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濮阳广达医院申请撤销濮阳市华龙区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2008)华龙劳仲案字020号裁决书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濮中法民三初字第6号
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濮阳广达医院,住所地濮阳市茂名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王广达,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张敬伟,该院职工。
被申请人杨蕊民,女,19xx年8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苗振辉,男,19xx年12月28日生。
申请人濮阳广达医院不服濮阳市华龙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08)华龙劳仲案字020号裁决书,向本院提起撤销该裁决书申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濮阳广达医院委托代理人张敬伟,被申请人杨蕊民及其委托代理人苗振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濮阳广达医院诉称,濮阳市华龙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理该案件时程序违反法律规定,超出审理期限,超出审理范围,被申请人杨蕊民伪造证据,并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和事实,故请求依法撤销(2008)华龙劳仲案字020号裁决书。
被申请人杨蕊民辩称,仲裁裁决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应当依法维持。
本院认为,濮阳广达医院提出濮阳市华龙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理案件时程序违反法律规定,超出审理期限,超出审理范围,因其没有提供证据,本院不予认定。濮阳广达医院提出被申请人杨蕊民伪造证据,并申请对证据进行笔迹鉴定,因双方对鉴定样本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鉴定结论对本案证据认定无意义,对该鉴定申请本院不予准许。濮阳广达医院
提出被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和事实,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濮阳广达医院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濮阳广达医院申请。
本案受理费400元由濮阳广达医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士基 代理审判员 赵洪波 代理审判员 冯利强 二OO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田娟娟
第二篇:申请人濮阳泓天威药业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濮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濮劳仲案字(20xx)281号仲裁裁决一案
申请人濮阳泓天威药业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濮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濮劳仲案字(2008)281号仲裁裁决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濮中法民三初字第22号
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濮阳泓天威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文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丰,男,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俊才,男,汉族,53岁,濮阳泓天威药业有限公司职工。
申请人濮阳泓天威药业有限公司不服濮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濮劳仲案字(2008)281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撤销该裁决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申请人濮阳泓天威药业有限公司于20xx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濮阳泓天威药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其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濮阳泓天威药业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濮阳泓天威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士基
代理审判员 赵洪波
代理审判员 冯利强
二OO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田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