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 押 合 同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家庭地址:
联系电话:
抵押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家庭地址:
联系电话:
为确保甲方与债务人()签订的编号为_____________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愿意以其所有的(简称乙方抵押物)作为借款抵押物抵押给甲方,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抵押财产
1、乙方提供的抵押财产是:(以下称“抵押物”)。
共有人均同意以抵押物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提供抵押担保。
共有人:(签字)
2、抵押财产的详细情况以本合同所附“抵押物清单”为准。
3、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及其从物、从权利、附着物、附合物、加工物、孳息及代位物。
第二条担保的主债权及担保范围
1、担保的主债权为编号为的主合同项下的本金元人民币(大写金额),利息计算方式为,借款期限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乙方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保险费及其它费用。
第三条抵押物的登记
如果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属于法律规定需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立即向登记机关办理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手续,并在登记手续办妥后三日内将他项权利证明、抵押登记证明文件正本及抵押物权属证明正本交抵押权人保管。
第四条保险
1、乙方应为抵押物投保,保险金额不低于或抵押物的评估价值,保险期限不短于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并应指定甲方为保险权益的第一受益人。保险手续办妥后,乙方应将保单正本交甲方保管。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按时支付所有保费,并履行维持保险的有效存续所必需的其他义务。
3、抵押人未能投保或续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自行投保、续保,代为缴付保费或采取其他保险维持措施。抵押人应提供必要协助,并承担抵押权人因此支出的保险费和相关费用。
第五条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1、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乙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2、乙方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甲方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3、乙方对抵押物享有充分的处分权,若抵押物为共有的,其处分已获得所有必要的同意。
4、抵押物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未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不存在争议、抵押、质押、诉讼(仲裁)、出租等情况。
第六条乙方的义务
1、抵押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并提供新的担保。
2、乙方应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抵押物的评估、登记、公证、鉴定、保险、保管、维修及保养等费用。
3、乙方应合理使用并妥善保管抵押物,不应以任何非正常的方式使用抵押物,应定时维修保养以保证抵押物的完好,并按甲方的要求办理保险。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应有任何使抵押物价值减损或可能减损的行为;不应以
转让、赠与、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
5、乙方应配合甲方对抵押物的使用、保管、保养状况及权属维持情况进行检查。
6、乙方应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日内,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1)抵押物的安全、完好状态受到或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2)抵押物权属发生争议;
(3)抵押物在抵押期间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
(4)抵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5)乙方的工作、收入发生重大变化。
7、乙方应配合甲方实现抵押权并不会设置任何障碍。
8、主合同变更的,乙方仍愿承担担保责任。
第七条抵押权的实现
下列任一情况出现时,甲方有权依法拍卖、变卖抵押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1)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2)乙方未按第六条第1项约定另行提供担保。
第八条保证条款
1、因下列原因致使抵押权不成立或未生效的,乙方应对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抵押人未按第三条约定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
(2)抵押人在第五条项下所作陈述与保证不真实;
(3)因抵押人方面的其他原因。
2、甲方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提前到期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
3、本保证条款的效力独立于本合同其余条款,本保证条款的生效条件为:本合同项下抵押权因第八条1项所列原因未成立或不生效。
第九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起诉,均需向本合同签订地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其他条款
第二篇:个人担保合同范本
【个人担保合同范本】关于农业银行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
( )农银个房字 ( ) 第 号
贷款人:中国农业银行
借款人:
抵押人:1、2、
保证人:1、2、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借 款
第一条 借款金额
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申请,
民币(大写) ,借款实际发放额以借款凭证为准。
第二条 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于购买位于
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详见编号为
的购房合同。
第三条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自 年 月
准。
第四条 借款利率
1、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
础上 (上/下)浮 %,执行年利率为
调整,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下
自基准利率调整后的次年
和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浮动幅度确定新的借款执行年利率,款利率进行公告,不另行通知借款人、
际放款日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为准。 ,当事人各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同意向借款人发放购房担保借款, 年 月 日止。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含一年)的,执行合同利率1月1日起,贷款人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保证人或抵押人。;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本款所述基准利率以实 借款金额为人 日起至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凭证为 的基贷款人将对法定贷
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归还借款的,贷款人有权对逾期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直至清偿之日止,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计收罚息: (1)按照万分之 (大写)的日利率计收罚息。
(2)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年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___________(大写)计收罚息。逾期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调,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罚息利率相应上调。
3、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有权对违约使用部分从违约使用之日起直至清偿之日为止,百分之____________ (贷款基准利率上调,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罚息利率相应上调。 4、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有权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 第五条 下列条件未满足的,贷款人有权不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借款: 1、借款人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凭证并办妥相关手续。 2、购房首期款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应付费用均已付清。 3、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抵押担保的,有关登记及求办妥且该担保、保险持续有效。 4、借款人、保证人和抵押人未发生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事件。 第六条 划款方式
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结算账户,方式划款:
1、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将全部借款划入借款人上述结算账户后,再将全部借款划入售房人款项。
2、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将全部借款直接划入售房人 的账户(开户行 ;账号 3、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将贷款金额划入 开立在贷款人处的指定账户内,账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年利率基础上上浮)计收罚息。在此期间,
账号或卡号 的账户(开户行 ),以支付购房合同项下的款项。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
/或保险等手续已按贷款人要 。本合同约定采用以下第 种;账号 ),以支付购房合同项下的 大写 。
第七条 还款
(一)、本合同项下借款采用以下第 种还款方式。
1、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采用利随本清还款法。
2、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按季结息,到期还本,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 日。
3、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下的 日。
4、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个月为一个还款周期。自借款发放后,每月的有借款对应日的,种规定的方式归还借款本息: (1)等额本息还款法: 借款本金 每月还款金额
=———————————————————————————— (1+月利率 (2)等本递减还款法: 借款本金 每月还款金额 借款月数 (3)其他还款方式: 。
(二)、借款人的每月还款金额参照还款计划表。 (三)、借款人保证每个还款日前在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借款人结算账户中存入足额的款项,期本息。该账户内资金不足以清偿当期及逾期借款本息时,以每月的最后一日为还款日。
×月利率×(1+月利率)借款月数 -1
= ————————
以偿还当期及逾期本息,(含一年)的,按月结息,到期还本,结息日为每月采用分期还款的方式归还本息。 )借款月数 +(贷款人可直接从该账户中划收当期及逾(定日/借款对应日)借款人与贷款人商定采用以下第-累计已还本金额
贷款人有权决定是否
)×月利率 借款人以每一 为还款日。没
借款本金
划收及划收金额。贷款人不划收的,当期及逾期借款本息全部作逾期处理;贷款人划收的,不足部分作逾期处理。
(四)、如借款人因存折(或银行卡)遗失或其他原因需要将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还款账户变更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其他账户,借款人应在下一个还款日前将变更原因和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贷款人,贷款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可从新的还款账户划收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 第八条 提前还款
1、借款人提前还款的,须提前七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在借款人承诺按本条第贷款人可同意提前还款。 2、借款人在借款实际发放之日起百分之 (大写) 3、提前还款,应先偿还逾期及当期借款本息,再偿还其他款项年利率不变,已计收的借款利息不作调整。 4、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借款的,提前还款本金最低数额为三万元,并重新计算剩余借款的每期还款额或还款期限。 第九条 借款期限变更 借款人要求调整借款期限的,人同意且征得保证人、抵押人同意后,签订期限变更协议,并办理相关的保险、担保等变更手续。 第十条 债权债务转让 贷款人无需征得借款人、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第三人。 借款人要求将本合同项下的债务转让给第三人的,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并征得保证人、关手续。
第十一条 1、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凭证均真实、完整、有效。 2、未隐瞒涉及的未结诉讼或仲裁、承担的债务和担保及其他可能影响借款人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事项。2款约定支付补偿金、遵守贷款人关于提前还款规定的前提下,
个月内提前还款的,
应提前三十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
保证人和抵押人同意,
抵押人同意后,
;还款时执行经贷款 应按提前偿还本金的向贷款人支付补偿金。通知后即可将贷款人在本合应提前三十日向贷款人提按贷款人要求办理相借款人声明与保证
3、按本合同约定使用借款、归还借款本息和支付有关费用。
4、未按本合同约定归还或支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因违约而产生的律师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时,贷款人可直接从借款人帐户中进行扣收。借款人账户中的款项不足以偿还本合同项下应付款项的,贷款人有权决定款项偿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和费用的顺序。
5、当抵押物价值减少、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担保能力明显减弱或丧失时,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6、接受贷款人的检查与监督。
7、当发生下列事件时,借款人应在事件始发五日内书面告知贷款人:
(1)借款人改变住所、通信地址、工作单位等联系方式。
(2)本合同所述房屋买卖合同可能被确认无效、被解除、被撤销或事实上已经被确认无效、被解除、被撤销。
(3)借款人发生债权债务纠纷而引起诉讼、仲裁。
(4)出现其他不利于贷款人债权实现的事项。
第十二条 本合同签订后至借款发放前,若买卖双方就本合同第二条所述房屋的权属、质量等问题发生纠纷,或出现可能导致借款人还款能力恶化的事项,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贷款人有权决定是否终止本合同。
担 保
第十三条 保证担保
1、保证人为借款人依本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2、保证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因违约产生的律师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3、借款人以本合同项下所购房屋作抵押的,由保证人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阶段性保证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借款人取得房产证书,办妥正式的抵押登记并将有关抵押文件交贷款人收执之日止,为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保证期间为本合同约定的借款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借款人与贷款人达成期限变更协议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期限变更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
的事项,导致贷款人宣布本合同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贷款人确定的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5、保证人声明与保证:
(1)保证人向贷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凭证均真实、完整、有效; (2)保证人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时,贷款人有权向保证人追索,在通知后可直接向保证人帐户中划收有关款项;
(3)当发生以下事件时,保证人须在事件始发五日内书面告知贷款人: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所述房屋买卖合同可能被确认无效、被解除、被撤销或事实上已经被确认无效、被解除、被撤销;出现其他不利于贷款人债权实现的事项。 6、保证人发生主体资格、资本结构、经营体制、经营财务状况等变化,影响担保能力的,保证人须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新的担保,或提前履行保证责任。 第十四条 抵押担保 1、抵押人自愿以下列财产项下债务的抵押物,上述抵押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2、上述抵押物暂作价人民币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 3、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抵押物处置费、切费用。
4、抵押人声明与保证 (1)抵押人对抵押物拥有充分的、无争议的所有权或处分权 (2)抵押物依法可以流通或转让 (3)抵押物没有被查封、被扣押或重复抵押等情况 (4)抵押人没有隐瞒抵押物项下拖欠税款、工程款等款项及抵押物出租的情况;
(5)抵押人已就本合同项下抵押事宜征得抵押物共有人同意 (6)抵押物不存在其他影响贷款人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法定代表人、住所、通讯方式等发生变化 (详见编号(大写) 因违约产生的律师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一;
;
;本合同)作为本合同; ;
的《房地产抵押清单》
,其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
5、抵押权的效力
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权、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和孳息。
6、抵押物的占管
(1)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抵押人对抵押物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贷款人有权对抵押物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对抵押物做出赠与、转让、出售或其他任何可能对抵押权不利的处分。
的,须事先书面通知贷款人。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转让、出售或其他形式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应用于清偿所担保的主合同项下债务。
(3)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的,抵押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抵押人由此所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优先用于偿还本合同项下债务。
(4)本合同有效期内,因抵押人过错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
贷款人认可的担保,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前行使抵押权。若抵押物价值减少而抵押人无过错的,
解决,协商不成的,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履行债务,或提前行使抵押权。
7、抵押物的保险
(1)抵押人应在与贷款人共同商定的保险公司处办理有关保险,贷款人为该项保险的第一受益人。
(2)抵押人应将抵押物的保险单据原件交与贷款人保管。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贷款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户直接划收上述保险费用。
(4)抵押物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金应优先用于偿还本合同项下债务。
8、抵押登记
抵押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到有关登记机关申办抵押预登记或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的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贷款人保管。 如抵押人要将抵押物出租 ;若抵押人拒绝恢复或提供或提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协商 贷款人有权从抵押人账 要求借款人履行债务,
9、抵押权的实现
(1)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贷款人未受清偿的,贷款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2)抵押人为两人以上的,贷款人行使抵押权时有权处置任一或各个抵押人的抵押物。
违 约 责 任
第十五条 贷款人违约责任
在借款人、保证人和抵押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
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
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同期逾期借款的利息计算方式相同。
第十六条 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的违约责任
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有权按本合同第四条第
2、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借款,宣布本合同提前到期,行使抵押权或
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立即到期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1)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2) 借款人连续三期
(3) 任何一期本金或利息逾期超过六个月。
(4) 借款人失踪或被宣告失踪而无财产代管人、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5) 借款人的财产代管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为借款人偿还本合同项下债务。
(6) 借款人、保证人和抵押人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声明与保证。
(7) 抵押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对抵押物做出赠与、转让、或其他任何对抵押权不利的处分。
(8) 保证人未履行第十三条第 贷款人未按期足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人 2、3、4款的约定对借款人计收罚息和复利。 /和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宣布借款人与 (含三期)未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6款的约定义务。 造成借款人损失的,
(9) 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影响贷款人债权实现,或发生其他影响贷款人债权实现的事项。
3、保证人、抵押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给贷款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1)抵押人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监管、被扣押、重复抵押、出租、拖欠税款或工程款等情况; (2)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擅自处理抵押物 (3)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或影响贷款人实现抵押权的行为。 4、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或保证人、抵押人不履行担保责任,贷款人可以就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 第十七条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其 他 第十八条款人、保证人和抵押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承诺、保证、义务和责任。 第十九条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部债务,并可依法行使抵押权或 第二十条 本合同项下涉及的费用,采用下述方式承担: (一) (二) 费用。 (三) 1、保险、评估费用。 2、保险、评估、登记、公证费用。 3、保险、评估、登记、公证、鉴定、鉴证费用。;
贷款人有权要求任一借款人承担全/和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方式承担 费用。
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 事 项
本合同所述房屋买卖合同各方之间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不影响借 本合同如涉及二人以上共同借款的,共同借款人对本合同项下的若借款人违约, 费用承担
由签约方约定由 承担 费用。由贷款人与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以
由借款人、保证人和抵押人承担
4、其他 费用。
贷款人有权直接从借款人、保证人和抵押人账户中划收上述费用。 第二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也可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诉讼。由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仲裁。提交 3、其他管辖方式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二十二条 1、本合同所称本合同的约定宣布本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经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登记之日或抵押登记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份, 份,效力相同。 第二十五条 贷款人提请借款人、的理解,并可向贷款人进行征询。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 借款人( 签章 身份证件名称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保证人( 签章 (仲裁机构全称
“期限届满
保证人和抵押人注意对本合同各印就条款作全面、 ) 贷款人(抵押权人 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 保证人(签章)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到期”包括贷款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
贷款人应借款人、)(签章 )
自 份,登记部门 准确保证人和抵押人的要求做相 ) 其他约定”或 合同的生效依法需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担保, 本合同一式份,各方各执一份,公证部门 提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身份证件名称 身份证件名称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号码
抵押人( 签章) 抵押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身份证件名称 身份证件名称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号码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