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_ _
钢结构施工承包合同
发 包 方: 承 包 方: 工程名称: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钢结构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方:
承包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项目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承包范围和内容:基础施工及钢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
四、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第二条 施工准备
一、发包方:
1、在开工前(合同签定后2天内),接通水源、电源,为承包方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2、协助承包方办理所需有关证件,相关费用按规定各自交纳。
二、承包方:
1、负责办理应由承包方办理的各项手续。
2、工程竣工后向发包人提供两套竣工资料(包括调整后的施工图、隐蔽工程记录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所需备案材料)。
3、承包人参加施工的人员、工种应持证上岗。焊工必须具有上
岗证(合格证等)。
第三条 工程期限
一、本工程自 2011 年 12 月 5 日开工至 2012 年 1 月 15日止,共 40 天(日历天)。
二、如遇下列情况,经发包方现场代表签证后,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方未在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之前提供具备施工条件(通水、通电)的施工场地,影响进场施工;
2、凡发包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未能保证施工需要或因交验时发现缺陷需要修、配、代、换而影响进度;
3、发包方提出重大设计变更,致使设计方案改变或由于施工无法进行的原因而影响进度;
4、在施工中如因停电、停水8小时以上或连续间歇性停水、停电3天以上(每次连续4小时以上),影响正常施工;
5、发包方未按合同规定拨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或代购材料差价款而影响施工;
6、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延误工期。
第四条 安全施工
1、应按有关规定,严格安全防护和防火措施,并承担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人员及财产损失。非乙方责任造成的损失,由相应责任人承担。
2、发生伤亡事故,应在第一时间报有关部门及通知甲方,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甲方应提供抢救抢险的必要条件,协助处
理事故。事故引发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3、按工程及安全需要提供看守和警卫、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在动力设备、高压线路、地下管线、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地段以及临时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应与甲方协商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同意后实施,防护费用由甲方承担。
4、在未腾空和继续使用的建筑物内施工的,应制定专用安全和防火措施,以确保建筑物内财产和人身安全。以上措施应报甲方同意,并由甲方承担相应费用。
5、必须为本工程和参与本工程施工作业的人员上保险,在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安全事故和乙方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事故引发的费用和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6、安排专业施工安全管理人员对本工程进行施工安全管理。
7、 已竣工工程在未正式交付甲方之前,应负责工程成品保护工作。
8、负责施工场地的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工程质量
一、 本工程质量达到以下标准、规范的要求:
1、《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2、《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3、《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
4、《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GJG81-2002)
5、国家、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达合格等级。
二、承包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北京市颁发的建筑工程规范、规程和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发包方派驻代表的监督。
三、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由承包方提供的主要原材料、设备、构配件、半成品必须按有关规定提供质量合格证,或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
2、隐蔽工程必须经发包方派驻代表检查、验收签章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3、承包方应按质量验评标准对工程进行分部、分项的质量进行评定,并及时将工程质量评定结果送发包方。
4、工程竣工后,承包方按规定对工程实行保修,保修时间自通过竣工验收之日算起。
5、承包方供应的材料,必须附有产品合格证才能用于工程,发包方认为承包人提供的材料需要复验的,应允许复验。经复验符合质量要求的,方可用于工程,其复验费由发包方承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其复验费由承包方承担。
第六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一、本工程的合同总价为壹佰零捌万元整,其中包含本工程的保险费和施工人员的保险费。
二、本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发包方支付合同总价 50%的预付款,计人民币 伍拾肆万 元整,主体结构安装完成后支付合同总价的80%,计人民币 叁拾贰万肆仟 元整,竣工验收合格支付合同总
价的97%,计人民币 壹拾捌万叁仟陆佰 元整,尾款3%计人民币 叁万贰仟肆佰 元整做为质保金,一年保修期满无息付清
三、如因发包方拖欠工程款而影响工程进度,造成承包方的停、窝工损失的,应由发包方承担。
四、承包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天内,将竣工资料送交发包方审核,发包方在审核完成10个工作日内向承包方支付工程尾款。
第七条 施工与设计变更
一、施工中如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的地方,承包方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由发包方确定修改意见或变更设计文件,承包方按修改或变更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若发生增加费用(包括返工损失、停工、窝工、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构配件积压的实际损失)由发包方负责,并调整合同造价。
二、施工中如发现设计有错误的地方,承包方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方,由发包方确定修改意见或变更设计文件,承包方按修改或变更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若发生增加费用(包括返工损失、停工、窝工、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构配件积压的实际损失)由承包方负责,不调整合同造价。
第八条 违约责任
承包方的责任:
一、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偿付逾期违约金。
二、如发包方拖欠工程进度款或尾款,应向承包方支付拖欠金额日万分之 3 的违约金。
三、工程不能按合同规定的工期交付给发包方使用,每延误一日,向发包方支付日万分之 3 元的违约金。
发包方的责任:
一、未能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方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二、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三、承包方验收申请书送达 5 日后不进行验收的,则视为验收合格。
第九条 纠纷解决办法
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双方协商不成,按以下第(一)项方式解决:
一、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附 则
一、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 壹 份,乙方 壹 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即生效,工程竣工验收符合要求,结清工程款后终止。
三、本合同签订后,承、发包双方如需提出修改时,经双方协商
一致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合同。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住 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 话:开户银行:帐 号:
住 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 话:开户银行:帐 号:
第二篇:钢结构合同样本
钢 结 构 分 包 合 同
合同号: 日期:
发包单位(简称甲方):
承包单位(简称乙方):
工程名称及地点:
本工程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并根据国家经济合同法条例规定,同意订立合同如下条款,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承包方式及内容
(一)、承包方式:总价包干
(二)、承包内容:乙方包钢结构、屋面、围护的材料、制作、生产运输、安装。但不含土建配合费和防火。
第二条:工程总造价:
工程总造价: (? 元,含总包费3%);未含税收,如要乙方提供#5@p,在总造价的基础上加5.72%作为税金。
第三条:工期:
工期初定为 天, 从 到 。
第四条:付款方式与结算方式:
(一)、合同签订后两天内,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总额的30%作为预付款;即人民币:: 元整(? 元)
(二)、钢结构到货两天之内,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总额的30%作为到货款;即人民币: 元整(? 元)
(三)、屋面材料到货两天之内,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总额的30%作为到货款;即人民币: 元整(? 元)
(四)、工程进度达到80%时,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总额的5%作为进度款,即人民币: 整(? 元)
(五)、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三天内,一次性付清合同总额的5%的余款,即人民币: 整(? 元)
第五条、工程技术条件:(详见图纸)。
第六条、工程质量
(一) 钢结构工程乙方应按照(钢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JGJ17-88)进行设计选材、制造和安装。
(二) 钢结构工程乙方应按照相应的国家规定进行设计,生产和安装。
(三) 乙方应严格保证材料质量,加工产品严格检验,检验记录留厂内备查,出厂产品附备查验文件。
(四) 乙方设计图纸需及时提交甲方确认后方能制造安装。
(五) 所有钢结构表面必须作防腐处理。二底漆二面漆。
(六) 乙方对钢结构的使用性和安全性能负责。
第七条、验收和资料:
(一) 验收
(1) 工程竣工,乙方自检通过后报甲方组织验收,并以竣工验收为准。
(2) 验收方法采用国家标准及本合同的质量要求进行质量验收。
(二) 资料
(1) 验收前乙方向甲方提交工程有关的产品合格文件及有关质检评定资料一式三份,作为整体工程资料备案,资料按GB(JGJ17-88)整理。
(2)本工程一切来往文件、通知、请示等资料均需有对方工地代表签字方为有效,如有发生争执当以有效文件为依据。
第十一条、双方责任:
(一) 甲方责任
(1) 按合同规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和进行结算.
(2) 及时组织审核乙方的设计、施工等有关图纸和工程竣工 验收。
(3) 组织钢结构安装用工作面的验收,工作面不合格乙方有权拒绝安装并顺延工期。工作面(主要指基础平面等)不属于乙方承包内容,甲方必须提供合格工作面,不得推卸责任。
(4) 协调本工程施工过程中业主、土建等方面的关系。
(5) 组织有关单位检查和处理四边建筑物情况,做好防护和善后工作,因此发生一切费用由甲方负责。
(6) 协调本工程施工过程中与各方面的关系。负责与有关方面协调,提供本工程水电接驳以及生产临时场地,提供安装人员住宿。
(二)乙方责任
(1) 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图纸组织材料,生产和安装。并做好自检工作,确保质量和进度。
(2) 接受甲方工地代表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因制作安装等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质量、安装事故,由乙方负责,返工费用自理。
(3) 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保护等有关规定,严格遵守治安条例,做到文明施工,并对施工的可靠性、安全性负责。
(4) 负责所有进场材料的保管及未验收的成品保护。
(5) 指派专门工地代表或负责人,以便联系工作。
(6) 工程竣工验收后,清理现场(包括生产,生活的材料和临时设施)。三日内全部退出现场。
(7) 乙方负责自工程验收之日起一年内因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而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免费保修。
第九条、其它
(1) 本工程为专业较强的工程,乙方不得转包给第三者。
(2) 本工程以总价包干,竣工后按合同不变总价结算。
(3) 甲方由于资金不足或其它原因没有按期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曰期可相应顺延。
(4) 由于不可抗拒因素影响工期,可根据甲方工地代表签证后顺 延。
第十条:因一方不履行合同而造成对方经济损失,概由违约方承担经济责任和赔偿对方的损失。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在合同执行中双方发生争执,经协商不能调解时,由广州仲裁委员会裁决。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工程竣工验收日起一年保修期满自行失效。
第十四条:本合同任何一项条款禁止单方改动,如需改动,双方代表人同时签字,并盖双方合同章(或公章)方可生效,否则视为无效条款。
甲方 : 乙方: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电 话: 电 话:
地 址: 地 址: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