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管理硕士(MBA)研究生培养协议书
(三方协议)
委托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培养单位: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以下简称:乙方) 学员姓名: (以下简称:丙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受甲方委托,对丙方进行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培养。为顺利完成培养工作,三方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培养程序
1、乙方具体培养单位为: 经济管理学院
2、甲方组织本单位(本系统)符合国家工商管理硕士招生条件的丙方参加本批次工商管理硕士培养。
3、丙方应当参加并通过教育部组织的全国MBA联考,取得国家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学籍。
4、乙方为取得国家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学籍的丙方办理入学注册登记手续。
5、乙方制定本批次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并组织实施教学培养工作。
6、丙方完成课程学习后,撰写学位论文,参加答辩评审。
7、乙方对完成课程学业、通过论文答辩,符合国家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授予条件的丙方授予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8、甲方人事管理部门派人持相关证明到乙方领取学员取得的工商管理硕士学位证书。
二、培养费用
1、本批次工商管理硕士的学习费用总额为人民币 元/人(¥ 元/人)。其中包括:
(1)课程学习费用:人民币 元/人(¥ 元/人);此项费用由丙方在本次工商管理硕士课程班开班前缴齐。
(2)学位论文指导费用:人民币 元/人(¥ 元/人);此项费用由丙方在进入论文指导程序前缴齐。
2、参加全国MBA联考过程中所发生的报名费、面试费、录取费等相关费用,由丙方自行承担。
3、在学期间食宿等生活费用,由丙方自行承担。
三、各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在学期间,甲方保留和管理丙方的组织关系、户籍关系、医疗关系等人事档案,负责丙方工资、补贴等福利待遇。
2、甲方应为丙方参加课程学习和教学考核提供时间和条件保障。
3、甲方有权要求丙方在完成学业,获得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后,继续为本单位工作。
4、甲方应协助乙方做好丙方学习费用的收取和催缴工作。
(二)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应认真制定和执行本批次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开展规范、系统的教学和培养工作。
2、乙方有权对丙方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对于丙方在学期间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乙方有权依据校纪校规给予处分,并将处分结果通知甲方。
3、对于完成课程学习,通过论文答辩的丙方,乙方应当报请中国地质
大学(武汉)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同意,授予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4、乙方应当将学员已获得的工商管理硕士学位证书直接移交甲方。
(三)丙方的权利义务
1、丙方应当参加并通过教育部组织的全国MBA联考,取得国家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学籍。
2、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地缴纳学习费用,并自行承担其他各项正常开支。
3、丙方通过全国MBA联考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课程学习和论文答辩,申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4、丙方在学期间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接受乙方的教育教学管理。
5、丙方在学期间自行承担人身、财产方面的安全责任。
6、丙方在学期间的组织关系、户籍关系、医疗关系等人事档案由甲方保留,工资、补贴等福利待遇由甲方承担。
7、丙方有权在完成课程学习,通过论文答辩后,向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8、丙方知悉并同意乙方将工商管理硕士学位证书直接移交甲方人事管理部门。
四、其他规定
1、丙方不按时缴纳课程学习费用的,乙方不予办理入学注册手续;丙方不按时缴纳学位论文指导费用的,不得进入学位论文指导和答辩程序。
2、丙方未通过全国MBA联考的,已缴纳的课程学习费用不予退还,丙方可以继续跟班进行课程学习,但不能进入学位论文指导和答辩程序。
3、丙方从通过全国MBA联考到获得工商管理硕士学位的期限,最短不得少于两年,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超过五年仍未完成课程学习或者未通过学位答辩的,培养程序终止,丙方已缴纳的课程学习费用和学位论文指导费用不予退还。应丙方申请,乙方可以发放学习证明。
4、在学期间,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学校规章制度,被乙方退学或者开除学籍处理的,培养程序终止,丙方已缴纳的课程学习费用和学位论文指导费用不予退还。
5、三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五、附则
1、本协议自三方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武汉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本协议一式六份,甲方和丙方各执一份,乙方执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签名):
年 月 日
第二篇:工程硕士研究生培养协议书(学校+单位+个人)
工程硕士研究生培养协议书
(三方协议)
委托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培养单位: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以下简称:乙方) 学员姓名: (以下简称:丙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受甲方委托,对丙方进行工程硕士研究生培养。为顺利完成培养工作,三方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培养程序
1、乙方具体培养单位为: 学院
丙方的培养领域为:
2、甲方组织本单位(本系统)符合国家工程硕士招生条件的丙方参加本批次工程硕士培养。
3、丙方应当参加并通过教育部组织的全国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考试,取得国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籍。
4、乙方为取得国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籍的丙方办理入学注册登记手续。
5、乙方制定本批次工程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并组织实施教学培养工作。
6、丙方完成课程学习后,撰写学位论文,参加答辩评审。
7、乙方对完成课程学业、通过论文答辩,符合国家工程硕士学位授予条件的丙方授予工程硕士学位。
8、甲方人事管理部门派人持相关证明到乙方领取学员取得的工程硕士学位证书。
二、培养费用
1、本批次工程硕士的学习费用总额为人民币 元/人(¥ 元/人)。其中包括:
(1)课程学习费用:人民币 元/人(¥ 元/人);此项费用由丙方在本次工程硕士课程班开班前缴齐。
(2)学位论文指导费用:人民币 元/人(¥ 元/人);此项费用由丙方在进入论文指导程序前缴齐。
2、参加全国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考试过程中所发生的报名费、面试费、录取费等相关费用,由丙方自行承担。
3、在学期间食宿等生活费用,由丙方自行承担。
三、各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在学期间,甲方保留和管理丙方的组织关系、户籍关系、医疗关系等人事档案,负责丙方工资、补贴等福利待遇。
2、甲方应为丙方参加课程学习和教学考核提供时间和条件保障。
3、甲方有权要求丙方在完成学业,获得工程硕士学位后,继续为本单位工作。
4、甲方应协助乙方做好丙方学习费用的收取和催缴工作。
(二)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应认真制定和执行本批次工程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开展规范、系统的教学和培养工作。
2、乙方有权对丙方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对于丙方在学期间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乙方有权依据校纪校规给予处分,并将处分结果通知甲方。
3、对于完成课程学习,通过论文答辩的丙方,乙方应当报请中国地质
大学(武汉)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同意,授予工程硕士学位。
4、乙方应当将学员已获得的工程硕士学位证书直接移交甲方。
(三)丙方的权利义务
1、丙方应当参加并通过教育部组织的全国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考试,取得国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籍。
2、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地缴纳学习费用,并自行承担其他各项正常开支。
3、丙方通过全国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考试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课程学习和论文答辩,申请工程硕士学位。
4、丙方在学期间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接受乙方的教育教学管理。
5、丙方在学期间自行承担人身、财产方面的安全责任。
6、丙方在学期间的组织关系、户籍关系、医疗关系等人事档案由甲方保留,工资、补贴等福利待遇由甲方承担。
7、丙方有权在完成课程学习,通过论文答辩后,向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工程硕士学位。
8、丙方知悉并同意乙方将工程硕士学位证书直接移交甲方人事管理部门。
四、其他规定
1、丙方不按时缴纳课程学习费用的,乙方不予办理入学注册手续;丙方不按时缴纳学位论文指导费用的,不得进入学位论文指导和答辩程序。
2、丙方未通过全国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考试的,已缴纳的课程学习费用不予退还,丙方可以继续跟班进行课程学习,但不能进入学位论文指导和答辩程序。
3、丙方从通过全国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考试到获得工程硕士学位的期限,最短不得少于两年,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超过五年仍未完成课程学习或者未通过学位答辩的,培养程序终止,丙方已缴纳的课程学习费用和学位论文指导费用不予退还。应丙方申请,乙方可以发放学习证明。
4、在学期间,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学校规章制度,被乙方退学或者开除学籍处理的,培养程序终止,丙方已缴纳的课程学习费用和学位论文指导费用不予退还。
5、三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五、附则
1、本协议自三方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武汉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本协议一式六份,甲方和丙方各执一份,乙方执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