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制有限公司章程(范例1)

时间:2024.5.14

X  X  X  X  X  X公司章程(章程范本仅供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X X X一方出资,设立X X X X X X限公司(自然人独资)(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X X X X X X

第四条 :公司住所:X X X X X X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X X X X X X。对不符合《经营范围用语规范》的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为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X X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委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经继续委派可连任。

第九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五)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六)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八)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条: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负责决议;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监事由股东委派产生。监事保护公司股东利益,保护公司股东利益,保护公司职工利益。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经继续委派可连任。

第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  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  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每届任期三年,由股东委派产生,任期届满,经继续委派可连任。

第七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X X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期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  股东决定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事项为准。

第十七条:本章程一式五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二份。

股东签字:

                                                    年    月    日


第二篇:股份制医院章程


股份制医院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XXX医院是经郑州市卫生局批准成立的一家营利性股份制医院。

第二条、为确定本医院的法律地位,保证医院、股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医院的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医院法定名称:郑州金典医院。

医院地址:郑州市迎宾路八号。

医院业务范围:全科医疗(含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口腔科,皮肤科,肛肠科,预防保健科,急诊科,中医科,麻醉科,放射科,腹腔镜专科,B超室等),社区医疗服务。

第四条、 医院由股东出资成立,医院按《公司法》规定和股份制原则管理和运行。

第五条、 医院坚持诚实医疗,科技兴院的经营理念,永远把技术和疗效视为医院生存和

发展的根基,不断提高医疗质量,以一流的服务、一流的技术为患者提供服务。

第六条、 医院依法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按股本总

额承担有限责任。

第七条、 医院实行责权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以提高经

济效益和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为目的,追求更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八条、 医院坚持入股自愿,股权平等,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九条、 医院根据职工职务、工龄、技术职称、贡献大小等因素拉开劳酬差距,鼓励职

工进行有序的劳动竞赛,不断学习提高业务技能,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活动。

第十条、 医院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督,

医院的合法权益和正当业务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 医院重视职工的思想教育,提高职工的团队精神,增强职工的凝聚力。以“团结、创新、高效”为医院精神,以“视病人为亲人,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为医院宗旨。

第二章 股权、股份

第十二条、 医院股本总额设置为600万元人民币,每股人民币10000元,为600股。 第十二条、 每个股东的持股比例不能超过总股本的30%。赠予股不能超过总股本的10%。 第十三条、 股东入股后,医院董事会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作为股东的资产证明和分红依

据。医院同时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1)医院名称

(2)股东的姓名及住所

(3)股东的出资额

(4)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5)加盖医院公章和董事长私章

第十四条、 医院总股本除去股东自愿购买的股份和赠予的股份外,剩余股份作为医院公积

股。公积股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出售。

第十五条、 股东一经入股,不得退股。股份可以依法转让,但必须按以下要求办理:

(1)股东入股3年内不得转让。

(2)转让股份坚持先内后外的原则,优先在股东内部之间进行,内部股东没人购买时才可以转让给非股东。

(3)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股份时,必须经董事会同意,转让后要做相应变更记

载。

(4) 董事和院长在任期内不得将所持股份转让给他人。

第十六条、 股东按上述规定转让股份,必须在医院股权管理部门办理股权转让过户手续。

出售方按股票面值的5‰缴纳手续费。医院只承认在本院进行了股权登记的股

东为医院股份的绝对持有者,拒绝其他一切争议。

股东转让股份后,医院要重新发放出资证明,及时变更股东名册。

第三章 股东

第十七条、 医院的股份持有人为医院股东,股东按其持有股份的类别和份额享受权利,承

担义务。

第十八条、 医院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持有的股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医院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权;

(4)依照医院章程和规定获取股份,转让股份;

(5)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份;

(6)依其持有股份比例,按其比例优先购买医院新增的注册资本;

(7)医院终止后,依法按所持有股份比例取得医院剩余资产;

(8)享受医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医院股东必须承担以下义务:

(1)缴纳所认购的股金;

(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3)以出资额为限对医院承担责任;

(4)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履行法定应尽的义务;

(5)遵守医院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

(6)维护医院利益,支持医院发展;

(7)承担医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管理

第二十条、 医院实行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织机构管理模式。

第二十一条、 医院的董事、监事都必须遵守该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医院利益,不得

利用其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侵占医院财产。

第二十二条、 医院各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路。医务人员不得向病人索取财物,

不得以医谋私,必须严格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 医院董事、监事、各级管理人员不得挪用医院资金,不得将医院资产以个人

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不得以医院资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四条、 医院董事、监事、各级管理人员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本院运营的业务项

目,或者从事损害本院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医院的董事、监事、院长: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

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未逾五年;

(3)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医院的董事或院长,并对该医院的破产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医院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执业许可证的医院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医院吊销执业许

可证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第二十六条 医院各级管理人员和各类工作人员因违反医院章程,徇私舞弊或工作失职造成

医院重大损失的,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可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负责经济赔偿;

(2)限制权力;

(3)免除现任职务;

(4)解聘辞退;

如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提交国家有关机关追究经济、法律责任。

第五章 股东会

第二十七条 医院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医院最高权力机构,对医院全体股东负

责,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医院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医院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医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医院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董事转让股份作出决议;

(10)对医院合并、分立、变更名称和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章程。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章程行使职权。 第二十九条 医院股东会议可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及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

临时会议。

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

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股东会表决时实行一股一票制。

第三十条 股东会的决议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及医院章程。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医院董事会是医院常设权力机构,直接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由 7人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

第三十三条 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由股东大会直接选举产生,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差

额选举。以股份额记票。董事必须持有医院规定的董事职务股,董事在任期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

第三十四条 医院董事会成员每五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董事长是医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医院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医院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医院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5)制定医院的利润分配方案、决算方案:

(6)制定医院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医院的合并、分立、变更名称和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医院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医院院长,根据院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医院副院长和其

他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医院的基本管理制度,审批医院各项规章制度:

(11)拟定医院股份制章程及修改方案;

(12)医院股份制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月召开一次,

经董事长或三名以上董事提议可召开临时董事会议。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

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必须亲自出席董事会,因故不能出席的董事,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委

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三十七条 若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担任董事事务,可由股东会重新选补,任命新董

事继续履行原董事职责,直到该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任何决议都要经半数以上董事表决同意方可

生效。

第三十九条 除医院股份制章程规定由股东决议事项外,董事会有权对其它一切重大业务和

行政事项作出决定。董事会应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医院股份制章程及股东会

决议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 董事会会议必须有监事会主席或两名以上监事列席参加。院长应列席董事会会

议。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议做成会议记录,记录应由出席董事、列席、监事和

记录员签字。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本上作出某些记载的权力。董事会决议必须

有列席参加的监事会主席或监事签字,否则无效。

第四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1)组织实施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并将实施情况向董事会报告;

(2)组织拟订医院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医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签署医院出资证明书和其它重要文件;

(5)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医院院长;

(6)组织拟定医院发展规划、人事、劳资、福利等计划和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以及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第七章 院长

第四十三条 院长由董事会任免,可由董事长或副董事长、董事兼任。

第四十四条 院长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医院的日常行政、业务管理工作。

(2)组织制定医院各项规章制度;

(3)在董事会授权时可代表医院对外签署合同、协议和处理重要业务;

(4)定期向董事会、监事会提交业务经营计划、工作报告、财务报表;

(5)向董事会提名任免医院副院级管理人员;

(6)任免、调配医院中层管理部门负责人在内的管理人员,并负责监督和考核

医院管理人员的绩效;

(7)决定本医院职工(不含副院长级)的报酬和奖惩;

(8)提出聘用专业高级人才和顾问人选,报董事会批准;

(9)签署医院日常行政、业务和财产文件;

第八章 监事会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是医院经营活动的监督机构,对董事会成员和院长等管理人员行使监

督职能。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向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2)监事会主席或监事列席董事会议;

(3)监督董事,院长等管理人员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医院管理制度、

股东会决议、滥用职权、侵害医院和股东及职工权益的行为;

(4)检查医院经营业务状况,查阅帐薄和其他会议资料;

(5)检查医院经营业务状况,并有权要求执行医院业务的董事和院长报告医院的

业务活动情况;

(7)核对董事会准备提交股东会批准或审议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表、

经营业务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资料。发现疑问可以以医院名义委托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会计师或审计师或审计事务所执业审计师帮助复审;

(8)建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9)代表医院与董事交涉或对董事起诉;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由3人组成。设监事会主席1名,由全体监事民主选举产生。监事由

股东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监事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必须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方能成立。

第九章

第四十九条 医院职工应与医院签定劳动用工合同,原职工的身份性质全部存入档案。 第五十条 医院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基本本工资为基数,参加社会保险统筹,

保障职工的医疗、养老、失业保险等待遇。

第五十一条 医院设置单独的财会机构,按国家颁布的《会计法》、《医院财务制度》进

行财务管理和处理会计事务。

第五十二条 医院应当每年制作一次财务会计报告并提交股东大会,接受全体股东监督。

财务会计报告应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收入支出表;

(3)现金流量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收入分配表;

(6)其他财务会计表。

第五十三条 医院自主制定工资分配计划,但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得高于实际利润的增

长幅度。

第五十四条 医院的利润分配按下列顺序执行:

(1) 支付股息;

(2) 弥补亏损

(3) 提取利润的10%为法定公积金;

(4) 提取5-10%为法定公益金;

(5)提取利润的10%为医疗风险金;

(6)提取任意公积金。医院董事会可根据医院当年效益及医院发展需要确定比

例。

(7) 支付股利。

第五十五条 医院增减职工按以下规定办理:

(1)新增职工经董事会同意,可按照规定额度范围自愿出资购买公积股;

(2)任何原因离开医院的职工,经本人申请,董事会批准,医院可以按双方协

商价收购其所持有的股份。

第五十六条 公益金用于本院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五十七条 医院提取的公积金计额累计达到医院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时,不再提取。 第五十八条 公积金的用途限于下列各项:

(1)弥补亏损:医院当年发生亏损,经董事会提议,股东会决定后,可用公积

金弥补;

(2)增加股本:医院经股东会决议,在办理增资扩股手续后,可将公积金转为

股本,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发新股;

第五十九条 医院在未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前,不得分配股利,医院当年无利润

时,不得分配股利;

第六十条 医院发生年度亏损,可以从下一年所得利润予以弥补,但弥补最多不超过三年;

连续弥补三年后未弥补亏损,用公积金弥补,尚弥补不足的亏损额按股份分摊。

第六十一条 风险基金用于医疗纠纷赔付,防范医疗风险。风险基金不足时用公积金弥补。 第六十二条 医院股利每年支付一次。按各股东持有股份种类和比例进行分配,在医院年终

决算完成并经股东大会决议后执行。医院每年分配股利时,按照股东名册记载

的股东(即进行了股权登记的股东)造册,并对其派发股利,医院拒绝受理其

他一切关于股利派发的争议。

第六十三条 医院支付股利可采取下列形式:

(1)现金;

(2)出资证明书(需办理增扩股手续);

(3)医院持有的各种有价证券。

第六十四条 医院按国家税务机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股利收人的应交个人所得税。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六十五条 医院可以根据需要修改章程。修改章程程序如下:

(1)董事会制定修改章程的方案;

(2)董事会将修改章程的方案通告全体股东,并召开股东会商议和通过修改方案;

(3)将新章程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并经审批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后生效,原章程同

时废止。

(4)在新章程未正式生效之前,原章程依然有效。

第六十六 下列情况之一,应修改医院章程。

(1)更改医院名称;

(2)更改,扩大或缩小医院的经营业务范围;

(3)改变医院组织形式;

(4)更改医院全部或部份股份类别

(5)股东大会通过的章程其它条款的变更。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终止、清算

第六十条 医院合并或者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由医院股东会作出决议,并报经

有关部门批准。

第六十七条 医院合并应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书。协议书签订前必须经股东会讨论通

过。

第六十八条 医院无论分立合并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时,都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并及时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在债权限内提出异议时,医院要负责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偿债担保。不对债权人的异议进行签复和解决前,医院不得合并成立增加

或减少注册资本。

第六十九条 医院因下列情况之一,应终止并进行清算:

(1)医院已无力实现宗旨;

(2)股东大会决定解散;

(3)出现不可抗拒的因素,使医院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4)医院连续三年亏损,并无法支付股东股利;

(5)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众利益被依法撤销;

(6)医院宣告破产。

第七十条 医院终止时,董事会应将医院终止事宜通知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发布终止

公告。

第七十一条 医院终止时,要成立清算组对医院财产进行清理。清算组由股东会确定人选。

医院因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终止的,由有关主管机关负责组建清算组。

第七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医院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

制定清算方案;

(2)处理医院未了结的业务;

(3)追收医院债权;

(4)偿还医院债务,解散医院从业人员;

(5) 处理医院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医院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七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布

三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

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第七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医院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

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

医院财产能够清偿医院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清偿医院债务。

医院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医院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医院财产在未按第二款的规定清偿前,

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七十五条 因医院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医院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医院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医院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人民法院。

第七十六条 医院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单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并报送医院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医院登记,公告医院终止。

第七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债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犯医院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医院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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