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指南

时间:2024.4.14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指南

(一)申办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有与该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授权的组织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并对申请提出审查同意的意见。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由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字号(2个以上汉字)+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办资金一般在5万元以上,国家法律或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对从事某行(事)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办资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有必要的场所。

*医疗、教育、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分别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领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后,再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登记。

(二)办理程序

1、申请:举办者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成立登记有关材料;

2、受理:申请登记的举办者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齐全、有效后,由省行政服务中心民政窗口受理;

3、审查: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4、核准:经审查和核实后,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单位或个人;

5、发证: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颁发有关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

6、公告: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布公告。

7、备案:民办非企业单位领取证书后,应当刻制印章、申请组织机构代码、办理税务登记、开立银行账户,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三)办理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42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四)申办材料

1、成立登记申请书(写明拟申请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背景、名称解释、业务范围、申请理由等,并由举办者签名或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写明同意作为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并承担相应职责,加盖单位印章);

3、场所使用权证明(房产单位出具证明,或买卖合同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4、验资报告(依据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到银行开设临时帐户后,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5、章程草案(章程草案应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拟草,且条款只能多不能少);

6、填写有关表格。

(1)《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一式三份);

(3)《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一式三份);

(4)《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每人一份,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执行机构负责人);

(5)《民办非企业单位办事机构备案表》(设有办事机构的应填写,一式三份);

(6)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业人员基本情况表(一份)


第二篇: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变更登记指南


民办非企业单位

办理变更登记指南

         

河 南 省 民 政 厅

办理变更登记指南说明

1、本《指南》,系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政策要求制订,目的在于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实施一次性告知制度,并对所申报的文件、材料统一内容,统一格式,实现变更登记的规范化管理。

2、 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前,应当认真阅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和本《指南》,按照各项要求办理。

3、  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变更登记,所提交文件、材料务必真实,自拟的文件、材料一律用A4纸打印。“盖章”处,应盖上红色印章。“签名”处,应由本人签名。变更登记申请所提交文件、材料均一式一份。

4、  表中内容可打印或用钢笔填写,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表中数据、时间、电话号码、邮政编码等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5、  民办非企业单位如委托他人代理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相关授权委托书。

6、河南省民政厅地址:郑州市畜牧路东段,邮编:450011,民间组织管理局电话:65506795、65906125。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事项及程序

(一)变更登记事项和章程核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开办资金、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单位等事项发生变更的,须申请变更登记。章程修改的,须重新申请章程核准。

(二)申请变更登记或章程核准程序

第一步,咨询。拟申请变更登记或章程核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到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进行变更登记或章程核准有关法规、政策咨询;

第二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变更或同意章程修改。在变更登记申请之前,拟变更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变更事项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签署意见。章程修改的,在重新申请核准之前,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签署意见。

第三步,受理变更登记或章程核准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变更之日起30日内,应当携带变更登记所要求提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到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章程修改之日起30日内,应当携带章程核准所要求提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到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重新申请章程核准。

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报送变更登记或章程核准申请文件、材料齐全、有效的,正式予以受理,发给变更登记受理通知书或章程核准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变更登记或不予受理章程核准的,发给不予受理变更登记决定书或不予受理章程核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第四步,审批变更登记或章程核准。对受理的变更登记申请或章程核准申请,由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进行文件、材料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并按照程序进行审批。对准予变更登记或准予章程核准的,由省民政厅发给准予变更登记决定书或章程核准决定书;对不予变更登记或不予章程核准的,由省民政厅发给不予变更登记决定书或不予章程核准决定书,并告之理由、依据和相关权利。

准予变更登记或不予变更登记,自正式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准予章程核准或不予章程核准,自正式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

第五步,办理变更登记或章程核准手续。民办非企业单位经批准变更登记或章程核准后,由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或章程核准手续。

二、申请变更登记或章程核准须提交的文件、材料

(一) 名称变更登记须提交文件、材料

1、  由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名称变更登记申请书;

2、  业务主管单位签署同意名称变更的意见;

3、  名称变更后民办非企业单位新的章程草案;

4、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二) 住所变更登记须提交文件、材料

1、  由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住所变更登记申请书;

2、  业务主管单位签署同意住所变更的意见;

3、  民办非企业单位新办公住所证明;

4、  住所变更后民办非企业单位新的章程草案;

5、  民办学校、医院、福利院及文化、体育场馆新办公场所经消防部门核发的消防许可证(复印件);

6、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三)开办资金变更登记须提交文件、材料

1、  由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开办资金变更登记申请书;

2、  业务主管单位签署同意开办资金变更的意见;

3、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新开办资金的验资报告;

4、  开办资金变更后民办非企业单位新的章程草案;

5、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四)业务范围变更登记须提交文件、材料

1、由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业务范围变更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签署同意业务范围变更的意见;

3、业务范围变更后民办非企业单位新的章程草案;

4、《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五)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须提交文件、材料

1、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前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申请书;

2、  业务主管单位签署同意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意见;

3、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4、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5、  法定代表人变更后民办非企业单位新的章程草案;

6、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六)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须提交文件、材料

1、由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

2、变更前的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该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职责的文件;

3、变更后的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承担该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职责的文件;

4、业务主管单位变更后民办非企业单位新的章程草案;

5、《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七)章程修改重新核准须提交文件、材料

1、  由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章程修改核准申请书;

2、  民办非企业单位董(理)事会关于修改章程的决议;

3、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修改说明和修改后的章程草案;

4、  业务主管单位签署同意章程修改的意见;

5、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三、申请变更登记或章程核准所提交有关文件、材料的格式文本及说明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单位名称            

登记证号            

    

单位代码            

业务主管单位              

所属行(事)业              

   

变更登记日期              

河南省民政厅 印制

填表说明及要求

⒈表内所填项目要如实。“盖章”应着红色印油。“签名”应由本人亲笔签。本表统一使用A4纸打印,提交本表的同时交电子文档一份。

⒉法定代表人变更需填写新法定代表人的《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同时提交上一法人任期内的财务情况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名称变更需填写《名称变更理由》;住所变更需填写《住所证明》;开办资金变更需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章程修改的要重新核准;业务主管单位变更需提交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职责的文件和新业务主管单位愿承担业务主管职责的文件。

上述各项变更均需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豫)民非变更表格一

 


                                 (豫)民非变更表格二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说明:无人事关系单位的人员,由其本人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证明并加盖公章。

                                                                


     民办非企业单位办公住所证明

说明:本证明,由住所提供者填写;属“个人无偿提供”的,需再提供个人房产证书复印件;属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有”、或“租赁”的,请再提供相关房产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登记管理机关受理审批表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申请书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关于

章程核准的申请

河南省民政厅:

由于     (章程修改理由)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 经第  届第  次董(理)事会研究决定,拟对本单位章程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见《章程修改说明》和新《章程草案》)。

请予核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董(理)事会关于修改章程的决议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董(理)事会

关于修改章程的决议

年  月  日,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  召开第   届第   次董(理)事会会议,对本单位章程修改问题进行了研究,经研究,同意修改下列内容:

1、××××;

2、××××;

3、××××。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盖章)

                      全体董(理)事(签章):

                             年  月  日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4-1

 4-2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变更登记授权委托书

××××(拟变更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

办理变更登记授权委托书

河南省民政厅:

现委托以下人员作为我们的代理人,代理(拟变更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办理(变更登记事项) 变更登记事宜。

1、姓名: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                职务及职称:                    

电话:              身份证号:                      

委托权限:                                    

2、姓名: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                职务及职称:                   

电话:              身份证号:                      

委托权限:                                    

         委托办理变更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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