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贷款业务

时间:2024.4.13

省直公积金贷款(经济适用房)业务指南

贷款对象

1、年满18周岁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按规定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在申请贷款时已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

2、购买的住房为杭州市经济适用房,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和相关证明材料,该住房所属楼盘需经过公积金中心备案。

3、有稳定收入、信用良好、具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以所购买的住房作为贷款担保。

5、符合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6、没有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贷款期限和利率

购买经济适用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贷款年限男性为65周岁,女性60周岁。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标准执行。自借款合同订立之日起到贷款还清期间,如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并调整贷款月还款额。

贷款额度

1、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公积金贷款,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为30%。同时满足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标准。

公积金贷款业务

贷款程序

1.贷前咨询

借款人到公积金中心或各贷款承办银行网点咨询。

2.贷款申请

借款人及配偶和其他产权共有人备齐相关材料,一起到贷款承办银行或售房机构受理点办理贷款申请。

3.贷款审批

公积金中心对承办银行送交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批,不符合条件的逐级退回,审批通过的材料移交承办银行。

4.办理抵押担保

承办银行将抵押资料移交中介办理抵押担保。

5.贷款发放

中介公司通过房管局办妥它项权证后移交承办银行,承办银行将贷款档案及它项权证移交公积金中心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6.按期还款

贷款承办银行每月10日从借款人约定的个人账户内扣除当月应还款金额。

7.按月还贷支取申请

首月还款后,借款人可到贷款承办银行申请开通公积金按月还贷支取业务,具体步骤见《公积金按月还贷支取指南》。

8.提前还款

还款满6个月后,借款人可到贷款承办银行申请办理部分或全部提前还款,具体步骤见《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指南》。

9.结清贷款

由贷款承办银行出具结清证明,借款人到公积金中心领取抵押注销材料后可直接到公积金中心办事大厅的房管局窗口办理抵押注销,具体步骤见《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指南》。

贷款担保

住房公积金贷款采取房屋抵押担保方式。

注意事项

1.贷款期间,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须正常缴交。

1.贷款期间,借款人及配偶联系方式变动需及时到公积金中心和贷款承办银行办理变更手续。

1.申请贷款时请充分考虑自身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贷款额度、还款方式和期限,确定后不得更改。月还款额一般不得超过家庭全部收入的50%。

1.购买现房性质的经济适用房时,必须在契税缴纳后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1.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采取面谈制度,申请时借款人及配偶和其他共有权人必须同时到场签字。

1.借款人应如实向公积金中心提供个人信息和贷款申请资料。如有隐瞒不实,公积金中心将不予办理并暂停其一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格。

1.法定节假日及双休日恕不办理。

8、如遇政策调整,以省直公积金管理中心解释为准。

商品房贷款所需材料对照表

公积金贷款业务

省直公积金贷款(二手房)业务指南

贷款对象

1、年满18周岁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按规定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在申请贷款时已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

2、购买的住房为本市市区自住普通住房(萧山区和余杭区的住房需为在中心备案过的楼盘),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和相关证明材料,房产代理中介需经过公积金中心备案。

3、有稳定收入、信用良好、具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以所购买的住房作为贷款担保。

5、符合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6、没有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贷款期限和利率

购买二手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同时房龄+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40年。 贷款年限男性为65周岁,女性60周岁;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标准执行。自借款合同订立之日起到贷款还清期间,如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并调整贷款月还款额。

贷款额度

1、二手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二手房成交价的50%且满足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标准。

2、公积金贷款额度标准:

公积金贷款业务

4、房龄超过20年的二手房的首付比例不低于房价的60%。

5、公积金组合贷款相关条件以银行要求为准。

贷款程序

1.贷前咨询

借款人到公积金中心或各贷款承办银行网点咨询。

2.贷款申请

借款人及配偶和其他产权共有人备齐相关材料,一起到贷款承办银行或售房机构受理点办理贷款申请。

3.贷款审批

公积金中心对承办银行送交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批,不符合条件的逐级退回,审批通过的材料移交承办银行。

4.办理抵押担保

承办银行将抵押资料移交中介办理抵押担保。

5.贷款发放

中介公司通过房管局办妥它项权证后移交承办银行,承办银行将贷款档案及它项权证移交公积金中心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6.按期还款

贷款承办银行每月10日从借款人约定的个人账户内扣除当月应还款金额。

7.按月还贷支取申请

首月还款后,借款人可到贷款承办银行申请开通公积金按月还贷支取业务,具体步骤见《公积金按月还贷支取指南》。

8.提前还款

还款满6个月后,借款人可到贷款承办银行申请办理部分或全部提前还款,具体步骤见《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指南》。

9.结清贷款

由贷款承办银行出具结清证明,借款人到公积金中心领取抵押注销材料后可直接到公积金中心办事大厅的房管局窗口办理抵押注销,具体步骤见《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指南》。

贷款担保

住房公积金贷款采取房屋抵押担保方式。

注意事项

1.贷款期间,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须正常缴交。

1.贷款期间,借款人及配偶联系方式变动需及时到公积金中心和贷款承办银行办理变更手续。

1.申请贷款时请充分考虑自身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贷款额度、还款方式和期限,确定后不得更改。月还款额一般不得超过家庭全部收入的50%。

1.购买尚处于抵押状态的二手房时,必须在抵押注销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采取面谈制度,申请时借款人及配偶和其他共有权人必须同时到场签字。

1.借款人应如实向公积金中心提供个人信息和贷款申请资料。如有隐瞒不实,公积金中心将不予办理并暂停其一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格。

1.法定节假日及双休日恕不办理。

1.如遇政策调整,以省直公积金管理中心解释为准。

二手房贷款所需材料对照表

公积金贷款业务

省直公积金贷款(商品房)业务指南

贷款对象

1、年满18周岁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按规定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在申请贷款时已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

2、购买的住房为本市市区(包括萧山区和余杭区)自住普通住房,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和相关证明材料,该住房所属楼盘需经过公积金中心备案。

3、有稳定收入、信用良好、具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以所购买的住房作为贷款担保。

5、符合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6、没有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贷款期限和利率

购买商品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贷款年限男性为65周岁,女性60周岁。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标准执行。自借款合同订立之日起到贷款还清期间,如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并调整贷款月还款额。

贷款额度

1、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公积金贷款,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为30%。

2、公积金贷款额度标准:

公积金贷款业务

贷款程序

1.贷前咨询

借款人到公积金中心或各贷款承办银行网点咨询。

2.贷款申请

借款人及配偶和其他产权共有人备齐相关材料,一起到贷款承办银行或售房机构受理点办理贷款申请。

3.贷款审批

公积金中心对承办银行送交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批,不符合条件的逐级退回,审批通过的材料移交承办银行。

4.办理抵押担保

承办银行将抵押资料移交中介办理抵押担保。

5.贷款发放

中介公司通过房管局办妥它项权证后移交承办银行,承办银行将贷款档案及它项权证移交公积金中心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6.按期还款

贷款承办银行每月10日从借款人约定的个人账户内扣除当月应还款金额。

7.按月还贷支取申请

首月还款后,借款人可到贷款承办银行申请开通公积金按月还贷支取业务,具体步骤见《公积金按月还贷支取指南》。

8.提前还款

还款满6个月后,借款人可到贷款承办银行申请办理部分或全部提前还款,具体步骤见《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指南》。

9.结清贷款

由贷款承办银行出具结清证明,借款人到公积金中心领取抵押注销材料后可直接到公积金中心办事大厅的房管局窗口办理抵押注销,具体步骤见《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指南》。

贷款担保

住房公积金贷款采取房屋抵押担保方式。

注意事项

1.贷款期间,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须正常缴交。

1.贷款期间,借款人及配偶联系方式变动需及时到公积金中心和贷款承办银行办理变更手续。

1.申请贷款时请充分考虑自身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贷款额度、还款方式和期限,确定后不得更改。月还款额一般不得超过家庭全部收入的50%。

1.购买现房性质的商品房时,必须在契税缴纳后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1.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采取面谈制度,申请时借款人及配偶和其他共有权人必须同时到场签字。

1.借款人应如实向公积金中心提供个人信息和贷款申请资料。如有隐瞒不实,公积金中心将不予办理并暂停其一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格。

1.法定节假日及双休日恕不办理。

8、如遇政策调整,以省直公积金管理中心解释为准。

商品房贷款所需材料对照表

公积金贷款业务

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

建设银行杭州西湖支行

地址:保叔路60号 310007 电话:86597916 86597917

工商银行杭州之江支行

地址:凤起路98号 310003 电话:85802100 85802099

农业银行杭州解放路支行

地址:建国中路11号 310009 电话:87162830 87162817

杭州银行西湖支行

地址:天目山路260号 310007 电话:88082233 88083832 87179168 88823909

中国银行杭州高新支行

地址:文三路390号 310013 电话:88218285 88218291

交通银行杭州华浙支行

地址:华浙广场1号 310006 电话:58270008 85270117

民生银行杭州武林支行

地址:天目山路102号 310007 电话:85215370 85215366

浦东发展银行杭州文晖支行

地址:文三路112号 310012 电话:87367882 87367876

中信银行杭州分行营业部

地址:延安路88号 310002 电话:86678154 86678294

平安银行杭州黄龙支行

地址:杭大路15号 310007 电话:87175156 87175160

兴业银行杭州分行零售事业部

地址:庆春路40号 310003 电话:87370738

广东发展银行杭州分行个贷中心

地址:延安路516号 310006 电话:87019888

招商银行杭州分行营业部

地址:杭大路23号 310007 电话:87395807 85789107

光大银行杭州分行个人金融部

地址:密度桥路1号 310005 电话:87895418 87895712 87998180


第二篇:公积金贷款业务指南(对外)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

贷款业务指南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说 明

1、 贷款申请人及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须到我中心贷款管

理科或办事处填写有关表格,并签名及摁手印。

2、 业务指南内的相关表格可到我中心网站下载。

3、 提供的复印件规格为A4,第二代身份证件需复印正反面,

结婚证复印包括要有登记机关盖公章及有照片的那页。

4、 购买的商品房是否确权,可到东莞市房产管理局公众信息

网查询(网址:http://dgfc.,表格下载→房产交易→已确权楼盘)。

5、 申请组合贷款的,其中办理商业贷款所需要的资料和可贷

款额度由住房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决定。

6、 如有疑问,可到我中心贷款管理科或常平、塘厦、虎门三

个办事处咨询(贷款管理科电话:22337076,地址:东莞市东城区罗沙路岗贝路口银盈楼6楼;常平办事处电话:81178992,地址:东莞市常平镇新市一街128号建行常平新市分理处内;塘厦办事处电话:82772882,地址:东莞市塘厦镇花园街16号建行塘厦支行内;虎门办事处电话:85168102,地址:东莞市虎门镇港口路银丰大厦建行虎门支行内)

7、 我中心的网站:。

8、 业务指南内的做法最终以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

有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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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定义

2、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用途

3、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种类

4、贷款申请人及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的条件

5、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6、贷款划入的账户要求

7、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8、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及额度

9、每月还款额与申请人家庭月收入的要求

10、申请贷款所需资料

11、申请人及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的身份证件、婚姻证明材

料要求

12、贷款流程

13、《准予贷款通知书》的期限

14、已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委托贷款协议的银行

15、受理申请人自办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银行

16、出具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支出凭证应提交的资料

17、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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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定义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运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指定银行向参加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在本市购买(一手未确权商品房、已确权商品房、二手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装修自住商品房(已付清房款且是毛坯房)时发放的专项政策性住房贷款。在广州、佛山、珠海、惠州、江门、中山、肇庆7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凭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情况证明》及近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可到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按照我市现行贷款规定执行。

公积金中心在办理贷款过程中,不收任何费用,也不代收任何费用。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用途

(一)购买一手未确权商品房:是指向有房地产开发资格的企业购买经有关部门批准进行预售、未确权的成套商品住房。

(二)购买已确权商品房:是指向有房地产开发资格的企业购买经市房管部门确权的且经有关部门批准进行销售的成套商品住房。

(三)购买二手房:是指个人之间或向企业购买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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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装修自住商品房:是指对已付清房款且是毛坯房的自住商品房进行装修。

(五)建造自住住房:是指经市有关建设、规划部门批准自行建造住房。

(六)翻建自住住房:是指经市有关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

(七)大修自住住房:是指对自住住房需要改动或折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的维修。

(八)在广州、中山等7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贷款:是指在广州、佛山、珠海、惠州、江门、中山、肇庆7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在我市购买自住房可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种类

(一)公积金贷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组合贷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仍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所需费用时,购房者同时向住房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即商业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构成组合贷款,抵押物是所购买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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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贷款申请人及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的条件

(一)申请人及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须年满18周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申请人属购房的,需与售房单位(或个人)签订购房合同或协议;

(三) 申请人在本市逐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以上,且没有欠缴、被封存等情况;

(四)符合《东莞市企业人才迁户暂行规定》条件中的企业人才,在办理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的次月,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在广州、佛山、珠海、惠州、江门、中山、肇庆7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到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按照我市现行贷款规定执行。

五、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必须自上一次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之日起满12个月后才能再次申请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贷款划入的账户要求

申请人所贷的款项必须划入以出卖方名义开的银行账户 - 5 -

内,不得划入申请人的个人账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装修自住商品房除外)。

七、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执行。目前贷款利率(年利率)是:1—5年为3.33%,6年以上(含6年)为3.87%。

八、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及额度

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一般最长不超过20年,且不得超过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装修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住房(指成套住房,包括独立厅、房间、厨房和卫生间,下同)每平方米单价(按建筑面积计,下同)低于4000元(含4000元),或低于5000元(不含5000元)且住房建筑面积不大于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的,贷款最长年限为30年。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占房价比例和贷款年限应根据《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占房价比例和贷款年限问题的通知》(东公积金通

[2007]6号)的要求。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占房价比例和贷款年限分如下几档:

(一)住房每平方米单价低于4000元(含4000元),或低于5000元(不含5000元)且住房建筑面积不大于90平方米(含 - 6 -

90平方米)的,贷款额度占房价比例不超过80%,贷款最长年限为30年。

(二)住房每平方米单价在5000元(含5000元)至5500元(不含5500元)之间的,贷款额度占房价比例不超过70%,贷款最长年限为20年。

(三)住房每平方米单价在5500元(含5500元)至6000元(不含6000元)之间的,贷款额度占房价比例不超过60%,贷款最长年限为20年。

(四)住房每平方米单价在6000元(含6000元)以上的,贷款额度占房价比例不超过50%,贷款最长年限为20年。

贷款额度要大于或等于5万元,上限金额为46万元;装修贷款额度最高为15万元,且贷款额度不超过申请人所购房价值的30%。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所需费用时,购房者可同时向住房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申请商业贷款,即申请组合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总楼价=首期+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商业贷款额。

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和商业贷款额度之和不得超过申请人所购房价值的70%。

申请人购买已确权商品房或二手房申请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东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证明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所标注的交易价格的70%(除第(一)点外),或经中介机构评估 - 7 -

出具所购买房屋价值的《评估报告书》的60%,两者采取就低不就高原则。《东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证明书》所标注的交易价格自发出之日起1年内有效或《商品房买卖合同》所标注的交易价格在备案登记时间1年内有效,否则应提交房屋《评估报告书》。

九、每月还款额与申请人家庭月收入的要求

申请人家庭月收入指申请人与其配偶的月收入之和,没配偶的只计算申请人的月收入。

(一)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

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

(1+月利率)还款月数 还款月数 每月还款额= -1

申请人也可参照“1万元供款表”进行粗略计算。计算公式为:

贷款本金×1万元月供款额

10000

- 8 - 每月还款额=

1万元供款表

公积金贷款业务指南对外

本表仅作为月供款额计算参考,以最新公布为准。

- 9 -

(二)月收入的推算方式:

1、用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推算月收入。

当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个人+单位)

月收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

申请人与其配偶都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各自计算出月收入后累加,每月还款额不得高于申请人家庭月收入的70%。

2、用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推算月收入。

(1)申请人及其配偶均提供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每月还款额不得高于申请人家庭月收入的50%。

(2)申请人及其配偶,一方以(一)方式推算月收入,另一方以(二)方式推算月收入, 每月还款额不得高于(一)方式的70%与(二)方式的50%之和。

申请人及其配偶可自由选择推算的方式。

装修自住商品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每月还款额不得高于申请人家庭月收入的55%。

公积金中心网站提供更快捷的贷款计算器(如下图),可到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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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请贷款所需资料

(一)购买一手未确权商品房申请贷款的,须提供如下资料:

1.申请人、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分别填写好的《东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同意房产抵押声明》原件;

2.申请人及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的身份证件、婚姻证明

公积金贷款业务指南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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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及其配偶分别填写好的《授权书》(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原件;

4.房款首期付款#5@p或收据(首期款须等于房价与贷款额的差额)原件及复印件;

5.网上买卖合同签约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买方存合同)及《商品房合同备案登记证明书》(经市房管部门备案)原件及复印件;非网上买卖合同签约的,只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经市房管部门备案的买方存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二)购买已确权商品房申请贷款

1.未办理《房地产权证》的,须提供如下资料:

(1)申请人、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分别填写好的《东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同意房产抵押声明》原件;

(2) 申请人及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的身份证件、婚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 申请人及其配偶分别填写好的《授权书》(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原件;

(4) 房款首期付款#5@p或收据(首期款须等于房价与贷款额的差额)原件及复印件;

(5) 网上买卖合同签约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买方存合同)及《商品房合同备案登记证明书》(经市房管部门备案) - 12 -

原件及复印件;非网上买卖合同签约的,只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经市房管部门备案的买方存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未付清房款证明原件;

(7)所购买房屋价值的评估报告(《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时间超过1年的)原件。

2.已办理《房地产权证》的,须提供如下资料:

(1)申请人、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分别填写好的《东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同意房产抵押声明》原件;

(2) 申请人及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的身份证件、婚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 申请人及其配偶分别填写好的《授权书》(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原件;

(4) 房款首期付款#5@p(或收据)(首期款须等于房价与贷款额的差额)及契税完税证明、地税#5@p原件及复印件;

(5) 购买房屋的《房地产权证》、《东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6)未付清房款证明原件;

(7) 所购买房屋价值的评估报告(《东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证明书》发出超过1年的)原件。

(三)购买二手房申请贷款的,须提供如下资料:

1.申请人、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分别填写好的《东莞 - 13 -

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同意房产抵押声明》原件;

2.申请人及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的身份证件、婚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及其配偶分别填写好的《授权书》(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原件;

4.房款首期付款#5@p或收据(首期款须等于房价与贷款额的差额)及契税完税证明、地税#5@p原件及复印件;

5.购买房屋的《房地产权证》、《东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6.《二手房买卖双方说明》原件;

7.所购买房屋价值的评估报告(《东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证明书》发出超过1年的)原件;

8.出卖方身份证件、个人活期储蓄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四)装修自住商品房申请贷款的,须提供如下资料:

1.申请人、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分别填写好的《东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同意房产抵押声明》原件;

2.申请人及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的身份证件、婚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及其配偶分别填写好的《授权书》(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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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网上买卖合同签约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买方存合同)及《商品房合同备案登记证明书》(经市房管部门备案)原件及复印件,非网上买卖合同签约的只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经市房管部门备案的买方存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已办理《房地产权证》的,提供需装修的房屋的《房地产权证》、《东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5.契税完税证明、地税#5@p原件及复印件(已办理《房地产权证》的);

6.住房装修合同及工程预算表原件;

7.所购买房屋价值的评估报告原件(已办理《房地产权证》的,《东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证明书》发出超过1年的需评估;已确权的商品房,《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时间超过1年的需评估);

8.申请人个人活期储蓄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五)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申请贷款的,须提供如下证明资料:

1.申请人、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分别填写好的《东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同意房产抵押声明》原件;

2.申请人及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的身份证件、婚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及其配偶分别填写好的《授权书》(个人信用信 - 15 -

息查询)原件;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城建规划部门出具)原件及复印件;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城建规划部门出具)原件及复印件;

6.《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7.设定抵押房屋的《房地产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价值的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8.申请人个人活期储蓄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六)大修自住住房申请贷款的,须提供如下证明资料: 1.申请人、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分别填写好的《东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同意房产抵押声明》原件;

2.申请人及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的身份证件、婚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及其配偶分别填写好的《授权书》(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原件;

4.《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由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认定房屋属危房)原件及复印件;

5.设定抵押房屋的《房地产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价值的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人个人活期储蓄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 16 -

(七)在广州、佛山等7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我市申请贷款的,须提供如下证明资料:

在广州、佛山、珠海、惠州、江门、中山、肇庆7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凭填写好的《同意暂停提取住房公积金承诺书》、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和贷款情况证明》及近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到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按照我市现行贷款规定执行。

十一、申请人及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的身份证件、婚姻证明材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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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证件遗失等特殊情况,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十二、贷款流程

(一)到公积金中心贷款管理科及常平、塘厦、虎门办事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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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到住房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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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委托律师事务所代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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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准予贷款通知书》的期限

经公积金中心审批同意,发出《准予贷款通知书》,申请人应在30天内携带《准予贷款通知书》及相关资料到住房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否则申请人须携带身份证件及《准予贷款通知书》到公积金中心贷款管理科办理延期手续。

十四、已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委托贷款协议的银行

目前已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委托贷款协议的银行有:(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四)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五)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六)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七)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九)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十一)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支行。

十五、受理申请人自办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银行

除直接到公积金中心贷款管理科及塘厦、常平、虎门办事 - 21 -

处申请外,目前东莞市受理申请人自办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银行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各支行(查询电话:9553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各支行(查询电话:95599)、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各支行(查询电话:95508)。

十六、出具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支出凭证应提交的资料

(一)出具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支出凭证须借款人本人申请,并提交如下资料: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原件;

3.结清证明(由住房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出具)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支出明细表原件(由住房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出具)。

(二)办理时限

1、向公积金中心贷款管理科提交申请的,一般受理当日即可出具凭证,特殊情况的,自受理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出具凭证并通知申请人。

2、向塘厦、常平、虎门办事处提交申请的,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出具凭证并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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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理流程

十七、附表

1、《收入证明》

2、《东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3、《抵押房屋的产权共有人同意房产抵押声明》

4、《授权书》(个人信用信息查询)

5、《二手房买卖双方说明》

6、《同意暂停提取住房公积金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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