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缴存单位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提高使用率的意见》(陕政发[2009]16号文件),根据《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结合省上缴存住房公租金单位职工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支付自住房屋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以上的部分的;
(七)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八)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一)职工在职去世,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的;
(十二)职工为农业户口或非本市户口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二、提取额度和办理时限
(一)属于上述提取条件中第(一)、(五)项提取情形的,账面留存最近三个月缴存额,取至百元位整数;
属于上述提取条件中第(二)、(三)、(四)、(十)、(十一)、(十二)项提取情形的,公积金本息一次结清,同时注销职工个人账户;
属于上述提取条件中第(六)项提取情形的,每年办理一次提取手续.在账面留存最近三个月缴存额前提下,提取颧为(月租金一家庭月工资收人× 15%)×12提取至百元位整数; 属于上述提取条件中第(七)项提取情形的,在职职工每年办理一次提取手续,可提账面缴存余额,取至百元位整数;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提取时做销户处理;
属于上述提取条件中第(八)、(九)项提取情形的,职工家庭应负担费用超出家庭成员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可提账面缴存余额取至百元位整数.职工家庭应负担费用小于家庭成员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提取额不得超过应负担费用,取至百元位整数。属于第八项提取情形的,一年办理一次提取手续;
属于第九项提取情形的,同一事项只办理一次提取手续。
(二)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无个人住房贷款的,提取办理时限为自合同签定之日起或事项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只办理一次提取手续,超过时限不再受理;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资金,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的,可提取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仍不足的,在自愿资助的前提下,还可提取其子女或父母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合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购建房总价款。
(三)职工偿还个人自住住房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额不超过当年应还贷款本息年合计额,直至贷款结清为止。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贷款本息和。
三、提取流程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可由缴存单位或公积金托管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办理相关手续。
(一)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首先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个人提交的相关证明后,符合提取条件的,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中请书(审批表)》和《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明细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单位专管员,持《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审批表)》和《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明细表)》,及相关证明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省中心资金部进行审核审批。
省中心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应当告知不予提取的原因。省中心需核实、查证职工提取情况的,自受理对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提取审批手续。
四、办理提取审批应提交的资料
(一)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手续时应提交以下身份关系证明并履行签名手续;
1.职工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须向配偶单位提供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复印件。
2.职工提取子女或父母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须向子女或父母所在单位,提供以下关系证明资料:
(1)子女或父母同意提取其账户内公积金的意见书原件;
(2)家庭关系证明:与子女或父母同户的户口薄或户口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亲属羌系证明(附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3)子女或父母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还须按下列不同情况提交规定证明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购买单位出售的公房,须提供的资料:政府房改部门的批复文件;政府房改部门已审批的楼栋分户价格表;职工交纳的房款收据凭证。
(2)购买商品房须提供:
①购买预售商品房的,提供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首付房款凭证。
②购买现房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协议及一年内办结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票。
(3)购买拆迁安置房须提供:房屋管理部门制式的拆迁安置协议;缴纳房款凭证。
(4)买二手房须提供:房地产买卖契约;权属变更后一年内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票。
(5)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①职工在城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须提供:建造住房的提供土地使用证(翻建住房的提供原房屋产权证);城建规划部门批准的居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合同;相关费用票据。
②职工在农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须提供:宅基地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审批表);农业户口簿,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出具的建房证明;婚姻或家庭关系证明;费用预算及相关费用票据。
(6)职工大修自住住房须提供:房屋产权证;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大修证明或危房鉴定证明;大修费用预算及相关费用票据(或分摊到本户的修缮费用证明)。
2.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
提取时须提供:离退休证或人事组织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养老保险机构的审批表。
3.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提取时须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或民政部门发放的完全丧先劳动能力的残疾证。
4.出境定居的
提取时须提供:护照;出境定居证明或国内公安部门户口注销证明。本人不能回国亲自办理的,需提供所在国中国使领馆的定居公证书原件和护照、定居证明复印件。
5.职工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提取时须提供:
(1)借款合同;
(2)最近一期还款证明(合同约定采用活期存折方式偿还住房贷款的.提供有银行最近一期扣款记录的存折:合同约定用银行卡方式偿还住房贷款的.提供贷款银行出具并签章的最近一期扣款证明)。
6.支付自住房屋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 5%以上部分的提取时须提供:
(1)《租赁合同》及缴纳租金证明;
(2) 婚姻证明;
(3)家庭成员所在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
7.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提取时须提供:《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复印件或区县民政局出具的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证明。
8.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团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本项是指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团重大疾病,使家庭应负担医疗费用已超出本地区在职职工上年度平均收入,造成职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情况。
提取时须提供:
(1)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2)病案首页复印件;
(3)医院出具的当期治疗费用#5@p;
(4)非本人患病的提供婚姻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
9.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本项是指遇到突发事件,使家庭发生大额支出费用已超出本地区在职职工上年度平均收入,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情况。 提取时须提供:
(1)公安部门或区县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突发事件证明;
(2)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大额支出费用票据。
10.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本项是指本市户籍人员连续两年以上失业,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以下,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情况。
提取时须提供:
(1)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连续两年以上失业证明;
(2)家庭成员所在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
(3)户口簿;
(4)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1.职工在职去世,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的
提取时须提供:
(1)去世证明;圆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
(2)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书面申请(去世职工所在单位须加盖公章);
(3)继承人与去世职工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或受遣赠公证书。
去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按照《继承法》规定的继承人顺序申请领取。
12.职工为农业户口或非本市户口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取时须提供:
(1)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2)户口簿(集体户口应提供户口卡和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信息证明);
(3)身份证(与户口证明信息一致)。
五、住房公积金的转移
(一)以下情况应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转移:工作变动:辞职、买断工龄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单位合并、分立;单位撤销、解散、破产:
职工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或无工作单位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暂由调出单位封存管理,或转移至档案托管单位。新单位给职工建立公积金制度后可转移至新单位继续缴存。
(二)职工办理转移审批手续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变动工作的,办理转移时须提供:
(1)调出单位要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审批表)》和《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明细表)》;
(2)单位接收函或签订的用工合同;
(3)调动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2.职工异地调动工作的,办理转移时须提供:
(1)调出单位要填写《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审批表)》和《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明细)》;
(2)调入工作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职工公积金缴存证明原件(须注明转入地公积金中心全称、公积金缴存账号、开户银行全称,转入地单位全称、单位公积金帐号、个人公积金账号);
(3)本人书面转移申请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审核审批程序
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转移,首先要到中心资金部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提取和转移条件的,一次支取金额在10万元以内的,由资金部批准;一次支取金额在10万以上50万元以内的,由资金部审核同意后报中心分管领导批准:一次支取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按程序还应报中心主任批准。
七、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枣庄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枣庄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试行)
发表时间:2013-10-28 点击次数:22918 文章来源: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保证住房公积金合法、安全、有效地使用,充分体现住房公积金个人所有、集中管理、互助使用的特性,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枣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所属各管理部、分中心、分理处(以下简称“中心”)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职工本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所在单位、受委托国有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以下简称“提取”)是指按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申请人及所在单位与中心已建立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关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提取条件和范围的申请。
第四条 中心为枣庄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市提取计划及执行情况的报告,对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实行实名制管理,审核批准提取申请。按有关规定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在受委托银行专户存储住房公积金,监督检查受委托银行办理提取资金的划拨。
第五条 中心提取管理工作接受省级监管部门,市级纪检、监察、财政、审计部门,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和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监督及社会舆论监督。
第二章 提取条件、范围
第六条 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没有为他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的,可以申请提取个人账户的部分或全部现有余额:
(一)在市、区(市)驻地规划区范围内购买、建造、回迁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在1年以内的;翻建住房房龄在20年以上,经市、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为危房的;大修住房房龄在10年以上,经市、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为必须大修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调出本市或出境定居的(到国外,港、澳、台地
区定居的);
(五)偿还购买拥有所有权住房商业银行贷款的;
(六)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且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已确定的;
(七)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缴纳公共租赁住房房租的;
(八)配偶、子女户籍在农村、需要在农村集体土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九)遇到自然灾害等,造成家庭重大财产损失的;
(十)重点支持、优先办理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中小套型、中低价位的普通商品房的提取申请。
第七条 申请人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贷款的同时,借款人及配偶可以申请提取个人账户余额中超出贷款规定比例的部分用于购房。
(二)贷后提取的,可以按年或按月提取借款人及配偶个人账户贷后新增余额且不超过还款额的部分用于归还贷款。
(三)符合提前结清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一次性提取借款人及配偶个人账户现有余额用于结清贷款本息。
第三章 提取申报材料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填写《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并经所在单位盖章认可,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协议)或其他证明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购买二手住房的,提供房产交易部门的《房屋买卖协议》、契税完税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2、为父母、为子女购房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有效购房证明材料,同时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规划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工程概预算和付款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4、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工程概预算书和付款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5、回迁住房的,提供经建设主管部门核准的回迁协议、结算清单、补缴差价房款凭证等原件和复印件;
6、配偶、子女户籍在农村,需要在农村集体土地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村民委员会证明、乡(镇)规划所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交纳土地使用费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村民委员会以上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离、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原件和复印件。未取得离、退休证的,应提供市、区(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离、退休手续原件和复印件。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因其他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1年以上的,提供市、区(市)级劳动管理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调出本市或出境定居的,提供相应批准文件或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五)自租住房的,提供户口簿、房产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和房屋租赁合同、房租费结算凭证、承租人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户口簿原件、与住房保障机构签订的《枣庄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和有效房屋租赁费用#5@p原件和复印件。
(六)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提供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经公证的住房公积金继承书或遗赠书原件和复印件(有多个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还应提供经公证的其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复印件;对继承或遗赠有争议的,还应提供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律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七)遇到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临时造成家庭重大财产损失导致家庭生活生存严重困难的,提供居住所在区(市)级以上民政部门的证明文件。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须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一)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及还款存折(卡),填写《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公积金贷款专用)》或《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申请表》。
(二)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提供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
第四章 提取额度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申请人及配偶可以申请一次性提取个人账户现有余额中百元以上整数款项,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发生额。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二)、(三)、(四)、(六)项规定,申请人、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申请一次性提取个人账户全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五)、(八)、(九)、(十)项规定,申请人可以申请一次性提取个人账户现有余额中百元以上整数部分款项,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发生额。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五)、(七)项规定,申请人及配偶可分年度申请提取个人账户现有余额中百元以上整数款项,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发生额。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可按以下方式提取相应金额:
(一)采用担保公司担保方式的,借款人及配偶的个人账户现有余额合计超出贷款额5%以上部分的余额,可在贷款办理同时申请提取百元以上部分;
(二)采用信用担保方式的,借款人及配偶的个人账户现有余额达到5%且连同担保人的个人账户现有余额合计超出贷款额20%百元以上部分,可在贷款办理时申请提取未来还款额超出部分;
(三)借款人及配偶申请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的,在申请办理贷款时,与中心签订《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委托书》,自正常还款的第2个月起,由中心按月从借款人及配偶个人账户提取贷后当月新增且不超过月还款额部分用于偿还贷款本息,不足部分自行补足;
借款人已申请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的,不再办理按年提取业务;
借款人及配偶不正常归还贷款或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委托自行终止,借款人须按《借款保证合同》约定自行还贷;
(四)借款人及配偶未与中心签订《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委托书》,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正常还贷满12个月后,可以向中心提出申请,分年度申请提取贷后新增缴存额且不超过期间还款额部分;
(五)正常偿还贷款6个月后,借款人申请提前一次性结清贷款本息,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现有余额中不超过贷款总额百元以上部分划入个人还款账户,用于提前结清贷款本息,不足部分自行补足。
第五章 提取审批
第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对其身份、住房公积金缴存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实并加盖印章,到中心申请办理。
第十六条 中心负责受理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准予办理。经审核、审批准予提取的,由中心通过受委托银行将其提取的款项划拨到申请账户。 第十七条 缴存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提取申请。未经申请人同
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以任何名义冒领、骗提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八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挪用职工住房公积金。中心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正确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提取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档案包括:《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公积金贷款专用)》、《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申请表》、《提取住房公积金汇总表》、申请人的身份证、离退休证明、购买住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地产买卖协议》复印件等。
第二十条 提取档案在每年度末整理立卷、装订成册,严格按照《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为5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