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20xx年个人投资者状况调查报告》

时间:2024.4.20

日前,深圳证券交易所完成了《深交所20xx年个人投资者状况调查报告》,为全面掌握投资者状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教育和服务工作,提供了大量一手资料。

此次调查系深交所自20xx年以来开展的第三次年度调查活动,调查问卷由深交所投资者教育中心与深交所综合研究所共同设计,内容既包括在之前两年调查基础上的跟踪调查,也包含一些新的热点问题,主要涉及投资者交易习惯与决策方式、对投资教育以及投资产品的需求、证券公司客户服务状况、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状况等多个方面。

为保证调查的科学性与严谨性,深交所一直委托知名调查机构尼尔森执行此次调查项目,负责调查问卷的发放与回收统计工作。调查时间是20xx年12月至20xx年1月,调查对象为年龄在25~55岁之间目前持有证券账户的个人。为全面反映投资者状况,本次调查依据证券账户的地理分布状况和投资者年龄结构,在全国六大片区各挑选1~2个代表性城市展开调查,分别是:北京、大连、上海、杭州、武汉、成都以及广州、深圳.

根据不同年龄段投资者的特点,调查同时采用了券商营业部拦截访问与网络在线访问两种方式,分别针对50岁以上及50岁以下人群。最终取得的总体有效样本为2924,标准误差<3%;整体投资者城市样本量为300以上,标准误差为6%。创业板投资者的城市样本量为100以上,标准误差<10%..

有关调查结果摘录如下:

一、整体投资者的受教育程度呈逐年上升趋势

20xx年,整体投资者的受教育程度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中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占比由20xx年的54%提高至63%,其中创业板投资者中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的群体比例超过七成,受教育程度高于非创业板投资者,后者中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群体比例为61%。

二、中小投资者比例有所上升,居民证券账户资产量略有下降

20xx年证券投资者仍以中小投资者为主,超过八成受访投资者证券账户资产量在50万元及以下,相比20xx年上升了3个百分点。相对应的是,高资产量账户比例较20xx年有所下降。

从整体上看,20xx年受访投资者的平均账户资产量在41.3万元,相比20xx年略有下降。考虑到20xx年之前居民证券账户资产量是上涨的,且居民收入近两年是增加的,这一变化可能与20xx年的经济形势及市场行情有关。

三、股票占投资者家庭资产的比重下降为29.0%,投资组合更趋多元化

相应的,20xx年股票在家庭资产配置中的地位也有所减弱。平均来讲,20xx年股票占受访投资者家庭总投资额的比例为29.0%,比20xx年下降近6个百分点,回归到20xx年水

平。其中创业板投资者与非创业板投资者的股票资产占家庭总投资额的比重分别下降至35.0%和28.0%.

从投资产品类型来看,投资者在20xx年的投资组合更多元化,除股票外,整体市场上投资者购买的投资产品类型以银行理财产品、基金为主,以贵金属、投资性房产和政府债券为辅。平均每人持有的产品数量比20xx年轻微上升。与此同时,各种类型产品在投资者中的渗透率均有不同程度的上升,其中银行理财产品和黄金、白银等贵金属最受投资者青睐,渗透率均比20xx年上升了13个百分点。

四、投资者对公司债等产品与业务的需求有待开发

调查显示,投资者对公司债等投资产品和业务存在一定需求空间,当被问及是否愿意买入所持有股票的上市公司发行的公司债时,51%的投资者表示愿意。人口特征分析表明,对公司债感兴趣的投资者人群相对较为年轻且受教育程度较高.

五、投资者重视技术指标分析,他人推荐和网络类媒体也是投资决策的主要信息渠道 对于最近一次投资的一支股票,65%的投资者表示会通过交易软件的股票价格走势、成交量变化等技术指标的分析来形成投资决策,其次有40%的投资者表示通过他人推荐和网络类媒体获取投资决策所需要的信息。

比较而言,创业板投资者在决策时的信息来源相对更为多元,其获取投资信息渠道平均为4.0种,明显多于非创业板投资者,对多种渠道的利用率相对较高,超过50%的创业板投资者会通过交易软件的技术指标分析、网络类媒体、上市公司的招股书、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披露信息和金融机构的研究报告来获取投资信息。

六、多数投资者认为需接受系统的投资教育,并希望下一代在学校接受相关基础性教育 调查显示,77%的投资者表示自身需要系统地学习投资知识与投资技能。同时有高达94%的个人投资者表示在学习证券投资知识与技巧的过程中面临困难,主要表现有:缺少时间与精力进行系统学习;缺少必要的经济学与金融学基础以及缺乏专业人士指导。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有82%的投资者表示希望子女在学校读书时能够接受基础的投资与金融理财教育。

七、证券公司服务水平逐步规范,风险揭示与适当性管理执行更为严格

总体来看,在受访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时,券商进行风险教育及适当性服务的比例持续提高。20xx年券商在开户时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提示的比例由20xx年的78%上升为83%;对财产与收入状况和投资经验进行了解和评估的比例由45%上升为56%;对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测的比例由47%上升为60%。显示证券公司的开户风险教育及适当性服务状况在20xx年持

续改善。而在其他产品的风险揭示方面,83%的证券理财产品购买者表示购买此类产品时证券公司均比较清楚地对该产品的风险进行了解释,与开户风险提示的比例相同。

相比20xx年,券商更为严格地执行了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政策。其中创业板开户风险揭示的比例为88%,较前一年上升了9个百分点;对投资者进行财产收入评估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的比例分别为76%与77%,均较前一年提高了近15个百分点,其他各项服务的执行情况也都比20xx年有所改善。

八、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竞争激烈,而佣金竞争的空间有限

当问及投资者在当初开户时选择证券公司的最主要因素有哪些时,受访投资者表示选择开户证券公司的最主要三个因素依次是“收费合理”、“交易平台好”以及“营业部地点便利”。相比之下,投资资讯的质量优劣、是否能提供个性化多元服务以及理财产品是否满足需求等因素的影响则相对次要。

但分析也显示,账户资产量较大和受教育程度较高的投资者在选择证券公司时对该公司“投资资讯质量的优劣”及“是否能提供个性化多种服务”相对较为关注,这也预示出未来证券公司进行差异化竞争和细分群体精准服务的可能。

连续三年的跟踪调查显示,证券公司佣金率继续呈现下降态势,20xx年证券公司的佣金率平均为0.11%,较20xx年下降了1个百分点。除了深圳外,各地的佣金水平逐年下降,其中北京和上海的平均佣金率均低于0.1%,但下降幅度较前两年变少,显示佣金竞争的空间已经有限。

九、投资顾问服务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

调查结果反映,20xx年整体投资者中42%的人群目前拥有较为固定的投资咨询顾问,与20xx年相比保持平稳。。其中接近六成的投资者表示在决策时会基本依照或主要依据投资顾问的建议,也与前一年基本相同。

投资顾问为投资者提供的服务主要是提供“宏观经济与市场走势预测”、“行业及上市公司基本面分析”、“主力资金动向”和“推荐理财产品”。其中“宏观经济与市场走势预测”、“行业及上市公司基本面分析”这两类讯息是目前投资者认为最有效的咨询服务,而风险控制与资产配置方面的咨询服务则相对薄弱。

在拥有固定投资顾问的受访者中,过半数人群表示接受的是付费服务。而在目前没有固定投资顾问的投资者中,仅有30%的投资者表示愿意接受付费的投资咨询服务。表示不愿意接受付费投资咨询服务的投资者中,最主要的原因是不太相信目前投资咨询服务的品质。

十、投资者对临时报告关注度较高,但认可度仍显不足

88%的受访投资者关注过上市公司的临时报告,其中35%的受访投资者表示会长期关注并持续跟踪。但值得注意的是,投资者对目前临时报告的认可度仍显不足,当关注过上市公司临时报告的投资者被问及对临时报告的格式、真实性、及时性以及充分性的评价时,仅有不到五成的投资者对临时报告的“格式与行文达到了清晰与简明扼要的标准”表示明确同意;41%的投资者认为临时报告的“内容能够充分反映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36%的投资者认为临时报告的“发布比较及时”;而对临时报告“内容真实准确”这一表述的认可度最低,仅有30%的投资者表示同意。

十一、创业板投资者的群体特征继续凸显

本次调查继续在投资者基本情况、交易习惯等多个方面对创业板投资者进行比较分析。分析结果显示,创业板投资者的群体特征较20xx年继续有所强化:

第一,多为投资年限较长的有经验投资者。67%的创业板投资者入市时间在20xx年以前,显著高于非创业板投资者.

第二,资金实力更为雄厚。20xx年,创业板投资者的平均账户资产量与20xx年相比有明显上升,是非创业板投资者平均账户资产量的2.23倍。从资产量分布来看,创业板投资者中账户资金量在5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比例为40%,远高于非创业板投资者相应占比. 第三,投资前决策研究能力较强,信息来源渠道广泛。创业板投资者更倾向通过自己研究,从不同渠道获取投资信息。相对来看,创业板投资者获取投资信息渠道平均为4.0种,明显多于非创业板投资者,超过50%的创业板投资者会通过交易软件的技术指标分析、网络类媒体、上市公司的招股书、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披露信息和金融机构的研究报告来获取投资信息。

第四,更密切借助投资咨询顾问等专业人士的力量。20xx年,62%的创业板投资者目前拥有较为固定的投资咨询顾问,比2010有所增加。有固定投资顾问的创业板投资者中,66%表示“基本上按照投资顾问的建议进行投资”或“投资顾问的建议对我投资影响很大,但我还需自己进行一些分析”,高于非创业板投资者。值得注意的是,没有接受过投资顾问服务的创业板投资者更愿意接受付费的投资咨询服务,有42%的受访者表示愿意,明显高于没有接受过投资顾问服务的非创业板投资者.

第五,交投更为活跃,综合投资能力更强。20xx年,创业板投资者的平均交易频率为

8.2次/月,交易频率比20xx年更频繁。同时,创业板投资者表现出更强的综合投资需求,平均每人持有的投资产品数为6.4种,明显高于20xx年。创业板投资者投资商品期货、股指期货、证券公司理财产品、外汇交易和国债或地方债等产品的比例与非创业板投资者的差距最大,至少高出27%,投资组合明显比非创业板投资者更加丰富。


第二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xx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xx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1.1 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本所”)上市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交易,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1.3 证券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4 投资者交易行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有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1.5 证券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 交易市场

第一节 交易场所

2.1.1 本所为证券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交易场所及设施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交易单元、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第二节 交易参与人

2.2.1 会员进入本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应当向本所申请取得交易权限,成为本所交易参与人。

交易参与人应当通过在本所申请开设的交易单元进行证券交易。

2.2.2 交易单元,是指交易参与人向本所申请设立的、参与本所证券交易与接受本所监管及服务的基本业务单位。

2.2.3 交易单元和交易权限的具体规定,由本所另行制定。

第三节 交易品种与方式

2.3.1 在本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品种包括:

(一)股票;(二)基金;(三)债券;3(四)权证;(五)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

2.3.2 证券交易的方式包括:

(一)现券交易;(二)回购交易;(三)融资融券交易;(四)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方式。

第四节 交易时间

2.4.1 本所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

国家法定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本所市场休市。

2.4.2 证券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 至9:25 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 至11:30、13:00 至14:57 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 至15:00 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交易时间。

2.4.3 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第三章 证券买卖

第一节 一般规定

3.1.1 会员接受投资者的买卖委托后,应当确认投资者具备相应证券或资金,并按照委托的内容向本所申报,承担相应的交易、交收责任。

会员接受投资者买卖委托达成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向会员交付其委托会员卖出的证券或其委托会员买入证券的款项,会员应当向投资者交付卖出证券所得款项或买入的证券。

3.1.2 会员通过报盘系统向本所交易主机发送买卖申报指令,并按本规则达成交易,交易记录由本所发送至会员。

3.1.3 会员应当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和申报记录。

3.1.4 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在交收前不得卖出,但实行回转交易的除外。

证券的回转交易,是指投资者买入的证券,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完成前全部或部分卖出。

4债券竞价交易实行当日回转交易,B 股实行次交易日起回转交易。

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实行回转交易的证券品种和回转方式。

3.1.5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实行主交易商制度,具体规定由本所另行制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节 委托

3.2.1 投资者买卖证券,应当以实名方式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并与会员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协议生效后,投资者为该会员经纪业务的客户。

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按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

3.2.2 投资者可以通过书面或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

投资者通过自助委托方式参与证券买卖的,会员应当与其签订自助委托协议。

3.2.3 投资者通过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方式进行自助委托的,应当按相关规定操作。

会员应当记录投资者委托的电话号码、网卡地址、IP 地址等信息。

3.2.4 除本所另有规定外,投资者的委托指令应当包括:

(一)证券账户号码;(二)证券代码;(三)买卖方向;(四)委托数量;(五)委托价格;(六)本所及会员要求的其他内容。

3.2.5 投资者可以采用限价委托或市价委托的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

限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会员按其限定的价格买卖证券,会员必须按限定的价格或低于限定的价格申报买入证券;按限定的价格或高于限定的价格申报卖出证券。

市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会员按市场价格买卖证券。

3.2.6 投资者可以撤销委托的未成交部分。

3.2.7 被撤销或失效的委托,会员应当在确认后及时向投资者返还相应的资金或5证券。

第三节 申报

3.3.1 本所接受会员竞价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 至11:30 、13:00至15:00。 每个交易日9:20 至9:25、14:57 至15:00,本所交易主机不接受参与竞价交易的撤销申报;在其他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

每个交易日9:25 至9:30,交易主机只接受申报,但不对买卖申报或撤销申报作处理。 本所可以调整接受会员申报的时间。

3.3.2 会员应当按照接受投资者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及时向本所申报。

买卖申报和撤销申报经本所交易主机确认后方为有效。

3.3.3 本所接受会员的限价申报和市价申报。

3.3.4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接受下列类型的市价申报:

(一)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二)本方最优价格申报;(三)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四)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五)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六)本所规定的其他类型。

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以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队列的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

本方最优价格申报,以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队列的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

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最优五个价位的申报队列依次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即时成交并撤销申报,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所有申报队列依次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如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6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所有申报队列依次成交能够使其完全成交的,则依次成交,否则申报全部自动撤销。

3.3.5 市价申报只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连续竞价期间的交易。其他交易时间,交易主机不接受市价申报。

3.3.6 本方最优价格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无申报的,申报自动撤销。

其他市价申报类型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无申报的,申报自动撤销。

3.3.7 限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等内容。

市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申报类型、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数量等内容。

申报指令应当按本所规定的格式传送。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申报的内容。

3.3.8 通过竞价交易买入股票或基金的,申报数量应 当为100 股(份)或其整数倍。 卖出股票或基金时,余额不足100 股(份)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3.3.9 通过竞价交易买入债券以10 张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买入、卖出债券质押式回购以10 张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

卖出债券时,余额不足10 张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债券以人民币100 元面额为1 张,债券质押式回购以100 元标准券为1 张。

3.3.10 股票(基金)竞价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100 万股(份),债券和债券质押式回购竞价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10 万张。

3.3.11 股票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股价格”,基金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份基金价格”,债券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的价格”,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

3.3.12 债券交易可以采取净价交易或全价交易的方式。

净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不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

全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

73.3.13 A 股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 元人民币;基金、债券、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 元人民币;B 股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 港元。

3.3.14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证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和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

3.3.15 本所对股票、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 ST和*ST 等被实施特别处理的股票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为5%。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证券的涨跌幅限制比例。

3.3.16 涨跌幅限制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限制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限制比例)。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涨跌幅限制价格与前收盘价之差的绝对值低于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以前收盘价增减一个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涨跌幅限制价格。

3.3.17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股票上市首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二)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三)证监会或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3.3.18 申报当日有效。每笔竞价交易的申报不能一次全部成交时,未成交部分继续参加当日竞价,但第3.3.4 条第(三)、(四)、(五)项市价申报类型除外。

第四节 竞价

3.4.1 证券竞价交易采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

集合竞价,是指对一段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

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

3.4.2 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其有效竞价范围与涨跌幅限制范围一致,在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3.4.3 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按下列方法确定有效竞价范围:

(一)股票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的900%以内,连续竞价、盘中临时停牌复牌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8(二)债券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3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三)债券质押式回购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0%。

债券质押式回购上市首日的有效竞价范围设置,由本所另行规定。

有效竞价范围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有效竞价范围上限或下限与最近成交价之差的绝对值低于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以最近成交价增减一个该证券的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有效竞价范围。

3.4.4 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超过有效竞价范围的申报不能即时参加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当成交价波动使其进入有效竞价范围时,交易主机自动取出申报,参加竞价。

3.4.5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集合竞价期间没有产生成交的,继续交易时,按下列方式调整有效竞价范围:

(一)有效竞价范围内的最高买入申报价高于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或最近成交价,以最高买入申报价为基准调整有效竞价范围;(二)有效竞价范围内的最低卖出申报价低于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或最近成交价,以最低卖出申报价为基准调整有效竞价范围。

3.4.6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证券的有效竞价范围。

第五节 成交

3.5.1 证券竞价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

价格优先的原则为:较高价格买入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入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

时间优先的原则为: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

先后顺序按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3.5.2 集合竞价时,成交价的确定原则为:

(一)可实现最大成交量;9(二)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三)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

两个以上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取在该价格以上的买入申报累计数量与在该价格以下的卖出申报累计数量之差最小的价格为成交价;买卖申报累计数量之差仍存在相等情况的,开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成交价,盘中、收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最近成交价的价格为成交价。

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

3.5.3 连续竞价时,成交价的确定原则为:

(一)最高买入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二)买入申报价格高于集中申报簿当时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时,以集中申报簿当时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三)卖出申报价格低于集中申报簿当时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时,以集中申报簿当时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3.5.4 买卖申报经交易主机撮合成交后,交易即告成立。符合本规则各项规定达成的交易于成立时生效,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易,本所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

对显失公平的交易,经本所认定,可以采取适当措施。

违反本规则,严重破坏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交易,本所有权宣布取消交易。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交易者承担。

3.5.5 依照本规则达成的交易,其成交结果以交易主机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

3.5.6 会员间的清算交收业务由本所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负责办理。

第六节 大宗交易

3.6.1 在本所进行的证券买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一)A 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0 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 万元人民币;(二)

B 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 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 万元港币;(三)基金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00 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 万元人民币;(四)债券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 千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 万元人民币;(五)债券质押式回购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 千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 万10元人民币。

(六)多只A 股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 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

A 股的交易数量不低于20 万股。

(七)多只基金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 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基金的交易数量不低于100 万份。

(八)多只债券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债券的交易数量不低于2 千张。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

3.6.2 本所接受大宗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 至11:30、13:00 至15:30。

3.6.3 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该证券当日涨跌幅限制价格范围内确定。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3.6.4 会员应当保证大宗交易参与者实际拥有与交易申报相对应的证券或资金。

3.6.5 股票、基金大宗交易不纳入本所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结束后计入当日该证券成交总量。

3.6.6 每个交易日大宗交易结束后,本所公布大宗交易的证券名称、成交量、成交价以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

3.6.7 大宗交易通过本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进行,具体规定由本所另行制定。

第七节 融资融券交易

3.7.1 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会员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或借入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3.7.2 会员参与本所融资融券交易,应当向本所申请融资融券交易权限,并通过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进行。

3.7.3 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应当按照规定开立信用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开立和注销,根据会员和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3.7.4 本所对融资融券交易的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交易业务流程;11(二)可用于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证券;(三)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种类和最高折算率;(四)融资融券的最长期限;(五)初始保证金比例及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六)信息披露与报告制度;(七)市场风险控制措施;(八)其他事项。

3.7.5 会员向投资者融资、融券前,应当与其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向其讲解融资融券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并要求其签署风险揭示书。

3.7.6 融资融券交易活动出现异常,已经或者可能危及市场稳定的,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暂停全部或部分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并予以公告。

3.7.7 融资融券交易的具体规定,由本所另行制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第八节 债券回购交易

3.8.1 债券回购交易采取质押式回购交易等方式。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债券持有人在将债券质押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向交易对手方进行质押融资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交易参与人为“融资方”;其对手方为“融券方”。

3.8.2 会员应当与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投资者签订债券回购委托协议,并设立标准券明细账。

标准券,是指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按标准券折算比率折算形成的、可用于融资的额度。标准券折算比率,是指各债券现券品种所能折成的标准券金额与债券面值之比。

标准券及标准券折算比率的具体规定,由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制定。

3.8.3 债券回购交易申报中,融资方按“买入”方向进行申报,融券方按“卖出”方向进行申报。

3.8.4 本所债券回购按回购期限设立不同品种,并向市场公布。

3.8.5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实行一次交易、两次结算。回购交易达成后,初次结算的结算价格为100 元,回购到期二次结算的结算价格为购回价,购回价是指每12百元资金的本金和利息之和。

购回价的具体计算方法,由本所另行制定。

第四章 其他交易事项

第一节 转托管

4.1.1 投资者可以以同一证券账户在单个或多个会员的不同证券营业部买入证券。

4.1.2 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可以通过原买入证券的交易单元委托卖出,也可以向原买入证券的交易单元发出转托管指令,转托管完成后,在转入的交易单元委托卖出。

转托管的具体规定,由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制定。

第二节 开盘价与收盘价

4.2.1 证券的开盘价为当日该证券的第一笔成交价。

4.2.2 证券的开盘价通过集合竞价方式产生,不能通过集合竞价产生的,以连续竞价方式产生。

4.2.3 证券的收盘价通过集合竞价的方式产生。收盘集合竞价不能产生收盘价或未进行收盘集合竞价的,以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为收盘价。

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第三节 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

4.3.1 本所对上市证券实施挂牌交易。

4.3.2 证券上市期届满或依法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本所终止其上市交易,予以摘牌。

4.3.3 股票、封闭式基金交易出现第5.4.3 条异常波动情形的,本所对相关证券实施停牌,相关停复牌事项按照本所上市规则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4.3.4 证券交易出现第6.1 条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或情形的,本所可以视情况对相关证券实施停牌,发布公告,并根据需要公布相关交易、股份和基金份额统计信息。有披露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本所的要求及时公告。

具体停牌及复牌的时间,以相关公告为准。

4.3.5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交易出现下列情形的,本所可以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措施:

(一)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20%的,临时停牌时间为30 分钟;(二)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50%的,临时停牌时间为30 分钟;(三)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80%的,临时停牌至14:57。

盘中临时停牌具体时间以本所公告为准,临时停牌时间跨越14:57 的,于14:57 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再进行收盘集合竞价。

本所可以视盘中交易情况调整相关指标阀值,或采取进一步的盘中风险控制措施。

4.3.6 证券停牌时,本所发布的行情中包括该证券的信息;证券暂停上市或摘牌后,情信息中无该证券的信息。

4.3.7 证券在9:25 前停牌的,当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开盘集合竞价,复牌后继续当日交易。

证券在9:30 及其后临时停牌的,当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盘中集合竞价,复牌后继续当日交易。

停牌期间,可以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

停牌期间不揭示集合竞价参考价、匹配量和未匹配量。

4.3.8 证券的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由本所或证券发行人予以公告。

4.3.9 证券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的其他规定,按照本所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节 除权与除息

4.4.1 上市证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本所在权益登记日(B 股为最后交易日)次一交易日对该证券作除权除息处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4.4.2 除权(息)参考价计算公式为:

除权(息)参考价=[(前收盘价-现金红利)+配股价格×股份变动比例]÷14(1+股份变动比例)证券发行人认为有必要调整上述计算公式时,可以向本所提出调整申请并说明理由。经本所同意的,证券发行人应当向市场公布该次除权(息)适用的除权(息)参考价计算公式。

4.4.3 除权(息)日证券买卖,按除权(息)参考价作为计算涨跌幅度的基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交易信息

第一节 一般规定

5.1.1 本所每个交易日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证券指数、证券交易公开信息等交易信息。

5.1.2 本所及时编制反映市场成交情况的各类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并通过本所网站或其他媒体予以公布。

5.1.3 本所交易信息归本所所有。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使用和传播。

经本所许可使用交易信息的机构和个人,未经同意,不得将交易信息提供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或予以传播。

证券交易信息的管理办法,由本所另行制定。

第二节 即时行情

5.2.1 开盘、收盘集合竞价期间,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集合竞价参考价、匹配量和未匹配量等。

5.2.2 连续竞价期间,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最近成交价、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实时最高五个价位买入申报价和数量、实时最低五个价位卖出申报价和数量等。

5.2.3 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该证券上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但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股票、上市债券上市首日,其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其发行价;(二)恢复上市股票上市首日,其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其暂停上市前最后交易日的收盘价或恢复上市前最近一次增发价;15(三)基金上市首日,其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其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四舍五入至0.001 元),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四)证券除权(息)日,其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该证券除权(息) 参考价;(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5.2.4 即时行情通过本所许可的通信系统传输,会员应在本所许可的范围内使用。

5.2.5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即时行情发布的方式和内容。

第三节 证券指数

5.3.1 本所编制综合指数、成份指数、分类指数等证券指数,以反映证券交易总体价格或某类证券价格的变动和走势,随即时行情发布。

5.3.2 证券指数的设置和编制方法,由本所另行制定。

第四节 证券交易公开信息

5.4.1 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分别公布相关证券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及其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一)当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达到±7%的各前五只证券;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的计算公式为:

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单只证券涨跌幅-对应分类指数涨跌幅证券价格达到涨跌幅限制的,取对应的涨跌幅限制比例进行计算。

(二)当日价格振幅达到15%的前五只证券;价格振幅的计算公式为:

价格振幅=(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最低价×100%(三)当日换手率达到20%的前五只证券;换手率的计算公式为:

换手率=成交股数穧/无限售条件股份总数×100%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价格振幅或换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额和成交量选取。

除中小企业板股票以外的主板A 股股票、中小企业板股票、创业板股票、B 股股票、封闭式基金的对应分类指数分别是本所编制的深证A 股指数、中小板16综合指数、创业板综合指数、深证B 股指数和深证基金指数。

5.4.2 第3.3.17 条规定的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本所公布其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五家会员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及其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5.4.3 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异常波动,本所分别公布其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及其各自累计买入、卖出金额:

(一)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的;(二)ST 和*ST 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2%的;(三)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五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30 倍,且该证券连续三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20%的;(四)证监会或本所认为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异常波动指标自复牌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3.3.17 条规定的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不纳入异常波动指标的计算。

5.4.4 证券交易公开信息涉及机构专用交易单元的,公布名称为“机构专用”。

第六章 证券交易监督

6.1 本所对证券交易中的下列事项,予以重点监控:

(一)涉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二)证券买卖的时间、数量、方式等受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限制的行为;

(三)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四)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明显异常的情形;(五)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事项。

6.2 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包括:

(一)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或持续买入或卖出相关证券;(二)单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频繁进行反向交易;

(三)单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17集申报或申报价格明显偏离该证券行情揭示的最新成交价;(四)单独或合谋,以涨幅或跌幅限制的价格大额申报或连续申报,致使该证券交易价格达到或维持涨幅或跌幅限制;(五)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或大额申报后撤销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误导其他投资者;(六)

集合竞价期间以明显高于前收盘价的价格申报买入后又撤销申报,随后申报卖出该证券,或以明显低于前收盘价的价格申报卖出后又撤销申报,随后申报买入该证券;(七)对单一证券品种在一段时期内进行大量且连续交易;(八)同一证券账户、同一会员或同一证券营业部的客户大量或频繁进行日内回转交易;(九)大量或者频繁进行高买低卖交易;(十)在证券价格敏感期内,通过异常申报,影响相关证券或其衍生品的交易价格、结算价格或参考价值;(十一)单独或合谋,在公开发布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前买入或卖出有关证券,或进行与自身公开发布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相背离的证券交易;(十二)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进行虚假或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申报;(十三)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

6.3 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明显异常的情形包括:

(一)同一证券营业部或同一地区的证券营业部集中买入或卖出同一证券且数量较大;

(二)证券交易价格连续大幅上涨或下跌,明显偏离同期相关指数的涨幅或跌幅,4 ?且上市公司无重大事项公告;(三)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情形。

6.4 本所根据市场需要,可以联合其他证券、期货交易所等机构,对出现第6.2条第(十)项等情形进行调查。

6.5 会员发现客户的证券交易出现第6.1 条所列重点监控事项之一,且可能严重影响证券交易秩序的,应当予以提醒,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6.6 本所可以针对证券交易中重点监控事项进行现场或非现场调查,会员及其证18券营业部、投资者应当予以配合。

6.7 本所在现场或非现场调查中,可以根据需要要求相关会员及其证券营业部、投资者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投资者的开户资料、授权委托书、资金账户情况和相关证券账户的交易情况等;

(二)相关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的实际控制人和操作人情况、资金来源以及相关账户间是否存在关联的说明等;(三)对证券交易中重点监控事项的解释;(四)其他与本所重点监控事项有关的资料。

6.8 对第6.1 条所列重点监控事项中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所可以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口头或书面警示;(二)约见谈话;(三)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四)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五)上报证监会。

对第(四)项措施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相关措施执行通知之日起15 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该措施的执行。

第七章 交易异常情况处理

7.1 发生下列交易异常情况之一,导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进行的,本所可以决定单独或同时采取暂缓进入交收、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等措施:

(一)不可抗力;(二)意外事件;(三)技术故障;(四) 本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

7.2 出现无法申报或行情传输中断情况的,会员应及时向本所报告。无法申报或传输中断的证券营业部数量超过本所全部会员证券营业部总数10%以上的,属于交易异常情况,本所可以实行临时停市。

7.3 本所认为可能发生第7.1 条、第7.2 条规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严重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可以决定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

经证监会要求,本所实行临时停市。

7.4 本所对暂缓进入交收、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决定予以公告。

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原因消除后,本所可以决定恢复交易,并予以公告。

7.5 因交易异常情况及本所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损失的,本所不承担赔偿责任。

7.6 交易异常情况处理的具体规定,由本所另行制定。

第八章 交易纠纷

8.1 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交易纠纷,相关会员应当记录有关情况,以备本所查阅。交易纠纷影响正常交易的,会员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8.2 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交易纠纷,本所可以按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交易数据。

8.3 客户对交易有疑义的,会员有义务协调处理。

第九章 交易费用

9.1 投资者买卖证券成交的,应当按规定向会员交纳佣金。

9.2 会员应当按规定向本所交纳会员管理费用、交易经手费及其他费用。

9.3 证券交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则

10.1 会员违反本规则的,本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对相关会员进行纪律处分。

10.2 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进行证券发行、认购、申购、赎回、行权等业务的,参照本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证监会及本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3 经本所同意,会员可以通过其派驻交易大厅的交易员进行申报。

进入交易大厅的,仅限于下列人员:

(一)登记在册交易员;(二)场内监管人员;20(三)本所特许人员。

10.4 经证监会批准,特定交易品种可以通过本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进行协议交易,具体规定由本所另行制定。

10.5 本规则中所述时间,以 本所交易主机的时间为准。

10.6 本规则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市场:指本所设立的证券交易市场。

(二)委托:指投资者向会员进行具体授权买卖证券的行为。

(三)申报:指交易参与人向本所交易主机发送证券买卖指令的行为。

(四)集中申报簿:指交易主机某一时点有效竞价范围内按买卖方向以及价格优先、时间优先顺序排列的所有未成交申报队列。

(五)对手方(本方)队列最优价格:指集中申报簿中买方的最高价或卖方的最低价。

(六)集合竞价参考价:指截至揭示时集中申报簿中所有申报按照集合竞价规则形成的虚拟集合竞价成交价。

(七)匹配量:指截至揭示时集中申报簿中所有申报按照集合竞价规则形成的虚拟成交数量。

(八)未匹配量:指截至揭示时集中申报簿中在集合竞价参考价位上的不能按照集合竞价参考价虚拟成交的买方或卖方申报剩余量。

(九)证券价格敏感期:指计算相关证券及其衍生品的交易价格、结算价格、参考价值的特定期间,包括计算修正可转换债券转股价的特定时间,计算证券增发价的特定时间,计算证券单位净值的特定时间,计算衍生品结算价格的特定时间等。

10.7 本规则未定义的用语的含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有关业务规则确定。

10.8 本规则所称“超过”、“低于”、“不足”不含本数,“达到”、“以上”、“以下”含本数。 10.9 本规则经本所理事会通过,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10.10 本规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10.11 本规则自2011 年2 月28 日起施行。

《交易规则》(20xx年修订)解读之一:完善交易制度,促进市场发展

一、为什么要对《交易规则》(20xx年修订)进行再次修订?

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快速发展,各项改革和制度建设工作都取得了重要进展。创业板的推出,标志着多层次市场的建设取得重要进展;投资者数量的大幅增加,为市场注入了新的活力;融资融券启动试点、股指期货正式交易等,丰富了投资者的交易方式和手段。市场规模的扩大,产品及参与者的多元化等对交易制度的创新都提出新的需求。

同时,从海外市场情况看,随着资本市场电子化发展水平的提高,程序化交易、算法交易等各类交易方式不断涌现,对交易所进一步完善市场稳定措施,及时有效进行交易异常情况处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交易所有必要不断健全各类产品的交易及信息披露机制,以保障市场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现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自20xx年7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在规范市场行为,促进市场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基本满足我国证券市场交易需求,也符合我国新兴市场的特点。但是,随着市场的发展与变化,新的交易模式和监管需求不断出现,部分条文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市场发展的需要,应当尽快做出调整。为进一步完善交易制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在基本不改变现有投资者交易习惯的前提下,深交所适时对交易规则进行了修订。

二、《交易规则》(20xx年修订)主要在哪些方面进行了修订?

这次对《交易规则》的修订主要以适应性的调整为主,不涉及重大制度变更。《交易规则》(20xx年修订)条款共137条,与现行规则相比,新增25条,删除10条,合并6条,分拆1条,调整顺序2条。

修订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理顺规则体系,规范制度管理

近几年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创新业务的逐渐增多,除《交易规则》外,深交所还颁布了一系列涉及交易的业务实施细则及通知等,交易规则体系变得较为繁杂。为此,深交所本次补充完善了原交易类规则中的部分条款,进一步理顺了《交易规则》与其他业务规则的逻辑关系,如增加了交易所对融资融券业务管理的内容,增加了债券回购章节中有关交易申报方式、品种期限的条款,删减了大宗交易章节部分业务操作细节条款等,并将部分以通知形式发布的制度纳入规则条款,以保证《交易规则》涵盖所有交易类业务的原则性内容。此外,对原来规则部分条款的表述也做了调整,使其含义更加清晰准确,便于投资者理解和掌握。

(二)明确交易细节,优化交易机制

为便于投资者进一步了解交易撮合流程,消除日常交易过程中的疑问,深交所在《交易规则》(20xx年修订)中增加了部分交易情况实现细节的描述,如进一步明确集合竞价成交价的确定方式、盘中停牌后集合竞价方式、即时行情显示前收盘价内容等,提高了市场的透明度。同时,根据近几年市场运行情况,深交所对部分交易机制进行了优化,如统一了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连续竞价期间的有效竞价范围的规定、统一了所有无涨跌幅限制证券如新股上市首日的风险控制指标,进一步提高市场效率。

(三)优化监管措施,强化对市场交易风险的防范

从过去几年市场运行的情况和监管经验来看,市场违规行为的特征已发生较大变化,原交易规则中对“异常交易行为”认定标准已不完全适用;此外,中小板、创业板上市股票数量的大幅增加,进一步加大了市场交易风险控制的难度。深交所在对原先的交易机制进行深入分析和实证研究的基础上,对部分监管措施进行了优化和调整,如调整了ST类股票异常波动触发指标、扩大了证券公开信息披露范围、进一步完善了异常交易行为的定义等。

(四)顺应市场发展趋势,预留业务创新空间

本次《交易规则》修订,充分考虑了市场现有制度的可用性和稳定性,没有作出影响投资者交易行为的创新制度安排,但与此同时,我们基于对未来业务及产品创新发展的研判,利用

《证券法》赋予交易所的市场创新空间,在部分条款上面采用了更灵活的表述,为未来的制度创新预留空间。

《交易规则》(20xx年修订)解读之二:优化交易机制,提高交易效率

一、《交易规则》(20xx年修订)在交易机制方面有什么变化?

《交易规则》(20xx年修订)对深市交易机制方面的调整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删除了有关中小板股票连续竞价期间的有效竞价范围设置为最近成交价上下3%的内容,将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股票有效竞价范围统一设置为10%,方便投资者理解。二是取消了增发股票(包括公开增发和定向增发股票)上市首日放开涨跌幅限制的规定。三是取消了无涨跌幅限制证券大宗交易价格可在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确定的规定。

二、为何要删除中小板股票连续竞价期间有效竞价范围设置为最近成交价上下3%的的规定?投资者申报中小板股票会有何变化?

考虑到中小板股票流通盘较小,股价容易出现异常波动的特点,20xx年《交易规则》中特别规定中小板股票连续竞价期间有效竞价范围设置为最近成交价上下3%,以避免股价在连续竞价期间的大幅波动。但是,实践中发现该制度对抑制股价波动的效果有限,且该项制度与主板、创业板股票的有效竞价范围设置不一致,给投资者的理解和掌握也带来了一定难度,因此,有必要对之前的条款作出修订,统一所有股票在连续竞价期间的有效竞价范围均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

我们举例说明投资者申报中小板股票会发生的变化:

《交易规则》修订前,投资者申报某有涨跌幅限制的中小板股票,如最近成交价为100元,那么投资者输入104元委托,将不能即时参加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当成交价波动到100.98元时,由于有效竞价范围上限变为104元,之前的申报才能被交易主机自动取出,参加竞价。 《交易规则》修订后,中小板股票连续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变为10%,若某有涨跌幅限制的中小板股票最近成交价为100元,则在90元与110元之间的申报是有效申报,高于110元或低于90元的申报将被认为是无效申报。

三、为何要取消增发股票上市首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规定?投资者交易会有何变化?

为给予增发股票上市首日充分定价空间,原《交易规则》对增发股票上市首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从近年增发股票上市首日的市场走势看,由于股票增发价格趋于理性,增发股票上市首日的价格均在价格涨跌幅范围内,没有出现暴涨暴跌的情形。因此,本次《交易规则》修订,将增发股票上市首日调整为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四、为何要取消无涨跌幅限制证券大宗交易价格可在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确定的规定?修订后对于无涨跌幅限制证券大宗交易价格有何规定?

交易规则(20xx年修订)中规定:“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从近几年业务实际运行情况看,前收盘价上下30%范围已基本覆盖了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因此,本次《交易规则》修订,统一将无涨跌幅限制证券当日大宗交易成交价格范围规定为前收盘价的上下30%,取消了可在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确定的规定。

《交易规则》(20xx年修订)解读之三:明确交易细节,增加交易环节透明度

一、《交易规则》(20xx年修订)进一步明确了哪些交易细节?

为加深投资者对于交易所证券交易实现机制的理解,《交易规则》(20xx年修订)对一些交易细节进一步进行明确,主要包括集合竞价成交价的确定方式、即时行情显示前收盘价内容的具体定义和对于价格过低的证券的价格涨跌幅限制及有效竞价范围设置方式等问题。

二、深市集合竞价的成交价采用什么样的确定方式?

《交易规则》(20xx年修订)中规定,集合竞价时,成交价的确定原则为:

(一)可实现最大成交量;

(二)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

(三)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

两个以上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取距前收盘价最近的价格为成交价。

目前,深交所交易系统在实现上述规则时,如果存在两个以上价格符合(一)、(二)、(三)条件,还增加了对这些价位上买累积量和卖累积量的判断,以保证成交价的公平性。这些判断条件有:

(1)取在该价格以上的买入申报累计数量与在该价格以下的卖出申报累计数量之差最小的价格为成交价;

(2)买卖申报累计数量之差仍存在相等情况的,开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成交价,盘中、收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最近成交价的价格为成交价。 本次修订将上述判断条件加入到规则当中。

三、即时行情显示前收盘价内容的具体定义是什么?

一般情况下,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该证券上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但是在特殊情形下,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有其他含义。本次《交易规则》修订,明确了这几种即时行情显示前收盘价的特殊情形,便于投资者理解区分:

(一)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股票、上市债券上市首日,其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其发行价;

(二)恢复上市股票上市首日,其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其暂停上市前最后交易日的收盘价或恢复上市前最近一次增发价;

(三)基金上市首日,其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其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四舍五入至0.001元),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证券除权(息)日,其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该证券除权(息) 参考价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当证券价格过低时,其价格涨跌幅限制或有效竞价范围如何设置?

在特殊情况下,当某只证券价格过低时,很容易发生“涨不动”和“跌不动”的情况。例如某只非ST类股票前收盘价为0.04元时,则当日按照一般的涨跌幅限制价格计算公式,涨跌幅限制价格应为:涨跌幅限制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限制比例)= 0.04×(1±10%),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取至最小价格变动单位仍为0.04元。

因此,本次《交易规则》修订明确了证券价格过低时的涨跌幅限制价格,即“当证券价格过低,导致涨跌幅限制价格与前收盘价之差的绝对值低于价格最小变动单位时,以前收盘价增减一个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涨跌幅限制价格。”按照上述例子,该股票的涨跌幅限制价格区间将为[0.03,0.05]元。

证券价格过低时有效竞价范围的设置与涨跌幅限制价格的原理相同。

《交易规则》(20xx年修订)解读之四:优化监管措施,强化对市场交易风险的防范

一、《交易规则》(20xx年修订)在监管机制方面有什么变化?

在监管机制方面,《交易规则》(20xx年修订)的变化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一是调整了ST类股票异常波动触发指标,将原有两套触发标准(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以及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达到涨跌幅限制价格)统一为偏离值累计指标,并将指标调整为±12%。二是扩大信息披露范围,将证券公开信息披露的范围由“前三只”证券扩大为“前五只”。三是明确了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交易盘中临时停牌的相关指标。四是根据交易所近几年市场监管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和明确了重点监控的事项,新增了异常交易情形的具体描述。五是当发生交易异常情况时,增加了交易所暂缓进入交收的有关处理措施。

二、目前ST类股票异常波动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交易规则》(20xx年修订)中规定,ST和*ST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 即属于异常波动。同时,20xx年本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ST、*ST和S股票异常波动和信息披露监管的通知》中,将ST、*ST和S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达到涨跌幅限制价格也纳入异常波动范围,交易所将对这两类型的异常波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相应进行信息披露。

为合理定义ST类证券异常波动,减少证券过多的停牌,保证交易的连续性,交易所近年来对交易异常波动的指标阀值进行了测算,将原有两套触发指标统一为按偏离值累计指标,并将原有15%的偏离值指标调整为12%,以提高ST、*ST交易异常波动停牌制度的针对性。《交易规则》修订后,如ST和*ST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2%,交易所将分别公布其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及其各自累计买入、卖出金额。

未股改S类股票同样适用该项规定。

三、证券交易公开信息方面有何修订?

与20xx年相比,深圳市场挂牌上市交易的证券数量已大大增加,本次《交易规则》在证券公开信息方面扩大了信息披露范围,将原来达到披露条件的前三只股票调整为前五只,进一步提高市场透明度。同时,本次修订还增加了对证券涨跌幅偏离值计算参数选取的说明,规定单只证券达到涨跌幅限制(可能为9.99%、10.01%等)的,涨跌幅偏离值取涨(跌)停板对应的涨跌幅限制比例(如±10%)计算,避免规则歧义。对于中小板涨跌幅偏离值计算的参照指标,本次将原稿中“中小企业板指数”修订为“中小板综合指数”,并增加了创业板涨跌幅偏离值计算的参照指标。

四、修订后的无涨跌幅限制股票交易的风险控制措施是什么?

本次修订,交易所将《关于完善中小企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交易监控和风险控制的通知》以及《关于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交易监控和风险控制的通知》两项通知进行整合,统一了中小企业板与创业板的盘中临时停牌阀值,并将盘中临时停牌有关内容纳入《交易规则》(20xx年修订),明确股票上市首日等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的风险控制措施,便于投资者熟悉理解。修订后的风险控制措施为:

(一)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20%的,临时停牌时间为30分钟;

(二)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50%的,临时停牌时间为30分钟;

(三)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80%的,临时停牌至14:57。 盘中临时停牌具体时间以本所公告为准,临时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当日14:57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再进行收盘集合竞价。

本所可以视盘中交易情况调整相关指标阀值,或采取进一步的盘中风险控制措施。

五、深交所对证券交易的重点监控事项包括哪些?

在总结近年来市场异动的新情况、新特点,以及市场监管面临的新任务、新要求的基础上,本次修订对证券交易监督事项进行了针对性地补充和完善,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扩大和细化重点监控事项的范围,将第六章由“交易行为监督”修改为“证券交易监督”,除保留了影响证券交易价量的“异常交易行为”外,新增了涉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证券买卖时间、数量、方式受到相关法规规则明确限制的两类重点监控的事项,同时将证券交易“价量明显异常情形”单列并有专门条款予以具体描述;二是针对性地完善了“异常交易行为”的情形,将近年来市场较为关注的“涨停板敢死队”行为、季末年末或相关衍生品结算日等敏感期蓄意拉抬打压股价、通过虚假申报影响开盘价等异常行为明确为重点监控行为。

六、交易异常情况处理措施有何变化?

本次修订为与《交易异常情况处理实施细则(试行)》衔接,在《交易规则》(20xx年修订)

第七章“交易异常情况处理”中,相应新增“暂缓进入交收”处理措施,为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应急处理提供依据;同时,针对交易所可能因特殊事件如为汶川地震遇难者默哀而临时停市的情形,新增深交所可根据证监会要求临时停市的条款。

《交易规则》(20xx年修订)解读之五:顺应市场发展趋势,预留业务创新空间

一、《交易规则》(20xx年修订)中为未来可能的业务创新预留空间的表述有哪些? 第一,《交易规则》(20xx年修订)对债券和债券回购申购的最小价格变动单位做了调整,并降低债券和债券回购大宗交易门槛,以配合未来交易所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连通需求。第二,考虑到未来交易所市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非标准化产品交易需求,《交易规则》(20xx年修订)增加了“经证监会批准,特定交易品种可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进行协议交易”的表述,引入协议交易概念,便于后续根据市场需求,灵活制定协议交易具体规定。第三,考虑到未来创新金融产品的推出及交易机制的革新,本次修订在部分条款上采用灵活的表述,如增加“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本所可以调整实行回转交易的证券品种和回转方式”等规定,为业务创新预留调整空间。

二、债券和债券回购交易方面做了什么调整?

债券和债券回购交易方面的调整主要在两个方面:第一为将债券和债券回购申报最小价格变动单位调整为0.001元。第二为调整了债券和债券回购交易大宗交易的门槛。

为了活跃债券大宗交易市场,深交所已于20xx年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实施细则》降低了债券和债券回购品种单笔最低门槛,此次修订在《交易规则》(20xx年修订)中做了相应的调整。调整之后,对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品种大宗交易单笔最低门槛的要求如下:

(一)债券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千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二)债券质押式回购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千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三)多只债券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债券的交易数量不低于2千张。

三、综合协议平台的交易品种上有无变化?

此次修订,协议平台在交易品种上没有实质性的变化。但是在规则中增加了“经证监会批准,特定交易品种可在综合协议平台进行协议交易”,引入了协议交易的概念,为未来适应市场需求,允许非标准化的产品在交易所协议平台交易,预留空间。

四、交易规则(20xx年修订)中还有哪些预留业务创新空间的表述?

考虑到未来创新金融产品的推出及交易机制的革新,《交易规则》(20xx年修订)本次增加了“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申报的内容”、“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实行回转交易的证券品种和回转方式”等较为灵活的表述,为交易所创新交易机制预留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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