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医疗机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许可、审批)材料
医疗机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许可、审批)申报材料
1、医疗机构名称变更登记注册需提交以下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3)《医疗机构执业登记许可证》正、副本;
(4)营利性医疗机构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2、医疗机构地址变更登记注册需提交以下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4)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在申请变更登记地址设置医疗机构批文;
(5)医疗机构房产使用证明(房产证或已经公证的租赁合同);
(6)标明比例的建筑设计平面图、医疗机构平面图和科室分布图;
(7)旌阳区卫生局制发的现场审查合格认可书。
3、医疗机构法人变更登记注册需提交以下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申请(变更前后法定代表人签字);
(3)《医疗机构执业登记许可证》正、副本;
(4)《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表》;
(5)拟现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资格证、执业证等证明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6)拟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命文件或证明材料(国有或集体医疗机构);
(7)原法定代表人不适合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证明材料;
(8)无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证明材料;
4、医疗机构负责人变更登记注册需提交以下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3)《医疗机构执业登记许可证》正、副本;
(4)由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原主要负责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证明。
(5)新主要负责人的简历和有关证件,包括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在编证明(内部医疗机构)或非在职证明等;
(6)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5、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变更登记注册需提交以下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3)《医疗机构执业登记许可证》正、副本;
(4)拟增设诊疗科目的医务人员名单及其有关执业证书、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5)拟增设诊疗科目的房屋建设平面图及设备清单; 科室工作制度
(6)旌阳区卫生局制发的现场审查合格认可书。
6、医疗机构床位变更登记注册需提交以下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3)《医疗机构执业登记许可证》正、副本;
(3)应提交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数、护士数、业务用房建筑面积、每张床位净使用面积等数据文件或法定报表,以及床位使用情况报告;
7、医疗机构注销登记注册需提交以下材料:
(1)因合并撤销而终止的医疗机构或未能通过校验的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登记的事实和理由;
(2)注销执业登记申请书。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所交资料均要求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凡要求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