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将住宅改为经营性住房的证明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分局:
位于 的房屋用途为住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已经由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此房屋改为经营性用房,并已经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确认。
特此证明!
居委会(业主委员会)
(盖章)
年 月 日
第二篇:同意住改商证明
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江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有业主 冯德琼 将位于 江油市太平镇红
庙村二组 的房屋租赁给 作为住所。该房屋用途为住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此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已经本业主(居民)委员会同意。
特此证明!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