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
甲方: 男 年 月 日 出生,现住 县 镇 村 乙方: 男 年 月 日 出生,现住 县 镇 村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在自愿和平等的情况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 甲方将于 县 镇 村 地总计面积 平方的土地,使用
权一次性转让给乙方 使用,转让费 . . 万元。 第二、 该上述地块转让的期限为(无限期)
第三、 付款方法:乙方 于 年 月 日 将上述转让
款 . 万元一次性付给甲方 。甲方 将上诉的土地使用权于 年 月 日 交付给乙方 使用,乙方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干涉。
第四、 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到集体对土地或国家政策对土地进
行调整,土地的增值或贬值均有乙方承担,甲方均不得对上诉土地干涉。与该土地有关的一切权责,均有乙方承担。
第五、 违约责任,协议签订后,双方应按照协议的上诉内容自觉例行,如
果一方违约应赔偿对方违约金. 元
以上协议是双方真实意识表示,空口无凭签字为准,双方签字按手印后及时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证人:
第二篇: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
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
甲方:肖安臣
乙方:崔连英
经甲乙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将位于沈丘县周界路立交桥东路南(原县木材公司经营场地),9.6亩有使用权的国有地(详见沈国用[2000]010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有偿转让给乙方使用;
二、 甲方须保证所转让土地未发生抵押、质押等项使用权限制;
三、 土地转让价金壹佰伍拾万元整(150.0000)。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乙方向甲方付款后,甲方将土地使用证相关手续证件交给乙方,土地使用权转让事宜完毕;
四、 该协议甲乙双方签字生效,各方恪守履行,不得违反,任何一方反悔,须向守约方支付本金,另按本金数额向守约方支付3%的违约金。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
甲方:肖安臣
乙方:崔连英
经甲乙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以壹佰万元(100.0000)价金将位于沈丘县周界路立交桥东路南(原县木材公司经营地),有使用权的国有土地转让给乙方使用(详见沈国用[2000]010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 甲方须保证转让土地未因其他债权、债务抵押、质押限制使用权;
三、 因木材公司申诉,川汇区法院作出的判决还正处于上诉期内,同时木材公司以原判决主体错误为由,申请对已过户给甲方的土地执行回转。如:该案发生二审,甲方为乙方提供案件材料,办理委托书,乙方代理诉讼。即使没有二审,该案件事关执行回转事宜也有乙方做工作活动,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 甲方须于本月20日前,将川汇区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书领回交给乙方和其他当事人及县土地局;
五、 甲方领回川汇区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书,该协议签订后乙方向甲方付款60%,余款至乙方使用土地与木材公司无争议时一次性付清;
六、 经过双方努力,乙方最终仍不能获得转让土地使用权,甲方按乙方付款数额退还乙方,乙方为此支付的其他费用,乙方不
得向甲方主张;
七、 土地转让协议以本协议为准,20xx年所签协议仅用于调整法院执行回转使用;
八、 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签字生效,各执一份,双方恪守履行,否则违约方承担法律责任。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