有初步审核权。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种工程款、甲供材料设备款、勘察设计费、监理费等费用的支付,只有经项目管理人签认、并符合委托人支付程序后,委托人方可予以支付。
3.1.13 在委托的范围内,委托人或第三方向对方的任何建议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需首先向项目管理人提出,由项目管理人研究处置意见,再由项目管理人同双方协商确定。
3.1.14项目管理人有权拒绝委托人提出的本合同约定之外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
3.1.15 项目管理人有权取得项目管理服务酬金,项目管理人开展项目管理工作过程中,因委托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索赔。
3.1.16 如果项目管理人具备与本项目规模相符的招标代理资质,允许项目管理人在征得委托人同意的前提下,进行招标工作,相关费用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如果项目管理人有同类型监理资质,允许项目管理人在征得委托人同意的前提下,开展监理工作,相关费用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3.2项目管理人义务
3.2.1 项目管理人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山东省和济南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条例的规定,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3.2.2 项目管理人应根据项目管理规范的要求,编制《项目管理规划大纲》和《项目管理实施规划》。
3.2.3 项目管理人应根据委托人的委托,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实施组织管理,认真履行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服务范围内工程管理内容的承诺,实现工程建设投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及安全目标。
3.2.4 在项目管理期间,项目管理人必须遵守项目管理工作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运用出色的技能和经验,全心全意为委托人服务,帮助委托人实现项目预定的目标。
3.2.5 项目管理人有义务向工程参建各方宣传国家、山东省、济南市各项新法律、法规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新规定。
3.2.6项目管理过程中,项目管理人应及时收集过程管理资料,编制并向委托人报送工程进度报告和管理工作报告,一经察觉可能影响工程成本、工期、质量和安全的事件时,项目管理人有义务尽早通知委托人。
3.2.7 项目管理人按照委托人确定的进度目标,编制项目总体计划,并报委托人审批,以经委托人审批的总体进度计划作为整个项目进度管理的依据。
3.2.8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管理人应进行进度计划值与实际值的比较,及时向委托人汇报进度控制情况。
3.2.9项目管理人应负责组织质量事故的调查,督促监理单位组织质量问题整改。
3.2.10项目移交前,项目管理人应组织签订各类保修服务协议,协助做好工程保修期内重要问题的处理工作。
3.2.11项目管理人应当督促专业工作单位落实安全保证体系,不定期协同委托人组织工地安全文明检查,会同委托人、专业工作单位处理工地各种纠纷。
3.2.12项目管理单位负责编制年度、季度、月度资金使用计划,报送委托人审批,并依据委托人认可的资金使用计划,进行投资计划值与实际值的比较,控制项目投资。
3.2.13项目管理人负责在招标投标、合同谈判、合同拟定过程中,对建设资金有关内容进行审核、分析。
3.2.14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由项目管理人组织竣工验收,并组织专业工作单位在限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竣工资料移交和工程竣工结算工作。
3.2.15项目管理人应运用先进的项目管理信息手段,保证委托人及时获取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的相关信息,提高信息沟通的效率。
3.2.16若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项目管理人负责紧急处理,做好善后工作,及时通知委托人。
3.2.17 项目管理人应根据本工程建设总体计划,全面组织协调各参建单位的工作关系。
3.2.18项目管理人应协助委托人配合政府审计部门完成对本项目的审计,协助组织合同存续期间的风险管理工作。
3.2.19项目管理人协助委托人做好与政府管理部门及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协助委托人办理项目建设相关手续。
3.2.20项目管理人应协助委托人做好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施工、材料、设备等项目的招标采购管理工作。
3.2.21 项目管理机构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委托人的财产。在服务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委托人,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
3.2.22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委托人同意,项目管理人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资料;并应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和合同终止后的移交工作,如项目管理人未尽到保密义务,项目管理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2.23 项目管理合同规定的由项目管理人向委托人收取的项目管理酬金,是项目管理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得到的唯一报酬。项目管理人所有人员均不得接受与本合同有关的或与其承担的义务有关的任何商业佣金、回扣或服务费等其它任何费用。
3.3 项目管理人责任
3.3.1项目管理人为项目建设期内的责任单位,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项目管理人未能履行项目管理合同或未能完全履行项目管理合同,由项目管理人承担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3.3.2 项目管理人不得为追求投资节余而擅自缩小工程范围、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增大概算投资,否则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3.3.3 项目管理人对建设过程中的安全、健康与环境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
3.3.4 项目管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工程项目管理合同的有效期。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3.3.5 项目管理人应严格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因项目管理人过失而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服务酬金总数(扣除税金)。
3.3.6 对第三方违反合同约定,导致的质量、进度等不符合要求,项目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3.3.7 对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工程项目管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时,项目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3.4 项目管理机构
3.4.1 项目管理人应根据本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技术要求,选派符合资格条件的项目管理人员组建项目管理机构,并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项目管理经理及管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配备不低于投标书中承诺的管理及技术力量。
3.4.2 在服务期限内,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服务工作的正常进行。项目管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业务需要对项目管理机构人员作出合理调整,但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得到书面批准;对委托人提出需要更换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项目管理人应在收到委托人书面通知后7日内,及时安排新的经委托人认可的专业人员。
3.4.3 如果项目管理人员存在以下情况之一,项目管理人应及时更换该项目管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
(2)违法或涉嫌犯罪;
(3)不能胜任所担任的岗位要求;
(4)严重违反职业道德。
3.5 项目管理经理
3.5.1项目管理经理经授权并代表项目管理人负责履行本合同,全面负责本项目的项目管理工作。项目管理经理短期离开项目现场须事先取得委托人同意,并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项目管理经理违反上述约定的,按照本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5.2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委托人代表取得联系时,项目管理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48小时内向委托人代表送交书面报告。
3.5.3 项目管理人需更换项目管理经理时,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人,并征得委托人的同意。继任的项目管理经理须继续履行第3.5.1款约定的职权。项目管理人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管理经理的,根据本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3.5.4 委托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管理经理,项目管理人在接到更换通知后的14日内向委托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此后,委托人仍以书面形式通知更换时,项目管理人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后的28日内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管理经理的姓名、简历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人。新任的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5.1款约定的权限。
第4条 违约责任
4.1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项目管理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 委托人违反项目管理合同约定造成项目管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4.1.2 委托人向项目管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项目管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4.1.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项目管理服务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2 项目管理人的违约责任
项目管理人未履行项目管理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 因项目管理人违反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项目管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项目管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2.2 项目管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项目管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4.3 除外责任
4.3.1 项目管理人对委托人决策不承担责任。
4.3.2 项目管理人对委托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投资决策及资金拨付决策对工程项目造成的影响不承担责任。
4.3.3 因非项目管理人的原因,且项目管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项目管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4.3.4 因不可抗力对工程项目建设造成的影响,项目管理人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项目管理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由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4.3.5 项目管理人的其它免责条款,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5条 服务酬金的支付
5.1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 支付申请
项目管理人应在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 支付酬金
5.3.1 委托人应按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和方式向项目管理人支付酬金。支付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额外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3.2 如果委托人在合同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项目管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按照银行贷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如果委托人对项目管理人提交的项目管理服务酬金支付申请单中的任何一项费用或其中一部分费用提出异议时,应当在收到项目管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项目管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
第6条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6.1 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项目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项目管理合同生效。
6.2 变更
6.2.1 任何一方提出申请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进行变更。
6.2.2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项目管理人原因导致项目管理人履行项目管理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委托人应向项目管理人支付附加工作报酬。附件工作报酬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3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项目管理人原因使项目管理人的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时,项目管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项目管理合同期限应为附加工作。
6.2.4 项目管理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履行中的项目管理合同全部或部分中止,使得项目管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项目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额外工作。项目管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42天。
6.2.5 项目管理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项目管理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2.6 因工程规模或范围的变化导致项目管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办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3 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具备时,项目管理合同即告终止:
(1) 项目管理人完成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 委托人与项目管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6.4 暂停履行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项目管理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项目管理合同约定,暂停履行项目管理合同直至解除项目管理合同。
6.4.1 在项目管理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项目管理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项目管理合同或项目管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项目管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项目管理合同或解除项目管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项目管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项目管理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项目管理合同仍然有效。
6.4.2 在项目管理合同有效期内,因非项目管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管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项目管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项目管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承担。
委托人通知暂停部分项目管理服务且暂停时间超过182天,项目管理人可发出解除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通知暂停全部工作且暂停时间超过182天,项目管理人可发出解除项目管理合同的通知,项目管理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项目管理服务酬金支付至项目管理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责任。
6.4.3 当项目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管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项目管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项目管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可在21天内发出解除项目管理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项目管理人时项目管理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项目管理服务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项目管理人之日,但项目管理人应承担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责任。
6.4.4 项目管理人在专用条款约定的项目管理酬金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项目管理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项目管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内仍未支付或未提出项目管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项目管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项目管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项目管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项目管理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项目管理合同解除。委托人承担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责任。
6.4.5 因不可抗力致使项目管理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项目管理合同。
6.4.6 项目管理合同解除后,合同约定的有关的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
第7条 争议解决
7.1 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 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项目管理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8条 其他
8.1 权利和义务转让
除支付款项的转让外,没有对方的书面同意,无论委托人或项目管理人均不得转让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8.2 外出考察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项目管理机构人员以委托人名义外出考察、定货、提货等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考察费用的计算及支付方式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8.3 专家咨询费用
8.3.1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项目管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有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及时支付。
8.3.2 在工程项目管理工作中,项目管理人为保证项目管理工作质量需要而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工作时,其费用由项目管理人自行承担。
8.4 合理化建议奖励
项目管理人在工程项目管理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被采纳,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5 廉洁
未经委托人同意,管理人不应获得也不应接受本合同规定以外的与项目有关的利益和报酬;工程项目管理机构人员不得参与和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有关活动。
8.6 通知
项目管理合同中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可以采用递送、传真或邮寄的方式,从到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8.7 著作权
项目管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项目管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项目管理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项目管理人在项目管理合同履行期间及项目管理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有关工程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第三部分 专 用 条 件
第1条 一般规定
1.1定义与解释
1.1.1“正常工作”:
1.1.2“附加工作”:
1.1.3“额外工作”:
1.1.4“专业工作单位”本工程中专业工作单位包括:
1.1.5“不可抗力”是指
1.2对合同文件的解释
1.2.1本合同文件使用 (语言)书写、解释和说明。
1.2.2 本合同的文件的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3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
本工程使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本工程适用的标准规范:
1.4 保密事项
委托人资料的保密内容:
项目管理人资料的保密内容:
专业工作单位资料的保密内容:
第2条 委托人
2.1 委托人对项目管理人的授权范围为:
2.2 委托人负责审批有关文件的时间约定
(1)日常文件:
包括:
审批时限: 审批人:
(2)重要文件:
包括:
审批时限: 审批人:
(3)处理突发事件的紧急文件:
包括:
审批时限: 审批人:
2.3 项目管理人在竣工验收合格后 天内与委托人办理项目移交手续。
2.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委派的代表: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
职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3条 项目管理人
3.1 项目管理人权利
经委托人认可,本工程除项目管理工作外,委托人授权项目管理人承揽 (①招投标代理、②工程监理、③地址勘察、④工程设计)有关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及报酬双方另行协商。
3.2项目管理人义务
3.2.1 项目管理人向委托人报送《项目管理规划大纲》及《项目管理实施规划》的时间:
3.2.2 项目管理人向委托人报送管理工作报告的时间:
3.2.3 项目管理人向委托人报送项目总体计划的时间:
3.2.4项目管理人移交工程竣工资料的时间约定为:
3.2.5 项目管理人移交工程竣工结算的时间约定为:
3.4项目管理机构
项目管理机构人员
3.5项目管理经理
职权:①项目管理经理主持制定《项目管理规划大纲》、《项目管理实施规划》;②负责与委托人之间的沟通与协调;③签发重要的项目管理部文件,处理项目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④主持项目管理部日常工作⑤
第4条 违约责任
4.1因委托人违约对项目管理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①其计算方法为: ②支付金额为: )
4.2 因项目管理人违约对委托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①其计算方法为: ②支付金额为: )
4.3 项目管理人的其他免责内容
第5条 项目服务酬金的支付
5.1 支付货币
涉及的外币币种为: ,比例为: ,汇率为: 。
5.2 支付酬金
(1)正常服务酬金
1)前期决策阶段项目管理服务酬金
计取方式:
支付方式:
2)项目实施阶段项目管理服务酬金
计取方式:正常服务酬金按以下方式计取:
取费基价: 费率: %
正常服务酬金金额=取费基价×费率
酬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 元。
本工程正常服务酬金按以下方式支付:
(2) 委托人同意按如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方式、支付时间,支付附加工作及额外工作报酬:
附加工作报酬计算方法:
支付方式:
支付时间:
(3) 委托人同意按如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方式、支付时间,支付额外工作报酬:
额外工作报酬计算方法:
支付方式:
支付时间:
5.3 滞纳金的计算方法
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其计算方法为:
第6条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6.1 本合同自 生效。
6.2 变更
6.2.1 因非项目管理人原因导致项目管理人履行项目管理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附加工作报酬的确定方法:
6.2.2 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履行中的项目管理合同全部或部分中止,项目管理人完成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的额外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
6.2.3 因工程规模或范围的变化导致项目管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的调整办法
6.3 暂停履行与解除
6.3.1 委托人通知暂停工程时间超过182天导致项目管理合同解除后,委托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6.3.2 项目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项目管理合同约定义务导致项目管理合同解除后,项目管理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6.3.3 委托人延期支付项目管理酬金导致项目管理合同解除后,委托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7条 争议解决
7.1 调解
项目管理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 (调解人)进行调解。
7.2 仲裁或诉讼
项目管理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 (①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②依法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8条 合理化建议奖励
项目管理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比率
奖励金额比率为: %
奖励支付时间为:
第9条 补充条款
附录A 项目管理服务范围及内容
A-1 正常服务
双方可在下表中打勾选择或补充,或参考下表商定具体的项目管理服务范围及内容。
附录B 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施与物品及提供时间
(1)委托人提供的设施
(2)委托人提供的物品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