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
永登县交警大队:
当事人:姓名:火高玺,性别:男,年龄:40 岁 身份
证号:62xxxxxxxxxxxx,
当事人:姓名:鲁存兰,性别:女,年龄:39岁 身
份证号:62xxxxxxxxxxxx
车牌号:贝速特两轮摩托车,联系电话:187xxxxxxxx 现住址或单位:永登县民乐乡清泉村孙家湾社
于20xx年10月18日16时30分,在永尧路23公里+300米处发生交通事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现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请求事项:治疗终结和做完伤残鉴定以后,同意由交警队调解。
申请人:火高玺 鲁存兰
20xx年11月15日
第二篇: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是指根据当事人的一致请求,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主持下,就争议的内容、赔偿权利和义务进行调解,并达成赔偿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交通事故调解必须由双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并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调解机构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派两名交通警察采取公开方式主持损害赔偿调解,当事人要求不公开的除外。
调解期限的起始时间由公安交管部门根据受害人的不同情况分别组织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交管部门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损害赔偿项目、数额、各方赔偿责任及比例、赔偿履行方式等。
调解书经事故各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交通事故调解不是必经程序。交通事故调解是交通事故当事人解决损害赔偿自愿选择的途径。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交管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由于调解书是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并在交通管理部门的主持下订立的,因此调解协议书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具有合同的效力,无法定的正当理由不得随意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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