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FLC减速机标准1
FLC减速机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FLC减速机的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研发生产的FLC减速机系列(以下简称减速机)。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91—199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5226.1—1996 工业机械电气设备 第一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GB/T 6388—1986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T 9969.1—1998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
GB/T 13306—1991 标牌
GB/T 13384—1992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T 14436—1993 工业产品保证文件 总则
GB/T 10069.1—88 旋转电机噪声测定方法及限值 噪声工程测定方法
JB/T 7008—1993 ZC1型双级蜗杆及齿轮—蜗杆减速器
3 型式及基本参数
3.1 型式
双级蜗杆上置式齿轮—蜗杆减速器
3.2 FLC减速机的基本参数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基本参数
3.3 减速机的型号与名称应符合JB/T 7008—1993的规定。
4 技术要求
4.1 减速机应按本标准的规定,并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4.2 减速机应满足对其规定扭矩的要求,保证满载时从任意高度启动、停止减速机。
4.3 减速机的输出轴、齿轮、蜗轮、蜗杆的装配质量
4.3.1 输出轴的同轴度公差在全长内为0.025 mm。
4.3.2 输出轴、齿轮、蜗轮、蜗杆的径向圆跳动公差为0.025 mm。
4.3.3 输出轴轴向窜动量不大于0.3 mm。
4.4 机器运转平稳、无冲击、无异常振动,传动正常,控制机构动作准确、灵敏可靠、无卡阻和自发性移动。
4.5 电气系统布线整齐、标记清晰、排列有序、接头牢固、工作可靠。
4.6 减速机工作时,轴承部位温度不超过80℃。
4.7 润滑油加注蜗轮1/2处,各密封处、接合处不得渗油、漏油。
4.8 减速机噪声(声压级)不应超过65dB(A计权)。
4.9 输出部分达到设计要求,自动控制装置正确灵敏。
4.10 外观质量
4.10.1 外露加工表面不得有磕碰、划伤、锈蚀等现象。
4.10.2 外露非加工表面不应有凸瘤、凹陷、气孔等有损美观的缺陷。
4.10.3 涂漆层牢固,表面平坦光滑,色泽一致。
4.11 安全要求
4.11.1 防护罩安全可靠。
4.11.2 动力电路导线和保护接地电路间的绝缘电阻不小于1MΩ。
4.11.3 电气设备和机器的任何裸露导体零件都应连接保护接地电路。
4.11.4 电气设备的所有电路导线和保护接地电路之间应经受至少1s时间的耐压试验。低于PELV电压的电路除外。
4.12 产品成套供应范围:
a) 减速机主体(包括箱体、电机);
b) 电气控制设备;
c) 操作维修必需的工具;
d) 易损零件及必需备件。
5 试验方法
5.1 空载运转试验
5.1.1 连续试验时间应不少于30min,目视检查应符合4.4、4.5、4.7的规定。
5.1.2 用红外测温计测量减速机各部位的工作温度,应符合4.6的规定。
5.2 在负载试验台架上,以100%的负载最高扭矩连续运行,提升不少于10次,目视检查,应符合4.9的规定。
5.3 减速机适应性试验
在加载状态下,把配重块按表2的规定分别加载,提升2.5米。应符合4.9的规定。
表2 减速机适应性试验条件
5.4 负载试验
5.4.1 负载试验条件
环境温度为-10℃~50℃,相对湿度为20%~90%。
5.4.2 负载试验步骤
在试验台上,将减速机的行程调为1.5m,负载分别为满载400N·m(400kg)、600N·m(600kg),如图1所示。
图1 减速机负载试验示意图
减速机满载工作,开启所有的噪声源,用普通声级计在减速机满载运转状态下测量A计权声压级噪声,测量点距减速机底座面H=0.25m,距减速机对称线半径为r=1m的半球面上,水平位置在圆心为减速机对称中心,半径为R=0.97m的圆上,共布五个测点,如图2所示。计算其算术平均值,应符合4.8的规定。
图2 噪声声压级测量示意图
5.5 安全检查
5.5.1 目视检查电气系统质量应符合4.5的规定。
5.5.2 目视检查防护罩、安全杠等防护装置应符合4.11.1的规定。
5.5.3 按GB/T 5526.1—1996中20.3规定进行,测得绝缘电阻值应符合4.11.2的规定。
5.5.4 按GB/T 5526.1—1996中20.2规定进行,应符合4.11.3的规定。
5.5.5 按GB/T 5526.1—1996中20.1规定进行,应符合4.11.4的规定。
5.6 外观质量检验
目视检查减速机的外观质量,应符合4.10的规定。
5.7 成套性检验
目视检查产品成套供应范围,应符合4.12的规定。
6 检验规则
6.1 出厂检验
6.1.1 每台减速机应按4.3、4.6、4.8、5.1、5.5、5.6、5.7的要求进行出厂检验。减速机在检验中有一项不合格,该产品为不合格品。检测步骤如图3所示。
图3 减速机检测流程示意图
6.1.2 每批产品抽10%(不得少于1台)按5.2~5.4的规定进行检验,如有一项不合格,应加倍检查,仍不合格,则应对该批产品逐台进行检验。
6.2 型式检验
6.2.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做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者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中,如结构、材料、工艺、设计有较大变更,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产品停产2年后,恢复生产时;
d) 每年一次的周期检验。
6.2.2 型式检验按本标准规定的全部内容。
7 标志
7.1 每台产品应在明显部位固定标牌,标牌的尺寸应符合GB/T 13306的规定,其内容应包括:
a) 制造厂名称;
b) 产品型号、名称;
c) 产品主要参数;
d) 制造日期(或编号)或生产批号。
7.2 产品的包装储运标志按照GB 191的有关规定正确选用,凡起吊和重心明显偏离中心的包装件,应标注“由此起吊”和“重心”标志。
7.3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按GB/T 6388前关规定。
8 包装、运输、贮存
8.1 包装
8.1.1 产品包装前,机件、备件、附件的外露加工面应涂防锈剂,主要零件的加工面还应包防潮纸。
8.1.2 产品包装应符合GB/T 13384的有关规定。
8.1.3 随机文件
每台产品出厂时,必须提供下列文件:
a) 产品合格证
产品合格证的编写应符合GB/T 14436的规定。
b) 产品使用说明书
产品使用说明书的内容应符合GB/T 9969.1的规定。
c) 装箱单。
d) 安装图。
8.2 运输
产品运输起吊时,要按包装箱外壁上标明的标记稳起轻放、防止碰撞。
8.3 贮存
产品贮存时应放在通风、干燥的地方。严禁与酸、碱、盐物质接触,避免腐蚀和受潮,如露天存放应有防雨措施。若存放期超过一年,出厂前则应开箱检查,若发现产品包装已不符合有关规定时,应重新进行包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