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在微信集赞的交易中怎样维权?

时间:2023.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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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在微信集赞的交易中怎样维权

消费者在微信集赞的交易中怎样维权? 核心提示:在目前情形下,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将商家在微信平台发布点赞活动视为“要约”,微信用户转发广告并集满“赞”就属“承诺”,至此可视为双方形成了合同。商家不兑现承诺系违约行为。具体有关微信集赞维权的内容由法律快车编辑为您介绍。 消费者在微信集赞的交易中怎样维权?

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20xx年3月15日正式施行,其中最引人注目的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这便是赋予消费者的“反悔权”。

但如果只是朋友之间通过微信进行商业营销,即交易行为局限在朋友圈之内,那么严格意义上是不适用“反悔权”的,因为广告的发布者并非法律意义上的经营者。在点赞送礼活动中,如果微信用户被商家欺骗,不仅送奖过程难取证、所受损害难证明,况且有些微信用户只是参与了点赞活动,并没有进行实质性消费。

尽管目前多数“赞”营销确实存在噱头多承兑少现象,但因为参与者没有付出金钱,就很难按正常的消费纠纷来处理,也很难获得加倍甚至十倍的赔偿。

在这个过程中,微信用户因微信营销中的消费陷阱遭受损害时,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就显得尤为重要。在目前情形下,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将商家在微信平台发布点赞活动视为“要约”,微信用户转发广告并集满“赞”就属“承诺”,至此可视为双方形成了合同。商家不兑现承诺系违约行为,要承担违约责任。微信用户如果受到财产损失,可以向公安部门报案;如果商家存在虚假宣传、商业欺诈等行为,也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或者当地工商部门投诉。 法律快车编辑小提示:

参加积赞活动时不能太贪图小利,要特别小心诈骗和违法犯罪陷阱,有可能你手机存储的个人信息、银行账号、电话费会被窃取。积赞前最好对商家进行了解,比较大而有名的企业信誉较高。

另外,在集满赞后,要通过转存、收藏、截图等形式保留好证据,若发生问题可第一时间投诉,工商部门可据此快速认证,追讨权益。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第二篇:消费者怎样维权


消费者怎样维权

授课教师:牟文义

学院:经济与社会管理学院

班级:07市场营销一班

姓名:高 黎 明

学号:279060107

目 录

第一章 消费者的权利 ................................................................................................................ - 1 -

一、含义 ...................................................................................................................... - 1 -

二、消费者的弱者地位 .............................................................................................. - 1 -

三、消费者的权利 ...................................................................................................... - 1 -

四、消费者的义务 ...................................................................................................... - 2 -

第二章 消费合同法 .................................................................................................................... - 2 -

第一节 合同的概述 ............................................................................................................ - 2 -

一、概念 ...................................................................................................................... - 2 -

二、消费合同特征 ...................................................................................................... - 2 -

第二节 合同的缔结 ............................................................................................................ - 2 -

一、如何订立合同 ...................................................................................................... - 2 -

二、签订合同的注意事项 .......................................................................................... - 3 -

第三节 格式合同 ................................................................................................................ - 4 -

一、概念 ...................................................................................................................... - 4 -

二、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 .................................................................................. - 4 -

第三章 消费损害纠纷与消费损害索赔的概述 ........................................................................ - 4 -

第一节 消费损害纠纷 ........................................................................................................ - 4 -

一、概念 ...................................................................................................................... - 4 -

二、法律特征 .............................................................................................................. - 4 -

第二节 消费损害索赔 ........................................................................................................ - 4 -

第三节 消费损害人身伤残的评定与财产损失的鉴定 .................................................... - 4 -

一、人身伤残的评定 .................................................................................................. - 4 -

二、财产损失的鉴定 .................................................................................................. - 5 -

第四章 消费损害纠纷责任的确定 ............................................................................................ - 5 -

一、商品质量存在问题由谁来承担责任 .................................................................. - 5 -

二、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 .................................................................................. - 5 -

第五章 民事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 ............................................................................................ - 5 -

第一节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时,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 ........................................ - 5 -

一、缺陷产品 .............................................................................................................. - 5 -

二、缺陷产品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 .......................................................................... - 6 -

第二节 因美容遭受损害时赔偿主体的确定 .................................................................... - 6 -

第三节 因虚假广告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遭受损害时赔偿主体的确定 ........................ - 6 -

一、虚假广告致害责任要求赔偿的条件 .................................................................. - 6 -

二、赔偿主体 .............................................................................................................. - 6 -

第四节 消费者在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而遭受损害赔偿主体的确定 ............ - 6 -

第五节 消费者在展销会上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而遭受损害,赔偿主体的确定 ........ - 6 -

第六节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时,赔偿主体的确定 ........ - 6 -

第七节 原赔偿责任主体合并分立后新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 ........................................ - 7 -

第六章 消费损害赔偿项目的确定与赔偿金额的计算 ............................................................ - 7 -

第一节 消费损害纠纷中人身损害赔偿费用的项目及计算 ............................................ - 7 -

一、项目 ...................................................................................................................... - 7 - I

第二节 财产损害的赔偿项目 ............................................................................................ - 9 -

一、商品三包所需费用 .............................................................................................. - 9 -

二、财产损失费及其计算 .......................................................................................... - 9 -

三、惩罚性赔偿金——双倍赔偿 .............................................................................. - 9 -

第三节 精神损害赔偿 ...................................................................................................... - 10 -

一、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点 ........................................................................ - 10 -

二、精神损害赔偿在消费损害纠纷中的适用 ........................................................ - 10 -

三、赔偿形式 ............................................................................................................ - 10 -

第七章 消费损害索赔实务中证据的收集 .............................................................................. - 10 -

第一节 证据的种类 .......................................................................................................... - 10 -

一、证据的含义 ........................................................................................................ - 10 -

二、证据的特征 ........................................................................................................ - 10 -

三、民事诉讼中证据的七个种类 ............................................................................ - 10 -

第二节 举证责任(民事) .............................................................................................. - 11 - II

第一章 消费者的权利

一、含义

消费者指为满足个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 特征:1、消费者的消费性质属于生活消费,而不是生产消费。

2、消费方式:①购买。 ②使用。 ③接受。

3、消费客体:商品和服务。

4、消费者主体的范围:公民个人。

注:农民购买使用的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也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范围。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范围还包括:①购买者的家庭成员。②应购买者邀请使用商品的人。

二、消费者的弱者地位

1、市场经济的特有现象。

三、消费者的权利

1、安全权。

商品安全的要求:(1)商品必须要符合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

(2)符合社会公众普遍公认的安全卫生要求。

2、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主要内容:(1)知道关于商品或服务的基本情况。

(2)知道关于商品的技术状况。

(3)知道关于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以及商品的售后服务情况。

3、(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

主要内容:(1)买与不买由自己决定。

(2)经营者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消费者的消费行为。

(3)消费者选择的范围不受限制。

(4)消费者可以挑选比较。

4、公平交易权。

主要内容:(1)交易行为的发生是在合理条件下进行的。

(2)交易的结果可以达到消费者预期的目的。

(3)交易双方协作完成。

判断现实生活中一项交易是否公平:(1)质量保障。 (2)价格合理。 (3)计量正确。 (4)拒绝强制交易。

5、求偿权: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时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获得赔偿的条件:(1)必须是发生在消费行为中。

(2)必须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

(3)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得到赔偿。

6、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获取知识权:

“知识”包括:①消费方面的知识。 ②有关消费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

8、获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权。

主要内容:(1)对经营者的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

(2)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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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四、消费者的义务

1、遵守社会公德,尊重经营者的劳动和服务。

2、挑选商品时要爱护商品。

3、应按要求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

4、投诉、起诉时应该实事求是,并提供有关证据。

〔经营者的义务:(10项)〕

第二章 消费合同法

第一节 合同的概述

一、概念

(一)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二)范围:

1、平等主体之间。

2、两方以上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3、身份合同除外。 像“收养合同”、“监护合同”

二、消费合同特征

1、合同主体是消费者和经营者。

2、内容:反映的是消费交易关系。

3、形式多为格式合同。

4、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

第二节 合同的缔结

一、如何订立合同

(一)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10周岁以下无行为能力;10~18周岁,限制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完全行为能力。 精神病人无行为能力;间歇性精神病人,限制行为能力。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亡。

(二)签订合同:通过要约、承诺的方式。

1、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2)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

(3)要约需向受要约人发出。

要约期限:大陆法系采用“到达主义”,英美法系采用“投邮主义”。

2、承诺: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1)承诺的内容要同要约的内容一致,若不一致,则视为新的要约,即反要约。

(2)超过承诺期的承诺视为新要约。

(3)承诺生效的时间与合同成立的时间。

(三)订立合同的提示性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依据。

2、标的、

3、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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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质量。

5、价款或报酬。

6、履行地点、期限和方式。 风险交付转移。

7、违约责任。 违约金:10%~15%。

8、解决争议的途径。 仲裁或诉讼,只能择其一。

二、签订合同的注意事项

1、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成立前,合同签订过程中一方违背诚信原则给另一方造成损失)

(1)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在订立合同中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2、合同生效。

(1)缔约主体合法。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误解、欺诈。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应具备法律形式。

3、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社会法规强制定规定。

法定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无效合同处理方式:①返还财产。②折价补偿。③赔偿损失。

4、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处理。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如果达不成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进行履行。

具体有6类:

①质量要求不明确,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②价款或报酬不明确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执行国家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交付;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的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

③旅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物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④履行期限不明确,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⑤履行方式不明确,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方式履行。

⑥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由履行义务一方承担。

5、合同违约的处理

(1)违约金:价款的10%~20%。

(2)赔偿损失:谁主张,谁举证。

(3)定金:违约了可要求双倍偿还。定金不能超过价款的20%。

(1)、(2)同时出现,只能选(1);(1)、(3)同时出现,可任择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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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格式合同

一、概念

格式合同指未经合同当事人个别磋商而事先拟定的并普遍适用的合同条款。

特点:①事先性。 ②附从性。 ③标准性。

二、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

1、对形势的控制。格式合同存在的形式是否合理的标准是:这些条款必须达到提请消费者注意的合理程度。

(1)存在的文件形式。

(2)提请消费者注意的方式。

2、通过解释进行控制。

不明确条款,解释不利于格式合同使用人的原则。

3、其他立法控制。

(1)《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2)《 》和修改反垄断法。

(3)限制性贸易活动法。

(4)公平交易法。

强化强行法

对格式合同效力不定的条款由法官来确定。

4、行政控制。

5、社会控制。

第三章 消费损害纠纷与消费损害索赔的概述

第一节 消费损害纠纷

一、概念: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因消费者权益遭到侵害而发生的纠纷。

二、法律特征

1、消费损害纠纷产生于消费领域或消费过程中。

2、消费损害纠纷是关于消费者权利或经营者义务的纠纷。

3、消费损害纠纷具有民事纠纷的性质。

第二节 消费损害索赔

消费者有五种途径解决消费损害索赔:

1、与经营者自行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予以调节。

3、向行政部门申诉,由行政部门对其进行调节。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节 消费损害人身伤残的评定与财产损失的鉴定

一、人身伤残的评定

一级伤残:伤残指数100%。 逐级递减10%。

评定途径:(1)自行委托鉴定。 (2)申请法院坚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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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产损失的鉴定

第四章 消费损害纠纷责任的确定

一、商品质量存在问题由谁来承担责任

1、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承担法侓责任:

①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②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③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西方国家没有此项)

2、由于销售者的过失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缺陷:产品存在危及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3、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二、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

1、产品责任又称为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指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财产损失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应当承担的特殊的侵权法律责任。

2、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其他对产品质量负有责任的人违反我国《质量法》规定的产品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产品质量的依据:

①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对于产品质量规定的必须满足的条件。

②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

③产品缺陷是否存在。

3、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的区别:

(1)性质不同:产品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产品质量责任是一种综合责任。

(2)责任主体不同:产品责任的主体只限于生产者和销售者,产品质量责任除生产者和销售者之外还包括对产品质量有直接责任的个人。

(3)责任范围不同:产品责任只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产品质量责任除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还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合同责任。

(4)责任产生的时间不同:产品责任只产生于损害结果发生之后,而产品质量责任则产生于产品的生产、销售、管理、使用、消费等任何一个环节。

总之,产品质量责任包含产品责任。

第五章 民事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

第一节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时,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

产品危险有二种:

1、有的产品本身不应该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性,但因涉及生产上的原因,导致存在危险的。

2、某些产品本身就带有一定的危险性,但在正常合理的使用情况下,不会发生危险。

一、缺陷产品

1、设计上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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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制造上的缺陷。

3、指标上的缺陷。

二、缺陷产品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

直接责任主体:销售者、生产者,连带责任。

间接责任主体:运输者、仓储者。

第二节 因美容遭受损害时赔偿主体的确定

美容分为生活美容和医疗美容。

关于因整形美容手术造成毁容或容貌受损的事件损害赔偿问题,应注意以下三点:

1、如果病人是去各种正式医疗机构接受整形美容手术,手术失误而给病人造成容貌损害的,即适用《医疗事故处罚条例》,也适用《民法通则》。

2、如果病人是去一般的美容院接受治疗,发生不良后果,则不属于医疗事故,而是一般的民事伤害事件,应按照《民法通则》请求赔偿,也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3、无论是在医院还是在美容院发生的美容伤害事件都可依《民法通则》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害人应当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三节 因虚假广告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遭受损害时赔偿主体的确定

一、虚假广告致害责任要求赔偿的条件

1、消费者购买了商品或接受了服务。

2、消费者因广告的存在才购买该商品或接受该服务。

3、该广告是虚假广告。

(1)虚假广告的种类:欺骗性虚假广告、误导性虚假广告、夸大性虚假广告。

(2)现实中如何认定虚假广告?

①广告所宣传的广告和服务本身是否客观真实。

②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的主要内容是否真实。

二、赔偿主体

1、广告主。

2、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4、广告代言人。

第四节 消费者在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而遭受损害赔偿主体的确定

1、消费者在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

2、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柜台出租者要求赔偿。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

第五节 消费者在展销会上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而遭受损害,赔偿主体的确定

展销会的特点:期限性、组织性、商品类别集中。

1、消费者在展销会上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

2、展销会结束后也可以向展销会举办者要求赔偿,展销会举办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

第六节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时,赔偿主体的确定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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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原赔偿责任主体合并分立后新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

合并分为: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

分立分为:新设和派生。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力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第六章 消费损害赔偿项目的确定与赔偿金额的计算

第一节 消费损害纠纷中人身损害赔偿费用的项目及计算

一、项目

法律依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消费者人身遭受损害的赔偿范围包括一下项目:

1、医疗费。 2、误工费。 3、护理费。 4、交通费。

5、住宿费。 6、住院生活补助费。 7、营养费。 8、残疾生活补助费。

9、残疾赔偿金。 10、残疾辅助器具费。 11、丧葬费。 12、死亡赔偿金。

13、被抚养人生活费。

(二)各项目的计算

1、医疗费。

(1)医疗费的赔偿应当以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的单据为凭。

(2)计算公式:医疗费赔偿金额=医疗费+住院费+其他费用

(3)计算标准:凭据支付。(凭县级以上医院的医疗收费单据支付,在没有县级以上医院的地方,需要紧急抢救或治疗轻微事故的创伤可以凭医疗单位的单据经过公安机关事故办案人员对单据进行审核后赔偿,原治疗医院无法满足医疗需要,确实需要转院治疗的,应当出具原治疗医院的转院证明。)

2、误工费(指受害人因受伤而减少的工资收入)。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计算公式:

①有固定收入的受害人的误工费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误工费=日平均工资×误工天数+实际损失的奖金+实际损失补贴+实际损失津贴(实际损失均需证明)

奖金以受害人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金计算。

②无固定收入的受害人的误工费的计算:

误工费=最近三年来的日平均收入×误工天数

或 误工费=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误工天数

3、治疗期间的护理费。

计算公式:

①有收入的护理人员从事护理工作的计算公式:护理费=误工费。

②无收入的护理人员或雇佣人员从事护理工作的一般计算公式:

护理费=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护理期限。(护理期限一般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但是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护理人员原则上应当是一人。

4、交通费。

计算公式: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必要的交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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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住宿费。

计算公式:住宿费赔偿金额=必须的住宿费用。 (必须要有单据为证明)

6、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时间×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7、营养费。

营养费赔偿金额=医疗机构酌情建议的数额。

营养费的数额,法院根据医院的证明或法医的鉴定认定,由人民法院核实来确定,但是数额不宜过高。

8、残疾赔偿金。

(1)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2)赔偿期限:

①受害人未满60周岁的,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

②受害人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就从20年中减少一年。

③受害人75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赔付方式:①一次性赔偿。 ②定期金赔偿。

(4)特殊情形下的残疾赔偿金的标准:受害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如果低的,可以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赔偿。

(5)计算公式:

①受害人未满60周岁:残疾赔偿金=赔偿标准×20年×伤残赔偿指数。

②受害人在60~75周岁间:残疾赔偿金=赔偿标准×[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

60)]×伤残赔偿指数。

③受害人在75周岁以上:残疾赔偿金=赔偿标准×5年×伤残赔偿指数。

9、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普及性器具的费用×器具数量。

10、死亡赔偿金。

(1)赔偿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2)赔偿期限:

①死亡人未满60周岁的,按20年计算。

②死亡人在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就从20年中减少一年。

③死亡人在75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赔付方式:一次性支付。

(4)特殊情况下死亡赔偿金的标准:就高不就低。

(5)计算公式:

①死亡人未满60周岁:死亡赔偿金=赔偿标准×20年。

②死亡人在60~75周岁之间:死亡赔偿金=赔偿标准×[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

③死亡人在75周岁以上:死亡赔偿金=赔偿标准×5年。

11、丧葬费。

计算公式: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

12、被抚养人生活费。

被抚养人包括:①未成年人。 ②成年人中的无劳动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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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赔偿标准: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2)被抚养人的抚养年限:

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

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计算公式:

①未成年人的抚养年限=18-未成年人实际年龄。

②被抚养人是无生活能力的成年人:不满60周岁的抚养年限=20年;60~75周岁的年限=20-超过60周岁的年龄;超过75周岁的年限=5年。

被抚养人生活费=标准×抚养年限÷对被抚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伤残赔偿指数)。

第二节 财产损害的赔偿项目

一、商品三包所需费用

三包:包修、包换、包退。

1、消费者有权直接选择退货的几种情形:

①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产品,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负责退货。

②国家规定实施“三包”的产品,自售出之日起,七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按#5@p金额一次退清货款。

③“三包”产品在整个三包有效期内,对产品的安全性能中使用性能故障进行过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有权要求销售者退货。

④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但销售者却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

2、消费者有权选择更换或者修理的几种情形:

①国家规定实施“三包”的产品,自售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发生性能故障的,消费者有权选择免费换货或者修理。

②对三包产品整机超过三包有效期,但主要部件仍在三包有效期内,如果主要部件发生性能故障的,消费者有权要求免费修理、更换主要部件。

③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九十日没有修好的法,修理者应当在修理记录中注明,消费者凭此据有权要求销售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

包修期:“三包”产品的有效期,一般为一年。

保修期:非“三包”产品的保修期,或者“三包”产品除去第一年后的保修期。

对包修、包退、包换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三包所需费用=维修费+运输费+远途路费(或邮寄费)

二、财产损失费及其计算

财产损失费=商品货款(或服务费用)

三、惩罚性赔偿金——双倍赔偿

使用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条件: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中采取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

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是欺诈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2、采取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商品分量不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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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

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

6、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做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

9、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等大众传媒对商品做虚假宣传的。

10、骗取消费者预付款。

11、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不按约定条件提供商品。

12、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

13、以其他虚假或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有欺诈行为时,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民事赔偿责任,同时有关行政机关或工商行政法律机关对经营者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以刑事处罚。

第三节 精神损害赔偿 (1~5万元)

一、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点

1、有损害事实(精神痛苦,肉体痛苦)。

2、有侵权事实。

造成精神损害赔偿的不法行为的范围:侵害公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荣誉权、监护权。

3、侵权事实和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

二、精神损害赔偿在消费损害纠纷中的适用

1、人身伤害所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

2、侵害人格(身)权利所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

3、财产损失所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别纪念物品。

三、赔偿形式

(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第七章 消费损害索赔实务中证据的收集

第一节 证据的种类

一、证据的含义:

证据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二、证据的特征:(“三性”原则)

1、客观性。 2、关联性。 3、合法性。

三、民事诉讼中证据的七个种类:

1、书证:以文字、符号、图案等表示的内容来证明案件特征事实的书面材料。 (书信、文件、票据、遗书、合同)

2、物证:以其存在的外型、特征、质量、性能等来证明案件特征事实的物品。 特征:以其客观存在的状态来证明案件的特征事实。(提供原件)

3、视听资料:以声音、图象及其他视听信息来证明案件特征事实的录像带、录音带、电脑软件等信息材料。

4、证人证言:当事人之外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人向人民法院就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实所作出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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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当事人陈述:

特征:具有两面性——可信性和虚假性。

6、鉴定结论: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对案件中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分析所做出的结论。

7、勘验笔录:勘验人员对被勘验的现场或物品所做的客观记录。

第二节 举证责任(民事)

举证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谁主张谁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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