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一: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467字)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
我公司于XXXX年XX月XX日经批准,已取得进出口业务经营权。为便于开展出口收汇核销业务,现根据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管理有关规定,向贵局申请出口收汇核销业务备案登记,并提供如下材料:
1、单位介绍信;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及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正本及复印件;
6、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供);
7、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
8、《出口企业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请自行复印);
9、本申请书。
请予审核批准。我公司保证:1、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无讹;2、严格遵守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业务;3、及时、如实向贵局申报出口收汇核销执行情况。
此致
公司(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月日注:所提供的材料全部加盖单位公章
>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二: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347字)
国家外汇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分局:
我公司于XXXX年XX月XX日经XXXX批准,已取得进出口业务经营权。为便于开展出口收汇核销业务,现根据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管理有关规定,向贵局申请出口收汇核销业务备案登记,并提供如下材料:
1、单位介绍信;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6、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供);
7、本申请书。
请予审核批准。
我公司保证:
1、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无讹;
2、严格遵守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业务;
3、及时、如实向贵局申报出口收汇核销执行情况。
此致
公司(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月日
>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三: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159字)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申请XXXX等事项变更(备案)登记,请予核准。同时承诺:所提交的文件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企业名称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第二篇: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附表1
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信息
附表2
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
全体合伙人签名: 日期:
附表3
全体合伙人主体资格证明或
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附表4
全体合伙人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同意委托 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全体合伙人:
年 月 日
附表5
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派代表的委托书
我单位作为合伙企业 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现委托 代表我单位执行合伙事务。
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委托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附表6
全体合伙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
经全体合伙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全体合伙人委派受托人为全体合伙人所办的合伙企业(名称) 的分支机构(名称) 负责人。
全体合伙人: 受托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表7
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经全体合伙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全体合伙人指定 作代表人或共同委托代理人 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事宜。
全体合伙人: 受托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表8
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
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作为合伙企业(名称) 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现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变更(注销)登记事宜。
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签字: 受托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表9
联络员信息
注: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企业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联络员应了解企业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熟悉操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附表10
财务负责人信息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填写说明及规范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一、填写说明
1.本申请书适用合伙企业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备案及注销登记。
2.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3.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设立”栏有关内容和附表1“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信息”、附表2“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附表3“全体合伙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附表9“联络员信息”、附表10“财务负责人信息”,需要填写委托书的,填写附表4、附表5、附表6、附表7、附表8相应的委托书。“申请人声明”由企业拟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署。“合伙人名称或姓名”栏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4.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变更”栏有关内容。“申请人声明”由原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者拟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申请变更同时需要“备案”的,同时填写“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变更的,应填写、提交拟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信息(附表1“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信息”);申请合伙人及投资情况变更的,应填写、提交合伙人基本信息及投资情况(附表2“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变更项目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5.合伙企业增设(注销)分支机构应向原登记机关备案,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人声明”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增设分支机构”项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6.合伙企业协议修订或其他事项备案,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合伙人出资信息变化备案的,应填写附表2“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申请工商联络员备案的,应填写附表9“联络员信息”。“申请人声明”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申请清算组成员备案的,“申请人声明”由合伙企业清算人签署。
7.办理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填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不填写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变更登记、备案填写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填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未进行名称预先核准,按拟使用优先顺序填写“名称”和“备用名称”。
8.“经营范围”栏应根据企业合伙协议、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
9.申请注销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及“注销”栏。“申请人声明”由清算人签署,加盖合伙企业公章。
10.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二、填写规范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一栏填写自然人姓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委派代表的姓名。
2.合伙企业类型填写“普通合伙企业”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或“有限合伙企业”。
3.合伙协议未规定合伙期限的,合伙期限一栏可不填。
4.申请设立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数一栏可不填。
5.从业人数一栏,填写企业拟聘用从业人员的数量。
6.出资额为各合伙人实际缴付或认缴的货币出资及非货币出资评估作价金额之和(均以人民币表示)。
7.主要经营场所只能有一个,应填写所在市、县、乡(镇)及村、街道门牌号码。
8.以货币出资的,评估方式不填;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出资方式填写“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评估方式填写“全体合伙人评估或机构评估”;以劳务出资的,出资方式填写“劳务”,评估方式填写“全体合伙人评估”。
9.缴付期限填写合伙协议约定的缴付期限。
10.承担责任方式填写“无限责任”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人责任”或者“有限责任”。
11.办理变更登记,申请人只填写申请书中登记事项变更的栏目,登记事项未变的不填。
12.办理注销登记,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合伙企业,应当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13.申请人应当按要求如实填写财务负责人信息、联络员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