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论读后感5

时间:2024.4.21

<<正义论>>读后感1 (2006-08-04 05:4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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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是一个古老而永恒的话题。人们只所以一直谈论这个话题,主要是因为人类社会还从来没有彻底的实现过正义。在这个充满了不正义的世界上,正义实际上一直是以一种审美的形式而存在的。这种审美不仅映衬了人类的苦难现实,更昭示了人类不屈的理想和坚韧的意志。透过苦难的审美同时揭示出了人类的局限和尊贵。人类的局限在于人类的自私自利,贪婪,好斗的本性和有限的认识能力决定了在一个复杂的世俗社会体系中根本无法完全实现人际正义;人类的高贵在于,能够主动认识并试图超越这种基于物种的特性和局限性,从而保持了对理想的追求和执着。如果能同时带着局限和高贵两个侧面来看待历史,则也许能更好的解开人类的文明之锁。带着这把钥匙,你能有幸更清楚的理解人类的笑靥和愁容,沉醉与挣扎,群欢与孤独以及人类在荆棘斑斑的朝圣之路上的跳跃与陷落。的却,人类从来没有满足过,但也从来没有放弃过。在凡是上帝的拯救没有达到的地方,人类都会设法自救。一部人类生存史,就是一部拯救的历史。而在这个拯救的过程中,有相当部分的努力围绕着正义这个主题。

《正义论》是美国当代著名学者罗尔斯的晚年杰作。罗尔斯一生都致力于正义问题的研究,而《正义论》一书则可算是他这方面研究的一个总结和升华。罗尔斯主要学术生涯虽然在美国,然而其学术思想却更多的受到欧洲大陆理性主义的影响。表现出来,就是他的著作喜欢宏大的体系和严禁的思辨论证。该书的出版在政治学,伦理学,法学,经济学,哲学等多个领域都造成了巨大的反响,引发了广泛的讨论。本人阅读这本书的过程同时交织着兴奋与焦虑。兴奋是因为此书时常能提出深刻而新颖的观点,焦虑则因为此书涉及多个学科,文本较为晦涩,理解起来难度较大。我并不认为,我一遍的阅读能就能把握住作者想要表达的多少思想,也不认为这篇短短的小文能够将我所把握的内容能尽数表述出来。相反,此文目的仅仅是就我觉得对我启发最大的观点稍作介绍和阐释。倘若我的介绍和阐释没有犯下大的错误,也就知足了。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中最富创意也是最富洞见的就是他的无知之幕的假设。很多社会学家都已经指出,每个人的观念中都无可避免地包含着偏见和利己倾向,因此,在一个社会群体中,要求人们对正义的标准达成一致共识是非常困难的。如果人们对于正义的标准达不成共识,那么一切在正义的名义下进行的所谓制度设计都可以理解为一部份人的偏见和特权。对于偏见和特权,人们显然没有自然法上的服从义务,因此人们在现实中的服从必然归因于国家机器的强制和压迫。这样一种解释,不仅让启蒙运动以来人们所建筑的政治文明大厦突然坍塌,而且也给人类的未来图景罩上了一层阴影,使得人们失去了浪漫憧憬的理性基

础。 罗尔斯的无知之幕就是一种试图排除人的主观偏见,从而客观的界定正义标准而引入的假设。

罗尔斯借用了传统社会契约理论中的自然状态,并将之改造为原初状态。在原初状态中,每个人都是平等的,有理性的,生活中都有一种轻度的匮乏,彼此间保持一定的冷淡。在这种状态中,每个人都不知道关于自身的所有特殊信息,比如:阶级地位,社会地位,职位,财富,资质,意志力,年龄,性别等。罗尔斯的无知之幕就是这样一种对一切关于个人特殊信息的无知状态。但是,原初状

态中的人并非一无所知,相反每个人都有关于社会运行的基本原理的知识,比如知道人和人之间需要进行分工合作等。处于无知之幕之下的人如果要达成契约,进而按照契约的方式建造他们的社会结构,那么这种契约将符合正义原则。其原因就在于,每个人由于都不知道自己的特殊信息,因此他们只能将自己和每一个他人都看作相同的,从而不再有主观的偏见。在没有偏见的基础上,每个人对于正义的标准就有可能趋于一致。同时,由于彼此间的相互冷淡,使得每个人依然保持着自利倾向。在无知之幕的遮盖之下,每个人自利倾向的结果,就是只能选择一种正义的社会结构。

人们在无知之幕下选择的正义,罗尔斯称之为“作为公平的正义”,因为这种正义是在真正公平的条件下被选择的。罗尔斯认为正义可以区分为个人正义和社会正义,后者比前者更为重要。社会正义的问题主要是社会结构的问题即社会制度体系问题。“作为公平的正义”就是一种社会结构的正义。罗尔斯的“作为公平的正义”可以最终概括为两大原则:

第一个正义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平等自由原则)。第二个正义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他们:(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这些原则又有优先次序:即平等自由原则是第一位的,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是第二位的,差别原则是第三位的。

需要指出的是,罗尔斯将机会平等区分为形式的机会平等和公正的机会平等。形式的机会平等是指所有的人都有合法的权利进入所有有利的社会地位。然而在罗尔斯看来,这种形式的机会平等却恰恰是机会不平等的。原因在于,这种形式的机会平等确保了每个人由于先天资质,家庭出身等偶然因素所导致的接近社会有利地位的起点不平等。罗尔斯认为先天资质,家庭出身等偶然因素不是某些个人应得的,相反应将之视为一种共同的社会财产。社会制度安排必须使得每个人在接近社会有利地位的条件上接近平等,这种平等就是罗尔斯的公正的机会平等。实现公正的机会平等的一条途径就是差别原则即拥有较好先天条件的人进入有利的社会地位必须要能够增进最少受惠者的利益。罗尔斯主张应将这种公平的机会平等进一步确定为一种社会制度,从而将之转化为程序正义。

罗尔斯区分了三种不同的程序正义。第一种,完善的程序正义,它包括两个特征:首先,对什么是公平的分配有一个独立的标准;其次,能够设计出一种保证达到预期标准的程序。常说的分蛋糕的例子就属于完善的程序正义。第二种,不完善的程序正义,其特征是,有一个独立的公平的标准,却没有一种程序能确保达到预期的标准。司法审判由于受制于证据,时效,法官个人偏见等诸多因素,就属于不完善的程序正义。第三种,纯粹的程序正义,其特征是不存在一个独立的公平的标准,结果的公平取决于对程序的遵守。赌博就属于这种纯粹的程序正义。罗尔斯明确指出,“公平机会原则的作用是要保证合作体系为一种纯粹的程序正义”

<<正义论>>读后感2

(2006-08-04 05:4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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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原处状态中,在无知之幕之下,人们果然会选择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吗?对此罗尔斯进行了较为复杂的论证。他主要是通过列举可能的正义观念,然后通过排除和比较的方法,最终得出人们会选择两个正义原则的结论。比如,他认为功利主义原则虽然也追求最大多数人的善,然而“功利主义在某种意义上并不把人看作目的本身……如果各方接受功利标准,他们就缺少队他们的自尊的支持”。而自尊,在罗尔斯看来是“一个理性人无论他想要别的什么善他都想要的”一种基本的社会善。与功利主义原则相反,两个正义原则将每个人的利益都包含在一种互利互惠的社会结构中,公开肯定支持每个人的自尊。因此,在功利原则和两个正义原则之间,人们会选择后者。

历史上,关于正义原则存在过另一种较有说服力的论证方式即公平观察者理论。该理论源自休谟和亚当斯密,内容是:假如一个拥有所有有关的环境知识,有理性的和公平的理想的观察者将从一种普遍的观点赞成某一社会体系,那么这个社会体系就是正当的。这样一种假设在理论上看是成立的,但是其现实意义却大打折扣。因为,既然这样一个超人无法真实存在,那么这个超人所赞成的社会体系就不能为我们所察知。与此相对,在契约论基础上选择的两个正义原则可以作为其他正义原则的演绎基础,从而为实际社会体系奠定理论基石。

要想将两个正义原则转化为公开的规范体系,还需要更多的工作。这些工作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根据两个正义原则制定一部宪法;第二,根据宪法制定法律;第三,执法和守法。从理想层面来看,一部正义宪法应该是一个旨在确保产生正义结果的正义程序,然而在实际操作层面,正义的宪法却是一种不完善的程序正义。罗尔斯认为,一部宪法的正义性应该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正义的宪法应是一种满足平等自由要求的正义程序;第二,正义的宪法能比所有其他的正义安排更可能产生出一种正义的和有效的立法制度。在政治过程中,平等自由原则可以看成是平等参与原则即每个公民都有平等的权利来参与立宪过程和法律制定。与之前的分析相同,罗尔斯反对仅仅从形式上赋予每个公民相同的参与机会,而主张社会应该采取补偿性措施来保护所有人的公平的参与机会。比如,财产和财富应该被广泛的分散,政府必须定期的提供费用以鼓励自由公开的讨论,分配给各政党足够的税收使之免受私人经济利益的支配等。

罗尔斯指出,作为公平的正义的力量看来来自这样两件事情:一是它要求所有的不平等都要根据最少受惠者的利益来证明其正当性;二是自由的优先性。在自由优先性的规定之下,两个正义原则可以取得另一种表述: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1)一种不够广泛的自由必须加强由所有人分享的完整自由体系(2)一种不够平等的自由必须可以为那些拥有较少自由的公民所接受。自由优先性的核心理念实际上就是这样一个原则,即:自由只能为自由的缘故才能被限制。

<<正义论>>读后感3

(2006-08-04 05:4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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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的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可以对康德的伦理哲学做出一种契约论上的阐释。康德认为,人是一种自由,平等的理性存在物。当一个人按照道德律进行自律生活时,他就实现了真正的自我;反之,当一个人的行动受制于感官或者偶然性目标时,他就屈服于自然律了。实际上,康德的自由理论也表达了类似的观

点。他认为自由的积极方面就是实现纯粹理性的能力,自由的消极方面就是免受意志或冲动的决定的能力实际上就是自律的能力。康德认为道德命令可以分为绝对命令和假言命令。前者是指一个人的某种行为可以变成某种普遍的法则即与具体的目标无关,后者是指达到某些特殊的目的而采取的手段。罗尔斯认为在无知之幕之下,每个人都以康德式的自由,平等的理性物存在,免受了意志或冲动的决定,所有人一致选择的两个正义原则就是康德的绝对命令,按照这些原则去行动就能实现人的本质。罗尔斯通过这种解释,不仅统合了自身正义理论和康德的某些伦理哲学,而且使得两个正义原则获得了一种形而上的高度和重要性。 三

严格服从是原初状态的规定之一,两个正义原则是在假定正义原则会被普遍服从的基础上被选择的,因此原初状态推导出来的是一个高度理想化的正义社会。然而,现实社会却不是从原初状态推导而来,因此现实社会无法避免不正义的现实。此时,两个正义原则便成了现实社会的评价标准和改革指导方向。

一个难以回避的问题出现了:什么理由使得我们愿意服从那些不够正义的社会制度呢?我们该服从到什么程度呢?一种观点认为,绝不能要求我们服从一种非正义的安排。然而这种观点实际上是要求在人们实际生活中实行无政府主义。罗尔斯认为一种法律的不正义性并不构成我们不遵守它的充分理由。只要社会基本结构具有相当的正义性,法律的不正义性不超出某种界限,我们就应该承认他们的约束力。如果将立宪视为一种不完善的程序正义,那么这个问题将获得一种有生命力的解释。由于没有任何可行的政治程序来保证完全的正义,因此一种最为可行的多数裁决规则就应该被采纳。而在多数裁决规则下,某种程度的不正义应该被容忍。但是由于多数裁决规则只是一种手段,因此这一程序必须满足背景正义的条件。用罗尔斯的话说,“我们只是在对平等的分担一个立宪制度所不可免的缺陷是必须的程度上,才使我们的行为服从于民主的权威”。

理想的立法过程不应该被视作是一场利益的争夺与妥协,而应看成是一种寻找由正义原则所规定的最好政策的愿望。理想的立法程序的目的是正义,但立法却是一个不完善的程序。面对一个组织良好,但却不是完全正义的社会,利益受损的少数人可以以合法的方式进行非暴力反抗和良心拒绝。非暴力反抗是公开的,非暴力的表达对法律的不满和抗争。虽然反抗者侵犯了某个法律,但这个行动的公开性,和平性,甚至程序合法性都表达了对这个社会整体法律秩序的尊重和忠诚。非暴力反抗和良心拒绝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任何制度安排都不能达至完全正义的缺陷,并且能够推动社会向着更正义的方向进发。

平等是罗尔斯正义理论中的关键词。他提出了规则正义的概念,即严格按规则办事,对规则予以平等一致的适用。一个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每个人都应该是平等的吗?换句话说,罗尔斯一直强调的平等,其基础又在哪里呢?罗尔斯认为,平等的基础在于人的本性的一般事实。平等不应该把对人们的内在价值或者对善的观念作为前提,相反,凡是具备最低道德人格的人都应该是平等的。然而罗尔斯对待现实中的不平等并没有采取一种平均化的主张,相反,其差别原则就是“再一次确认了一个自由平等的制度接受社会的不平等的根据”。

原初状态在支持一种私有社会的基础上推导出了一个高度正义的社会联合体,这给了罗尔斯极大的信心。罗尔斯反对功利主义的去看待人际交往和社会的功能。他认为,“人类事实上分享着最终目的,而且把他们共同的制度和活动看作自身就是有价值的东西”。用洪堡的话说就是,在一个人类共同体中,每个成员从彼

此的由自由的制度所激发的美德和个性中得道享受,同时,他们承认每一个人的善是人类完整活动的一个因素。因此,“正义的社会实现是共同体的一种价值”。 小 结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非常强调公平,然而他又吸收了当时世界社会主义实践的教训,表现出来就是他的理论处处都在自由主义和社会主义之间进行平衡和调和。自由主义者主张形式平等,机会平等,罗尔斯则强调社会结构应该保障人们在接近社会有利地位时的条件平等。社会主义者为了实现平等,主张铲除私有制,实现分配的平均,罗尔斯则在承认私有财产的基础上,通过引入差别原则,承认一个正义的制度中可以容忍不平等的存在,并且将这种不平等视为推进社会中受益最少者利益的手段。罗尔斯是左倾的,但归根结底仍然是自由主义的,这集中表现在他的自由优先性的原则和对个人自尊的强调。

罗尔斯用一种全新的视角阐述了契约理论。他的无知之幕使得一种最为接近客观的道德和正义原则变得可能,并且为这些原则建立了较为牢固的分析基础。他也建立了一种新的论证伦理的方式。传统哲学家有两种论证伦理的方式:第一种,比如笛卡儿,通过找到一些不证自明的公理,然而在这些公理的基础上进行演绎推理;第二种,假定用非道德的概念来提出道德概念的定义,然后通过公认的常识和科学程序说明与那些被规定的道德概念相应的陈述是真实的。罗尔斯与前两种方法不同,他通过契约的方式进行伦理论证即在原初状态中被选择的伦理是正当的或者正义的。

罗尔斯的《正义论》出版后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争论。在这以后的时间里,罗尔斯继续思考正义问题,并分别在其后的著作里对《正义论》中的部分观点进行了修正。如果能带着高贵和局限的双重判断来看待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我们可以说,《正义论》是一种局限的存在着的人类智慧所结出的最为美丽的花朵之一。


第二篇:正义论读后感


读《正义论》有感

13108104 潘海燕

正义是一个古老而永恒的话题。人们之所以一直谈论这个话题,主要是因为人类社会还从来没有彻底地实现过正义。在这个充满了不正义的世界上,正义实际上一直是以一种审美的形式而存在的。这种审美不仅映衬了人类的苦难现实,更昭示了人类不屈的理想和坚韧的意志。

“正义”一词的使用由来已久。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它主要用于人的行为。然而,在近现代的西方思想家那里,“正义”的概念越来越多地被专门用作评价社会制度的一种道德标准,被看作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罗尔斯则在他的《正义论》中更加明确地规定,“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

那么,正义在今天的社会起了怎样的作用呢?相对于古代社会和中世纪,现代社会的主要特征是多元化。人与人之间,不仅宗教观念互不相同,道德和哲学观念大相径庭,追求的人生理想和价值观也各异其趣。非但如此,观念与观念之间,还常常互不相容,甚至势不两立。然而,这些人生观价值观不同甚至对立的人们,必须生活在同一个社会,接受同一个政府的统治。这就提出一个问题:在有关社会制度和行为规范的基本原则上,我们究竟有没有相互重叠的共识?如果有,它们是什么?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就想回答这些问题。他观察到,在现代社会里,任何一个关于人的本质或人生价值的全面性理论,不管它是宗教的、道德的,还是哲学的,都不大可能获得社会所有成员的一致支持。因此,现代社会的正义观念,不能像古典理论家那样,以一套特殊的人生观价值观作为预设前提。这样一种尽可能不预设人生目的和价值观的正义理论,以什么为基础呢?罗尔斯说,公平。公平是正义的基础,正义不外乎公平。

那么,什么才是“公平”呢?罗尔斯说,理性的个人,在摆脱自身种种偏见之后,大家一致同意的社会契约,就是公平。公平就是没有偏见。什么才算是“摆脱自身种种偏见”呢?这个要命的问题,是罗尔斯正义理论的第一个关键点。他必须给出一个清晰而严密的定义,才能依据它推导出他的一整套理论。罗尔斯的回答绝了:“无知才能公平”。没有偏见就是无知,也就是不知道自己是什么人。当一个人不知道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不知道自己属于哪个阶层,不知道自己的天赋和才能,甚至不知道自己喜欢什么追求什么的时候,他的决策就是毫无偏见的。当所有的人都在这样一重“无知之幕(veilofignorance)”背后作决策时,他们所一致公认的社会契约,就是正义的。这样一种人人都无知,因而人人都无偏见的状态,罗尔斯管它叫“原初状态(original position)”。

人们在无知之幕下选择的正义,罗尔斯称之为“作为公平的正义”,因为这种正义是在真正公平的条件下被选择的。罗尔斯认为正义可以区分为个人正义和社会正义,后者比前者更为重要。社会正义的问题主要是社会结构的问题即社会制度体系问题。“作为公平的正义”就是一种社会结构的正义。罗尔斯的“作为公平的正义”可以最终概括为两大原则:第一个正义原则是,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平等自由原则);第二个正义原则是,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他们(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

这些原则又有优先次序:即平等自由原则是第一位的,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是第二位的,差别原则是第三位的。这两个原则的要义是平等地分配各种基本权利和义务,同时尽量平等地分配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和负担,坚持各种职务和地位平等地向所有人开放,只允许那种能给最少受惠者带来补偿利益的不平等分配,任何人或团体除非以一种有利于最少受惠者

的方式谋利,否则就不能获得一种比他人更好的生活。所谓“公平的正义”即意味着正义原则是在一种公平的原初状态中被一致同意的,或者说,意味着社会合作条件是在公平的条件下一致同意的,所达到的是一公平的契约,所产生的也将是一公平的结果。罗尔斯的正义论确实具有一种平等主义的倾向。

罗尔斯的平等自由原则保证了人们享有平等的自由权利。他认为正义的核心就是平等,在他看来“正义即公平”。具体来说,“公平”是指社会权利、利益的公平分配。罗尔斯把社会成员所承担的责任、义务和享有的权利统称为基本利益。可见,平等地享有自由权利,是罗尔斯正义论的首要原则。差别原则规定了经济和社会福利领域的不平等权利的适用范围和条件,要求社会利益和经济利益的不平等分配应该对处于社会最不利地位的人最有利。这条原则实质是要求国家应对社会成员的社会经济差别予以调节,使之最大限度地改善最差者的地位。在这两条原则中,自由原则是首要原则,差别原则是建立在自由原则基础上的,从属于自由原则的。只有在贯彻自由原则的前提下,才能贯彻差别原则,决不能以牺牲前者来满足后者。在这两大原则中,平等自由原则优先于其他原则,除为了更好实现自由以外,不能因其他缘故(如经济理由)而限制自由。在第二原则内,机会公平开放原则又具有优先性。

罗尔斯的理论,可以说反映了现代西方社会政治事务日益世俗化的现实———政治过程逐步摆脱了宗教、道德、精神信仰等的支配,开始寻求建立自身的目标与规范。多元社会要求政府严格按照公正规则与程序办事。除了程序和规则外,对于相互冲突的价值观念之争,政府必须严守中立。也因为这个缘故,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在所有这些问题上都保持沉默,不表立场,或者讲没有立场。可以这么说,政治自由主义的目标,就是以最低限度的道德观念,来界定政府的角色,使自由主义的社会,能够包容多种不同的价值理想和多样化的生活形态。罗尔斯的正义论就是想达到这个目标。除了两个基本点———基本自由权利不可剥夺、社会经济不平等必须照顾底层人民利益———之外,他的正义原则力图与各种相互冲突的价值观,保持最大限度的相容性。正是这一点,给了它自由主义的特色。

按罗尔斯的说法,正义总是意味着某种平等,这等于是说,设计一种正义的社会制度就是要使其最大限度地实现平等。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也确实透露出这样一种平等乃至平均主义的倾向;他认为他的差别原则达到补偿原则的某种目的,即给那些出身和天赋较低的人以某种补偿,缩小以至拉平他们与出身和天赋较高的人们的出发点方面的差距。在他看来,天赋不是道德上应得的(desert),应当把个人的天赋看成是一种社会的共同资产,虽然自然资质的分布只是一个中性的事实,但社会制度怎样对待和处理它们却表现出正义与否的性质。

不患寡而患不均的社会是一个相当富足但相对来说不够平等的社会,也正是目前我们所处社会的状态。此时收入的差别已经比较明显,比较悬殊,这时可能更严格地贯彻差别原则,但此时意图已不在允许差别,而在缩小差别,并且有可能提出比差别原则更具平等倾向的原则。不患寡亦不患不均的社会是一种高度富足和高度平等的社会。这一社会正是罗尔斯所理想的,他希望通过实行他的两个正义原则而达到的社会。如果他的两个正义原则确实能够达到并继续维持一种效率与平等之间的微妙平衡,保证两者之间一种有益的张力,使社会进入一种良性循环,那么这种理想看来也会为他人所承认。不过,我们一个意外的收获就是看到差别原则的特殊性质:它可以用来为平等辩护,用来努力缩小分配差别,但也可用来为不平等辩护,用来扩大分配差别,不同的社会背景决定着它的不同用法,而它能为不同的社会所采用,也说明它确实有较大的弹性和张力。

罗尔斯的正义论是一种继承了西方契约论的传统,并试图代替现行功利主义的、有关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理论。有评论称:“美国社会处在一种危机之中,处在一个亟须调整关系的关口,而罗尔斯《正义论》中所探讨的平等自由、公正机会、分配份额、差别原则等问题,恰以一种理论的方式提出了一些解决问题的建议或希望。照罗尔斯的说法,他的理论是理想

性质的,不涉及任何现实的制度和政策,探讨范围仅限于一种‘法律被严格服从的状况’,限于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因而他的理论又被称为一种乌托邦理论。但是,这并不是那种老式的、真诚幻想和期待的乌托邦理论,而宁可说是一种证明方式和标准,一种想为非理想的正义理论提供基础的尝试。罗尔斯认为,正义论可分成两部分,第一部分即理想部分,确立了那些在有利的环境下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的原则,即那些处理人类生活中不可避免的自然限制和历史偶然因素的原则;第二部分即非理想部分,则面对现实,主要由解决不正义问题的原则组成。他主要考虑的是理想部分,然而,他认为理想理论是非理想理论的基础,理想的正义要为怎样对待现实的不正义提供指导。所以,在他的著作中实际上体现着一种高度的虚拟性和强烈的现实性的结合,他是有感而发的,但所发并非一定通过直接诉诸现实政治问题的形式。相反,有时思辨的程度愈高,倒愈能表现时代的面貌。因此,他的思想作为他所处的动荡时代、他所处的美国社会的一种折射乃至聚光,自然会引起许多人的注目和反应。”这些问题在当今正值转型中的中国,也是有着同样的价值的。 中国是不是也会进入这样一个多元追求的社会,就目前已经初露端倪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的歧异和分化的不断扩大来看,我认为这是一个十分有必要探讨的问题。作为多元中的一元,作为行为主体,我们可能会乐于享受多元;但我们同时也是行为的对象,我们也许还要面对如何忍受多元的问题,如此我们就不可避免地也要遇到如何建立多元共存的规范问题。我们整个人类可能也将面临这样一种处境:只有充分地认识和接受文化的多元,才能努力地寻求和恰当地界定一种共识;同样,也只有恰当地界定并且坚持某种共识,才能真正使多元文化和平地共存乃至发展。这种共识自然不会等同于异邦文明的正义观,但也不会等同于我们虽然悠久、却已断裂的传统。不管这些共识的范围是多么狭小,也不管其内容多么浅显有如常识,没有一些我们每个人都应尊重和履行的东西,我们就无法生活在同一个世界上。在我看来,罗尔斯的“作为公平的正义”,至少在目前是可以作为一种共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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