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的
通知
桂国土资发〔2011〕28号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厅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开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等资金投资的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整治项目包括土地整理项目、土地开垦项目和土地复垦项目。
第三条 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技术标准依据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广西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广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技术规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质量评定规程》以及其他相关规范执行。
第四条 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工程数量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情况、规划设计、预算执行情况、设计变更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及审计情况、工程后期管护措施、土地权属及权属调整情况、档案资料管理等。
第五条 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实行验收组长负责制。
第六条 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做到客观、公正、科学和真实。
第二章 依据和程序
第七条 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
(一)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二)项目预算批复文件;
(三)项目规划设计、施工图及设计变更批复文件;
(四)项目实施方案、招投标文件;
(五)其他批复文件。
第八条 项目竣工验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竣工申请报告;
(二)项目竣工报告(包括设计图、竣工图等);
(三)设计工作总结报告;
(四)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五)施工管理工作总结报告;
(六)有关合同书、协议书;
(七)项目工程质量监理、检验资料;
(八)土地权属管理工作报告;
(九)项目完成情况复核报告;
(十)有关影像资料;
(十一)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自验、初验等)。
第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进行,分为自验、初验、验收三个阶段。
第十条 项目验收权限:
一般项目由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自验和初验,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对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进行抽查。
中央投资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项目、自治区投资土地整治示范项目由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自验,设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初验,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三章 自 验
第十一条 土地整治项目按合同约定内容完成、竣工资料按规定整理完备后,自验单位应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根据有关验收标准、规定对项目进行自验。
项目单项工程自验比例应达到100%。
第四章 初 验
第十二条 初验单位在接到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承担、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相关专家参加,邀请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村民代表参加。并出具初验报告。
第十三条 项目初验应在承担单位提交的有关资料基础上,采取全面核查方式进行。项目单项工程初验比例不低于50%。
第十四条 土地开垦、复垦项目竣工验收前,项目所在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同级的农业部门进行耕地质量评定。
第十五条 项目初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
(二)项目承担单位已按自治区制定的《广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质量评定规程》及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
(四)竣工报告及有关资料已按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
(五)项目承担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的工作总结;
(六)项目管护责任主体已确定并签订管护协议。
第十六条 土地整治项目初验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执行情况;
(二)项目承担单位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作总结报告及项目竣工档案资料的整理归档情况;
(三)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及质量评定资料;
(四)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包括新增耕地面积是否达到计划指标;
(五)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
(六)检查工程变更资料,核实工程变更情况;
(七)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质量的抽(检)测报告,评定工程的质量等级;
(八)检查预算执行与资金使用情况;
(九)检查项目土地权属及其调整管理、工程管护措施落实与项目实施效益评价情况。
第十七条 土地整治项目进行初验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成立验收组,由初验单位的负责人担任组长并主持验收会议;
(二)听取项目建设情况报告。由项目承担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评定单位分别向验收组报告,并接受对项目建设情况的质询;
(三)实地查验工程建设、新增耕地和土地权属调整等情况,听取项目区农民群众等方面的意见;
(四)查阅项目有关资料;
(五)验收组集中讨论,提出验收意见;
(六)反馈项目验收情况;
(七)对项目各参建单位进行初步评价;
(八)对验收存在问题提出处理要求。
第五章 验 收
第十八条 接到初验单位竣工验收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验收单位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参加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十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前,由项目验收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质量监督机构或者中介机构对项目的施工质量、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检测鉴定与审核认定。
第二十条 项目竣工验收应在审查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有关资料基础上,采取全面核查与抽样检查相结合,室内查阅资料与实地勘查、群众座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项目单项工程竣工验收比例不低于30%。
第二十一条 项目进行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经初验合格,初验成果齐备;
(二)初验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问题已整改完毕,并经初验单位复核验收合格;
(三)完成工程竣工结算,并通过审计;
(四)竣工验收有关资料已按规定的内容整理完备;
(五)完成项目区土地权属调整;
(六)签订了工程管护协议;
(七)参建单位完成工程总结报告;
(八)工程质量经检测鉴定合格。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主要工作内容:
(一)听取项目承担单位的工作报告;
(二)检查项目是否按照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全面完成建设任务,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及实施范围是否符合批准的文件要求;核查项目工程变更情况;检查土地整治前后各类土地的面积变化情况,核实要做到实地、数、数据库三者一致、新增耕地面积是否达到计划指标;
(三)按本办法的规定抽检工程实体质量,审查有关资料,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四)复核初步验收的整改情况,对验收存在问题提出处理要求;
(五)对项目实施效益和项目参建单位的工作进行评价;
(六)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三条 土地整治项目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成立验收组,由验收单位负责人担任组长并主持验收会议;
(二)听取项目建设情况报告。由项目承担、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评定单位分别向验收组报告,听取初验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并接受对项目建设情况的质询;
(三)实地查验工程建设、新增耕地和土地权属调整等情况,听取项目区农民群众等方面的意见;
(四)核查项目完成情况;
(五)查阅项目有关资料;
(六)验收组集中讨论,提出验收意见;
(七)反馈项目验收情况;
(八)对参建单位进行综合评价;
(九)对验收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十)验收组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第二十四条 经验收合格并完成整改的项目,应及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项目财务决算审计,审计通过后,由验收单位下发竣工验收确认通知。
市级国土资源局验收的项目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市级国土资源局验收合格的土地开垦项目新增耕地按规定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复核、确认。
第二十五条 对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将土地和有关设施移交给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
第二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建立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和维护制度,落实有关费用,保证土地的有效使用和工程设施正常运转。
第二十七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收集项目从申报至竣工验收的有关文件和文字、图件、声像等资料,做好项目成果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章 抽 查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有关人员对市级国土资源局验收合格的项目进行抽查,项目抽查比例不低于30%。
第二十九条 项目抽查的内容与验收程序参照第五章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单项工程抽查比例不低于10%。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土地整治项目组织初验、验收的,初验、验收无效,由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未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的工程交付使用的,由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整改、停止办理交付使用手续,同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抽查不合格的项目,由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项目相关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纠正的,暂停安排项目所在地下一年度项目计划。
第三十三条 竣工验收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办法和廉政要求,客观公正地开展竣工验收工作。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桂国土资发〔2005〕28号)同时废止,自治区以前做出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篇:桂国土资发[20xx]7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
桂国土资发?2011?73号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地质勘查单位:
为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工作,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暂行办法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 1 —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及《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80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取得勘查许可证、勘查区块范围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的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
第三条 年检是指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对探矿权人的矿产资源勘查活动进行年度监督检查的一项工作。重点是对探矿权人提交的勘查项目年度工作报告进行审查,对探矿权人当年度按项目勘查实施方案(设计)施工情况、勘查投入情况及其他法定义务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截止当年9月30日,凡首次领取(颁发)勘查许可证满6个月的勘查项目,必须接受年检(其中保留满1年以上,且不开展野外勘查工作的探矿权可不参加年检)。勘查项目探矿权延续登记、变更登记和保留的,其勘查许可证领取时间连续计算。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未开工的勘查项目,经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实和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跨市行政区的项目须经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可缓检。
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年检工作按国土资源部相关规定执行。
— 2 —
第五条 年检工作由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行自治区、市两级负责制。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完成勘查区块范围跨市级行政区的勘查项目年检,授权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完成勘查区块范围均位于本行政区内勘查项目的年检。
第六条 年检工作于每年10月至12月进行。
每年9月15日前,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对全区勘查项目年检工作做出部署;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对本行政区范围内勘查项目年检工作做出具体安排。
第七条 由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完成年检的勘查项目,其探矿权人应根据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安排,于每年10月底前向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年检材料(年检材料目录及年度报告格式分别见附录1、2),于每年11月底前向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经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年检材料;于次年1月10日前将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出年检结论的年检报告报送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录入探矿权审批系统备案。
由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完成最终年检的区块范围跨市的勘查项目,探矿权人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经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含所跨市)的勘查项目年检材料;
年检数据统计起止时间为上一年度10月1日至本年度9月30日。
第八条 年检工作采用书面审查和实地检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实地检查或抽查工作由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地检查比例不得低于应检勘查项目的50%,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地抽
— 3 —
查比例不低于本行政区范围内应检勘查项目总数的20%。其中所有煤炭勘查项目和施工坑探工程的勘查项目,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均应组织实地检查;已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与验收的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投资的勘查项目,当年可不再进行实地检查。勘查区块范围跨市级行政区的勘查项目年检,由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抽检。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地检查或抽查的勘查项目,探矿权人和勘查单位有关项目负责人员应到现场协助检查。
第九条 年检主要内容包括:
(一)勘查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探矿权人、勘查单位与勘查许可证登记事项是否一致;勘查矿种是否与勘查许可证登记的一致。
(二)是否按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备案的勘查实施方案(设计)施工、坑探工程施工是否已经安监部门许可,是否完成了最低勘查投入。
(三)是否按时提交开工报告。
(四)是否按规定足额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价款。
(五)是否存在越界勘查、非法转让探矿权或以采代探等违法行为。
(六)受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是否已履行到位。
第十条 探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勘查项目年检不合格:
(一)拒绝接受年检的(含已书面或公告通知仍未按时参加年检的,及各级主管部门实地检查时探矿权人和勘查单位未派人员协助检查的)。
(二)提交的年检资料弄虚作假的。
— 4 —
(三)勘查许可证不合法的。
(四)探矿权人、勘查单位与勘查许可证登记事项不符的。
(五)未按经评审备案的勘查实施方案施工(擅自缩减工作量超过评审备案设计工作量的三分之一以上)或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
(六)上一年度年检不合格或无故不参加上一年度年检的。
(七)未按时提交开工报告的。
(八)未按规定足额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或价款的。
(九)受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未履行到位的(含年检过程中新发现存在越界勘查、非法转让探矿权或以采代探等违法行为尚未进行处罚的)。
第十一条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年检工作内容和要求,对照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检查情况表(附录3)的内容对探矿权人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逐项审查,如实在年度报告审查意见栏内分别填写初审意见或审查意见,并由经办人和分管领导亲笔签名、注明日期并加盖单位公章。须整改的,整改验收后应补充签署意见。
县级初审意见要反映项目名称,年检年度,说明是否到野外检查;探矿权人是否按勘查实施方案(设计)完成工作,是否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等履行探矿权人义务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明确是否同意年检通过的意见和建议。
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县级初审意见和抽查情况,对本级负责完成年检的项目作出是否通过本年度年检结论,对跨本市行政区的项目签署是否同意年检通过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年检合格的,做出年检结论的自治区或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勘查许可证原件上加盖“××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专用章”,并签写检查日期。对于分页装订的年检报告,应
— 5 —
加盖年检机关的骑缝章。
第十三条 对年检不合格的,由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书面通知探矿权人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探矿权人在限期内完成整改、接受行政处罚并通过复查验收的,最终确定为年检合格;在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经复查仍不合格的,最终确定为年检不合格。复查验收须到野外检查的,由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具有相关地质专业高级或中级职称的技术人员参加,野外检查结果由检查人员、探矿权人和地勘单位人员签名。
第十四条 经复查验收最终确定为年检不合格的探矿权,探矿权登记机关不予批准该探矿权保留、变更和转让,有效期满后探矿权登记机关不予批准该探矿权延续。涉嫌违法的,按有关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年检结果(包括探矿权人和勘查项目名称、年检结论等)由自治区和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分别在其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
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于次年1月10日前,向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相关统计报表(见附表1—
4)。年检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年检工作实施情况、探矿权人履行义务情况、年检结果、未年检或年检未通过勘查项目整改及处臵情况、问题及建议等。
第十六条 各级年检工作经费应列入部门预算,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执行。经费来源为本级征收或分配的矿业权使用费和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十七条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依规开展年检工作,不得弄虚作假。对年检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集体研究,并按程序公开处理。 自治区国土
— 6 —
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各市年检工作开展情况,组织对年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和督查。对于弄虚作假、故意刁难探矿权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依照本办法要求制定具体的年检工作细则,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附录:1.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检查资料目录及要求
2.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格式
3.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检查情况表
附表:1.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检查统计表(一)
2.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检查统计表(二)
3.××市矿产资源勘查项目未年检情况统计表(三)
4.××市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检未通过项目统计表(四)
— 7 —
附录1:
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检查资料目录及要求
一、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格式见附件2)。
二、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原件和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用途)。
三、勘查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主要包括勘查手段、工作量、单价、金额等,并由勘查单位和探矿权人盖章)。
四、年度勘查工作总结及相关图纸。
五、本年度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应当缴纳的)缴纳收据及勘查单位出具的该勘查项目投入费用#5@p复印件。
六、年检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七、探矿权年检报盘。
以上材料统计时间为上一年度10月1日至本年度9月30日止。应提交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证的一式4份(自治区、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探矿权人各存1份),国土资源部发证的一式5份(国土资源部、自治区、市、县及探矿权人各存1份);其他材料各1份(分别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分工查验并存查)。
— 8 —
附录2:
收到报告时间:
矿产资源勘查项目
年 度 报 告
(-----年度)
项目名称:-------------------------------
发证机关:-------------------------------
勘查许可证号:---------------------------
探矿权人:-------------------------------(盖章) 勘查单位:-------------------------------(盖章) 勘查单位资格证号:------------------------
填表时间:--------------------------------
填表人:-----------联系电话---------------
— 9 —
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填表说明
1.《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由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的探矿人负责填报。
2.当年完成勘查投资来源:是指当年实际投入勘查项目各类经费的资金渠道,分为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国内企事业单位投入、涉外企业投入和其他资金投入。
3.当年勘查投入分项核算:是指按照支出范围核算的探矿权人直接用于勘查项目的投入。该指标是判断勘查项目是否达到最低勘查投入的依据。
4.当年完成主要实物工作量:是指机械岩心钻探、坑探、槽探、浅井工作量,以及勘查项目完成的其他实物工作量。
5.当年投入勘查项目技术人员:是指直接投入该勘查项目的技术人员的实际工作时间,按实际投入的人月数填报(人月数=实际参加勘查工作人数×实际工作月数)。
6.矿区控制/预测规模:根据矿产资源勘查结果,按照《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国土资发?2000?133号)分大、中、小型填写。
7.当年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是指本检查年度探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缴纳数额。如有减免的应说明情况;无需缴纳探矿权价款的,填写“无”。
8.行政处罚事项:填写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勘查项目的处罚和履行情况。
9.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由勘查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检查情况填写,重点对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属实及现场检查情况填写意见。
10.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年检结论:由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完成最终年检的,由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就该项目年检情况,填写结论性意见;跨市的填写复查意见。
11.收到报告时间:由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填写收到报告的时间。
— 10 —
— 11 —
— 12 —
附录3:
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检查情况表 编号:年份-序号
注:1.检查人根据探矿权年检内容核对表,是的填写"是"、否的填写"否"或注明有关情况。2.整改验收未通过的,要求探矿权人、地勘单位项目负责人分别签名。
检查人: 检查单位(盖章): 检查日期:
— 13 —
附表1:
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检查统计表(一)
(20
年度)
填报单位(盖章): 统计时间:
填表人: 联系电话:
— 14 —
附表2:
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检查统计表(二)
(20 年度)
填报单位(盖章): 统计时间:
填表人: 联系电话:
— 15 —
附表3:
××市矿产资源勘查项目未年检情况统计表(三)
(20 年度)
填报单位(盖章): 统计时间:
填表人: 单位负责人(签名):
— 16 —
附表4:
××市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检未通过项目统计表(四)
(20 年度)
填报单位(盖章): 统计时间:
填表人: 单位负责人(签名):
— 17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主题词:国土资源 勘查项目 年检 办法 通知 抄送:国土资源部储量司、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自治区
煤炭局,自治区黄金局,广西有色集团。
(共印150份)
— 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