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军家属就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报送的资料

时间:2024.4.7

随军家属就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报送的资料

税收/发展/民生

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需要提供的资料(以下复印件均为A4):

1. 减免税申请报告;

2. 营业执照复印件;

3. 税务登记复印件;

4. 师以上(含)政治机关为随军家属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 随军家属身份证;

6. 师以上(含)政治和后勤机关为申请企业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 企业全体人员名单原件及复印件。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需要提供的资料(以下复印件均为A4):

1. 减免税申请报告;

2. 营业执照复印件;

3. 税务登记复印件;

4. 师以上(含)政治机关为随军家属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 随军家属身份证;

6. 《应纳税额核定表》。


第二篇: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管理的规定(申请优惠政策所需资料)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管理

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0-03-10

尊敬的纳税人:

为加强新形势下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切实提高依法行政审批效能,优化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的办理流程,推进我局企业所得税管理科学化、专业化和精细化发展,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发布的一系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配套文件,以及《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桂国税发〔2009〕68号,以下简称桂国税发〔2009〕68号)、《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桂国税函〔2009〕416号)进行了归纳整理,并根据我局工作实际情况作一些补充规定,现公布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 、事先备案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的事先备案申请,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核并送达《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通知书》(见桂国税发〔2009〕68号附件)。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事先备案申请进行审核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采取案

头审核和实地核查。其中,税务机关实地核查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的,应告知行政救济权利。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纳税人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办理备案手续:

1.减免税备案申请报告;

2.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场地证明;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减免税备案申请报告》应注明:企业基本情况和主营业务情况;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具体名称;农产品初加工所得申请免税的应注明对应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20xx年版)》(财税〔2008〕149号)中的序号;是否同时经营非减免税项目;能否分别核算减免税项目所得和非减免税项目所得;采用的分摊期间费用的计算方法;确定的分摊期间费用比例。

企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将变化情况报送税务机关,并根据有关规定对适用优惠进行调整。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xx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

纳税人应于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如下材料后,方可享受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

1.减免税备案申请报告;

2.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复印件;

3.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减免税备案申请报告》应注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具体名称,对应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xx年版)》(财税〔2008〕116号)中的序号、类别、项目;减免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享受减免税的期限;是否同时经营非减免税项目;能否分别核算减免税项目所得和非减免税项目所得;采用的分摊期间费用的计算方法;确定的分摊期间费用比例。

企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将变化情况报送税务机关,并根据有关规定对适用优惠进行调整。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财税〔2009〕166号)

纳税人应于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如下材料后,方可享受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

1.减免税备案申请报告;

2.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复印件;

3.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减免税备案申请报告》应注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具体名称;减免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享受减免税的期限;是否同时经营非减免税项目;能否分别核算减免税项目所得和非减免税项目所得;采用的分摊期间费用的计算方法;确定的分摊期间费用比例。

企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将变化情况报送税务机关,并根据有关规定对适用优惠进行调整。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实施条例》第九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企业发生技术转让,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季度预缴时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一年一报备,企业年内转让多项技术的,在纳税年度终了后一次性报备。

1.减免税备案申请报告;

2.技术转让或出口合同副本;

3.境内技术转让提供: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向境外转让技术的提供: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4.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6.技术转让收入凭证及账务处理复印件;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

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

1.高新技术企业纳税人在季度预缴期享受减免税优惠,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办理备案手续:

(1)减免税备案申请报告;

(2)加盖企业公章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高新技术企业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补充备案资料: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2)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附件);

(3)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4)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以上资料的计算、填报口径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企业购置专用设备税额抵免

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实施条例》第一百条第一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

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xx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xx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xx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十条。

纳税人申请享受购置专用设备税额抵免税款,应在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一年度购置专用设备的有关资料并办理备案手续。纳税人购置专用设备当年的季度预缴期不得享受该项优惠政策,但以前年度有留抵投资额尚未抵免的,可以在季度预期时计算抵免。

1.备案申请报告和《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备案审核表》(桂国税发〔2009〕68号附件2);

2.加盖企业公章的所购置设备的支付凭证、#5@p、合同、技术资料、产品说明书等复印件;

3.购置设备所需资金来源说明和相关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等复印件;

4.专用设备的使用情况说明,包括:是否已实际投入使用、是否有将专用设备转让、出租的情况;

5.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出具的专用设备认定证明(安全生产专用设备除外);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软件生产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生产)企业

相关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二、第三、第六、第八、第九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九条。

软件生产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生产)企业纳税人享受减免税优惠,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办理备案手续:

1.减免税备案申请报告;

2.自治区信息产业局颁发的软件企业证书(名单)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证书及年审证明复印件;

3.进入获利年度有关证明材料;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八)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

相关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7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6号)。

农村信用社纳税人享受减免税优惠,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办理备案手续:

1.减免税备案申请报告;

2.银监会批准设立文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九)企业综合利用资源

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xx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

纳税人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的优惠政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办理备案手续:

1.备案申请报告;

2.《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产品)认定证书》;

3.资源综合利用收入核算材料;

4.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检验报告;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提交的《备案申请报告》应注明综合利用的名称、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的名称、所利用资源占产品原料的比例、在《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财税〔2008〕117号)中的类别和序号、享受减计优惠的产品的账载销售收入额和税收确认销售收入额、减计10%的优惠金额。是否同时从事其他项目而取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能否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

(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

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五款、第七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1.企业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以下资料:

(1)备案申请报告:包括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等内容;

(2)说明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理由的证明材料;

(3)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纳税人享受外购软件缩短摊销年限的优惠政策,应在购买软件后一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办理备案手续:

(1)备案申请报告;

(2)加盖企业公章的所购置软件的支付凭证、#5@p、合同等资料复印件;

(3)外购软件的记账凭证、明细账等账务处理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一)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相关规定:《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第六条。

支付人在向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支付利息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办理备案:

1.代办备案手续委托书;

2.贷款合同;

3.支付利息通知单;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二)动漫企业

相关规定:《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第二十条、《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第三条第十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

动漫企业纳税人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办理备案手续:

1.减免税备案申报报告;

2.本年度有效的“动漫企业证书”、“重点动漫企业证书”;

3.本年度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列表;

4.重点动漫产品文书;

5.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布的动漫企业名单文件;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企业

相关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第一条。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企业的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优惠政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办理备案手续:

1.减免税备案申报报告;

2.有关主管认定机构对文化事业单位整体转为企业或经营部分剥离转为企业的资质认定证明材料;

3.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转制企业名单;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事后备案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

知》(国税函〔2009〕255号)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纳税人可以自行享受列入事后备案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并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税务机关不出具《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通知书》。

(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第八条。

(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汇算清缴时应附报的备案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附件);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6.纳税人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研究成果报告等相关情况及核算情况说明;

7.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

8.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未提供协议或合同的,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9.无形资产成本核算说明(仅适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情形)。

(三)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纳税人申请享受安置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优惠,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以下资料办理备案手续:

1.备案申请报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

3.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

等社会保险的证明;

4.与残疾人员依法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安置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的证明;

5.支付不低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有关凭证;

6.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的证明;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创业投资企业

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十一条。

创业投资企业申请享受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应在其报送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备案:

1.备案申请报告;

2.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

3.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

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的复印件、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

5.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

6.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相关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

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享受减免税的优惠政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办理备案手续:

1.减免税备案申请报告;

2.加盖企业公章的证监会批准文件复印件;

3.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收入或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的会计核算资料;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执行到期的优惠政策

相关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三条、《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第八条等。

(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

相关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二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减免地方企业中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8〕61号)第九条、第十九条、广西区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若干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桂财税〔2009〕39号)。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办理北部湾减免地方分享部分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审批)应提供以下资料:

1.《非许可类行政审批申请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

3.税务机关批准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等优惠政策的文件复印件; 有关优惠政策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1〕100号)、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

或:自治区信息产业局颁发的软件企业证书(名单)或集成电路

设计企业证书及年审证明复印件。

或:加盖企业公章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或:自治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复印件。

4.涉及新办企业条件的(桂政发〔2008〕61号第九条第(三)项),应提供项目取得第一笔收入的凭证复印件及公司章程、注册验资报告;

5.涉及鼓励类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审核的,应提供通过审核的证明材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规定,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审批由市局负责);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审核确认的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组织的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 汇算清缴时应附报的证明资料:

1.加盖公章的登记设立证书复印件;

2.有权单位出具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证明。

(五)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第二款)

(六)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一款、第六款)

(七)核电发电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号第二条)

更多相关推荐:
政府优惠政策申请报告

政府优惠政策申请报告省总公司关于申请落实政府优惠政策的报告市人民政府省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成立于20xx年6月份是的管理总部目前总部办公大楼及网络中心已在市路开工建设为公司的长远发展更好地支持地方经济建设根据省...

关于xxxx项目享受优惠政策资格确认的申请报告

关于xxxx项目大型商场及农贸市场享受优惠政策资格确认的申请报告xxxx市发改委一申请单位概况xxxx房地产有限公司成立于20xx年10月公司由法人单位xxxx有限公司和七位自然人股东组成注册地址xxxx市xx...

关于落实有关优惠政策的请示3

平教20xx号签发人唐一平平昌县教育局关于给予平昌鹰才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办学优惠政策的请示县人民政府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市委着力发展职业教育的精神促进科教兴县人才兴业进程根据平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引资兴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大学生创业贷款优惠政策及其申请要求

大学生创业贷款优惠政策及其申请要求现在很多大学生不再传统地选择就业而是选择自力更生创业这就不得不提大学生创业贷款大学生创业贷款是国家给大学生提供的创业优惠措施为支持大学生创业国家各级政府出台了许多优惠政策涉及融...

享受住房优惠政策情况证明申请表

享受住房优惠政策情况证明申请表

050-关于政策申请模板

050-关于政策申请模板,内容附图。

增值税减免优惠申请报告

增值税减免优惠申请报告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税务登记日期纳税人主业主营项目法人代表电话财务负责人电话申请的税收优惠项目内容已享受该项优惠政策的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享受的优惠税额元税收优惠项目形成的过程主要作用或用...

东城区驻区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申报表

东城区驻区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申报表123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及申报表的填写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及申报表的填写20xx0821字体大中小162335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20xx年4月8日18日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报告表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报告表纳税人识别号申请单位签章申请日期年月日注1本表为A4竖式一式四份纳税人及参与备案审核税务机关各一份告知事项1

02、20xx年单位税收优惠政策介绍及答案

单位税收优惠政策介绍第1题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应当与残疾职工建立A双方口头约定的上岗协议B正式劳动关系C支付挂名补助协议答案B第2题安置残疾人超过25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免税前应先...

创业扶持优惠政策

创业扶持优惠政策1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创业高校毕业生毕业后3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县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收费县人力资源和保障部门在档案托管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接续等方面提供保障县人力资源市...

优惠政策申请(23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