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

时间:2024.4.20

                    (项目名称)    标段

招标编号:________________

投 标 文 件

投标文件内容:       资格审查文件________

投标人:                           (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期:                   


目    录

(一) 资格审查申请函
       附:投标保证金有关单据

(二) 资格审查申请函附表  

附表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附表2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和企业技术负责人证明书

附表3    授权委托书

附表4    近五年企业履约情况表

附表5    拟派出项目经理简历表

附表6    拟派出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附表7    拟派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表8    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和现场管理人员到位承诺书

附表9    拟投入本合同工程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

附表10  财务状况表

附表11  投标承诺书

(一)资格审查申请函

致:                         (招标人名称)

1. 经研究并充分理解招标文件投标须知中关于资格审查文件的各项条款及要求后,我方愿根据该文件的要求提交所需的资格审查申请材料(见附表),对招标编号为                                      (项目名称)    标段的投标提出申请,并接受招标人对我方进行的资格审查。

2. 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你方授权代表可调查、审核我方提交的与本申请书相关的声明、文件和资料,并通过我方的开户银行和客户,澄清本申请中有关财务和技术方面的问题。本申请书还将授权给有关的任何机构及其授权代表,按你方的要求,提供必要的相关资料,以核实本申请书中提交的或与本申请人的资金来源、经验和能力有关的声明和资料。

3. 我方保证本申请书中所提交的声明和资料在各方面都是完整、真实和准确的。

4. 我方保证:我方不存在招标文件第2章投标须知第4.3款规定的任一情形。

5. 我方将接受并遵守招标文件所规定的各项条款。

6. 我方将派出                        (项目经理姓名及其建造师执业证书注册编号)为本项目的项目经理。

7. 我方的金额为人民币            元的投标保证金以         形式与本资格审查申请书同时递交。

   

投标人:                              (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日  期:                      

附:投标保证金有关单据

注:投标人应当将投标保证金有关单据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随资格审查申请函一起递交,以证明已按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联合体投标的,须通过联合体主办方办理投标保证金

附表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                  (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注:1. 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各方均须填写此表,并加单位公章

2. 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各方均须附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主办方还须附上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园林绿化工程按有关规定)。以上均应加盖单位公章

上述各类证书发生变更的,应办理完变更手续方可参加投标,并以发证机关核准的变更为准;否则按废标处理

附表2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单位名称:                                                        

地    址: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性别:             年龄:             职务: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                  (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日  期:              

企业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单位名称:__________                                          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                                          __。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__   _        _。

                            (投标人名称) 的企业技术负责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日  期:              


附表3    

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招标人名称)的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代理人姓名:                     性别:         年龄:        

单      位:                     部门:         职务:        

身份证号码:                                                  

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                  (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签章)

                       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期:          年        

 


附表4  

近五年企业履约情况表

                           投标人:                  (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注: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各方均须填写此表


附表5    

拟派出项目经理简历表

                           投标人:                  (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注:项目经理须由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主办方派出

附表6   

拟派出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投标人:                  (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附表7  

拟派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投标人:                  (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注:拟派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最低资格和人数要求见招标文件第3章“评标办法和标准”


附表8   

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和现场管理人员到位承诺书

                       (招标人名称)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现承诺:

1.拟派出的项目经理                     (姓名及其建造师执业证书注册编号)系本公司正式职工,保证在(项目名称)   /   递交投标文件时和施工期间无承担其他在建工程施工项目的项目经理。

2.保证拟派出的本合同工程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生产负责人在施工期间及时到位,其他现场管理人员在施工期间按照工程施工进度需要及时到位(除非招标文件另有规定)。

3.在本工程开工前,如果拟派出项目经理在其他工程中标而又无法调整到位,本公司愿意放弃本工程的中标资格。

4.我单位在本工程施工过程中项目管理班子人员配备详见《拟派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同时承诺项目管理人员在施工过程中能确保到位。如果人员不到位,我单位同意按招标文件规定接受招标人的违约索赔。如果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或人员不到位超过50%及以上,我单位同意招标人有权随时单方面终止合同,并同意招标人项上级主管部门提请对不到位人员记一次个人不良记录。

5.如有违约,我公司将接受招标人按照本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处罚,并承担全部责任。

                           投标人:                  (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签章)


附表9      

拟投入本合同工程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

    投标人保证本表所填入的拟投入本合同工程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在工程施工时全部到位,否则愿意接受招标人的本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处罚。

                              

                           投标人:                  (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附表10          

财务状况表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和基本账户名称、账号情况:

                           投标人:                  (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注:1.投标人应附上中国人民银行发出的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2.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各方均须填写此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承诺书

                   (招标人名称):

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参加本项目投标,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企业情况

1、目前,我方和拟派本工程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均不属于《关于建立福建省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制度试行办法》(闽建法[2007]15号)中从业限制的法人和自然人。

2、目前,我方和拟派本工程项目管理班子成员没有存在因违法违规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或限制本招标项目的投标。

3、目前,我方和拟派本工程项目管理班子成员没有被限制参加福州市【含五区二市六县(五县)】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

4、我方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不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5、我方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存在有相互控股或参股或有隶属关系。

6、我方公司级领导与本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公司级领导不存在有相互任职或工作。

7、我方在最近三年内没有存在有骗取中标,没有存在有严重违约,没有存在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若上述情况不属实的,招标人有权没收我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并终止合同,我单位将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处罚。

(二)人员情况

1、中标后,招标人若发现我方投标时所配备的拟派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不满足招标文件第3章“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关于“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最低资格和人数要求”的,我方同意在原拟派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基础上增加人员,直至满足最低要求为止,且不更换(或撤消)原投标所配备的项目经理部人员,否则招标人有全没收我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并终止合同,我单位将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处罚。

(三)其他:我单位负责人与本项目其他投标人不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若我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的投标,视同我方投标无效。

投标人:               (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第二篇:常建20xx-186号: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人资格审查工作两个文件的通知


关于转发省建设厅、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工作两个文件的通知

常州市建设局

常州市监察局

常建〔2006〕186号

关于转发省建设厅、监察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

投标人资格审查工作两个文件的通知

各辖市(区)建设局、招标办、交易中心,各建设、施工单位,各招标代理机构:

《省建设厅、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和《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已由江苏省建设厅、监察厅印发,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省建设厅、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

2.《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                       

  二○○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工程 投标 资格 审查 通知

常州市建设局办公室 2006年9月28日印发

共印100份

江 苏 省 建 设 厅

江 苏 省 监 察 厅

苏建招(2006)408号

省建设厅、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建设局(委),监察局:

近两年来,在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贯彻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特别是使用国有资金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最近也遇到了一些新问题,出现了一些新情况,特别是在资格预审环节,各地反映现行的办法存在的问题比较多。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打击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串标、围标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文),省建设厅印发了《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苏建招[2006]372号文),现就如何贯彻执行该文件,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各地实际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资格审查工作的重要性

资格审查工作是招标投标活动中的重要环节之一。在资格审查活动中,坚决杜绝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这是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重要体现;科学合理的资格审查方法能够最大限度地保证和鼓励投标人的竞争,给所有有资格、有能力的投标人以公平竞争的机会;在当前形势下,做好资格审查工作对于打击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串标、围标等违法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各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要充分认识资格审查工作的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施工招标资格审查活动的监管;各级纪检监察部门也要给各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以强有力的支持,配合做好苏建招[2006]372号文的贯彻、执行工作。

二、严格执行《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

    各地应当严格执行省建设厅印发的《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苏建招[2006]372号文),保证在贯彻执行过程中不走样,除按照该办法允许各省辖市根据当地情况做出适当调整的内容外,其他规定和要求必须严格执行。

    苏建招[2006]372号文主要推行的是合格制的资格审查方式,即投标申请人只要满足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所有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要求,即为资格预审合格。各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文件的监管,要求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苏建招[2006]372号文的规定确定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

    按照苏建招[2006]372号文,提倡实行资格后审,提倡招标人邀请全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但在现阶段,通过随机抽签方式确定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将成为一种主要方式,各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要做好充分准备,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也要为随机抽签活动提供相应的条件。

    按照苏建招[2006]372号文,对“评分排名法”的使用应当严格控制。只有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特殊工程,不宜采用“随机抽签法”确定潜在投标人的,经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同意才可以采用“评分排名法”。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出台“评分排名法”实施细则时,不得随意扩大“评分排名法”的适用范围,不得在评审内容中增加不合理的条件,对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投标申请人加以限制或者排斥,各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在监管过程中必须严格把关。

    三、加强对资格审查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资格审查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督促各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采取积极措施,抓贯彻、抓落实。同时,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审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给予指导和帮助。

    今年年底或明年年初,省建设厅、监察厅将针对招标投标资格审查工作组织一次专题检查,主要检查各地贯彻执行《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的情况,对于那些执行时间不及时、执行力度不够、措施不到位的市、县(市、区)要予以通报批评;对那些在资格审查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要依法严肃查处。 

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江苏省建设厅文件

苏建招[2006]372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的通知

各市建设局(建委):

    现将《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

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资格审查活动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下同)依法组织实施。

第四条 资格审查活动应当接受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五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投标申请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提倡实行资格后审,具体审查方式由招标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自行选择。

第六条 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专门的章节,明确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资格后审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其中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应当清晰明确,易于准确判定。

采用资格后审的,评标报告中应当增加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内容。

第七条 采用预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的,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的性质和特点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须知;

(二)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

(三)要求投标申请人提供的其他资料的目录。

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须知内容包括:工程概况、资金来源落实情况以及招标人提供的设施、条件和服务等;招标人允许投标申请人选择招标标段的规定(如有标段划分);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确定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合格且被确定为参加投标的投标申请人)的方式、方法;资格预审申请书的递交及资格预审的时间安排、预审结果的通知与确认等。

第八条 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包括必选条件和可选条件,招标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设置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并在招标公告中明确。

资格预审文件中的必要合格条件应与招标公告中的要求相一致。

第九条 资格预审文件一经发出,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将更改的内容通知所有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投标申请人;更改涉及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的,还应当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并将更改的内容在重新发布的招标公告中明确。

招标人按照前款规定重新发布招标公告的,已经获取了资格预审文件的投标申请人应当重新报名、重新获取新的资格预审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出售的,已经获取了资格预审文件的投标申请人应当免费获得新的资格预审文件。

第十条 投标申请人应当根据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编制资格预审申请书。资格预审申请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投标申请人的企业概况;

(二)企业及项目经理完成的类似及以上工程情况;

(三)在建工程一览表;

(四)拟派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情况;

(五)拟分包企业情况;

(六)满足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所需的证明材料;

(七)企业对所提供的资料无弄虚作假内容的声明(格式由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

(八)招标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投标的,还应当提供联合体的情况。

第十一条 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截止至投标申请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的时间应视工程情况及资审内容多少确定,应当给投标申请人准备和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留出合理的时间。

第十二条 在资格预审过程中,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申请人对资格预审申请书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澄清,并可对重要的内容进行核实。

第十三条 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合格必须满足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所有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要求。

第十四条 以下条件属于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中的必选条件(即招标人在资格预审过程中必选的,投标申请人资格预审合格至少应当满足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二)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三)企业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

(四)企业的资质类别、等级和项目经理的资质等级满足招标公告要求;

(五)以联合体形式申请资格预审的,联合体的资格(资质)条件必须符合要求,并附有共同投标协议;

(六)资格预审申请书中的重要内容没有失实或者弄虚作假;

(七)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八)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或者虽有在建工程,但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全部施工任务已临近竣工阶段,并已经向原发包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原发包人同意其参加其他工程项目的投标竞争;

(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和项目经理资质等级许可的从事建筑活动范围的规定,合理设置企业和项目经理的资质等级要求以及企业的资质类别要求。若因工程技术原因,需要对企业和项目经理资质提高一个等级要求的,必须经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同意。

第十五条 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中的可选条件是指: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招标人必选的必要合格条件外,招标人可以全部或部分选择、作为资格预审合格的必要条件的条件。

小型工程的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中的可选条件为:

(一)企业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

(二)项目经理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

一般工程的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中的可选条件为:

(一)企业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

(二)项目经理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

(三)企业承担的类似及以上工程获得过市优工程或省优工程;

(四)项目经理承担的类似及以上工程获得过市优工程或省优工程;

(五)企业承担的工程获省辖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文明工地”或“标化工地”;

(六)项目经理承担的工程获省辖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文明工地”或“标化工地”;

(七)项目经理获得过省辖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优秀项目经理”称号。

较大工程的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中的可选条件为:

(一)企业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

(二)项目经理承担过类似及以上工程;

(三)企业承担的类似及以上工程获得过市优工程、省优工程;

(四)项目经理承担的类似及以上工程获得过市优工程、省优工程;

(五)企业承担的工程获省辖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文明工地”或“标化工地”;

(六)项目经理承担的工程获得过省辖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文明工地”或“标化工地”;

(七)项目经理获得过省辖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优秀项目经理”称号。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各项可选条件中,只要企业或项目经理承担过、获得过即可,不应当增加个数要求;上述条件中的获奖条件还应当包含有效期要求,其中省优工程的有效期为二年,市优工程的有效期为一年;省级“文明工地”或“标化工地”的有效期为二年,省辖市级的为一年;部级“优秀项目经理” 的有效期为三年,省级的为二年,省辖市级的为一年。

第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只选择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必选必要合格条件而不选择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可选必要合格条件。在该种情况下,如果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不足9家,则招标人必须邀请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如果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超过9家,则招标人可以邀请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也可以通过随机抽签方式从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中确定不少于9家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不允许招标人再增加可选必要合格条件以达到减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数量的目的。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慎重选择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可选必要合格条件。

如果因可选必要合格条件设置过多、过高,导致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不足9家,则招标人必须减少或者降低可选必要合格条件要求,重新发布招标公告,重新进行资格预审,直至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不少于9家为止。

招标人按照前款规定,减少或者降低可选必要合格条件要求后,如果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超过9家,则招标人可以邀请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也可以通过随机抽签方式从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中确定不少于9家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

若招标人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减少或者降低可选必要合格条件要求、直至将原来设定的全部可选必要合格条件全部取消后,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仍不足9家,则招标人必须邀请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资格预审工作终止。

第十九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减少或者降低可选必要合格条件,重新发布招标公告、重新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已经递交了资格预审申请书的投标申请人。已经参加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应当重新报名、重新获取资格预审文件、重新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

资格预审文件出售的,已经参加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应当免费获得新的资格预审文件。

第二十条 对于所有工程,提倡招标人邀请全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

第二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需要采用“随机抽签法”确定规定数量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结束后以书面形式告知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举行随机抽签活动的时间和地点(随机抽签活动的时间和地点也可以在招标公告中明确),并将资格预审不合格的具体原因告知资格预审不合格的单位。

随机抽签活动应当按照预定的时间和规定的程序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进行,并邀请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随机抽签的结果应当当场公布。

第二十二条 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特殊工程,不宜采用“随机抽签法”确定潜在投标人的,经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可以采用“评分排名法”选择规定数量的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

采用“评分排名法”优选确定潜在投标人的,投标申请人首先必须满足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中的必选条件,除上述条件外招标人应当制定具体的“评分排名办法”,在招标公告发布之前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经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

采用“评分排名法”优选确定潜在投标人的,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以及将要采用“评分排名法”优选确定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三条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对本办法规定的“评分排名法”的适用范围和评审内容进行细化,出台“评分排名法”的实施细则。

“评分排名法”的评审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业绩:包括企业承担类似工程情况,企业承担类似工程获奖情况,企业承担的工程获过省辖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文明工地”或“标化工地”情况;

(二)项目经理业绩:包括项目经理承担类似工程情况,项目经理承担类似工程获奖情况,项目经理承担的工程获过省辖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文明工地”或“标化工地”情况;

(三)企业信誉:企业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企业获得过“重合同、守信用”称号等;

(四)项目经理信誉:项目经理获得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优秀项目经理”称号。

第二十四条 资格预审结束、潜在投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确定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潜在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地点;向非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中应当写明具体原因或理由。

第二十五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写出资格预审报告,与招标文件一并报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资格预审报告应当载明工程概况、资格预审工作情况、评审结果、潜在投标人确定的方法及过程,投标申请人未被确定为潜在投标人的原因或理由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第二十六条 投标申请人有权了解本单位的资格预审情况,招标人应对投标申请人提出的疑问给予答复。投标申请人如认为招标人的行为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投诉。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接到投诉后,应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局11号令)进行处理。

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可能存在影响资格预审结果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招标人下达行政监督意见书,通知招标人暂停招标事宜。

第二十七条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若潜在投标人的相关情况发生变化,涉及到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的应征得招标人同意,并须对资格预审申请书中的相关内容进行更新,以证明其仍能满足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若达不到相应的资格条件,其投标将被拒绝。

若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已经确定个别潜在投标人无法满足相应条件,或者个别潜在投标人确认将不参加投标,招标人不能以此为由补充名额,允许其他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小型工程是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的装饰装修、安装、钢结构、幕墙、智能化、土石方、桩基、基坑支护等专业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一般工程是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1000万元之间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400万元之间的装饰装修、安装、钢结构、幕墙、智能化、土石方、桩基、基坑支护等专业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较大工程是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安装、钢结构、幕墙、智能化、土石方、桩基、基坑支护等专业工程。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对上述小型、一般和较大工程的规模进行调整。

第二十九条 有关项目经理与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的有关问题按建设部建市[2003]86号《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类似工程”,是指工程在规模、面积、造价、层次、跨度、结构形式、使用功能或特殊施工工艺、特殊施工技术等方面与招标工程相类似。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具体情况,选择、确定部分指标,对“类似工程”加以明确界定,并在招标公告以及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第十六条所称的有效期,从发证或发文之日起算起。若发证、发文时间不一致,以发文的时间为准。

第三十二条 资格预审过程中的有关证书、文件等业绩证明材料,投标申请人必须提供原件核实。如有特殊原因无法提供原件的,复印件必须经原发证部门盖章确认。

第三十三条 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等工程将设计、施工分成两个阶段招标的,招标人可以分别发布设计、施工招标公告,进行两次资格预审,其中施工阶段的资格预审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招标人还可以将设计、施工两个阶段的招标公告合并发布,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一次资格预审,招标人需在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文件中增加相应的设计招标条件要求,并且明确只有参加设计阶段投标且递交了合格的设计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才有资格参加施工阶段的投标。

第三十四条 全部使用非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不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省建设厅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印发的《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苏建法(2004)95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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