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的反思

时间:2024.4.20

食品安全的反思

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和人们对自身健康的日益重视,以及经济全球化的影响

日趋明显,国家和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但似乎食品在生产和经营的过程中暴露出来的安全问题越来越多,食品安全日趋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20xx年9月,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生产的婴幼儿配方奶粉含三聚氰胺事件,影响范围之广,经济损失之大,凸显了我国食品安全管理和控制存在的漏洞。食品安全是保障国民衣食无忧的重要前提,是适应经济全球化的首要因素,食品生产达不到安全标准,人民的生命健康就要受到威胁,国际贸易也会受到一定的影响,甚至将导致社会的不和谐。

在食品市场竞争激烈的今天,中国食品工业的现状是企业分散、技术薄

弱、装备落后。但企业还要发展,还要盈利,这样就形成了矛盾。为了生存,降低直接的生产经营成本,在利益的驱动下,非常容易出现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各种引发食品安全问题的行为。由于我国负责食品监管的部门众多,而且职能交叉,由此衍生出来的标准也就五花八门,一些标准互相重复,而另一些重要标准却是空白,有些标准甚至相互冲突,多头监管的后果就是无人监管或者监管冲突,这减损了食品安全的执法力度。多种原因使矛盾激化没能得到解决。所以中国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越演越烈。

对此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改善食品安全问题:

首先,不失时机地修订我国食品卫生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

系。健全的法律体系是食品安全得以保障的重要手段。上述这些国家和实体都十分注重“良法”在食品安全中的作用,均通过立法来加强对食品卫生安全的管理,而且起步早,成效大。纵观这些国家和实体的立法特点,我们可以发现:一、立法机构运转灵活,对法律的把握和制定具有较高的水准。二、人本位意识较浓。立法机构把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摆在第一位,把经济利益的生产效率列于其后;

三、法律体系健全,能够形成法律合力。根本法涉及面广,过程上涵盖农田中、生产车间里、流通线上、餐桌上,内容上包括具体的食品量化标准,翔实的实体法和相当可观的程序法;同时,子法和根本法相得益彰,并行不悖。四、具有与时俱进的法律观。这些国家很好地兼顾了法律的稳定性和运动性,如转基因食品上市以后,各国纷纷出台法律法规以实现对生物技术食品的食用安全监管。

其次,注重与国际接轨,将我国不符合国际标准的检验检疫指标根据国情

缩小同先进国家的差距。上述这些国家,无论是在法律手段上,还是在食品安全管理的具体操作上,都十分注意用产业的战略眼光来审视食品行业的发展趋势,都对不断走向国际化的食品贸易给予充分的重视,积极采取措施同国际食品卫生标准接轨,改革不合理、不适应新形势发展要求的法律体系,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对食品安全卫生方面的要求。

最后, 明确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原则。法律原则是法律的灵魂,是保证法律层

次性和整体性的前提。要制定食品安全法,必须要明确它的立法原则。首先是食品安全法的定位原则,目前,我国没有食品卫生安全法典,关于食品安全的法条分散于其他相关法律中,如食品卫生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检验检疫法等,因此,这种基本法缺位的情况,无法调整食品安全生产的各种社会关系,也无法解决法律冲突和法律真空等现实问题。其次是食品安全法的基本原 则,我国颁布食品卫生安全法典,必须对立法宗旨、立法目标、章节划分、法律关系等厘清理

顺,商定基本法的立法原则。新制定食品卫生安全法必须贯彻以下基本原则:

一、消费者利益为上的原则。由于获取信息的渠道不对称,以及在行政管理

关系中的法律主体本身的不对等性,消费者始终是相关法律的弱势群体,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上相对倾斜以平衡这种状态。

二、风险分析原则。在食品生产线批准的时候,食品企业应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价,尽量考虑食品存在的安全隐患,充分认识这种隐患变为现实后会产生什么影响,以及如何采取措施减免这种影响,增加风险分析,必然会使审批程序更加规范。

三、全程跟踪原则。食品的生产是一个产业链,链条的各个环节均能够产生不稳定因素,因此,基本法必须对食品生产的全过程给予充分关照:包括种植(养殖)、收购、储存、销售、运输、使用各个环节,均应该有相关的实体法和程序法来调整相应的社会关系,以防止“一着不慎,前功尽弃”。

四、预防为主原则。科学技术飞速发展,每天都有多种不知名的食品上市,法律也不可能事无巨细地规范所有内容,因此,制定基本法的时候要以预防为主的原则来面对新兴食品行业。

五、可溯源性原则。溯源性就意味着食品安全因素必须从源头上查起,食品生产各阶段的社会关系对食品的最终安全负有连带性责任,这将促使各个阶段认真对待人民的生命健康问题,而不会在矛盾纠纷中互踢皮球、互相推诿。

随着人民生活品质的提升和经济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部分贸易伙伴借食品安全事件大肆渲染,企图削弱我国食品行业国际竞争力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案例不仅伤害到我国的商业利益,更直接导致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国内由于食品安全监管的失败,导致人民生命健康受到侵害的事情不一而足,灾难是惨重的,教训是深刻的。因此,我国食品行业要想充分占有国际国内市场,凸显我国食品出口大国形象,同时也使人民的日 用饮食安全得到保障,就必须高屋建瓴,防萌杜渐,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相信在政府企业以及广大群众的共同努力之下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会得到很大的好转。相信群众的幸福指数和安全指数也会有所提高,达成真正意义上的为民服务的理念,创建和谐社会。


第二篇: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反思和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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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反思和重构

李长健 张锋

摘 要:食品安全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各个国家都对食品安全监管高度重视,我们通过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反思,结合我国政府主导型社会的背景,在政府主导型社会的基础上构建政府主导下的食品安全综合性监管模式。 Abstract: Food’s safety is a very complicated social problem, Every country take great attention to Food’s safety supervising, We may construct a synthetical supervising pattern under government dominant, from considering the government Food’s safety supervising, and at the base of government dominant society. Key word: Food’s safety No Government Organization Synthetical supervising pattern

20xx年从“苏丹红”事件到牛奶事件、甲醇啤酒、孔雀石绿、致癌薯条,食品安全的问题引起全社会的关注。“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国家食品安全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它关系到每个食品消费者的切身利益、社会的稳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试想一个国家连公民的食品安全都不能保障,那么它的职能如何实现?它又怎能代表公民的利益、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可持续化发展呢?我们面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挑战,我们不得不追问和反思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监管机制和监管模式?

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理性反思

(一)、公权力视角下食品安全监管的反思。我国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政府控制了社会的各个方面,对食品安全的监管也作为一种行政权力,完全由政府代表国家行使监管权力。改革开放之后,引入市场机制,但是我国是政府主导下市场经济改革,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政府主导型的社会。它是不完善的政府和不完善的市场的混合,市场失灵必然导致市场垄断、外部性问题、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等问题,所以在食品安全领域,政府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主要代表,政府公权力是必须涉入的,运用政府公权力在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方面具有天然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 的成本优势。因为政府食品安全监管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是一种纯粹的公共产品,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它的资产专有性程度高,提供替代产品供给的成本代价高昂,并且很难获得法律上的权威性;若由私权利主体在食品安全监管立法、执法、司法方面供给,它的经济成本、社会成本是巨大的,不能发挥政府权力的规模成本优势、政府公信力优势,也必将造成社会监管成本的增加。

由于政府的理性经济人假设,必然出现政府监管失灵、低效问题,导致政府供给公共产品的社会成本增加。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第一,食品安全监管的产权难以界定清晰,而产权不清晰导致信息不对称,政府官员在缺乏有效的激励制约机制下,很容易被食品利益集团“捕获”,可能出现权力异化、出租和寻租,出现政府监管行为与监管收益的“弱相关”的现象,导致政府监管行为违背社会的公共利益;第二,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单一供给模式,公众对监管制度没有可选择性,政府在没有相应竞争压力的情况下,缺乏制度创新的动力,致使行政监管的效率低下,不能及时满足社会对食品监管需求,出现制度需求和制度供给的不均衡。在新制度经济学看来,在制度供给和制度需求不均衡的情况下,产权难以界定清楚,社会资源会产生巨大的浪费,增加整个社会的交易成本;并且食品安全监管直接关系地方经济利益的得失,使得地方政府对新制度抵制、修正,阻碍新制度的实施;第三,政府监管的的成本巨大,导致政府不愿意或者没有能力监管。因为食品安全技术性、专业性很强,而受监管主体在技术上往往拥有信息成本优势,政府要想对受监管主体有效监管,必须在相关的技术、专业、行业投入巨大的人力、财力、物力、精力,形成庞大的官僚组织,直接增加政府监管成本,甚至,政府考虑到财政预算,监管的成本收益,不愿意提高监管能力;第四,政府监管行为的单方性、强制性、刚性, 导致行政监管行为的不易接受性,受监管主体可能会对监管行为不服,导致监管执行困难,增加行政的执行成本,也会引起不必要的争端,增加社会的诉讼成本;并且政府行为的单方性,信息不能在政府、受监管主体和消费者之间有效沟通,致使制度供给的非合意均衡,出现“零和博弈”和“负和博弈”,政府监管达不到帕累托最优效果。[1]

(二)私权利视角下食品安全监管的反思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 私权利主体包括食品企业的投资者、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等,他们都可以成为食品安全监管的主体,其中消费者与食品安全利益关系最大,并且其他私权利主体在一定的程度上本身也是消费者,所以在这里我们主要反思消费者监管模式。食品安全关系到每个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他们的监管行为和监管收益“强相关”,他们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动力最强,呼声最大,他们通过各种渠道对相关主体施加压力,通过公民的投票权、结社权推动国家、第三部门的监管,他们是食品安全监管的基础力量;食品消费者代表的利益主体最广泛,利害关系最明确,他们可以通过消费者购买指数消费者对受监管主体的经济利益进行影响,使受监管主体认识到食品安全关系到自身的经济利益、利润;同时食品消费者也可以通过诉讼等法律方式实现对受监管主体的监督,加大受监管主体的机会主义行为的成本,使他们在巨大的经济成本压力下规范运作,降低社会成本;最后食品消费者的直接监督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受监管主体的机会行为,也在另一方面节约了政府、第三部门的监管成本。

虽私权利主体监管行为和收益“强相关”,但不一定必然促成“正相关”。由于信息的不对称,食品供给者具有明显的信息成本优势,他和消费者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食品消费者获得食品安全信息的成本高昂,也不可能在购买食品时收集所有相关的食品安全信息;另外食品安全信息具有专业性、技术性特点,普通的消费者也不具有收集、分析、判断的能力,并且信息收集、分析、处理的成本巨大;还有一些安全隐患需要较长的时间才能发现,如果这也需要消费者自我鉴别,也是成本高昂,也不具有可操作性;普通消费者提起食品安全诉讼,面对的是实力雄厚的企业,食品安全的举证需要较强的专业性,消费者在举证责任方面也很困难,这也增加了消费者的诉讼成本;还有食品安全关系重大,一旦发生事故,它的社会危害后果不堪设想,比如“公地悲剧”的出现,这些都论证了消费者个体食品安全监管的社会成本巨大,不具有可操作性,不利于保障消费者的基本权利。

二、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合理重构的路径选择

(一)、社会权力视角下的食品安全监管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 通过对公权力视角下食品安全监管和私权力视角下食品安全监管的反思,我们可以看到两种监管导致的“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监管缺乏多元性、公开性、互动性、参与性和开放性。为提高监管的效率,我们可以将视角转向社会权力领域,引入社会的力量、资源和组织,而第三部门契合了社会权力融入食品安全监管的需要。

第三部门是指,以供给准公共产品为主要取向,不以盈利为主要目标,不具有强制性,实行自愿和自治式运作,独立于政府主体和私人主体之外的民间组织机构。[2]它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准公共性,它的设立是为了实现和维护以社会整体利益优化,主要供给准公共产品,不以供给私人产品为主要取向,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既没有私人主体的唯利性,也不象政府那样具有超市场性,虽然也要引入竞争机制,但它面向市场但不屈从于市场、超脱于市场但不能超越于市场;第二,非强制性,即完全不能(或主要不能)像政府部门那样借助于政府机器的强制力量来开展活动,也就是说,它应当主要靠自愿和自治的方式来运作;第三,民间性,即它在法律地位上是不能是政府的附属物,在人员任免上不能是政府编制,在业务活动上不能是政府命令或包办,这也是独立性的要求和表现,即它必须同时既独立于政府部门之外,又独立于私人部门之外,以保证它的管理规范、公平、公正,平衡协调政府和私人之间的关系,使它的管理更有可执行性,可接受性;第四,专业性,食品的安全信息具有较高的技术性、专业性,而且受监管者总是具有信息成本优势,这就需要第三部门主体具有专业性,能在相关的专业、行业、领域提供专业的服务,平衡各主体信息不对称之间的矛盾。并且第三部门是公众组织,它代表相关利益群体的公共利益,能更好的协调政府、受监管主体和消费者的利益关系,促使第三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行为与监管收益“正相关”。

第三部门所具有的特征,使它对食品安全监管时更具有效率性、公正性、互动性、可接受性、专业性、参与性和开放性,降低具体食品安全监管的社会成本。第一,降低食品安全监管的立法、执法、司法成本。第三部门的融入,促成了政府、受监管主体、消费者之间的互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信息不对称,使国家在进行食品安全的立法时,充分考虑了其他监管主体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增加了国家食品安全立法的科学性;第二,第三部门在提供技术、标准方面的专业、中立、公正,提高了食品安全监管的权威,增加社会受监管主体对监管行为的接受程度,使食品监管的规定利于执行,减少了食品安全监管的执行成本;食品安全监管立法的科学完善,执行的可接受性,减少了监管方面的纠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 纷,减少了不必要的诉讼成本,减轻国家司法资源的压力;第三,降低社会的交易成本。第三部门具有开放性、互动性、多元性和参与性,可以在政府、消费者、受监管主体之间搭建了信息平台,食品安全信息低成本的向公众公开,消费者易于收集、分析、判断食品安全信息,相关主体在较低的信息成本下进行交易,降低了食品交易的契约成本,增加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心指数,提高消费者的消费信心,增加社会的经济收益;第四,降低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供给、变迁、创新的成本。由于政府、第三部门、消费者共同参与对食品安全的监管,首先在数量上增加了公共产品的供给,即增加了社会的总收益。再者,三元主体的供给,势必出现有效的竞争格局,在巨大竞争的压力下,供给主体必将提高供给的质量;三元监管主体之间是合意均衡,信息合理高效流动,监管制度更易于实现相对均衡,加快制度变迁的周期,降低食品安全监管的制度变迁成本;三元监管主体之间的有效竞争,增加了整个社会监管制度创新的动力。

(二)、政府主导下的食品安全综合监管模式的构建

我们通过对公权力和私权力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反思,引入社会权力、力量、资源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社会权力能有效得平衡政府、受监管主体、私权利主体的利益关系,克服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以及市场经济中的外部性、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但是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我国的市场经济改革也是政府主导下的改革,政府权力无处不在,并且长期形成了“大政府”和“小社会”、“强政府”和“弱社会”的局面,所以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也必须建立在政府主导的基础上,尤其是我国目前是社会转型期和政府转轨期,是不完善的市场和不完善的政府并存,若离开政府的主导进行食品安全监管是难以想象的,也难以实现食品安全监管的社会公共利益。政府主导下的食品安全综合监管体系可以实现监管行为和监管收益的“协调、可持续性正相关”。

1、政府强化在食品安全立法、执法、司法方面的监管。

第一,强化食品企业的市场准入标准。建立严格的食品企业市场准入制度,从源头上禁止不合格食品企业进入市场,是食品安全防护网的首要防线。我国法律应该明确食品经营企业具备的卫生条件和检测手段,对食品企业的立项、安全状况进行实质性审查,增加对食品企业的投资者和管理者强制性的培训和实质性的、不流于形式的考核,强化企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 业的社会责任;第二,整合我国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体系。我国目前对食品安全监管的主要法律法规有《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这些法律存在交叉、重叠、矛盾、空白,对同一食品违法行为,法律又不同的规定,有些规定甚至是矛盾的,但对有些违法行为,却出现法律的空白,没有相应的法律去规范,导致执法上的混乱;第三,组建政府监管的综合机构,提高监管效率。建立一个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合一且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横向监管机构,以中立者的身份在政府、受监管主体、消费者之间保持均衡,通过建立激励机制,实现监管的专业化和规模化;第四,加大受监管主体的违法责任后果。食品企业是理性经济人,也具有机会主义倾向,它们在进行食品的供给时,拥有较大的信息成本优势,如果对违法后果的预期成本低于违法收益,它们会尽一切努力实现自我利益最大化,不惜损人利己,公然违背政府法律,甚至损害社会整体利益。所以必须加大违法责任后果,综合运用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刑事处罚,对受监管主体以经济、能力、商誉处罚,增加受监管主体的违法成本,使它在巨大经济、法律、社会成本的压力下克制机会主义行为。正如孟德斯鸠所言“虽然欲望可能会促使他们做坏人,然而利益却阻止他们这样做”。[3]

2、政府加大对第三部门的培育和支持。

第一,政府应通过立法确定第三部门的法律地位。目前我国第三部门主体的数量有限,质量不高,不能满足对食品安全监管的需求,并且我国第三部门的法律地位不高,没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在人事、业务、财务上受行政机关很大的限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第三部门的监管将成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力量,所以要大力发展第三部门,赋予其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人格,使他们能独立得做出行为,政府也要把具体的食品安全管理权限回归给第三部门,使他们拥有准公共权力,保障它们的独立性、权威性、公正性;[4]第二,政府培育体系完整的第三部门组织。第三部门组织是监管食品安全的重要力量,要实现监管的作用,必须建立完整的组织体系,即建立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机构、食品安全的检测机构、食品安全的风险评估机构、食品安全信用评估机构、食品安全的信息收集、分析、披露机构,各机构分工合作,相互独立,相互配合,共同实现对食品安全的监管。第三,政府建立综合性监管网络,综合性监管本质是整合社会资源,利用整个社会的力量来实现监管目标,即调动政府立法、执法、司法监管、第三部门具体业务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 管理、媒体舆论监督、个人的起诉监督等,并利用网络平台,及时通报、发布食品安全的信息,并且实现在各监管主体之间信息共享,降低公众收集食品安全信息的成本。

3、政府确保消费者的权利,建立消费者监管的利益驱动机制。

第一,确保消费者个人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诉讼权等。无论是政府主体的监管,还是第三部门的监管,都是由具体的个人来操作,而每个具体的个人都将扮演消费者的角色,最终落实到每个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诉讼权,也就客观上推动政府主体监管和第三部门主体的监管的实施;另外,消费者个人利益受到侵害,也最有动力对政府和第三部门施加压力,比如,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来促使他们履行监管义务,实现对食品安全的依法监管。第二,建立消费者监管的利益驱动机制。消费者也是经济人,是市场中的弱势群体,在维护自己的权利时也要考虑成本收益,尤其是对抗实力强大的企业,所以政府要建立利益驱动机制,用利益来引导消费者的行为,提高消费者监管的动力。[5]政府尽量提供充分的食品安全信息,以克服信息不对称,促使消费者有能力进行更有的效的监管。减轻消费者在食品安全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延长起诉时效,提高受监管主体对消费者的民事赔偿标准,使消费者愿意起诉维护自己的权利。同时,政府要加大宣传,正确引导消费者健康消费,减少消费者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概率。

参考文献:

[1]杨龙,王骚.政府经济学[M].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2004.

[2]王建芹.第三种力量——中国后市场经济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3]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张雁译,商务印书馆,1982.

[4]李长建,张锋.一种社会性监管模式——中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理性回归[J].重庆社会科学,2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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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李长健、陈占江.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及其原因分析[J].中国科技信息,20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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