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流县嵩溪镇元山村村部
房屋屋顶改造工程施工协议
甲方(发包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承包方):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等,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清流县嵩溪镇元山村村部房屋屋顶改造工程施工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并共同遵照执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清流县嵩溪镇元山村村部房屋屋顶改造工程。
2、工程地点:清流县嵩溪镇元山村村部。
3、工程承包方式:承包人包工包料。
4、工程施工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程内容:
1、原有彩钢瓦及屋架拆除。
2、房屋屋顶彩钢压型琉璃瓦铺设。
3、钢结构屋架安装。
4、标砖砌筑(18墙)。
5、墙面拉毛。
三、工程质量验收:
1、符合国家或行业质量评定检验标准。
2、工程竣工验收乙方需提前通知甲方,并通过甲方验收合格,同时办理验收手续。
四、安全及文明施工与管理:
1、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确保作业安全和用火、用电安全。在施工地点作业期间还应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对违反规定要求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火灾等。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概不负责。
2、乙方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施工管理有关规定:
3、施工过程中万一发生工伤事故或其他纠纷,由乙方自行处理并
承担全部责任。
五、工程结算、付款方式:
1、工程款的预付:在施工过程中按工程进度支付60%工程款,余款待工程结束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2、工程款结算:按预算单价根据工程量按实结算,预算单价没有的,由甲乙双方面议或参照同期其他工程结算单价执行。(甲方如需税票,税票税率金额由甲方支付给乙方。)
六、纠纷处理:
因工程质量双方发生争议时,双方可自行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时,可按本合同约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施工组织:
1、乙方必须按合同工期和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对
工程进度及质量监督。
2、乙方若不能在合同期内完成工程量,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3、施工中所有设施、设备及人员由乙方自行解决。
八、其他约定:
1、乙方必须保质、保量按期完成该项目工程,因气候、停电或不可预见其他因素造成的工期延误,经双方确认后可以顺延。 附则: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合同履行完成后本协议自动解除。
2、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双方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篇:房屋改建协议
房屋改建协议
甲方 (承建方): (以下简称甲方) 电 话:
乙方(原房屋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电 话:
乙方所提供的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是其丈夫田志根病故时遗留下的夫妻共有财产,由于甲方对上述房屋及菜园、猪栏、出路等进行开发改建,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在乙方原住房屋地址上无偿返还两套住房和一个车库(车库面积不低于贰拾平方米,宽度3米以上)给乙方,并付人民币现金贰万元给乙方作拆迁补偿资金,并且每套住宅面积不低于壹佰贰拾平方米,还建房屋及车库超出面积由甲方免费赠送给乙方。甲方返还给乙方的两套住房,其中一套由乙方自行在二楼任意选定一套。另一套(不是顶楼,不是车库)由甲方指定(返还的两套房屋,在甲方新房出售前双方确定)。房屋全部为毛坯房,由乙方自行装修。
二、签订本协议时,甲方一次性将补偿款人民币贰万元整交给乙方。
三、甲方负责对现有住房进行改建,返还新房质量必须达到居民住房国家质量标准。返还给乙方的两套住宅房由甲方负责安装好门(防盗门)、窗(塑窗)及上下水管道,卫生间地面低于客厅地面叁拾公分。厨房做好烟道,水电到门口。
四、乙方搬迁时,甲方付给乙方过度时期的租房费贰仟元整。搬家补贴贰佰元整。本协议签订后,乙方10天内搬迁完,将房屋交给甲方,乙方搬家后必须将合法的土地证、房产证交给甲方,以便甲方
办理相关手续。如乙方不按期搬家,甲方有权拆除乙方房屋进行改建。
五、甲方在乙方搬家之日起,一年内交付新房给乙方,如甲方不能按时交房给乙方,并支付延期时间的全部房租费,直至新房交付钥匙为止。
六、甲方在拆毁乙方住房以后,若不能按合同协定按时按量返还乙方住房及车库,不论何种原因,全部责任由甲方承担;除返还乙方原土地使用权外,并赔偿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陆拾万元。
七、新房的产权证(含土地证、房产证)由甲方办理给乙方儿女名下,办理两证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向乙方交付两套住房,在十个月内必须向乙方交付房产证、土地证,在该花园全部竣工后办理完毕,不能办理两证也要向乙方赔付陆拾万元。
八、经双方协商同意,原二○一○年六月二日双方签订的协议在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时自动作废。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十、本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身份证:
乙方(签字): 身份证: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