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需要提交哪些申请材料?
(一) 登记申请书
(包括举办者单位名称或申请人姓名,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住所情况,开办资金情况,申请登记理由等,原件1份;另需附举办单位登记成立的证书复印件或举办者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三)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有许可证的交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场所使用权证明(须有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验资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原件1份);
(六)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原件1份;拟任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章程草案(按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规范草拟。原件1份,需盖业务主管单位骑缝章);
(八)《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原件1份)。
第二篇: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交的材料
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交的材料
(1)成立登记申请书(写明拟申请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背景、名称解释、业务范围、申请理由等,并由举办者签名);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登记的文件(写明同意作为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并承担相应职责,加盖国徽章);
(3)章程草案(依照章程示范文本拟定);
(4)住所使用权证明(房产单位出具证明,或买卖合同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5)验资报告(初审通过后,申请人到民政部门领取社会组织名称核准通知书,凭通知书,按照要求进行验资);
(6)拟任负责人(理事会负责人、执行机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7)《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编号: 09)(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执行机构负责人,每人一表,加盖本人所在单位印章);
(8)《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编号:01);
(9)《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编号:04);
(10)《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编号: 05);
(11)《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编号:06)
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和程序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均可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具体条件包括: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国家法律或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对从事某行(事)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办资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有必要的场所。
医疗、教育、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分别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领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后,再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登记。
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申请者应根据拟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属行(事)业的性质,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民政部门申请成立登记,具体程序包括:
(1)申请人提交申请成立登记文件;
(2)民政部审查同意的,向发起人发成立登记批复;
(3)民办非企业单位领取证书后,应当刻制印章、申请组织机构代码、开立银行账户,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